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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銀行)考勤制度( 信用社(銀行)考勤制度(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職工管理,嚴明勞動紀律,維護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考勤工作由地、縣(市)聯社人秘部門和各信用社指定專人負責。 考勤員對職工出勤情況要認真記錄,如實反映,對考勤工作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職工考勤內容包括出勤、休假、請假、加班、遲到、早退、脫崗和曠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號表示。 第四條職工按照規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即為出勤。 職工因公出差、外單位借用或經組織批準參加全脫產、半脫產學習,不能按時在機關上下班的視為出勤。 第五條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即為休假。 法定節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節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五一”勞動節3天(5月1日至3日)、國慶節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 六、星期日。 第六條職工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事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 第七條職工未按時上班即為遲到,提前下班即為早退。 上班中途未經有關領導同意擅自離崗即為脫崗。 第八條職工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續假手續均為曠工。 職工一月內遲到5次或早退(脫崗)4次(以有關部門抽查記錄為準)視為曠工1天。 第九條職工日常工作應在上班時間完成,對本崗位本職工作原則上不安排加班。 職工上班期間未完成日常工作而利用班余時間繼續工作的,不視為加班。 因特殊情況(如上級行社或本單位領導安排或交辦的突擊性臨時性工作任務)必須加班的,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由帶班領導抽查加班工作情況。 第二章請(休)假、加班程序和審批權限第十條職工請(休)假、加班必須履行相關手續。 請(休)假人、加班人應填寫統一印制的一式兩聯的職工請(休)假審批單或職工加班審批單,病假應附有關證明,按審批權限經有關領導批準后,一聯由人秘部門留存,另一聯本人收執,待假滿或加班結束,經考勤員簽字后送人秘部門,作為銷假、補休和核實考勤,計算工資、獎金、津貼發放的依據。 第十一條職工請(休)假或續假,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履行者,可委托他人代替履行。 第十二條地、縣(市)聯社職工(含中層干部)請(休)假,由所在科(股)室負責人簽注意見后,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聯社班子成員請(休)假一律由理事長審批。 縣(市)聯社理事長請(休)假3天(含3天)以上須經地區聯社理事長審批(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后補手續)。 信用社一般職工請假3天以內或休假4天以內由信用社主任審批;請假3天以上信用社主任簽注意見后報縣(市)聯社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 信用社主任請(休)假一律報縣(市)聯社主要領導審批。 信用社職工請(休)假審批單一聯留存信用社,一聯月底隨考勤表報縣(市)聯社人秘部門備查。 第十三條職工加班(含法定節假日和平時加班)一律由信用社主任或聯社主任審批,信用社全體職工同時加班的須報經縣(市)聯社同意。 加班結束后,加班人員應向批準加班的領導交驗加班工作成果。 第三章假期和加班待遇第十四條事假待遇。 事假按天扣發月獎、午餐補助、日基礎等級工資。 超過3天者從第4天起,適當提高獎金扣發比例,即假期每增加1天就增扣當月獎金的20%,直至扣完為止。 第十五條病假待遇。 職工請病假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按天扣發月獎、午餐補助;病假在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發給標準工資(基礎等級工資+責任目標津貼);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標準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80%。 因公(工)負傷,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六條婚假待遇。 職工按法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途占用),按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享受假期20天(不含路途占用),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假期分別超過以上天數而履行了續假手續者,超過部分執行事假待遇。 第十七條喪事假待遇。 職工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辦理喪事的享受假期4天(不含路途占用),工資照發。 超過4天而履行了續假手續者,超過部分執行事假待遇。 第十八條產假待遇。 已婚女職工不足晚育年齡(24周歲),經過批準生育第1胎子女者,以及按政策規定,經過批準安排生育第二胎子女者,產假為90天;已婚女職工在晚育年齡以上,經過批準生育第1胎子女者,產假100天(男職工護理假10天);晚育后在3個月內辦理了獨生子女證者,產假150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均按天扣發月獎、午餐補助。 以上產假分別超過規定天數又辦理了續假手續者,超過部分執行病假待遇。 第十九條對懷孕女職工流產休養假待遇。 已婚女職工計劃內懷孕不滿4個月發生流產,假期在1個月內;滿4個月發生流產,假期在42天內,均按天扣發月獎、午餐補助,假期分別超過以上期限而履行了續假手續者,超過部分執行病假待遇。 第二十條女職工哺乳嬰兒的考勤待遇。 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周歲的嬰兒,每天哺乳兩次,每次不超過30分鐘,不扣減出勤。 超過次數和時間,累計扣減當月出勤。 若是多胞胎生育者,相應增加哺乳時間。 第二十一條計生手術休養假待遇。 男女職工因做節育或絕育手術,休息時間超過7天和女職工計劃內懷孕,經醫院診斷需要保胎休息者,以及計劃外懷孕做了流產手術需要休養者,在履行了續假或請假手續后,均執行病假待遇。 第二十二條探親假待遇。 除見習生和1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計超過1個半月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外,凡距父母和配偶居住地在300公里以上的職工符合探親規定,分別享受未婚職工每年一次或已婚職工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在20天內,以及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在30天內,均按天扣發月獎、午餐補助,若分別超過以上期限而履行了續假手續者,超過部分執行事假待遇。 第二十三條休假待遇。 職工休公休假和法定節日假期間,工資照發。 縣(市)聯社和各信用社職工每月可一次或分兩次休4個公休日(家在外縣的職工可休6個公休日),季度內未休完的不再順延,視為奉獻;其余4個公休日(家在外縣的職工兩個公休日)照常上班,按每天10元計發加班費,月末造表發放。 第二十四條加班待遇。 法定假日(全年共10天)經批準加班者,按日標準工資的300%計發加班工資,不再安排補休。 經批準在其他時間加班,以及在外地出差、學習而占用了公休假的,只安排補休,不發加班工資,補休應按休假程序辦理補休手續。 季度內未補休完的,視為奉獻。 第四章假期計算與出勤考核第二十五條職工請(休)假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應包括在內,但在考勤計算假期時應予剔除。 第二十六條職工請(休)假期限末滿而提前到崗上班者,則按銷假時間計算實際假期。 第二十七條職工按政策規定享受的婚假、產假(含男職工的護理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含男職工護理假),均應一次使用,未用完的不再調休,視為奉獻。 第二十八條職工出勤考核實行日考月清,職工民主監督。 計算職工應出勤天數時,按統一口徑進行。 即全年或全月應出勤天數等于全年或全月日歷天數減去本年或本月的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公休日縣聯社和信用社每月4天,地區聯社每月8天)。 第二十九條考勤情況由考勤員填寫統一印制的農村信用社考勤表,于每月的三十日前(假日順延)報送聯社人秘部門審核留存,作為考核職工出勤情況的依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條對遵守本制度,出滿勤、多出勤的職工,作為年終評選先進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三十一條對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計超過一個半月的職工,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不得評選為年度先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職工無論什么原因曠工,均扣發曠工期的工資和獎金,每月曠工1天,則扣發全月獎金。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經過批評教育無效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則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予以除名。 第三十三條發現考勤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考勤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虛作假,除扣發當事人次月全部獎金外,還要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者,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制度所稱的午餐補助每天10元,日工資或日獎等于月工資或月獎除以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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