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碼頭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港口的生產和安全,加強港口裝卸機械的(以下簡稱港機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交通部部屬港口企業、交通部和地方雙重領導港口企業、地方港口企業及其他自有專用碼頭的企業(以下統稱港口企業)。 第三條 _交通主管部門直屬或者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港務(管理)局負責本港區(長江干線為港轄區)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港務(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機構港機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港機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 (二)對本港區(長江
2、干線為港轄區)或者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港機進行行業管理,并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港機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四)組織港機管理業務技術的工作和組織國內外的交流工作; (五)參與特大港機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港機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的方針,堅持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港機管理是港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采取技術和經濟的措施對港機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素質,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效能。 第六條
3、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管理綜合體系,對港機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者設計、制造)、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檢修、改造直至報廢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港機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維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機管理和維修的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節 分類和編號 第八條 港機劃分為四類:起重機械、輸送機械、裝卸搬運機械、專用機械。 第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對本企業港機統一編號。編號應當標示在機械的明顯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港機在作業中的地位、投資費用、技術復雜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對港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第二節 規劃、選型和購置 第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港機技術狀態,編制港機更新和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港機選型應當遵循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滿足生產、安全可靠、方便維修、利于管理、節約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原則綜合擇優選擇。 第十三條 港口企業自制港機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組織技術鑒定和驗收。未經鑒定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生產和使用。 第三節 驗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新購置港機的驗收工作程序,認真按工作程序進行驗收,寫出驗收報告。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購置的港機驗收工作如下: (一)根據及有
5、關文件清點和核對技術資料、附件、隨機工具及備件; (二)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檢查港機的技術狀況和性能。 第十六條 港機經驗收合格,應當建立“港機設備登記卡”,其內容如下: (一)名稱、型號和規格; (二)產地或者制造廠; (三)出廠、動力、底盤、機械和固定資產編號; (四)出廠、購置和啟用日期; (五)規定使用年限和購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術參數; (七)主要圖紙目錄。 第十七條 新購置港機在保修期內,發生屬于制造質量的故障與損壞,應當及時做好技術鑒定和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修復、索賠或退貨。 第十八條 新型港機投產前,必須編制有關使用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建立單機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購
6、置的二手港機或者經過技術改造的港機,其驗收可以適用本節新購置港機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四節 技術狀況分類及普查 第二十條 港機根據技術狀況分為四類: 一類:各零、部件完整無缺、零件磨損在允許范圍之內,技術性能良好,確保安全運行和正常作業。 二類: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損雖超過允許范圍,但對整機的原有技術性能影響不大,經維修保養后能安全運行。 三類:主要零、部件有較大的損壞或磨損,原有技術性能下降,經常發生故障。 四類:主要零、部件嚴重缺損,已喪失原有技術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機按修理前類別劃定。 第二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檢查評定,定期對港機技術狀況進行普查評定。 第五節 使用年限
7、 第二十二條 港機的使用年限可以參照其折舊年限確定。 第二十三條 港機達到使用年限后,技術狀況良好,有繼續使用價值的,應當經過鑒定方可繼續使用。 第六節 封存、轉讓和報廢 第二十四條 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購置的兩年以上未投產使用港機,應當列入閑置港機的范圍。 第二十五條 技術狀況屬于一、二類的港機,因生產情況變化而閑置六個月以上的,可辦理封存。 第二十六條 港機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應當作好全面維護,采取防腐、防銹、防風雨和防凍等措施; (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持狀態完好; (三)不準擅自動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納入完好率統計。 第二十七條 港機啟封后,應當作全面檢查和維護,經試
8、運行無異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閑置、封存或者技術性能不能適應港口作業需要的港機,可以改造或者轉讓。 第二十九條 港機轉讓應當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港機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報廢: (一)預測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港口作業要求或者難以保證作業安全的; (二)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三)大修理后雖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技術性能達不到規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術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嚴重污染環境,進行修理改造又不經濟的; (七)自制的非標準港機,經生產驗證不能使用,且無法改造的; (八)國家規定淘汰
9、的。 第三十一條 港機報廢應當經過技術鑒定和經濟分析評價,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已經報廢的港機,不準轉讓或者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港機的封存、啟用和轉讓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批程序。 第七節 改造與更新 第三十三條 港口企業對重點、主要港機的改造和更新,應當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三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技術落后、性能差的港機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 港機的技術改造應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維修、簡化機型、降低消耗、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節 潤 滑 第三十六條 潤滑管理是港機管理的基礎工作之一,港口企業應當重視并抓好此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港口企業應當適時制定
10、潤滑消耗定額和計劃;編制潤滑圖表、潤滑卡片;編制、繪制維修與潤滑有關的資料和圖紙;試驗確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積極推廣潤滑新技術。 第三十八條 港口企業要積極執行潤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時(定時檢換油)、定點(定點給油)、定質(定質選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潤料,并做好潤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記錄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蹤化驗,用油對路、按質換油、狀態監測。 第九節 定額和指標 第四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必要的港機技術經濟定額。根據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定期修訂定額,保持定額的合理性和先進性。 第四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制度
11、,對下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進行考核: (一)港機完好率,其計算公式為: 完好率(完好臺時日歷臺時) (二)港機利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利用率(工作臺時日歷臺時) (三)港機一、二類設備比重,其計算公式為: 一、二類設備比重(一、二類設備臺數設備總臺數) (四)港機設備固定資產創凈產值率,其計算公式為: 設備固定資產創凈產值率(全年凈產值總數全年設備平均原值) 全年設備平均原值(年初設備原值年末設備原值) (五)港機新度系數,其計算公式為: 新度系數(年末固定資產凈值年末固定資產原值) 第十節 統 計 第四十二條 港機應當分別按月、季、年度、機種、單機和綜合進行統計。統計內容包括: (一)經濟指標
12、:固定資產創凈產值率、新度系數等; (二)技術狀況:機械技術狀況分類,一、二類設備比重,完好率等; (三)運用情況:利用率、臺時產量、故障率等; (四)維護和修理情況:各級維修的停機日、工時、費用、返修率等; (五)機損事故:次數、停機臺時、修復費用、事故級別等; (六)運行消耗情況。 第四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統計制度,如實填寫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第四十四條 單機經濟核算是實現港機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基礎,港口企業要逐步實行、深化。 第十一節 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第四十五條 港機技術檔案是指建造資料和技術改造資料,內容包括: (一)技術經濟論證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廠
13、提供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說明書、安裝說明書、驗收大綱、使用說明書、配件目錄、出廠檢驗合格證及有關圖紙等; (三)技術改造和維修竣工圖紙; (四)檔案管理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 港口企業應當收集港機技術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分級歸檔保管,港機技術檔案分為單機技術資料、按機種統計和歸類的技術資料、機損事故的處理報告及其他綜合性資料。 第四十七條 港口企業應當從港機購置到報廢的全過程建立完整的單機技術資料(可以為單機履歷冊或者單機臺帳)。單機技術資料應當認真填寫,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節 機損事故 第四十八條 港機在運行、維護、修理、吊運或者停放過程中遭受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或性能下降視
14、為港機損壞事故(以下簡稱機損事故)。 第四十九條 機損事故按釀成事故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業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條 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輕微事故:修復費用(包括搶救費用,下同)超過元,低于元的; 一般事故:價值萬元以下(含萬元)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元的;價值萬元以上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該機價值的; 重大事故:價值萬元以下(含萬元)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萬元的;價值萬元以上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該機價值的; 特大事故:按國家有關特大事故的規定確定。 港機價值是指按事故發生時該機市場價格計算
15、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條 港口企業在發生機損事故后應當及時上報,并組織力量搶修,努力減少事故損失,盡快恢復生產。 第五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機損事故應當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三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五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機損事故情節輕重,對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作出處理。凡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應當從嚴處理并追究有關 _的責任。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專題報交通部。 第十三節 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重視培訓港機管理與維修專業人員,把港機專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列入企業職工教育計劃。 第五
16、十五條 港口企業的港機管理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五十六條 港機操作、維修工人應當進行崗位培訓,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新機種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操作和維修工人進行超前培訓。 第三章 使 用 第一節 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 港機使用的工況和環境,必須符合本機械技術特性的要求及確保安全運行的基本條件。港口作業應當使用一、二類港機,停用三類港機,禁止使用四類港機。 第五十八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港機特點和生產需要實行定人定機制度。 第五十九條 港機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操作: (一)正式司機; (二)在正式司機直接監督下,學習期滿半年
17、以上的學徒工等受訓人員; (三)持有有效港機操作證照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 港口企業的生產指揮、機械操作和維修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港機的操作、使用規程和制度,禁止超規范、超負荷操作和使用港機。 第六十一條 港口企業在組織生產作業時,應當選擇經濟合理的裝卸工藝,充分發揮機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條 港口企業在組織流動機械從事搬運作業時,規定如下: (一)輪胎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除產品說明書允許外,不得吊載行駛; (二)叉車的搬運行程不宜超過米; (三)裝載機的搬運行程不宜超過米; (四)蓄電池搬運車的搬運行程不宜超過米; (五)集裝箱正面吊運機載箱運行距離不宜超過米。
18、第二節 作 業 第六十三條 港口企業對港機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故障,應當盡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繼續作業。 第六十四條 故障發生后,司機應當將其發生的時間、地點、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時間等,認真如實填寫在“運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港機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業時的作業規定。 第四章 維護和檢修 第一節 日常維護 第六十六條 港機的日常維護是使港機保持良好技術狀況和進行維修的基礎,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日常維護制度,包括司機交接-班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日常檢查保養規范等。 第六十七條 港機日常維護由操作人員負責,基本要求是: (一)嚴格
19、按操作規程使用港機,在運行過程中經常觀察港機運行情況; (二)保持港機完整無損,安全防護裝置完備有效,保證港機安全運行; (三)按規定對港機進行清潔、檢查、調整、緊固、潤滑,保持無油垢、無積灰、無泄漏、無松動,使港機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四)填寫“運行日志”和“日常維護記錄卡”。 第二節 定期保養 第六十八條 港機的定期保養是指港機運行一定間隔期后,有計劃地對港機強制進行的全面維護和保養作業。 第六十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機種和作業條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養規范,其內容包括: (一)定期保養級別、周期; (二)定期保養項目和驗收標準; (三)潤滑圖譜; (四)主要檢測點及檢測范圍。 第七十條 港
20、機的定期保養以專業保養人員為主、操作人員為輔,保養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機械進行擦洗和清潔內部; (二)檢查、清潔和更換各種濾清器; (三)檢查、調整和緊固各操作、傳動等連接機構的零部件; (四)利用簡單檢測設備對港機的主要測試點進行檢測; (五)對各潤滑點進行檢查和清油; (六)檢查和調整安全裝置、保證靈敏可靠; (七)更換已損壞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和檢查“定期保養記錄卡”,并將保養檢測結果納入對港機實施狀態監測范圍。 第三節 定期檢查 第七十二條 定期檢查是指港機在基本不解體的情況下,通過人體感官和利用檢測設備有計劃地進行的檢查(以下簡稱定檢)。定檢是進行狀態維修的一
21、個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定檢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機種特點制定定檢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定檢周期和計劃; (二)定檢項目和標準; (三)定檢方法。 第七十四條 港機的定檢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并嚴格執行定檢制度和定檢規范,認真填寫“定期檢查記錄卡”。 第四節 修 理 第七十五條 港口企業在港機修理中,可以實行以運行時間為基礎的修理方式,積極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體的港機修理級別、周期、停機日、標準和定額。 第七十七條 港口企業在港機修理中應當保持港機合理的大修,
22、港機的大修可與技術改造結合進行。 第五節 維修計劃 第七十八條 港口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港機維修計劃,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執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條 編制維修計劃的主要依據是: (一)通過定檢所掌握的港機劣化趨勢; (二)通過長期積累檢修資料,掌握磨損規律,并確定維修周期。 第八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維修計劃做好維修準備工作,保證維修按時實施,努力縮短維修停機時間。 第六節 維修檢驗和驗收 第八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維修檢驗和驗收制度,認真做好驗收記錄。 驗收不合格的港機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維修檢驗和驗收實行分級管理,并組成自檢、互檢、專檢的檢驗網絡,保證
23、維修質量,提高一次驗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節 備品配件 第八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備品配件管理制度,強化計劃管理,保證港機正常維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開展進口港機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復工作,制定備件國產化的實施計劃,組織進口備件的試制,逐步提高國產化比重。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八十五條 對港口企業在港機管理中成效顯著、技術先進的應予獎勵,并推廣應用。對港機管理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八十六條 對港口企業的港機管理混亂,嚴重失修失養,影響生產或者導致特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港口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港口企業對 _、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事故
24、和經濟損失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按機型制定相應的港機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 _交通部負責解釋。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xx-10-20 17:25 | #2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 _港口法、中華人民 _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港口內進行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
25、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活動(以下簡稱“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者對環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
26、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通過,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監督全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工作。 _、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27、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的安全要求; (二)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或者單位、人員密集區、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
28、條件審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屬于本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查;對屬于上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逐級上報。轉報工作應當在5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機構參加并聽取有關部門 _,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29、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重新申請審查: (一)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港口建設項目規模進行調整的; (四)建設項目平面布置、裝卸儲運貨種、工藝、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三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取得許可的業務范圍應當包括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倉儲業和港口碼頭,其中從事液化天然氣碼頭安全評價的機構取得許可的業務范圍還應當包括管道運輸業,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甲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
30、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一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一級安全評價師。 (二)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乙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
31、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下列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沿海1萬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碼頭,倉儲總容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倉儲設施。 (二)裝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碼頭、倉儲設施。 第十五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在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中進行審查。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與主體工程同
32、時建成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專項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三章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應當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xx年第13號)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設施設備; (五)有符合國家
33、規定的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 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申請表;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應急設備、設施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從業資格證書; (四)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上述材料。其中,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或者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
34、請。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見附件)。 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附證事項、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
35、年。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二)除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36、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上載明的危險貨物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四條 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設置明顯
37、標志。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其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并設置明顯標志。 在港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二十六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申報信息通報所在
38、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 _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等資料。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復開拆。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
39、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準后72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時間、內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內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實行定期申報。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在港口內從事危險貨物
40、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的,作業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檢查,發現包裝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并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托人處理。 第三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抽查。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作業委托人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進行爆炸品、
41、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的港口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的庫場、儲罐,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
42、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備案: (一)危險貨物種類、數量或者裝卸、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或者人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三)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對本單位的重大
43、危險源登記建檔,并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四十條 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安全評估、修改檔案,并及時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并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44、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并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當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一步擴散,并按照
45、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隊伍和應急資源儲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助。 第四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 _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和應急準備。 第五章 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
46、港口經營人的資質進行年度核驗,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資質。 第四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并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閱、抄錄、復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嚴重影響生產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作業。 (四)發現違
47、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五)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危險貨物 _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范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 _信息系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五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并認真落實各類
48、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應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收專家參加或者聽取專家意見的,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港口
49、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五十四條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產品銷售許可合同范本
- 2025年度中文圖書銷售合同
- 湘潭大學興湘學院《密碼學進展》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臨時活動場所租賃協議2025
- 山東省諸城市市級名校2025屆初三第一次中考適應性統考化學試題試卷含解析
- 山東省濟南市濟鋼高中2025年5月月考試卷語文試題試卷含解析
- 三亞學院《工程造價控制》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山西省孝義市九校2024-2025學年高三下學期定位考試(4月)英語試題含解析
- 遼寧省沈陽市東北育才實驗學校2025年三下數學期末質量檢測試題含解析
- 四川汽車職業技術學院《數字圖像處理》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束管監測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及崗位責任制
- 裸子植物課件
- 安徽中醫藥大學專升本(語文)科目考試題庫(含歷年重點題)
- 后勤管理安全生產培訓內容122頁PPT課件
- 直銷人必備—目標與計劃
- 等離子體光譜診斷實驗報告
- COMMERCIAL INVOICE 商業發票
- 永磁吸盤使用方法及安全事項
- 哈薩克斯坦2050戰略總統國情咨文(中文版)
- 接待手冊(范本)
- 還款證明(四種格式)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