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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 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二)及答案詳解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50 題,每題 1 分,共 50 分。1 “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的罪刑法定) ;(2)排斥習慣法(_的罪刑法定) ;(3)禁止類推解釋(_的罪刑法定) ;(4)刑罰法規的適當(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選項與題干空格內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確定嚴格B事前確定成文嚴格C事前嚴格成文確定D事前成文嚴格確定【考點】刑法的基本原則【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 (2)排斥習慣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與刑罰必須由立法者通過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刑事司法應以成文法為準,而不能適用習慣法。(3)合理解釋刑法,禁止類推,即嚴格的罪刑法定。類推解釋是對事先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要予以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屬于司法恣意對國民的行為進行壓制,這是不允許的。 (4)刑罰法規的適當,即確定的罪刑法定。同時,刑罰法規的適當還包括刑法的明確性、禁止處罰不當處罰的行為、禁止不確定刑三方面內容。因此題干的空格中應分別填入:事前、成文、嚴格、確定,D 選項正確,ABC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D。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D乙不構成脫逃罪【考點】故意與過失的認定、共犯的認定【司法部答案】A【萬國答案】A【解析】根據刑法第 400 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此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本題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甲存在過失,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甲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也不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因此 C 選項錯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脫逃的故意,實施脫逃的行為,雖然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但其行為已經構成脫逃罪。且該罪為行為犯,只要實施脫逃的行為即成立既遂,D 選項錯誤。因此甲主觀上為過失,乙是故意,A 選項正確,當選。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為過失的,不構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關系,B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A。3關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A甲開槍射擊乙,乙迅速躲閃,子彈擊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B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駛汽車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C甲、乙沒有意思聯絡,碰巧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D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起作用前,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考點】因果關系的認定【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 選項中,甲開槍射擊乙,乙躲閃而擊中乙身后的丙。雖然甲不存在殺害或者傷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沒有甲開槍的行為,則不會出現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因此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A 選項錯誤,不當選。作為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指某種行為存在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這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條件。B 選項中,甲追趕小偷乙,甲的行為具備正當性,不具備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B 選項錯誤,不當選。在數個行為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C 選項就屬于上述情形,因此應認定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均具有因果關系,C 選項錯誤,不當選。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則應通過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等,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異常的、獨立發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斷現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D 選項中,丙開槍殺死乙屬于異常、獨立發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斷了甲殺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D 選項正確,當選。4甲(十五周歲)的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A春節期間放鞭炮,導致鄰居失火,造成十多萬元財產損失B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C受意圖騙取保險金的張某指使,將張某的汽車推到懸崖下毀壞D因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考點】刑事責任年齡【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B【解析】根據刑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A 選項情形屬于失火行為,C 選項情形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15 歲的未成年人對于上述兩種行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 A、C 選項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 選項不當選。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法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指出,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注意: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才承擔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B選項中,甲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甲對于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B 選項當選。D 選項中,甲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因并未造成重傷,因此不構成犯罪,D選項不當選。本題應選 B。5甲與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犯罪預備B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考點】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 B【解析】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于:是否已經著手。如果著手實行之后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屬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著手實行就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屬于犯罪預備。對于著手的認定,通說認為以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時,認定為著手。對于故意殺人罪,其著手的認定要根據行為的具體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殺人的,應以已經下毒的物品產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險時,認定為殺人行為的著手。本題中,乙出于殺人的故意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但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此時,乙的行為并未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因此乙的殺人行為并未著手,其屬于犯罪預備,C、D 選項錯誤。乙放棄犯罪并積極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B 選項正確,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B。6關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考點】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司法部答案】C【萬國答案】 C【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個共犯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過失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 A 選項中“ 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的說法錯誤,A 選項錯誤,不當選。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謀,則成立相關犯罪的共犯。B 選項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的行為屬于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 選項錯誤,不當選。根據刑法第 198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C 選項中,交警甲作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因此 C 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 417 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D 選項,公安人員甲屬于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注意:對于教唆、幫助行為刑法單獨規定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論處。因此甲乙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D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C。7甲乙兩家有仇。某晚,兩撥人在歌廳發生斗毆,甲、乙恰巧在場并各屬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傷甲小臂,甲用木棒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屬于正當防衛B屬于緊急避險C屬于防衛過當D屬于故意殺人【考點】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認定【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根據刑法第 20 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相互侵害的行為。在相互斗毆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不得視為正當防衛。本題中,甲乙兩人的行為屬于相互斗毆,因此甲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 AC 選項錯誤,不當選。根據 刑法第 21 條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本題中,甲不存在避險意圖,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屬于緊急避險,B 選項錯誤。甲用木棒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 D 選項正確,當選。本題應選 D。8關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A甲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甲在附加刑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搶奪罪于 2005 年 3 月假釋出獄,考驗期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C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滿,六年后又犯殺人罪。甲成立累犯D對累犯可以從重處罰【考點】累犯【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 B【解析】根據刑法第 65 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主觀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無論后罪多么嚴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 年之內。這里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A 選項中,甲在附加刑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又犯罪,如果此時甲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已經超過 5 年,則甲不成立累犯。因此 A 選項錯誤,不當選。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其上述 5 年的期限,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從假釋之日起計算。B 選項中,甲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重罪,滿足累犯的時間條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 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 66 條的規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前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C 選項,后罪為故意殺人罪,并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時間超過 5 年,因此也不構成一般累犯,因此 C 選項錯誤,不當選。根據刑法第 65 條第 1 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非“可以 ”從重處罰。因此 D 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 B。9甲女因搶劫殺人被逮捕,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訴。對甲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B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C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被強制流產D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在審判時摔傷流產【考點】死刑【司法部答案】A【萬國答案】A【解析】根據刑法第 49 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 不應僅從字面上理解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而應擴大解釋到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羈押措施開始一直到判決確定時止。 “懷孕”是指一種價值無涉的自然狀態,只要犯了罪的婦女在羈押期間懷孕,或者在羈押期間懷過孕,不論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不論是否分娩,不論是否流產,也不論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懷孕狀態,一律不得適用死刑。如果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仍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仍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依法不適用死刑。因此本題中,甲女在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CD 選項錯誤,不當選。此外, “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此 B 選項錯誤,不當選。甲女不得適用死刑,A 選項正確,當選。10關于減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B對一名服刑犯人的減刑不得超過三次,否則有損原判決的權威性C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時間可能超過十五年D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罪犯的減刑,需要報請高級法院核準【考點】減刑【司法部答案】C【萬國答案】C【解析】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可見,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適用緩刑。因此 A 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減刑不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應有一定的幅度,包括從何時起可以減刑、一次可以減刑多少、間隔多長時間可以再次減刑的問題。總的原則應是,既有利于鼓勵犯罪人積極改造,又要維護法律與判決的嚴肅性。但是對于減刑的次數則沒有限制,因此 B 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根據上述解釋第 8 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可能實際執行的時間可能超過十五年,因此 C 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 79 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注意只有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權作出是否予以減刑的裁定。D 選項中“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罪犯的減刑,需要報請高級法院核準”的說法錯誤,D 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 C。11甲將鄰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灑農藥,取出部分作餌料,毒死麻雀后售與飯館,非法獲利 5,000 元。關于甲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B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盜竊罪C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出于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實施毀壞財物的行為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本題中甲不存在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因此不構成該罪,A 選項錯誤,不當選。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注意:本罪的危險行為不能歸納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將鄰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灑農藥,此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因此甲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 選項錯誤,不當選。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之間存在區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現為生產、銷售了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表現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場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使得食品數額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顧客等牟利目的;此外,兩罪的主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由已滿 14 周歲的自然人構成。但不排除二者發生競合的情形。本題中,甲將鄰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灑農藥,該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餌料,毒死麻雀后售與飯館,非法獲利 5,000 元。此行為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時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 選項正確,當選。12某施工工地升降機操作工劉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啟動按鈕,造成維修工張某當場被擠壓身亡。劉某報告事故時隱瞞了自己按下啟動按鈕的事實。關于劉某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 (間接)故意殺人罪B過失致人死亡罪C謊報安全事故罪D重大責任事故罪【考點】重大責任事故罪、謊報安全事故罪【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劉某不存在殺人的故意,因此不構成故意殺人罪,A選項錯誤,不當選。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應當注意如下問題:主體方面,涉及各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既包括國有,也包括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原則上為直接處于生產、作業崗位的一線人員;時空條件方面,其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這兩點是與其他事故犯罪,如危險物品肇事罪、玩忽職守罪的關鍵區別之一。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具體而言,包括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于企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的相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雖未明文規定,但反映了生產、作業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與要求,因此也屬于“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本題中,操作工劉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啟動按鈕,造成維修工張某當場被擠壓身亡。劉某的行為屬于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注意: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法條競合關系,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因此 B 選項錯誤,D 選項正確,當選。在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發生后,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為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即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成立本罪還要求因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本題中,雖然劉某報告事故時隱瞞了自己按下啟動按鈕的事實,但此時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并沒有因為謊報而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因此劉某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C 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 D。13關于貨幣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制作成假幣的,屬于變造貨幣B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屬于變造貨幣C將偽造的貨幣贈與他人的,屬于使用假幣D運輸假幣并使用假幣的,按運輸假幣罪從重處罰【考點】假幣類犯罪【司法部答案】C【萬國答案】C【解析】 刑法第 173 條規定了變造貨幣罪。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不同:偽造是模仿真實的貨幣,即存在與所造的假幣相對應的真貨幣,也可能是行為人自行設計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幣;變造則是對真正的貨幣本身進行各種方式的加工,改變其面值、含量的行為。以真貨幣為材料,制作成喪失真貨幣外觀的假幣的行為,應認定為偽造貨幣罪。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A 選項,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制作成假幣的,此情形屬于以真貨幣為材料,制作成喪失真貨幣外觀的假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而非變造貨幣,因此 A 選項錯誤,不當選。B 選項,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也屬于偽造貨幣,B 選項錯誤,不當選。使用假幣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購物、存入銀行、贈與別人等;后者如賭博等。因此將偽造的貨幣贈與他人的,屬于使用假幣的行為,C 選項正確,當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因此運輸假幣并使用假幣的,應當以運輸假幣罪與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注意: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兩種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 D 選項錯誤,不當選。14張某竊得同事一張銀行借記卡及身份證,向丈夫何某謊稱路上所拾。張某與何某根據身份證號碼試出了借記卡密碼,持卡消費 5,000 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張某與何某均構成盜竊罪B張某與何某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C張某構成盜竊罪,何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D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何某不構成犯罪【考點】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司法部答案】C【萬國答案】C【解析】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據刑法第 196 條第 3 款的規定,以盜竊罪論處,而不定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此時盜竊罪數額應以實際使用的金額為準,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額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 機) 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 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本題中,張某竊得同事一張銀行借記卡及身份證,向丈夫何某謊稱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參與張某的盜竊行為,因此不成立盜竊罪,A 選項錯誤。張某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其丈夫以為是撿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此 B、D 選項錯誤,C 選項正確,當選。15楊某生產假冒避孕藥品,其成份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貨值金額達 15 萬多元,尚未銷售即被查獲。關于楊某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不構成犯罪B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C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遂)定罪處罰D觸犯生產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考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假藥罪、犯罪形態【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對象是假藥,即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察院公布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 條規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題中,楊某生產假冒的是避孕藥品,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該罪。另根據刑法第 149 條第 1 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其他特定產品雖不構成犯罪,但只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都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題中,楊某銷售假藥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其貨值金額達 15 萬多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即 15 萬以上) ,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與生產假藥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因此 D 選項正確,當選。A 、B、C 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 D。16甲持刀將乙逼入山中,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乙擔心其母心臟病發作,遂謊稱開車撞人,需付五萬元治療費,其母信以為真。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非法拘禁罪B綁架罪C搶劫罪D詐騙罪【考點】綁架罪、搶劫罪【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B【解析】依據刑法第 239 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行為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以繼續扣押或以加害人質相威脅或以釋放人質為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此“第三人” 指綁匪(第一人) 、人質(第二人)兩方之外的人,可以是人質的親友,也可以是機構、組織。注意綁架罪需要存在綁匪、人質、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間的關系,這是該罪與非法拘禁、搶劫的區別。本題中,甲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乙擔心其母心臟病發作,遂謊稱開車撞人,需付五萬元治療費,其母信以為真。因此甲的行為構成綁架罪,B選項正確,ACD 選項錯誤。17甲欠乙十萬元久不歸還,乙反復催討。某日,甲持兇器闖入乙家,毆打乙致其重傷,迫乙交出十萬元欠條并在已備好的還款收條上簽字。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故意傷害罪B搶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搶奪罪【考點】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B【解析】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注意:強行索取、銷毀欠條等,從而消除自己所欠債務的行為,也屬于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可構成搶劫罪。本題中,甲持兇器闖入乙家,毆打乙致其重傷,迫乙交出十萬元欠條并在已備好的還款收條上簽字。甲的行為屬于上述強行索取、銷毀欠條,從而消除自己所欠債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B 選項正確,當選。甲毆打乙致其重傷,屬于搶劫罪的暴力行為,不另行成立故意傷害罪,因此 A 選項錯誤,不當選。甲持兇器闖入乙家,屬于入戶搶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 C 選項錯誤,不當選。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暴力的作用對象不同。搶奪罪的暴力行為一般針對物,但也包括對人的輕微暴力。本題中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奪罪,因此 D 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 B。18甲任郵政中心信函分揀組長期間,先后三次將各地退回信函數萬封(約 500 公斤) ,以每公斤 0.4 元的價格賣給廢品收購站,所得款項占為己有。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退回的信函不屬于信件,甲的行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雖屬于信件,但甲沒有實施隱匿、毀棄與開拆行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處于郵政中心的管理過程中,屬于公共財物,甲的行為成立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當作廢品出賣也屬于毀棄郵件,甲的行為成立私自毀棄郵件罪【考點】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毀棄郵件罪、貪污罪【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可見,對于被退回的信件,郵政工作人員無權私自處理。退回的信件,仍屬于信件,因此 A 選項錯誤,不當選。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實施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題中的甲實施了毀棄行為,但該行為構成私自毀棄郵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 B 選項錯誤,不當選。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罪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包括郵政部門的干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本題中,甲作為郵政中心信函分揀組長,先后三次將各地退回信函數萬封(約 500 公斤) ,以每公斤 0.4 元的價格賣給廢品收購站,此行為屬于私自毀棄郵件,因此構成私自毀棄郵件罪,D 選項正確,當選。甲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B 選項錯誤,不當選。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交與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為其售房給不知情的丙,甲獲款 300 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甲的行為觸犯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同時是詐騙罪的教唆犯B甲是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正犯C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與詐騙罪之間具有牽連關系D由于存在牽連關系,對甲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從重處罰【考點】牽連犯、共犯人的分類【司法部答案】A【萬國答案】A【解析】本題中,甲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因為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該公司與甲不成立共犯關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 選項錯誤,當選。正犯相當于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實行犯,包括直接正犯(直接實行犯)和間接正犯(間接實行犯) 。其中直接正犯是指親手實施犯罪,實現了犯罪構成要件,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本題中,甲親自實施了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的行為,并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實施了詐騙行為,成立詐騙罪的間接正犯,因此甲是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正犯,B 選項正確,不當選。本題應選 A。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本題中,甲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其目的是為了偽造自己是房主的假象,從而實施詐騙行為。因此其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的行為與詐騙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偽造證件的行為時是手段行為,詐騙行為是目的行為。因此 C 選項正確,不當選。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對于甲應以詐騙罪一罪處罰,因此 D 選項正確,不當選。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考點】挪用公款罪【司法部答案】C【萬國答案】C【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其他單位” 既包含國有單位,也包含私營單位。因此 ABD 選項情形均屬于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不當選。C 選項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因此 C 選項當選。21甲涉嫌刑訊逼供罪被立案偵查。甲以該案偵查人員王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王某可以口頭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D如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考點】回避程序【司法部答案】C【萬國答案】C【解析】關于刑事訴訟中的回避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0 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21 條、關于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8 條。本題是對立案管轄和回避程序的綜合考察。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立案偵查,依法由檢察院管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21 條規定,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所以,王某可以口頭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A 選項表述正確,依題意不當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所以,作出回避決定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B 選項表述正確,依題意不當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由于本案由檢察院立案偵查,故王某的回避應由檢察長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無權決定,所以,C 選項表述錯誤,依題意當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3 款的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所以,如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D 選項表述正確,依題意不當選。綜上所述,C 項為本題正確答案。22在張某故意毀壞李某汽車案中,張某聘請趙律師為辯護人,李某聘請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于該案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趙律師、孫律師均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B趙律師、孫律師均有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回避C趙律師可在審判中向張某發問,孫律師無權向張某發問D趙律師應以張某的意見作為辯護意見,孫律師應以李某的意見為代理意見【考點】代理與辯護的區別【司法部答案】A【萬國答案】A【解析】 關于刑事訴訟中的代理與辯護,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8、33、35、40 條,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第 48、133 條。本題是對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的考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趙律師、孫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A 選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由此可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而律師無權要求回避。所以,題中的趙律師、孫律師均無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回避,B 選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133 條規定,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所以,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后向被告人發問,題中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被告人張某發問,C 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4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提出辯護意見或代理意見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見為依據,D 選項錯誤。綜上所述,A 選項是本題的正確答案。23法院審理一起受賄案時,被告人石某稱因偵查人員刑訊不得已承認犯罪事實,并講述受到刑訊的具體時間。檢察機關為證明偵查訊問程序合法,當庭播放了有關訊問的錄音錄像,并提交了書面說明。關于該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B視聽資料C書證D物證【考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區別【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B【解析】本題是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區別的考察。首先,視聽資料與書證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以一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不同之處在于,書證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記載的思想或者行為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音響、圖像、數據來反映案件的內容的。再者,書證是以靜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則是可以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其次,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書證是以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情,而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情。本題中,檢察機關播放的錄音錄像是以音響、圖像等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于視聽資料。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B 項。24下列哪一選項既屬于原始證據,又屬于間接證據?A被告人丁某承認傷害被害人的供述B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C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鑒定結論的抄本【考點】證據的分類【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B【解析】 本題是對證據理論分類的考察。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與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也稱第一手材料。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屬于直接證據,而不是間接證據,不符合題意,所以 A 項錯誤。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直接來源與案件事實,屬于原始證據。且該證言只能證明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不能單獨、直接的證明被告人就是殺人兇手,屬于間接證據。所以,證人王某的陳述既是原始證據又是間接證據,符合題意,B 項正確。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該表述說明,證人提供的證言來自被害人向他的講述,故屬于傳來證據,而不是原始證據,不符合題意,C 項錯誤。精神病鑒定的抄本屬于傳來證據,而不是原始證據,不符合題意,D 項錯誤。綜上所述,B 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25甲乙兩家曾因宅基地糾紛訴至法院,盡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兩家關于宅基地的爭議未得到根本解決。一日,甲、乙因各自車輛誰先過橋引發爭執繼而扭打,甲拿起車上的柴刀砍中乙頸部,乙當場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免證事實?A甲的身份狀況B甲用柴刀砍乙頸部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C甲用柴刀砍乙頸部時精神失常D法院就甲乙兩家宅基地糾紛所作出的裁判事項【考點】免證事實【司法部答案】D【萬國答案】D【解析】 關于刑事訴訟中需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和免證事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52 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334 條。本題是對刑事訴訟中免證事實和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事實的綜合考察。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52 條規定,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所以,被告人甲的身份需要證明,A 項錯誤。甲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需要用證據證明,B 項錯誤。甲犯罪時精神失常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需要用證據證明,C 項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334 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所以,D 項不需要證明,正確。綜上所述,D 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A涉嫌盜竊的孕婦張某,認罪態度良好B涉嫌故意殺人的李某,因對其進行司法鑒定該案尚未審結,法律規定的期限已屆滿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復雜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D涉嫌販毒的孫某,患有嚴重疾病【考點】應變更解除逮捕【司法部答案】B【萬國答案】B【解析】 關于刑事訴訟中對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 或者“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80、81 條。本題就是對強制措施“可以”和“應當” 變更的情形的綜合考察。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80 條規定第 1、2、3 項,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所以,對涉嫌盜竊的孕婦張某,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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