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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涵義行政行為的分類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行政行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行政行為的無效 撤銷與廢止 我國 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人依法代表國家 并基于行政職權作出的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務行為 行政行為概述 漢謨拉比大法典 1 主體要件 2 職權要件 3 法律要件 行政行為是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這種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行政行為對于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影響 呼喚社會正義與公平 下列何項屬于行政行為A行政機關征收財物的行為B行政機關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C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行為D行政機關發布統計數字的行為 在下列行為中 屬于行政行為的是 A 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B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C 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簽訂門前衛生承包合同D 天氣預報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為規范創制行為 第一節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中應著重研究規范創制行為 一是靜態意義上的抽象行政行為 指行政機關制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例如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二是動態的抽象行政行為 指行政機關制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例如國務院制訂行政法規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作出的影響特定相對人權利義務或者對特定事件作出處理的行政行為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創制行為的區分標準是 1 對象 包括人和事件 是否特定 2 是否可以反復適用 3 是否向后發生效力 規范創制行為一般針對的是將來的事件和行為 當人不特定 事件特定時 行政行為當歸于具體行政行為 練習題 下列何項屬于抽象行政行為 A某長江大橋橋頭有一塊牌子 上寫 6 00 21 00 非機動車輛不得上橋 落款為該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對違反規定駕駛人力三輪車上長江大橋的人員處以50元的罰款C某勞動局規定 本轄區內企業與員工間的勞動合同應報本局簽證D某勞動局對轄區內某企業員工間的勞動合同予以簽證 下列行為不屬具體行政行為的有 A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某公民頒發營業執照B 公安機關對違法的公民進行治安處罰C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D 行政機關對公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這一區分實際上是針對內部事務還是外部事務以及相應的效力范圍而言的 當行政行為的效力范圍僅僅限于行政系統內部 不影響執行公務的人員作為普通公民應具有的法律地位或享有的基本權利義務時 行政行為為內部行政行為 否則為外部行政行為 第三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可將不作為行政行為界定為 當事人認為行政主體怠于行使其權限而沒有給其帶來法定的給付或保護的行為 或者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的行為 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除必須符合行政行為的一般構成 或成立 要件外 還應包括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存在法定的行政作為義務 法定的特定作為義務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有不作為存在 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在主觀上有過錯 第四負擔行政行為與授益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對利害關系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目的在于探討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之特殊規則 授益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確認或賦予相對人某項權益或者解除某項義務 證明其具有法律優越地位的行政行為 其實質是對相對人有利的行政行為 如授予許可證 發給撫恤金 負擔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科以相對人義務或者限制其權利 證明其具有法律不利地位的行政行為 其實質是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 如行政處罰 第五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孟子曰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 離婁 荀子曰 法而不議 裁量 則法之所不至者必廢 荀子 王制 孟子和荀子說的都是裁量的必要性 注冊會計師法 第39條第1款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20條 第21條規定的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由于行政裁量權的擴大成為現代社會發展不可避免的現象 可同時也給我們監督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增添了困難 所以有必要根據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受法律約束程度的不同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以研究裁量行政行為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保護公民的權益不受裁量權的侵害 第五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只能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 而不能有自由選擇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行為 裁量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方式 幅度 期限等范圍內 根據自身判斷 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 或者選擇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第六依申請的行為和依職權的行為 根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不同 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應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為是行政機關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 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沒有相對人的申請 行政機關不能主動為之 如行政許可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不需要有相對人的申請啟動行政程序 而是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動行使權力 行政行為大多都是依職權的行為 如行政處罰等 第七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按照是否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為標準 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 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如行政許可必須以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方式表現出來 才能具備許可的效力 非要式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表現的情況不多 一般出現在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緊急權力的情況 如行政機關緊急封鎖 戒嚴 交通管制等 第三節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 一 行政行為的內容 一 設定權利和設定義務設定權利是指依法賦予相對一方當事人某種權利和利益 包括設定公共權利和設定民事權利 設定義務是指行政機關要求公民為一定的義務或不為一定的義務 為一定行為稱命令 不為一定的行為稱為禁令 二 撤銷權利和免除義務撤銷權利是指行政機關撤銷相對一方當事人某種既得或已設定的權利或利益 免除義務是指行政機關免除相對一方當事人負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免除作為義務稱為 免除 免除不作為義務稱為 許可 三 賦予能力和剝奪能力賦予能力是指行政機關賦予相對一方當事人某種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 包括設定人格和解除禁止的許可 剝奪能力是指取消某種原由行政機關賦予的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 一般說 賦予相對一方當事人某種能力的行政機關也有權剝奪它所曾賦予的能力 四 變更法律地位變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一方當事人原有的法律地位加以變化 更改 有兩種表現 1 對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撤銷一部分權利義務而縮小范圍 2 對原有的法律地位因加以新的權利義務而擴大其范圍 如 個人獨資企業變為公司 五 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如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如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等 行政罰款行為屬于A依職權的行政行為B科以義務的行政行為C羈束行政行為D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 雙方行政行為 單方行政行為 賦予權益行政行為 依申請行政行為 二 行政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 理由及依據 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 理由和證據 應當進行復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 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 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 理由和依據 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申辯 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2002年試卷二中的第75題 劉某因超載被公路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李某攔截 李某口頭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 并要求當場交納 劉某要求出具書面處罰決定和罰款收據 李某認為其要求屬于強詞奪理 拒絕聽取其申辯 關于該處罰決定 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 該處罰決定不成立 劉某可以拒絕B 該處罰決定違法 劉某交納罰款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C 該處罰決定不成立 劉某交納罰款后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D 該處罰決定無效 劉某可以拒絕 公安機關對醉酒的人強制進行人身約束的行為 其生效A附條件生效B告知生效C受領生效D即時生效某行政機關于某月1日作出一個行政行為 于該月5日郵寄送達給相對人 相對人于該月15日收到 而在該行為中明確寫明生效時間為20日 那么 該行為的生效時間應為A該月1日B該月5日C該月15日D該月20日 三 行政行為的生效 四 行政行為的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內容示意圖 一般而言三個力有先有后 一 確定力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有效成立后 非依法律不得隨意變更與撤銷 即不可變更力 分為形式上的確定力的實質上的確定力 形式上的確定力 即行政行為告知或受領后一定期間內 相對一方當事人未表示異議 即可認為生效 不能變動 實質上的確定力 即行政行為正式生效后 其內容非依法律不能再變動 二 拘束力拘束力也稱約束力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 并有效成立后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各方必須遵守和服從該行政行為 并接受其拘束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包括 1 對行政機關自身和拘束力 所有行政機關在該行政行為未被合法撤銷或變更前都要受其約束 2 對相對一方當事人的拘束力 三 執行力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內容具有完全實現的效力 即是指行政行為有效成立后對行政機關而言 按行政行為內容必須由其執行者行政機關應該執行 對相對人而言 也必須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 如果相對人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 相應行政主體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實現行政行為的內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真題 06 40 單選 下列哪一選項是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拘束力的正確理解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不再爭議性 相對人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A B C D 五 行政行為的無效 撤銷與廢止 行政行為無效是因為明顯 重大的違法所致 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行政行為撤銷是對已發生效力的行政行為 如發現違法或不當的 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予以撤銷 行政行為的廢止是因形勢或法律 政策的變化 原合法 適當的行政行為不符合現行的法律 政策或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 任務 故行政主體終止其繼續發生效力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根據外國有關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行政行為如具備下列情形 行政相對人可視之為無效 有權國家機關可宣布該行為無效 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行政行為實施將導致犯罪不可能實施的行為行政主體受相對人威脅或欺騙而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無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該行為的約束 不履行該行為確定的任何義務 并且對此種不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相對人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行政行為無效通過相應行為從行政相對人處獲得的一切 均應返還相對人 所加予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 對相對人所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 均應賠償 行政行為的撤銷條件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損行政行為不適當后果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而引起的 而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必須使行政行為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的 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相對人的過錯造成行政行為撤銷的 后果由其自行負擔 行政行為的廢止條件 1 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 法規 規章 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 廢止 撤銷 2 國際 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 存在阻礙社會政治 經濟 文化的發展 3 行政行為已完成原有目的 任務 實現了其歷史使命 后果自廢止之日起無效 如因條件 1 2 而造成了較大損失的 予以適當的補償 三者之間的不同之處 下列何項行為應屬無效A某縣政府作出一行政處罰決定 并規定不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B稅務機關對學校衛生進行檢查并處理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C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相對人暴力威脅下作出的批準行為D已完成原定任務的行政行為 無效的行政行為A在被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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