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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部門建筑工程通用條款(2014年7月,第7版)1. 定義和解釋1.1 定義 本合同(以下簡稱)中下列詞語和表達方式的意義,除特殊說明外,理解如下:(a)“附錄”指本條款的附錄。(b)“申請金額”是指承包方根據第32.1(1)條規定,申請其中全部或部分款項的支付。(c)“條件”指的是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和特殊條款(如有的話)以及附錄中所列的選項模塊。(d)“合同”指的是條款和附錄、規格、圖紙、價目表(如有的話)、工程量清單(如有的話)、投標函、中標函、協議書等,以及當事人書面明確要求、并同意構成合同的一部分的其他有關的信件和文件。(e)“合同金額”是指在中標函中規定的總價,應為固定價格,只對在合同條件中明確規定的調整辦法進行調整。(f)“承包人”是中標的個人、公司或企業,業包括承包人的合法個人代表,以及承包人根據第30.1條規定書面將權利或責任轉讓的任何對象。(g)“施工設備”指所有設備、裝置和為完成臨時工程或永久工程或維修工程所需要的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設備、材料、產品或工程或成為工期一部分的其他物品。(h)“承包方代表”指根據第11.2條所規定所指派的人。(i) “實質性竣工日期”指根據第17.1或17.3條發出的證明書所述的日期。(j)“缺陷”指未按合同規定的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為了避免疑問和局限性,該術語應包括任何不符合相關的質量標準或未通過合同中規定的檢驗的設備、材料、物產品或工程。(k)“缺陷責任期”指在附錄中設置的“缺陷責任期”,計算根據如下:(i)監理按照第17條規定,對工程認證的實質性完工日期;或(ii)監理按照第17條規定,對工程簽發多個實質性完工證書時,各個日期。(l)“圖紙”指合同中所指的圖紙,包括根據第6.2條由承包方編制并由監理認可圖紙,以及陸續發出由監理書面認可的圖紙。(m) “雇主”指政府或附錄中指明的法定機構。(n) “結算證書”是指根據條款32.5由監理下發的文件。(o) “結算要求”是指承包方根據條款32.4(1)提出的付款要求。(p) “中標函”是指業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接納。(q) “損失和費用”是指:(i)直接有關的勞動、機械、材料或實際發生的產品的費用;及(ii)實際及必要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該費用在其他情況下不會產生,也不應該由承包方承擔的;和(iii)任何此類費用的15%,該15%包括或者代替了利潤、辦公室或其他行政管理費用,融資費用(包括外國匯兌損失)及任何其他費用、損失或由此引起的各種性質費用。(r) “模塊選項”指該合同條款最后所列的“模塊選項”。(s) “付款申請”是指承包方根據32.1(1)條款提出的支付要求。(t) “支付證書”指根據32.2(1)或32.5(1)條,監理為回應承包方的付款或結算申請而出具的證書。(u) “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建造的永久性的工程(包括設施)(v) “設施”是指機械、設備及永久工程的組成部分。(w)“暫定項目”是指僅在監理書面指示的時候才執行的工作,可能全部、部分或者全部都不執行。(x) “費率”指的是報價單或者清單中所載的費率或價格,包括業主和承包方書面同意的修改或增補。(y) “響應金額”是指監理根據第32.2(1)條規定在支付證書中同意向承包方支付的金額。(z) “現場”是指工程所在的土地、及其之上、下、中間等,以及業主為工程實施所提供的其他土地和地點。(aa)“規范”指合同中包括的規范,以及監理后來陸續書面批準的任何修改或補充。(ab)“監理”是指業主為合同執行而指派的個人、公司或企業。(ac)“監理的代表”指監理根據條款2.2指派的人。(ad)“投標”是指承包方向業主提供的工程的設計(按合同規定的范圍),執行并完工的總價報價,目的是獲取“中標函”。 (ae)“臨時工程”是指為工程施工或者缺陷修補而進行的一切臨時性質的工程(除施工設備)。(af)“工期”是指中標函中所確認的完成工程或工程某一階段和部分的時間,合同中可能允許承包方延期(如有的話)。(ag)“工程”指臨時工程、永久工程、工程的某個階段或部分。1.2 單數和復數如果上下文需要,單數的表述也包括復數,反之亦然。1.3 標題和頁邊注釋條款中的標題和頁邊注釋,不應被視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來考慮。1.4 聯合和單獨債務如果承包方是一個聯合體,則在本合同下單個聯合體成員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2. 監理和監理代表2.1 監理的權力(1)監理的權力由合同規定,有必要時根據合同延伸。對監理權力的限制將在附錄中列出。 (2)除非合同明確表示,否則監理無權免除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下的任何義務。2.2 監理代表監理委派監理代表,監理代表對監理負責,并執行監理根據第2.3條款提出的責任和事務。2.3 監理的委派權除了根據第2.1條的附錄上羅列的職責和職能,監理可陸續委派監理代表執行其他職責或職能,并可以隨時撤銷委派。任何此類委派或撤銷均須以書面形式,并且在送達承包方處之后才生效。凡是監理代表在委派范圍內采取的行動,均與監理自己采取的行動效力一致,除非: (a)任何機械、材料、產品或工程,即使得到監理代表的批準,也不會妨礙監理最終反對接受這些機械、材料、產品或工程,并對其整改給出指導意見。(b)如果承包方對監理代表的行為或決策有異議,應當提交給監理進行確認、推翻或更改(視情況而定)。2.4 任命助手監理或監理代表可以書面委任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監理代表履行合同第2.2條規定的職責,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方改名助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如有)。除非得到監理的書面授權,否則助理無權向承包人發出與履行合同職責、確保設備、材料、物品或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方面的指令。2.5 監理的指令監理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主管認為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指令,承包方應遵守該指示。監理對口頭指令給予書面確認,無論在指令執行之前或之后,應被視為對本條款宗旨的執行。此外,如果承包人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確認監理的任何口頭指令,而且監理在7天內未對確認書面表示異議應當被視為監理的指令。本條款的規定應同樣適用于監理代表,監理助理或監理代表根據條款2.4規定委派的任何人。2.6 不遵守監理的指示如果承包方收到監理或監理代表的指令后,未能在14天執行(或規定的某一時期內):(a)業主可雇傭其他人采取必要行動以達到同樣目的,或挽回因此而造成的費用、損失、支出和損害;(b)業主因承包方違約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其他損失或損害的金額,可向承包方追討。2.7 緊急維修在工程施工期間或保質期間,如果發生與工程相關的任何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監理認為有必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但承包人不能或不愿馬上補救或做其他工作,監理可以授權承包人之外的其他人進行這樣的補救工作。如果監理認為所作的補救或其他工作根據合同應該由承包方負責,那相關的成本、損失、支出或賠償可向承包方追討。2.8 沒有義務行使權力(1)監理、監理代表或根據條款2.4規定任命的任何助理,無論是代表業主還是自己在任何時候對承包方都沒有義務行使或不行使其合同權力,而無論是否行使權力,都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業主對承包方的權利或使業主對承包方負責。(2)本條的規定不影響對監理、監理代表或根據條款2.4規定任命的任何助理在代表業主行使職責的范圍內的作為與不作為所負有的責任。3. 合同文件3.1合同文件的相互解釋形成合同的若干份文件是相互解釋的,但如果條款和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之間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時,應優先考慮條款規定。在條款當中,如果有特殊條款,應優先考慮特殊條款。3.2圖紙和文件的提供和保管(1)圖紙應當由監理單獨保管,但四份圖紙副本件可以免費提供給承包方。承包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費復印。除非確實有必要,否則業主和監理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它文件,在未經監理同意的情況下,承包方都不能提供給第三方。(2)承包方應向監理提供6份圖紙、規范和承包方根據條款6.2提交并得到監理接受的其他文件的副本,連同不能夠以同等質量復印的文件的可復制副本。此外,如果業主需要而且監理書面要求,承包方應提供更多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副本,業主將支付該部分副本費用。3.3 現場保管的圖紙前述的提供給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提供的圖紙,應保留一份在現場,并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供檢查和監理及其授權人使用。3.4 更多圖紙需求等承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a)根據合同規定,監理需要提供的進一步圖紙、規范或其他信息;(b)無論在條款9的施工方案中是否顯示,工程的規劃和實施所必需的任何圖紙、規范、指導或任何特定時間要求的其他信息,否則工程的規劃或執行可能被延遲或中斷。通知還應明確說明,如果監理不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將可能造成諸如工程延誤或耽誤工程整體或部分竣工,以及財務方面的后果。如果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披露信息,監理應該在接到通知后馬上行動。3.5進一步補充圖紙和指導監理應不定期向承包方提供,實施工程所需要的進一步修訂的圖紙、規范或指示。承包方應執行并受其約束。3.6 延遲和時間如果:(a)如果監理不遵守要求,承包方應根據第3.4條及時通知;或(b)監理沒有按照第3.5條提供進一步的貨修改后的圖紙或指令或規范。如果工程或部分工程的進度和竣工因此受到影響,而承包方又遵守條款14,23,32的前提下,監理可根據第14條給予工期延長,并根據第32條給予承包方合理的費用并補償損失。4. 承包方的一般義務4.1 承包方的一般責任承包方應以應有的謹慎和勤奮,按照合同規定和監理要求,設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任何缺陷。承包方應根據工程設計、實施、竣工、保質的要求,提供所有的監督、勞務、機械、建筑設備、材料、產品和其他,無論是暫時或永久性的。本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均不影響承包方在一般法下完成工程的責任。4.2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案承包方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案的充分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全部責任。承包方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以及非承包方及其分包、供應商提供的臨時性工程的設計不承擔責任(除非本協議項下另有說明或業主和承包人之間另有書面約定)。4.3承包方對分包商的責任因承包方及其分包、供應商,無論指定的或私定的,違反合同、拒絕履行合同、違約或不作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承包方都會對業主遭受的損失、傷害、損害等進行補救并賠償,并對任何損失、費用、成本、損失、責任或索賠負責。4.4確定歧義、差異等的責任(1)承包人如發現合同文件之間有任何歧義,矛盾,沖突、不一致或任何遺漏,應立即書面通知監理。為了不影響工程的實施或完成,監理應對此作出解釋和調整,并向承包方發出書面指示,以解決歧義,矛盾,沖突,不一致或遺漏問題。如果在承包方看來,執行這些指令將引發或已經引發損失和費用,而該情形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方所不能合理預見的(假設之前認真閱讀過提交的合同文件),承包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監理。在承包人遵守條款第14、23和32條前提下,監理可以根據第14條給予延長工期,并根據第32條給予承包方合理的費用并補償損失。(2)如監理為解決歧義,矛盾,沖突、不一致或遺漏而發出的指令導致合同金額降低,該合同額根據第20條款變更,而監理可根據第32條款調低工程價值。(3)當合同中的歧義、矛盾、沖突、不一致或遺漏是可能在中標函頒發之日前發現的,本條款第4.4(1)條以及合同中的任何一條都不能因歧義、矛盾、沖突、不一致或遺漏而給予承包人工期延長或補償或任何其他補救(無論是根據合同還是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因為承包方被視為在合同簽訂前已經發現這些歧義、矛盾、沖突、不一致或遺漏。4.5 保證金(1)中標函發出后的14天內,或業主在附錄中另有規定的更長時間內,承包方應將附錄中要求金額的資金存放在業主處,來保證承包方將遵守合同履行其義務。(2)代替第4.5(1)條款中的現金,出于同樣的目的,承包人可以從銀行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認可的保險公司開具指定格式的等額保函。(3)“保證金”一詞的意義如下:(i)根據第4.5(1)條所規定的現金存款;或(ii)根據第4.5(2)條所規定所開具的保函中獲得的現金流。業主可利用該保證金來彌補承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所導致的或可能導致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任何違約損害賠償。工程竣工之后,如果保證金彌補了業主蒙受的實質性損害和損失后還有剩余,業主將會把剩余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但不會向承包人或銀行、保險公司支付資金的利息。如果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則竣工后業主會將未使用余額無息返還給承包方。(4)本條的規定不影響本業主行使本條款明確賦予其的權利和補救行為,也不影響業主就承包方違約所導致的損失、費用、成本或損害索取賠償。4.6 投標的充分性根據第5.2條,承包方應被視為在遞交投標書之前就對投標的正確性和充分性有所把握,標書內衣以包含合同下的全部義務,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事項。4.7 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在任何與本工程相關的施工設備,機械、材料、產品或設計(根據合同由承包方提交的)使用過程中,承包方應保護、賠償并使業主免受任何有關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名稱、版權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的索賠、訴訟,除非該索賠或訴訟是因為監理提供的設計或規范而引起的。5 次地表和地面條件5.1現場勘探和巖土信息承包方應被視為已勘探和檢驗該場地及其周圍環境,并在提交投標書前就對土地的性質、次土層性質、場地形式及性質有全面了解。從現場調查得出的巖土信息、有關現場的報告、出版物和/或有關期刊,可能會由業主提供。業主提供的巖土資料,不應免除承包方對現場進行調查和/或搜尋有關現場的現有及其他巖土資料的責任。5.2 不良客觀狀況承包方在實施地下工程過程中遇到不利的客觀條件(天氣條件或由天氣條件引起的除外),而這些不利的客觀條件是經驗豐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預計得到的,并且這些不利的客觀條件將導致額外成本或費用,承包方打算根據第14和23條款向監理提出書面費用申請。承包方應盡快將不利的客觀條件可能帶來的影響,其打算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可能導致的工期延長時間等細節提交給監理。如果監理認為該不利的客觀條件的確是經驗豐富承包方所不能預計的,在承包人遵守條款第14、23和32條前提下,監理可以根據第14條給予延長工期,并根據第32條給予承包方合理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不包括承包方根據第4.2條所規定的任何損失、費用、承包或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承包方需要提供:(a)執行了監理向承包方發出的有關指令;和(b)在監理沒有發出相關指令時,承包方采取的并得到監理許可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本條款的目的,不利的客觀條件應被視為包括不可預見的子次地表和地面條件,以及所有使用中的地下管線。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轉移地下管線的費用由業主承擔。5.3 地下管線從相關服務供應商處所獲得的地下管線信息由業主提供。業主提供的地下管線信息不應解除承包方雇傭有資質的電纜/服務檢測工作人員進行電纜/服務檢測工作的責任。如果發生地下管線受損的情況,承包方應承擔所有費用。6.由承包方設計的永久工程6.1承包方的設計責任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方負責設計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工程,承包方將對其適宜性、充分性、完整性、耐久性和實用性負責。設計的圖紙、規范、手冊、計算等信息包括任何隨后的修改都將根據第6.2和6.3條款提交給監理審批。6.2開工前的文件提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方負責設計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工程,承包方在向監理提交能充分顯示其適宜性、充分性、完整性、耐久性和實用性的設計的圖紙、規范、手冊、計算等信息并得到書面認可之前不能開工。監理的審批不得免除或限制承包方在條款6.1中規定的責任。6.3竣工后的文件提交在實質性竣工之后(如果實際竣日期不止一個,以最后一個為準),承包方應把提交操作和維修手冊,連同永久性工程的詳細設計圖紙提交給監理,以便業主操作,維護、拆卸、組裝及對永久工程設計進行調整。6.4對認可設計的修改和變更如果發現任何不足之處,監理可以在任何時間,施工之前,期間或之后,指示承包方修訂或修改設計,而承包方將根據監理指示執行這些修訂和修改。所有必需的工作(包括重新設計)或因該指令而引起的變更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7. 通知和費用7.1概述承包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附則,或公共部門或公共服務公司對工程提出的有關要求。承包方要支付或賠償業主在相關法律、法規或附則,或公共部門或公共服務公司規定下需要支付的費用。7.2為執行規定而產生的變更承包方在根據第7.1條款對圖紙和規格進行變更之前,應書面通知監理,說明變更的原因并申請監理的指導。如果承包方在報告被監理接收后的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的指令,承包方將繼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附則,或公共部門或公共服務公司對工程的要求實施工程。上述變更如果是經驗豐富的承包方在提交標書之前所不能預測的(以及并非因承包方設計有缺陷而導致的變更),將會視為是符合第19條款要求的變更,并根據該條例處理。7.3 執行規定的成本承包方根據第7.1條完全負責執行法律、法規、法律或公共權力機構的規定,盡管有些明文法律是由業主執行或部分執行。雇主應被認為對以下事項不承擔責任:(a)法律、法規或附則,或公共部門的收費;或(b)公共部門執行法律、法規或附則所導致的工期延誤或違約。8. 放線8.1 準確放線 承包方要負責: (a)根據監理書面提供的原點、線和參考水平,對工程進行準確放線;(b)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水平、尺寸及對齊的正確性;及(c)提供與上述職責有關的所有設備、工具、設備、器具及勞動力。8.2 放線錯誤如果在工程實施的任何時間,工程的任何部分,出現位置、水平、尺寸或對齊的錯誤,承包方在監理的要求之下,自費糾正這些錯誤,直到監理滿意為止。9. 施工方案9.1 施工方案的提供(1)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30天內或監理要求的合理時間內,承包方應向監理提交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監理書面要求的工程的施工方案。承包方應隨時在監理的要求下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和信息,以便監理判斷施工方案的可接受性。(2)在接收施工方案以及進一步的資料和信息后的30天內,監理應書面通知承包人是否接受方案。如未通知承包方,則該方案應被視為通過。(3)如果監理不接受方案,應書面告知承包方否決方案的原因,后者應在其后14天內再提供一個可接受方案給監理。根據第31.1條款,監理應該在其后的再14天之內書面通知承包方是否接受這個進一步的方案。如未通知承包方,則應視為接受該進一步的方案。如果還是不接受,則上述相同的程序繼續適用。9.2 方案的修改它項目實施的任何時候,監理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條款9.1條下接受的方案,監理應書面指示承包方提供額外的資料或提交修訂或修改的方案(或兩者均需提交),以保證工程在工期內完成。承包方在7天內,或監理要求的其他時間內,執行相關指令。9.3方案的接受監理接受承包方提交的施工方案或者其修改版本,不應解除承包方按合同要求和工期完成工程的責任,也不構成根據第14條款延長工期、根據第15條款有關限制監理權力以及第31條有關業主和監理權力的條件。9.4 未能提交理想方案若承包方未能遵照條款第9.1條和/或第9.2條,在不損害業主和監理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的前提下,監理有權決定讓業主暫扣應付進度款的10%,以及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其他暫扣金,直到監理認為承包方已遵照條款第9.1條和/或第9.2條完成工作。被業主暫扣的款項,將在監理發出支付通知后才能無息返還給承包方。10. 建筑質量10.1機械,材料,產品和工藝所有機械、材料、產品和工藝為:(a)合同中規定的種類,并符合監理指示;(b)在生產、加工、準備的場所,或者現場,或者合同指出的其他全部或部分地點,隨時接受監理提出的檢查檢測。10.2承包方提供測試所必須物件在用于工程之前,監理可能進行選擇性測試,承包方應提供一切檢驗、測量和試驗所必須的機械,物料或工藝,并提供材料樣品。10.3 樣品費用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樣品由承包方自費提供。10.4 測試費用監理指示承包方進行合同規定的測試,或者測試實在承包方違約、操作失誤等情況后由監理指示進行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測試并非合同規定,但測試結果顯示機械、材料、產品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照監理指示時,承包方承擔測試費用。但如果測試結果顯示其他情況,在承包人遵守條款第14、23和32條前提下,監理可以根據第14條給予延長工期,并根據第32條給予承包方合理的測試費用和補償損失。如果是符合條款第19的變更,而且又是出于第19和20條目的測試費用應根據條款第20條來計算費用。10.5工程覆蓋前的檢查與測量在沒有得到監理或監理代表同意的情況下,承包方不能將工程覆蓋或者隱藏,而且承包方還要為監理或監理代表檢查與測量即將覆蓋或者隱藏的工程創造條件。當檢查與測量條件完備之后,承包方要及時通知監理代表前來檢查和測量,監理代表不能無故拖延,除非監理認為沒有必要檢查或測量并書面通知承包方。如果承包方不能和/或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a)監理可能要求承包方暴露工程的任意部位以供監理或監理代表檢查,而且相關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無論檢查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承包方不會因此而獲得工期延長;和(b)監理提出的要求和所作測量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10.6 揭露和開口監理會不時書面要求承包方揭露工程某個部分或開口進行檢查,之后指示承包方恢復原狀。如果被檢查的工程部分符合第10.5條款的要求,在承包人遵守條款第14、23和32條前提下,監理可以根據第14條給予延長工期,并根據第32條給予承包方合理的揭露、開口、恢復、修補費用和補償損失,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所有這些費用和任何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承包方也不會因該指令引起的任何延誤得到工期延長。10.7工程進展過程中的缺陷如果監理在工程進展過程中發現任何缺陷,可以書面指示承包方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a)拆除和重建工程,以使其符合合同的規定。(b)把監理認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和產品移除或不帶到現場,并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產品代替。(c)把監理認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機械移出現場,換上符合要求的新的、維修好的或替代的機械。監理的指令要明確承包方執行的時間和時間段。即使承包方對監理指令有異議,也應該根據合同條款第14/23/32或35采取行動。如果監理或仲裁員裁決,監理的指示全部或部分有誤,在承包人遵守條款第14、23和32條前提下,監理(或仲裁員)可以根據第14條給予延長工期或費用補充。10.8承包方違反指示如果承包人未能或拒絕根據第10.7條的規定執行監理的指令,雇主有權在不損害其他權利和救濟途徑的前提下雇用他人來執行指令的未盡事宜,因此而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和索賠,業主可從向承包方索取。11. 管理11.1 工作日和工作時在不違反合同和噪聲污染控制相關成文法(包括環境保護與管理(施工場地噪聲控制)條例)的前提下,除非得到監理的書面批準,否則承包方不能在晚上或周末或節假日對需要監管的工程進行施工。除非在晚上或周末或節假日的情況不可避免,又或者是出于挽救生命、財產或保證工程安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承包方應盡快通知監理。就本條而言,“夜間”一詞指的是從下午6點到次日上午8點這段時間。11.2 承包方的代表(1) 承包方應指定一個有相應行為能力和權限的人為其代表(以下簡稱“承包方的代表”),并書面告知業主和監理該代表的姓名。在工作時間,承包方代表應駐守施工工地,全程監管項目的實施,知道實質性竣工后缺陷保質期結束為止。監理向承包方代表作出的指示應視為向承包方的指示。(2)監理有權對承包方代表的雇傭和持續雇傭提出反對,如果監理對承包方代表提出書面反對,承包方應立即將他從現場調離。監理的反對不能出于不合理原因或個人情緒。11.3 工人和其他人員的撤換承包方應雇傭在各自的職業領域、行業中有能力、有經驗、又細致的工人。如果監理認為某人行為不端、能力不足或者玩弄職守,并且其存在已經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監理有權要求承包方將其撤換。并且,如果沒有監理的書面同意,不得再雇傭該人員在本工程工作。11.4 監理對項目的可達性監理和其授權的人,可以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工程所在地,以及設備、材料、產品或工程正在加工、處理、儲存的工廠、車間、倉庫等地,進行檢查。承包方要保證其分包對監理及其授權人的項目可達性。12. 進場和開工12.1 開工 承包方應在以下日期開工:(a)在中標函中規定的日期;或(b)如果中標函中沒有開工日期規定,以監理書面指示的日期為準。此后,承包方應盡職盡責根據合同約定、施工方案和監理根據第9條款批準的修改變更方案按時完成工程。工期應從承包方根據本條規定開工之日起算。12.2 進場除非合同有明確規定,雇主應在承包方根據第12.1條開工日期之前,將開工之時所需要的項目場地移交給承包方,并根據合同和施工安排逐步將剩下的場地移交給承包方,以使承包方能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施工。承包方應辦理占用和使用該場地所需要的許可證,并尊重第12.5條中規定的業主的權利。施工暫不需要進入的場地,可能是項目已經竣工的部分(無論是否已簽發的實質性竣工證書),可能是現階段不用密集施工的場地,承包方按情況進入。12.3 未能移交場地如果雇主不能按照第12.2條規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場地,在承包人遵守條款第14、23和32條前提下,監理可以根據第14條給予延長工期,并根據第32條給予承包方合理的費用和損失補償。 12.4訪問權等承包方應自費獲得實施項目所需要的場地使用權和訪問權(包括地役權)。承包方還應自費解決施工場地外產生的額外的住宿和土地需求。12.5其他承包方(1)業主有權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帶任何人進場從事非本合同下的工作,不論合同是否有提供有關該工作資料。這些人員只對業主負責,而不應被視為分包,承包方要允許其在工地從事任何工作。為了避免誤會,在工地中或附近從事非本合同內工作的授權機關或法定董事會不會被視為業主的承包方,也不會被認為是業主負責的人。(2)如果上述由業主雇傭人員從事的工作將直接影響到本合同下的工程進展,那承包方將檢查其工作,并書面向監理匯報任何工作中的明顯差異或缺陷,可能對工程施工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如果承包方未能向監理報告此類情況,則被視為承包方認為這些工作質量可接受為工程的一部分。13. 暫停13.1 工程暫停 (1)如果監理認為有必要,在其書面指示之下,承包人應暫停全部或部分工程。在工程應暫停期間,承包方要根據監理要求合理保護工程或部分工程。(2)根據條款第13.2、23和32條,監理可以批準補償承包方投標時應該考慮到的費用之外的,并且是為了執行監理指令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根據第14條,監理可以批準承包方工期延長,除非這些指示、損失、費用、成本和賠償或工期延長有如下情況:(a)合同中另有規定的;或(b)由于承包方違約或由承包方有責任克服的狀況所引起的;或(c)工程實施所必須活著為了保證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13.2 超過90天的暫停如果監理書面指示工程或部分工程暫停超過90天,除非暫停是合同所規定,或承包方違約導致工程暫停不得不延長,或者出于對工程或部分工程安全的考慮,承包方可以書面向監理要求在收到本申請后30天內復工。如果該申請未在30天之內得到批準,承包方可以繼續書面提出要求,如果停工部分只影響部分工程,則根據第19.1條款規定視為部分遺漏處理;如果停工部分影響全部工程,則業主根據第31.4條款在30天內發出“終止通知”,并根據31.4(2)條獲得相應賠償。14. 工期14.1 在工期內完工承包方應在以下工期內完成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a) 中標函;或(b)附錄,如果有。14.2 工期延長如果因下列事件導致延誤,而且承包方已經盡職盡責并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延誤時,監理可以根據實際延誤情況適當延長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工期。工期延長可以是前瞻性或回顧性的,可以是原竣工日期前或后的:(a)不可抗力。(b)異常惡劣的天氣狀況或嚴重的霧霾情況,其評估須按照合同中的有關規定進行。(c)工業行動、工人罷工、停工、影響項目相關的貿易禁運,與工程相關的材料或貨物的準備、制造或運輸過程的封鎖,而這些都不是因為承包方或任何分包商的不合理的行為或違約引起的。但是,這些工業行動、工人罷工、停工、封鎖或禁運造成的延誤,僅適用于新加坡。(d)第25.2條種“意外風險”一個或多個。(e)符合第7.1條法律、法規、附則或公共部門和公共服務公司的任何規定。(f)火災、風暴、雷電、大風、地震或洪水。(g)非合同規定但由監理按照第10.4條款提出的測試,依照條款第10.6揭露、開口檢查工程,除非測試或檢查結果發現設備,材料,產品或工藝沒有按合同規定。(h)任一變更指令。(i)監理針對某暫定項目發出指令,但只有當這些指令引發了暫定項目下的一個變更。(j)業主未能按第12.2條規定,將項目現場或部分現場提供給承包人。(k)監理根據第13.1(2)發出停工指令。(l)承包方根據第3.4條發出了通知,但監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實施工程必要的圖紙、指示或者其他信息。(m)業主雇傭的其他承包人所從事的非本合同工作出現問題或疏忽。(n)本條款沒有提及的業主的阻止合約執行或違反合約的任何行為。(o)監理根據第18.4條作出檢查指示,并且檢查發現了非承包方負責的缺陷、收縮或其他故障。(p)第5.2條所規定的不利的客觀狀況。(q)本條款14.2沒有提及,但合同中明確指出的其他工期延長理由。但是,因承包方違約或違反合同行為而導致的業主或監理采取必要行動的情況下,承包方無權獲得工期延長,或放松工期。14.3通知(1)如果承包方認為工程進展或完工將要或已經因第14.2條所述的事件而延遲,他應立即向監理書面報告事件,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事件發生之后的60天。如果承包方認為事件符合第14.2條下工期延長的條件,則應當在通知中,或不遲于60天內報告監理相關情況,連同適當的合同資料,并解釋工程可能全部或部分延誤的理由,以及延誤時間及工程延期長度要求,還有事件對條款第9條已經認可的施工方案的影戲。書面報告和60天內詳盡信息的提供將是得到工期延長的先決條件。參照條款14.3(2),監理應在收到報告的60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該事件是否適用于批準工期延長。(2)如果監理認為承包方提供的材料以及相關參考信息并不足以判斷是否批準承包方的申請,監理可以要求承包方在14天或監理規定的其他時間之內提供進一步的有關延誤事件的詳情,擬采取或已經采取的防范和補救,以及監理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合理要求。(3)當監理已經獲取足夠信息判斷是否批準承包方的申請,監理在合理時間內書面通知承包方,為了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公平合理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工期延長的時間。監理將考慮合同中遺漏項目的影響及程度,以及考慮其是否為延誤工期的原因之一。監理還應考慮可能引起延遲的事件或由于承包方的行為或違約導致的延誤同時存在的情況。(4)承包方應根據條款14.3(1)的要求提供資料,如果承包方未能向監理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其審批承包方的申請,在考慮了第14.3(3)條款中的所有事項后,監理仍可以就現有資料決定,為了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公平合理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工期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并書面通知承包方。(5)承包方應遵守條款第14.3(1)的要求,如果承包方不滿意監理對于工期延期的決定并打算發起爭議處理,承包方不能參考監理或仲裁人根據第35條或其他(或其他法庭)提出比監理根據第14.3條所決定的工期延長時間更長的時間,或者提交監理作出決定之前沒有提交的其他證據。監理或仲裁人(或其他法庭)都不會考慮監理作出原始決定之后提交的新證據。15. 趕工15.1 通知趕工如果因任何原因未批準承包方延長工期,而監理又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進度不滿,可能影響工程全部或部分竣工時間,則監理會書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進度,按照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相關階段或部分工程。在監理的要求下,這些措施包括據第9條規定修訂或修改經過審批的施工方案。除非監理根據第19.1(f)條簽發變更,否則承包方無權就這些措施索取額外費用補償。15.2趕工如果接到監理根據15.1條發出的趕工通知,承包方認為有必要在晚上或周末或節假日趕工,可以向監理提出申請,后者不能無理拒絕。16. 違約金16.1承包方支付違約金(1)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工期內或未能在根據第14條所延長的工期內實質性完成工程,承包方應向業主支付或允許業主按附錄中規定的費率或費率計算在該期間內未完成工程的違約賠償金,并向承包方追討這筆違約賠償金額。支付或扣減違約賠償金額不會減免承包方在合同下的義務和責任。(2)第16條規定也適用于附錄規定的違約金費率獨立計算的工程或工程任何階段或任一部分。16.2違約金減免如果在工期規定竣工日期前,監理已經簽發了工程任何部分的實質性竣工證書(或,如適用,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部分),承包方仍然有責任就工期內未完工工程進行賠償,但賠償金額(或,如適用,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部分)將以實質性竣工證書日期后的延遲時間段,如合同中沒有其他規定,按照竣工工程價值除以全工程(或者,如果使用,工程的特定部分)。16.3 普通法中業主獲賠權利如果業主出于任何法律理由不能追討違約損害賠償,業主仍有權根據普通法以及本合同有關違約賠償方面的規定追討這些損失、費用、成本或損害賠償。承包方支付這些損失、費用、成本或損害賠償的責任不會因其在其他規定下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金額而得到限制。16.4延遲時間的延長為避免疑惑,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工期內完成工程或工程任何階段或部分工程,而施工因第14.2(g)條款的任一事項所延誤,業主獲得賠償的權力不會受損,如果承包方不違反第14條款規定,監理應根據第14條款規定給予工程或工程某階段或部分的工期延長。17. 實質性竣工17.1 實質性竣工證書(1)當承包方認為整個工程已基本完成,他可以書面通知監理并用規定的格式承諾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收到上述通知和承諾的21天內,監理應采取以下行動:(a)向承包方發出一份實質性竣工證明書,一份副本發給業主,說明工程根據合同實質性完工的日期;或 (b)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說明,指出在頒發實質性竣工證明書之前,承包方還需要完成的工作。在沒有收到承包方通知和承諾書之前,監理仍然可以酌情對承包方采取第17.1(1)(a)和17.1(1)(b)條款中的行動。(2)如果監理根據第17.1條(1)(b)已發出指示:(a)可以通知承包方任何在指示發出前到竣工之時影響工程實質性竣工的缺陷;和 (b)承包人在根據監理指示完成工程并得到監理認可之前,不可獲得實質性竣工證書。17.2 補救工作實質性竣工后,承包方占據工地的許可證將終止。但如果還有未完成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內整改缺陷),在書面通知監理之后,承包方應被允許再次進入工地,迅速地無拖延地開展工作。17.3階段和部分竣工(1)按照第17.1條規定的程序,在以下條件下,承包方可以要求監理簽發實質性竣工證書:(a)在附錄中就某一階段或部分工程提供了一個單獨的竣工時間;(b)工程的某一實質性部分已經完成被得到監理認可,合同中規定情況以外,被業主占用的:或(c)監理發出指示,在工程整體竣工之前就提前被業主占用的工程部分(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或者未經承包人同意)。(2)第17.1款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第17.3(1)條款的規定。18. 缺陷18.1 完成余下工程和補救缺陷為達到合同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在缺陷保質期到期日或之前,承包方應: (a)實質性竣工日期之或監理指示的日期前,迅速地并且沒有耽誤地完成余下工程(無論是否為承諾書內容);和(b)在缺陷保質期內或保質期過后14日內,承包方應在監理的指示之下隨時執行工程的修改、重建和修補缺陷、收縮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故障。為了避免疑惑,承包方遵守本條款的義務,不會損害業主在針對本工程或部分工程或階段性工程、由供應商或分包提供的保函條款下的權力。18.2 修補缺陷的費用如果監理認為有必要,條款18.1(b)中規定的工作應該由承包方自費執行,因為:(a)事實上,這是一個缺陷;或(b)承建商負責設計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計存在缺陷:或(c)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義務。如果執行任何工作的必要性不在上述的(a)到(c)之內,在承包方遵守條款23的前提下,其工作可以視為是條款第19之下的變更,并根據條款第20進行價值評估,但不得將其解釋為是條款第19或20的工程變更。18.3 工程價值的減少監理指示下,承包方本應對缺陷進行自費修復,但這個缺陷不能或不方便進行修復時,監理應向業主確認扣除該部分工程的價值,業主應該追討該部分費用。18.4 承包方搜尋問題從工程開工到缺陷保修期結束,工程中出現任何缺陷、收縮或其他問題,監理可以只是承包方在其指導下尋找導致缺陷、收縮或其他問題的原因。根據合同,如果這些缺陷、收縮或其他問題應該由承包方負責,或者由承包方違約引起的,尋找、檢查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將由承包方承擔,承包方還要自費修復這些缺陷、收縮或其他問題。18.5 普通法下的責任第18.1和18.4條款的規定不得減少承包方在合同項下的責任或普通法下的其他缺陷。19. 工程變更19.1 變更“變更”一詞,指的是對原始合同意圖的任何修改,把合同作為一個整體的描述,或對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定義,應包括但不限于:(a)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增加或減少;(b) 工程的增加或減少的部分;(c)工程任何部分的性質、質量或特性的變化;(d)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路、位置和尺寸的變化;(e)拆除或移除業主或監理不再想要的工程部分; (f)要求在原工期之前完成該工程或工程的任一階段或部分。為避免產生疑惑,“變更”應包括任何改變工程原始用途的變化,但不包括任何因違約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不得不采取的變更指示。19.2 發出變更命令的權力監理可隨時書面發出變更指令。如果從某種程度上,指令并沒有明確表示需要變更,但承包方認為確實需要變更的,承包人應當在收到指令的14日內書面通知監理,而監理也要在之后的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表示確認、修改、撤銷或否定該變更。19.3 報價的提交監理在發出變更指令之前,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交擬變更項目的報價,而承包方應自費提供書面報價。監理可以根據條款19.2在發出指令之前或之后書面接受承包方的報價,第20款的規定判不適用于變更的估值,而承包方也無權在該指令索取損失或費用的賠償,也無權索取被接受的變更報價之外的補償、賠償或任何其他金額的費用。變更指令不應被看成是對報價的接受。19.4 承包方的候補方案(1)承包方可自費向業主提交書面的詳細的變更方案,該方案應對業主利益最大化(包耐用或性價比高)。(2)如果業主要求,或者承包方要繼續提出建議,承包方可向業主提供(無需向業主索取的費用)有關方案細節、影響和好處的報告,包括變更方案可以節省多少費用等。(3)方案不能對工程的安全或質量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害,或與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或與工程的目的不一致。(4)雇主須考慮承建商的建議,但不必接受任何建議或建議的變更。承包方沒有要求雇主沒有接受任何建議或建議的變更。(5) 業主在特定條件或修改前提下,可接受該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如果承包方也接受這些條件和修改,監理應書面發出變更指令,要求執行全部或部分變更方案,承包方應遵守該指令。(6)無論業主接受了全部還是部分變更方案,承包方都要履行合同下的責任和義務。(7)業主根據本條款批準的變更方案所達成的實際節約成本(直接人力、機械、材料或產品成本的實際降低)將由承包方和業主共同享有。承包方可以根據第32條規定索取實際節約成本金額的一半。(8)為了避免疑惑,根據條款第19.4(5)確定的變更方案所帶來的實際節約成本價值將根據第20.1和20.2條進行計算。承包方也無權在該指令索取損失或費用的賠償,也無權索取被接受的變更報價之外的補償、賠償或任何其他金額的費用。(9)業主自行承擔審閱和評估變更方案的費用。20. 變更的估值20.1 估值方法在遵守第19.3條和第20.4條的基礎上,所有變更均須以以下方法估值:(a)如果變更的工程項目在性質、工藝、數量等方面都跟合同描述類似,則此類變更的價值應按照合同中的費率計算;或(b)如果變更的工程項目雖然性質更合同描述類似,但工藝和數量方面都跟合同描述差距明顯,則此類變更的價值應按照合同中的費率為基礎,但允許根據工藝和數量的差異來調整;或(c)如果上面(a)(b)不適用,則通過測量和公允市價來估值;(d)對于某些特殊變更項目,上訴幾條均不適用,則其價值應在所需機械、材料或產品、人力及所需的任何附加設備的費用的基礎上增加15%。這一百分比應被視為已充分補償承包方的監督、設備使用、管理費用、利潤以及執行變更所產生的其他費用或帶來的損失;(e)合同中規定的工程的價格,將確定遺漏項目的價值,但如果遺漏項目對未完成項目的執行條件有影響,則這些未完成項目的價值將根據第20.1(b)或(c)或(d)來確定。20.2 同意估價(1)無論監理對變更項目的估價如何,承包方都應根據監理指示完成變更項目工作。(2)(a)在逐步完成變更工程后,承包方可根據第32.1條索取工程款。監理對于根據第32.2條款確認的變更工程款項應予以批準。(b)如果承建商認為有關的變更工程已實質性完成,可以書面通知監理。監理應:(i)以書面形式確認變更工程已經實質性完成;或(ii)以書面指明需要繼續完成的工作。即使沒有收到承包方的通知,監理也可酌情執行第20.2(2)(b)(i)或第20.2(2)(b)(ii)。(c)在監理發出證書后的30天內,承包方根據完成后的變更工程向監理的基礎上完成不同的工作。之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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