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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財務管理細則集團二零零一年十一月28 / 31目 錄第一部分 財務管理規則1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財務部門的職能1第三章財務工作管理2第四章支票管理3第五章現金管理3第六章會計檔案管理4第七章處罰辦法5第八章附則5第二部分 財務總監的職責6第三部分 財務部(含總部、事業部、子公司財務部)工作準則6第一章總則6第二章財務部主要職能7第三章財務部崗位職責8第四部分 審計監察部工作準則10第一章 總則10第二章 審計監察部崗位職責11第五部分 出納業務處理準則12第六部分 會計工作細則13第一章 原始憑證13第二章 記賬憑證15第三章 會計賬簿16第四章 會計報告19第五章 會計檔案20第六章 現金及債券20第七章 應收賬款、應收票據22第八章 盤點辦法23第九章 財務預算24第七部分 資金預算工作準則25第章 總則25第二章 異常說明26第八部分 資金籌措工作細則26第一部分 財務管理規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集團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總部設立財務總監,負責管理財務部與審計監察部。各事業部與子公司設立財務部,財務人員由總部直接委派。第三條 集團各單位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財務部門的職能 第四條 集團財務部門的職能是:(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集團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五) 合理分配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六) 了解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情況,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七) 完成集團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財務工作管理第五條 會計年度自 1月1日起至12日31日止。第六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七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第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財務檢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集團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財務總監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第十二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第十三條 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修訂,并作出審計報告,報送總裁。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部財務部部長監交。第四章支票管理第十五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總裁指定的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最終審批人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第十六條 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最終審批人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第十七條 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第五章現金管理第十八條 集團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一) 職員工資、津貼、獎金;(二) 個人勞務報酬;(三) 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四)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五) 總裁批準的其他開支。第十九條 除本規定第十八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財務總監批準后支付現金。第二十條 集團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第二十一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集團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財務總監批準。第二十三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提取。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集團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最終審批人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第二十五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主管領導、總裁(或事業部、子公司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第二十六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第六章會計檔案管理第二十七條 凡是本集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第二十八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起止年、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第二十九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裁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第三十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裁批準。第七章處罰辦法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相應處罰:(一) 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二) 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三) 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支付款項的;(四) 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五)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六) 將集團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七)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集團財物的;(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集團款項的;(六)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集團利益遭受損失的;(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經董事局通過頒布實施,修改時由財務總監提出,總裁審核,董事局批準。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總部財務部負責解釋說明。第二部分 財務總監的職責第一條 財務總監負責組織本集團的下列工作:(一) 制訂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制訂財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二) 組織編制并執行集團財務預算、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集團重大資金籌措使用方案;(三) 指導、監督集團財務管理工作;(四) 分析評價集團財務管理與經營活動狀況;(五) 指導監督審計工作;(六) 集團財務人員的管理。第二條 財務總監直接對集團總裁負責,下轄總部財務部部長與審計監察部部長。第三部分 財務部(含總部、事業部、子公司財務部)工作準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準則由總部財務部送集團總裁核準、公布后實施。修改時同前。第二條 總部財務部設部長一名,會計主管、資金管理主管各一名,下設會計、出納、資金管理、預算管理崗位。各事業部(子公司)財務部設主任一名,下設會計、出納崗位。第三條 各財務部遵守各項經濟法律、法規、條例,加強資金的籌措、管理、運用,以促進集團業務的發展、壯大。第二章財務部主要職能第四條 總部財務部主要職能:(一) 貫徹執行國家財務管理政策法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修改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團財務管理體系;(二) 組織集團會計核算工作,編制集團合并報表,對集團成員單位會計核算體系進行檢查監督;(三) 建立集團全面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編制財務預算并負責實施監控,定期向企業管理部提交經營目標中的財務考核指標的執行情況;(四) 編制集團資金收支計劃并組織實施監控;(五) 定期開展財務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六) 負責集團資金管理;(七) 全面負責集團成本費用管理;(八) 負責集團公司總部費用的報銷、歸集與核算;(九) 負責集團公司稅務工作,接受政府組織的財務、稅收檢查;(十) 及時向管理者、外部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十一) 參與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項目效益的鑒定;(十二) 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核算,重大投資項目的核算與結算;(十三) 統一管理集團會計報表、賬冊及憑證。第五條 事業部(子公司)財務部主要職能:(一) 嚴格執行集團財務管理制度,監督事業部(子公司)資產管理與運營,確保事業部(子公司)財務管理體系規范運轉,真實、全面、客觀地反映事業部(子公司)經營情況;(二) 負責事業部(子公司)會計核算工作;(三) 根據集團財務預算,制訂事業部(子公司)財務預算并監督實施;(四) 根據集團資金收支計劃,制訂事業部(子公司)資金收支計劃,并負責監督實施;(五) 負責事業部(子公司)成本費用管理;(六) 開展財務分析,向事業部(子公司)、集團總部及時提供相關財務信息。第三章財務部崗位職責第六條 總部財務部部長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制訂財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考核財務部人員工作;(二) 編制執行財務預算、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使用方案;(三) 指導、監督集團財務管理工作;(四) 分析集團財務狀況與經營活動;(五) 負責集團稅務工作;(六) 負責基建工程、固定資產的核算,重大投資項目分析、核算與結算。第七條 總部財務部會計主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根據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指導檢查集團各單位會計核算工作;(二) 復核總部帳表;(三) 復核事業部(子公司)上報的會計帳表;(四) 編制集團合并報表;(五) 向管理者與外部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表;(六) 財務報表分析與管理建議。第八條 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主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預測集團資金狀況,編制資金收支計劃;(二) 監督管理集團的資金收支活動;(三) 負責管理集團的資金籌集業務;(四) 負責集團的資金調配;(五) 分析集團資金管理活動,向管理者提供建議。第九條 各事業部(子公司)財務部主任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制訂財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考核財務部人員工作;(二) 編制執行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擬訂資金籌措使用方案;(三) 分析本單位財務狀況與經營活動;(四) 監督本單位資產管理與運營,確保財務管理體系規范運轉,真實、全面、客觀地反映事業部(子公司)經營情況。(五) 負責本單位稅務工作。(六) 負責本單位成本費用管理。第十條 會計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核、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集團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上級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集團參謀;(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四) 完成上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二)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用白條抵壓現金;(三) 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四) 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五) 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六) 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七) 完成上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四部分 審計監察部工作準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準則由審計監察部送集團總裁核準、公布后實施。修改時同前。第二條 本部設部長一名,下設審計監察員崗位。第三條 本部遵守各項經濟法律、法規、條例,對集團經濟活動進行系統地審計監督,以達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第四條 審計監察部主要職能:(一) 編制、修訂企業審計監察制度并負責實施;(二) 制訂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 對集團成員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四) 對集團成員單位主要管理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五) 對集團基建工程進行審計;(六) 負責集團重要經濟活動審計監察工作;(七) 就下屬單位對審計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審計監察部崗位職責第五條 審計監察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一)編制審計管理制度,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指導監督審計監察工作;(二)組織集團經營管理活動審計活動;(三)負責集團重要管理事項的監察工作。第六條 審計監察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對會計帳表進行審計;(二)對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含離任審計);(三)對基建工程進行審計;(四)對集團重要管理事項進行審計監察;(五)完成上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五部分 出納業務處理準則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人與支出等作業。第二條 出納根據支出傳票,辦理現金、票據的支付,登記及轉移。第三條 所有支出憑證應由會計嚴格審核其內容與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的印鑒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查明后方能支付。第四條 凡一次支付未超過1,000元者經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開抬頭劃線支票支付。第五條 本集團一切支付,應以處理妥善的傳票或憑證為依據,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補手續者均應予拒絕。第六條 支付款項應在傳票上加蓋領款人印鑒,付訖后加蓋付訖日期及經手人戳記。第七條 本集團支付款項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驟辦理。(一)支付申請。各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第六部分 會計工作細則第一章 原始憑證第一條 登記(一)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序,應依本集團規定,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根據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告。(二)去辦理原始憑證關系現金、票據、債券等出納的,沒有經主管會計人員的蓋章,不得為出納執行。主管會計人員核對賬目時,對于現金、票據、債券及其他各項財物應隨時派員盤點。關于盤點任務,每年最少應辦理一次。會計業務處理發生錯誤時,應于發現時,即予更正。第二條 審核(一)原始憑證應詳細審核,如有下列情形者,當視為不合法;法令明定為不當支出者;書面證據、數字、計算錯誤的;收支數字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的;與本集團有關規定抵觸的。(二)支出憑證的審核支付款項應以取得受款人的統一發票為原則。對于從盈利單位購進物品或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蓋有該盈利單位的印章。并記明以下各項:該集團或商品名稱、地址;貨品名稱、規格及數量、或費用性質;單價及總價;交易日期;本集團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個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以下各項:該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必要時檢送身份證影印本;支付款項原因,實收金額、收到日期,本集團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其他機構支出的原始憑證,應記明受款機構名稱、地址。支付款項事由,實收金額,收到日期,本集團名稱、地址。購進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憑證,均應檢附驗收單(收料單和請購單)。購進固定資產的原始憑證,應檢驗所附的固定資產驗收單和清購單。刊登廣告費及印刷費發票或收據均應附具樣本或樣張。各部門的費用開支應受部門費用預算限制的,依各該預算的規定辦理。各項支出憑證應由經辦部門主管人員及經辦人員簽章,會計人員審核及會計主管核準始為有效。(三)收入憑證的審核無論屬于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各項收入均應取得足資證明收入的憑證。成品的銷售應以本集團有關規定價格為其審核依據。凡屬出售資產的收入,應以合同、契約、開票議價的記錄,或其他有關書面證據為其審核依據。凡屬交換資產所得的利益收入,應依交換合同、契約或其他有關的書面證據為其審核依據。成品銷售及其他資產出售,所開的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客戶名稱、地址;本集團名稱、地址及印章;銷售成品或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其他事項。收入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視為不合理的憑證: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書面證據、數字、計算錯誤者;形式未具或手續不全者;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者。第三條 范圍凡是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的及其經過的文書、單據均為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經法令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條件的,應依其規定。第二章 記賬憑證第一條 登記(一)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作為登記記賬憑證的根據。(二)記賬憑證的編制,除整理結算、結賬等事項確無原始憑證者外,應根據原始憑證進行。(三)應該具備原始憑證而事實上沒有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的會計事項,應由經辦人員簽報,經其主管的核轉及主管會計的審核,送與財務總監批準,才可以據以編制記賬憑證,事后如取得原始憑證時并應檢附。(四)記賬憑證內所記載的會計事項及金額,均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五)凡由一科目轉入其他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的內容并不相同,或總分類科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賬科目并不相同者,均應按實際情況轉正。(六)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產增減、保管、轉移,應隨時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具記賬憑證。第二條 審核記賬憑證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法的憑證,應予更正。(一)記賬憑證根據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制者;(二)未依規定程序編制者;(三)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四)會計法規定應當記載事項未記明者;(五)依照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未經其簽名蓋章者(各單位主管已在原始憑證上簽章者,在記賬憑證上可不再簽字);(六)有記載、抄寫、計算錯誤而未經遵照規定更正者;(七)其他與法令、集團規章不合者。第三章 會計賬簿第一條 除本集團另有規定外,均應依據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第二條 根據記賬憑證記入賬簿時,除總分類賬應先匯編“日記余額試算表”,然后根據該表轉入外,其明細分類賬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第三條 記表時,其賬簿內所記載的會計科目、金額及其他事項,均應與記賬憑證內所載者相同。第四條 日記余額試算表的編制及各種賬簿的登記,均應每日進行。第五條 賬簿有以下情形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制會計報告:(一)日記試算表及賬簿的登記,未據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進行;(二)總分類賬目的登記,未據規定的日記試算表進行;(三)日記試算表及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的內容與日記試算表不符的;(四) 載抄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五) 其他不合法的情況。第六條 總分類賬及明細賬,原則上均應按日結算借貸的余額,如實際上無此要求,可考慮實際情形改為每周進行,但每月終了時,必須辦理結總一次,計算各賬戶“本月合計”和“截止本月累計”,以利月報的編制。第七條 本集團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二)集團改組合并時;(三)集團解散時。第八條 結賬前應做下列各項整理分錄:(一)所有預計、預收、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賬的各項事務的整理分類;(二)折舊,壞賬及其他屬于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三)材料,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面不符的整理記錄;(四)其他應列為本結賬期內的損益和截至本結賬期止已發生的債權債務而尚未入賬各項的整理分錄。第九條 年終結賬時,各賬目經整理后,其借貸方余額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收入、支出各項目的余額應結轉“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的計算;(二)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各科目余額,應轉入下年度各項科目;(三)收支各科的結轉應作成分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各科目的結算直接在賬簿上記錄。第十條 賬簿和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紅線注銷更正,并于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涂抹。如錯誤于事后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果的,應由查覺人員將情況呈明主管人員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果或相關賬戶的余額者,應另制傳票更正。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據全部用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并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第十一條 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重復兩頁產生空白頁時,應將空白頁劃斜紅線注銷,如跳過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注銷,劃線注銷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第十二條 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啟用單,說明集團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并由負責人和主辦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營人員一覽表,填寫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管日期。凡經管賬簿人員遇有職務更調時,須將各項賬薄由原經管人員與接管人員于上述賬簿“經營人員一覽表”內書明交接年、月、日井蓋章證明。第十三條 各種賬簿賬頁的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賬簿應按各賬戶所用的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予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應在各賬簿前加一目錄。第十四條 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賬簿。其可長期連續記載的,在決算期后,不用更換。第十五條 各種賬簿在使用前應檢查頁數編號,并貼足印花稅字,其主要賬簿應送當地稅務機構檢印。第四章 會計報告第一條 會計報告的編制,除了決算報告應將屬于報告期間內的會計事項全部列入外,至于日報、月報等可根據期末辦理完畢時已經入賬的會計事項來編制。第二條 會計報告內所表現的事實,應與賬簿所記載的數字相符,但預算及其他比較分析數字可不由會計賬簿入賬,而直接編制會計報告。第三條 會計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正:(一)其內容與會計賬簿不符者;(二)編造不依程序或內容有錯誤者;(三)抄寫、計算等有錯誤者;(四)未經應予簽署人員簽署者;(五)其他與法令、集團規定不符者。第四條 會計報告應依總部所定的期限編制。第五條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留存底稿。第六條 會計報告未經總裁核準,不得隨意給與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會計報告表達方式應盡量使非會計人員易于了解,會計報告的規格應大小一致,以便裝訂。第五章 會計檔案第一條 原始憑證應按會計科目區別,依記賬憑證的順序,分別裝訂成冊,另加封面,詳記起訖日期、會計科目種類、起訖號碼等。記賬憑證應按月編號,并按月裝訂成冊,另加封面詳記日期、起訖號碼、記賬憑證頁數。第二條 下列原始憑證須分別裝訂保管,并應在記賬憑證上注明其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項:(一)各種契約,及重要資產憑證,應依編號獨立成卷;(二)應留待將來使用的票據、證券等憑證;(三)將來應轉送其他機構或應退還的文件、書面證據;(四)其他事項不能依會計科目裝訂成冊者。第三條 本集團及所屬子公司的會計報告及已記載完畢的會計賬簿等檔案,均應分年編號,妥為保管。第六章 現金及債券第一條 業務范圍(一)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現金及債券的管理,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處理。(二)此處所稱現金不僅包括庫存現金,還含銀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據。此處所稱債券是指公司債券、政府債券。(三)各單位的現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額的庫存現金外,均應存入銀行。各單位的收入應存入銀行,債券均由財務部集中管理。(四)各單位的庫存現金和債券應由總部財務部負責隨時或定期派員抽查盤點。(五)各單位購入公司、政府債券,應報請總部核準后,辦理簽報,由總部集中保管。(六)各單位的銀行支票,應由最終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會同簽章。第二條 現金預算(一)現金的支出,應由各財務部編制預算,切實執行,如因事需要必須變更時,需報總裁審批后修正。(二)現金預算應力求配合業務部門的需要,以財力的經濟有效運用為原則,并分為年度預算及月度預算。(三)現金預算,依業務計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劃,舉債及償債計劃,資金投資計劃,資金調度計劃及盈余的分配等編制。(四)每期或每月終了,應將現金實際收支數與預算數,分析比較,列報各財務部資金管理人員參考。第三條 登記報告(一)每日收支完畢由出納登記“現金簿”、“銀行存款明細賬”后,應編制“現金及銀存日報表”,連同該日收支傳票,交送主管會計。(二)銀行對賬單應及時與銀行存款明細賬核對,并編制調節表。第七章 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第一條 為確保集團權益,減少壞賬損失,特定本辦法。第二條 提供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商業信用時,應辦妥客戶資信調查,并隨時考察客戶信用的變化、簽注在資信調查表相關欄內。第三條 在賒售貨品業務而產生的支票收受時,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二)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非該客戶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書手續;(三)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形;(四)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銷;(五)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處是否于更改處加蓋原印章,如有背書人時應同時蓋章;(六)注意支票上文字記載、備注(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七)注意支票是否已過期,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過本集團的特別規定;(八)盡量利用機會通過一客戶了解其他客戶支票的信用。第四條 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后,送財務部處理。營業單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于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再將原支票交付客戶。第五條 集團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據,要通過“應收票據”賬戶進行核算。第六條 應收票據被拒付時,該項票據就應從“應收票據”賬戶中轉出,用會計分錄轉入“應收賬款”賬戶,以反映該拒付事實。凡是認為無法收回現款的應收票據則應予銷記,轉作壞賬損失。第七條 財務部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于退票如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并迅速妥善處理。第八條 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的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送財務部列冊保管。如果事后發現債務人(在利益償還求償時效期內)有償還能力時,應申請法院執行。第九條 本集團營業人員不依本細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不法勾結行為,致使本集團權益受損時,依人事管理規則責處,情節嚴重者須移送法辦。第八章 盤點辦法第一條 集團為便于年度結算,以及核對賬卡記載,與購料實際數字是否發生錯誤,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盤點種類:(一)年中盤點,于每年6月底,由本單位自行盤點;(二)年終盤點,于每年年終的12月31日舉行,由各單位相互盤點。第三條 盤點方式(一)年中盤點由本單位經理指派本單位人員盤點后,將盤點表送財務部門審核,結果于盤點后半月內回付盤點單位;(二)年終盤點先由本單位經理視業務繁簡而分成若干組,指派若干人,分組預盤,再由其他單位人員按照分組監督盤點,最后由高級主管抽點。盤點結果,經財務部門核對后,于1個月內回付盤點單位。第四條 盤點步驟正式盤點之前,先由本單位預盤人員將各項應盤物品,清點后填注標簽懸掛在各項物品之上,然后再將各項物品逐項列盤點表內,于正式盤點時交由盤點人參照實盤。倘有數字不符,或物品漏列表等事情,盤點人或抽查人應予改正或補列。第五條 盤點范圍成品、原料(含半成品)、物料、商品、機器設備、外借原料及加工原料。第六條 盤點處理盤點表一式三聯,白聯為存根聯,紅聯為審核聯,藍聯為回付聯。此項表格經各負責人分別記章后,白聯由各單位自存,紅藍兩聯并送財務部審核,審核結果,紅聯留財務部存案,藍聯送盤點單位參考。第七條 人員分配預盤人員由本單位的承辦人或保管人擔任,盤點及監點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其他單位中選派。抽點人,請各經理(或副經理)以上人員擔任。第八條 本辦法由總部財務部通知相關部門協助實行,經通過后實施。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含事項,可隨時修改。第九章 財務預算第一條 營業預算各事業部(子公司)應于每營業年度11月底前,依下年度營業目標擬訂下年度營業預算。預算的編制依會計科目的內容: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原材料、物料、人工、制造費用),營業費用,銷售費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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