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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風險管理與保險第一節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與風險管理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類(1)文件GB64411986將事故分為三類,主要依據其最終造成的傷害程度: 輕傷事故,即帶來的傷害程度較輕的事故。通常情況下,輕傷對工作的影響小于105天,也就是由輕傷導致的工作能力喪失的時間不大于105天。 重傷事故,即造成的傷害程度較重但是不造成死亡的事故。通常情況下,由重傷導致的工作能力喪失時間大于105天。 死亡事故(2)根據造成事故的類型可以將建筑工程中的傷亡事故分為六類,分別為坍塌、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和其他等。(3)國家建設部于2007年9月18日發布建設部關于廢止等部令的決定,該文件對較為重大的安全責任事故進行級別劃分:一級重大安全事故、二級重大安全事故、三級重大安全事故、四級重大安全事故等。2.建筑安全事故損失概念及分類2.1 建筑安全事故損失概念在海因里希的因果鏈致因論的理論中有提出,每當安全事故爆發后,將無法避免的造成相關工程項目的損失。而這些項目的損失可以直接被數據化,然后折現以金錢的方式表現,最終將安全事故所引發的損失直接轉化為最普通的經濟損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經濟損失都可以簡單用金錢來進行衡量,因為建筑工程上的安全事故不單是會造成比較直接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相關企業造成名譽上以及信譽上的損失,這些損失也會在社會的生產生活中造成一定的影響,進而影響社會的公共秩序,擾亂社會的安定性。從大的方面來看,安全事故不僅對企業本身造成相關的損失,同時也會對社會、國家、個人等產生不同的影響,這些損失又分為經濟損失、間接損失、直接損失等,總體來講就是安全事故損失。2.2 建筑安全事故損失分類當安全事故爆發之后,需要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準確的估計,這在后面的善后工作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那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發揮已有70多年的歷史,1930年由海因里希所提出的直接與間接經濟損失之比為14;后來的1956年西蒙茲總結出要從企業的經濟角度去衡量安全事故中企業的經濟損失;然后在1986年,安德萊奧尼又提出要從產品運營階段、生產計劃階段、和實際事故損失情況三者來對安全事故損失進行細致的統計,并將結果分別合適的安置在生產運營的每個過程中;直到1994年,HSE給出總結:將保險和非保險損失費、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比例作為預估安全事故損失的基本條件。(1)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歐美的發達國家中建筑保險的存在相對比較早,因此海因里希所提出的最早的安全事故損失預估是基于建筑工程保險之上的。在海因里希看來,直接損失則是主要由保險公司支出的金額和生產公司的申請,而其他類似于因為事故而暫停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則歸于間接損失一類。除此之外,海因里希在對建筑安全事故進行了多次分析之后總結出:安全事故中造成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比例必定是無限接近與14。由此不難看出在發達國家的建筑工程市場中建筑工程保險占據著不可替代的地位,直到今天,由HSE總結出的相關理論仍舊占據著獨一無二的地位。相比較而言,建筑保險在中國的出現就比較晚,時至今日,建筑保險在國內仍舊沒有健全的運作體系和穩固的社會地位,其發揮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國內沒有辦法通過建筑保險來對建筑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預期的估算。只能夠通過比較傳統的標準來對損失進行間接與直接的劃分。1986年,近年來國內的建筑安全事故發生頻率較高,面對這種現狀我國制訂了相關的標準制度,即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就國內的建筑行業而言,這一標準將直接與間接損失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主要是:當安全事故爆發后,面對傷亡人員所給出的經濟補償費用,安全事故中被損壞的機械設備的經濟價值;而因為建筑安全事故所導致的企業破產或者是減產等所造成的損失和企業信譽以及名譽上所受影響的損失的經濟填補則是歸類于事故的間接性經濟損失。(2)經濟損失與非經濟損失在建筑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非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就是在安全事故中導致資金的直接流出,能夠通過金錢來進行衡量,比如說:輸送傷員費用,工人傷亡支出費用,工程實體等固定資產損失費用,設備機械等等。相對的間接經濟損失就是指與安全事故存在間接的關聯,同時造成企業出現產值負增長或者產值直線下降的經濟損失,舉例而言就是:招聘、補充、培訓新員工的經濟損失、停工、停產而導致產值的損失、工作效率的影響。與經濟損失相對的就是非經濟損失,非經濟損失這一塊往往是被企業所忽視但是又十分重要的一塊,也是誘發惡性安全事故的重要誘因。海因里希所提出的14的比例在20世紀80年代被謝里夫推出能夠將值提到10,而且與此同時伯德和洛夫特斯則認為能夠使比值達到50,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數值懸殊如此巨大呢?這就不得而知了。非經濟損失的特性是不能夠通過宏觀的金錢來對其進行衡量,在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各類損失中非經濟損失所占據的比重相當之大,尤其是在企業的聲譽和信譽、社會地位等方面。在美國的金融世界中將品牌的價值模型定位于市場的結構模型之上,其中品牌的價值都是應該通過不斷的競爭來實現,而競爭的幾個類別主要是:市場創利能力,市場占有能力,市場發展能力。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盡管間接的經濟損失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中所占據的比重較大,但是還是應該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放在首要位置,因為這不僅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企業的項目總成本,同時也可能會成為項目無效支出的直接因素。不同的數值代表不同的含義,而這些數值在總環境中所占的比值可以客觀的反映數據背后的意義。例如,在整個數據環境中,利潤的占比較低,值為5.5.其實該值并不能直接說明該企業的效益不佳。任何企業的發展都不是一帆風順的,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危機,假設在某次經濟危機中,該企業的損失以占到2.02,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保持一定的生產效益就要從其他方面入手,以保證企業的利潤率。但是,如果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來換取這短暫的利益,卻是得不償失,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聲譽這種東西,是容不得一絲灰塵的,所以,不能以公司的聲譽為代價,換取短暫的利益。既然,唯一的辦法行不通,就需要從根源上規避風險的發生,也就是說,制訂相應的規避風險策略,直接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二、風險管理思維下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防范處理在企業的發展道路上,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們會有意識的避開這些風險,哪怕是走一些曲折的路,只要企業可以有效地避開問題,多走的道路都是有意義的。所以,任何企業都會制訂相應的風險管理策略,以應對不可控制風險的發生,不同的企業都會根據自身情況,制訂適合自己的風險管理方法,但是,這些辦法又都大同小異,無非就是風險回避、風險自留和對已發生情況的補救風險轉移。這所有措施的目的就是盡可能的保護企業的資產,不影響企業的發展。1.風險自留所謂風險就是不可預知的。在企業所處的環境中,有一些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可人為加以干預,但有一些因素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那么當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發生病變,而影響企業的發展時,風險自留就出現會上陣,其實風險自留就是用錢財來處理風險事故,處理的結果就是,風險自擔。在用風險自留處理風險事故時,可以展現出企業積極應對的一面。但是,必須知道風險事故的主體,然后,才能進一步進行風險分析評估。企業遇到事故時,最終,是否完全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還需要根據風險分析評估的結果做定奪。然而,風險分析評估的環境嚴重影響著最終的評估結果。在現實生活中,企業選擇風險自留,對企業本身也是一種挑戰。企業應對風險所采取的策略跟企業的能力也有很大的關系,很多企業是不具備相應的能力去應對突如其來沖擊。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風險自留是惟一的應對辦法。2.風險回避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部分企業有能力采取風險回避的辦法應對突如其來的沖擊。而風險回避的本質就是削弱風險影響力,在或者說直接消除風險點。常用的風險回避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拒絕面對風險。該方法會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進度,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想完全回避某次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無作為”。直接放棄某次發展機會;第二,放棄以承擔風險任務的任務。也就是說,如果某項工程已經被判定死刑,當工程進行到最后,不可能有翻身的機會。那么,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圍內,將正在進行的任務轉手。因為,企業存在大小,面對同樣的風險,大企業可以很輕松的就度過,對大企業來說,可能只是沒有收益或者有虧損,但不會動搖企業的根基;對小企業來說,同樣的風險足以讓企業倒閉。這就是企業能力的影響,該因素不可小覷。如果說,風險自留可以展現企業積極應對的一面;那么采用風險回避的方法應對風險,企業展現出來的就是消極悲觀的一面。因為,風險回避是一種無作為的表現。直接回避風險,雖然不會給企業帶來消極影響,但企業也會就此止步不前。如果,一個企業面對任何機會都縮手縮腳,那么,企業的上升空間也會就此關閉,影響企業的發展。3.風險轉移在企業實際運行狀態下,存在一種風險是回避不掉,沒有能力承擔的。在這種狀態下,企業就要采用另外一種風險管理辦法,叫風險轉移。這樣的風險管理辦法,需要企業能夠評估出風險主體,然后,將風險轉移從而讓企業脫離苦海。這種方法并不是什么有損風度的方法。因為,風險主體的差異,對不同的企業會產生不一樣的效果,這也說明,風險不能完全定義為消極的事件。風險轉移這種風險管理辦法同樣也存在兩種具體方法:(1)非經濟手段的風險轉移在非經濟手段的風險轉移方法中,存在多種多樣的具體方法,而這些方法多應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像建筑工程的轉包和分包,其他工程的技術轉讓和財產出租都包含在非經濟手段的風險轉移方法中。這些方法換句話說,就是減輕自身的風險壓力,保證本企業的利益。(2)經濟手段的風險轉移這種風險管理辦法就特指購買保險。現在社會上,存在各種各樣的保險形式,但歸根究底就是,當突如其來的事情發生后,面對不可承擔后果,受害本體不用全部承擔,保險公司會承擔部分損失。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在事情發生之前,工程或個人就已經花費了大量的錢財,轉嫁事情進行過程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像鋼琴家會給自己的手買保險,工程也可以買相應的工程險,只要和保險公司洽談好相應的細節即可。這兩中風險轉移的辦法中,購買保險是最行之有效的。在事情進行之前,工程負責單位就已經轉嫁了工程進行過程中的風險,將不可預知的風險轉化成可以計算的保險費,也可以說用錢財買得安心。三、建筑工程事故因素評判的理論基礎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的研究已經持續較長時間,從開始提出的單因素致因理論發展到如今形成4M致因理論,受到大家廣泛的認可。1.單因素致因理論(1)心理動力理論該理論形成的由來是個性動力理論,該理論的提出者是弗格伊德,個性動力理論是用于解釋精神病成因的,但是通過不斷的發展形成了單因素致因理論。弗洛伊德的觀點是,不能用傳統觀點中的生理疾病簡單的概括精神病,精神病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精神、情緒的混亂以及個人欲望的驅使所導致的。在對安全事故發生的因素進行解釋的過程中需要運用個性動力理論。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人存在較大的心理壓力或者受到程度較大的外部刺激,從而導致人出現不安全的反應。與此同時,該理論提出若想從根本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需要對人們欲望滿足的方式進行改善或者進行心理疏導,從根本上防止出現具有破壞性的愿望。(2)精神分散理論即注意力分散原則,單因素致因理論屬于精神分散理論中的一種,其觀點是外界的壓力,比如社會壓力以及自然環境的壓力會對進行施工作業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壓力,導致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承受較大的壓力,無法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壓力原則提出的觀點是,當工作人員的心理壓力最小時,其注意力才能高度集中,安全事故才能盡可能的避免。2.雙因素致因理論理論發展到提出雙因素致因理論階段,在工程學界存在的較為普遍的認識就是,安全事故的發生需要同時存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或者不安全行為,并且存在物的不安全因素。3.三因素致因理論三因素致因理論是所有理論中代表性最強的,該理論的提出者是美國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他提出了事故因果鏈理論,在他的理論中造成事故的三個因素為:社會環境因素、人的失誤、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這三個因素時導致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因素。海因里希認為社會因素、人的失誤、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意外事故和傷害之間存在相互的聯系,這五個因素之間互相影響,一旦一個因素發生那么其余幾個因素會相繼發生。換個角度想,如果將其中一個影響因素抽離,那么將會防止下一個因素發生。因此海因里希的觀點就是,只需要對上述五個因素中的一個進行阻止,就可以防止事故的發生。4.4M致因理論在一次安全事故中可能出現的事故類型有多種,比如坍塌、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以及機械傷害等,這些類型都會導致事故中出現傷亡。但是相關研究者通過數據的統計以及分析,最終發現主要由四方面的因素導致上述事故的發生,分別為人、物、環境以及管理因素。(1)人的因素人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為,在建筑工程中,人的因素可以分為施工人員施工不規范行為、機械操作人員的操作不規范行為,與此同時人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不安全因素,從而導致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根據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在所有發生的安全事故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導致的安全事故所占比例高達90,由此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與人有直接聯系。人的安全行為是怎樣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呢?有兩種因素會導致不安全行為發生,分別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偶然因素與人的身體、心理狀態以及環境狀態之間存在較大的聯系。因為人性不只有理性還有感性,因此外界一定會對人性造成干擾,因為某些環境因素發生改變,造成心理出現波動,最終引起超乎預期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發生是存在即時性的,是不可能復制的。必然因素也被稱為系統因素,必然因素主要由施工人員進行的違反規定的操作或者指揮組成,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必然因素的情況下,人不是最終造成事故發生的,而是間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為在很早之前事故發生的隱患就已經埋下。比如:進入施工區域不佩戴安全帽,在高處進行施工不配備安全帶,塔吊指揮人員沒有依據規定發送信號等。將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進行比較,其中偶然因素的可控性較小,幾乎無法對偶然因素進行預測或者預防。但是可以通過某些方法或者手段防止必然因素的發生。(2)物的因素(Machine)該因素主要是由于物體自身問題而產生的,因為物體的質量問題導致無法達到預期結果,并且在此情況下,該物體仍然作為正常產品進行使用。此時可能導致出現安全事故。在施工過程中,由于鋼管和鋼架的性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進行混凝土澆筑時出現坍塌事故;模板工程進行過程中,由于模板質量存在問題導致模板坍塌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爆破工程進行過程中,炸藥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爆炸時間發生變化從而對施工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在施工過程中,佩戴的安全帽以及安全帶存在質量問題,都可能對施工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因此物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物質基礎。(3)環境因素(Media)在系統工程學中,每一種元素的行為、功能和整個系統結構之間的關系雖然在不斷的變化但是一直維持著平衡狀態。假如將工程項目看作系統模型,從而對其進行分析,那么環境條件是該系統模型中最終要的組成因素。如果出現安全試過,或許焦點都集中在誰導致事故的發生,但是由此可能導致大家遺忘了環境因素。之前提到,人的因素可以分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兩會總。同樣環境也可以分為兩種,分別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根據相關研究表明,良好的環境可以使人心情愉悅,而較差的自然環境會引發人的不良情緒,并且可能出現較為明顯的植物神經系統技能的變化。因此可以發現,自然環境中,溫度、濕度、聲音等環境因素都會對人的心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人處于自然環境較差的環境中,可能出現心跳加速、血管收縮、呼吸紊亂等現象,導致身體機能變差。自1973年吉隆坡的幫會大戰之后,研究心理學的兩位專家塞蒙斯和湯恩分別對親眼目睹這場暴亂的1000名居民群眾進行了走訪和研究,在親眼目睹了那骯臟、慘不忍睹的場面之后,其中有超過60的目擊者表示在情緒上產生了抑郁的癥狀,而50以上的目擊者則在精神上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錯亂和精神恍惚。以上這些調查結果充分的說明了糟糕的周邊環境將給人們的情緒帶來不好的影響。類似的井井有條的施工作業現場能夠給人們帶來比較正面的影響,進而增強人的積極性和提升工作的勞動效率,反之在一個混亂不堪的作業環境中將會給人來帶截然不同的影響,給人們的情緒帶來負面的影響,進而造成工作人員情緒不穩定,降低工作效率,甚至是引發安全事故。(4)管理因素前面的三項是能夠直接引發安全事故的因素,而第四條所要講的則是引發事故的間接性因素,即管理因素。不論是人還是環境這兩者都是可以在時候進行調節和控制的,但是管理因素則不同,管理因素既可以作用于事前,同時還可以作用于事中。在對人為因素、外在因素以及環境因素的分析過程中很容易就能夠發現,這三者都可以在事前采取相關措施來進行宏觀的調節和控制,當然其中要排除的就是比較偶然性的人為因素。一項工程中管理因素與整體的安全事故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好比導火線與火源,人為的因素就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火源,而管理因素則是被點燃的導火線。古人云細節決定成敗,在這里又何嘗不是同樣的道理,對就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入職培訓,管理者的水平參差不齊,乙方將承包任務進行層層分割,忽略有關安全隱患的層層篩查等,這些事情看是細如牛毛,但是不得不承認往往就是這些細節引發了一場又一場慘不忍睹的安全事故,因此完善好這些細節是相當不容忽視的工作。(5)最新安全事故致因理論事故連鎖反應理論基于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鏈和4M致因理論兩者,伯德又得出了另一理論事故連鎖反應理論。在這項理論中,將安全事故的誘因歸結于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的缺失,而基本的安全因素又分為:施工操作的因素、外界的因素、人為的因素和安全管理的因素;而比較直接的誘因則是人和物兩者的不安全因素;安全事故的引發最終結果就是對人和外界產生危害。第二節 建筑工程安全風險轉移與建筑工程保險一、建筑工程保險概述建筑工程是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之下,使用某些特殊的方法完成預期的工程任務。建筑工程屬于一個較為完整的系統,并且該系統較為復雜。通常建筑工程的規模較大,施工過程中運用的工藝較為復雜,工序較為繁瑣,因此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中普遍出現的影響因素來自于社會多個方面。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之下,建筑工程會受到多方面的威脅。風險學詳細的描述和分析了風險和風險量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描述可以發現存在一些風險發生頻率較低,造成的傷害較小。可以通過使用一些方法或者策略避免風險的發生。比如使用風險規避、減輕、自留以及轉移等方法。對于控制難度較大的風險,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尋求幫助,從而實現風險的轉移。建筑工程保險屬于保險形式的一種,如果在施工過程中遇到某些自然災害或者出現無法避免的意外事故,并且依照合同規定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如果發生的安全事故屬于保險管理范圍之內,那么保險人需要依照合同向投保人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從而盡可能的降低投保人所面臨的風險。1930之后,歐洲的建筑工程保險有了很大的發展。歐洲的工程保險制度發展到如今已經經歷80年,但是我國起步較晚,1980年以后才首次在國內引進建筑工程保險。2009年中國保險市場年報對市場數據進行分析,發現非壽險的多種保險種類都保持穩定增長,其中信用保險費的增長速度最快,達到91.3。根據數據統計在非壽險中,工程險的增長速度占據第二位。但是住建部發布的信息數據顯示:在建筑安全工程投資中,建筑工程保險費用花費的資金僅占投資量的0.2,全國建筑工程項目中僅有不到10的項目辦理了工程保險。與國內相反,國外的建筑工程項目中有90的項目辦理了工程保險。目前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已經開始在合同條款中加入建筑工程保險制度,如果在國際性的工程中沒有加入保險制度,那么該合同就不再保護范圍之內。“政府強制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險合同,任何工程都無法獲得開工資格。”因為保險是在事故發生之后對損失進行賠償的,不只是能為第三方做擔保,或者是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需要在保險期組織相關專家對工程項目進行定期的檢查,因為工程項目是否安全將會直接影響保險人的利益,所以保險人會盡可能的消除建筑工程項目中存在的威脅和隱患,甚至會使用某些經濟手段強制要求投保人處理隱患,從而盡可能的防止事故發生,與此同時也保證了保險人的利益。如果發生無法預測的事故,并且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人會盡快的組織相關專家人員進行鑒定,根據簽訂的保險合同根據要求進行賠償,盡快幫助項目恢復建設。二、建筑工程保險的重要意義1.對于建筑工程安全控制的意義合同關系一旦確立,工程項目中的安全問題就演變成為雙方共同關注的問題。雖然工程項目方通過和保險人簽訂合同進行了風險的轉移,如果發生安全事故,被保險方會得到保險人的一定賠償,但是發生安全事故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損失,還有較大的非經濟損失,因此工程項目方雖然進行了風險轉移,但是仍然不可以放松警惕。從保險人的角度分析,雖然保險人從工程項目方收取了一定的保險金額,但是如果項目發生較大的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那么保險人需要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因此保險人更加不希望出現保險范圍內的意外事故。實際上,工程項目如果購買了建筑工程保險,那么保險人需要想向項目工程方提供風險管理服務。保險人的保險業務有兩大部分,分別為支付損失和提供風險、安全管理。保險人如果在安全管理業務中的能力較強,那么就可以盡可能的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同時確保了保險人的經濟利益。通常保險人通過多年的經營,并且分析和研究了每一次賠付的原因,因此其可以總結出大部分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提供較好的保險服務的能力。所以,工程項目投保之后會受到來自多方的安全管理,從而確保安全控制管理更好地實施。2.建筑工程保險在事故損失控制中的意義建筑工程保險在事故損失控制中具有重大的意義,支付保險費用之后可以順利的將工程項目面臨的大部分風險有效的轉移至保險人,如果發生保險范圍之內的安全事故,保險人將支付部分的經濟損失,從而減少了工程項目的損失,防止出現毀滅性的影響。選擇保險進行風險轉移的方法,是造成損失最小的,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講,可以保證損失在可接受范圍內。(1)如果出現下列幾種情況,承包商A可以選擇自留風險: 可以對風險發生的概率進行精準的預測,并且通過預測發現風險發生的概率很小。 通過預測,損失金額在承包商可以接受范圍內。(2)如果面臨下列集中情況,承包商可以選擇投保進行風險轉移: 無法準確估算風險發生的概率,或者通過估算發現風險發生概率較大,并且發生風險之后損失較大。 購買保險之后所得稅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少。 預計損失超過承包商可承受范圍。 承包商認為投保之后,保險人會帶來更好地安全管理服務。三、建筑工程保險的相關形態設定1.保險金額、保險費與免賠額的設定保險金額是建筑工程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項目中所涉及的物質財產部分、第三者責任事故部分的金額總數。這一金額的設定主要呈現在兩個部分:(1)物質財產部分 機械、設備等被被保險人使用,其擁有所有權、暫時租借,并且工程總成本中不包含上述項目,那么保險金額根據機械、設備目前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 工程項目中,施工現場中如果存在某些財產或者被保險人擁有的物業是在投保之前以及存在的,那么可以和保險人進行保險金額的討論,但是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其自身的價值。 工程現場清理費用,該項主要通過保險方和被保險方進行商討決定,但是規模較大的工程在此項上保險金額一般小于總保險金額的5,如果工程規模較小,則不超過總保險金額的10。(2)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在建筑法、保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建筑工程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成為重要的賠償內容。在一次事故中,事故的造成人需要給受害者一定的資產賠償,而賠償金額沒有確切的定數,是視情節而定的。但是,如果事故的肇事者投有保險,那么,保險公司會根據肇事者所買的保險給予一定的賠償,這個賠償是由額度限制的,這個限度就是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事故有輕有重,如果受害人只是財產的損失或者需要一定的醫療救助,此時,保險公司會和受害一方進行交談,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該金額在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內,則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金額;反之,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行承擔。但是,如果事故造成人命傷亡,肇事者需要賠償的金額便是不可確定的,因為生命本來就是不能用金錢去衡量的,此時,第三方責任賠償限額便是不能用具體數值衡量的,而最終的結果,是由肇事者和受害方協商決定的,其最終賠償情況同輕事故處理方法一致。其實,保險費就是需保護人給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用來轉移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的變故帶來的損失。在文章前一部分就介紹到保險金額,而接下來要介紹的是保險費,這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具體如下所示:保險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不同的保險公司對保險費的設定也存在差異,但大同小異。具體的保險費大致包含以下幾部分: 純保費任何保險形式都是為了應對生命中不可預知的變故,而純保險,則更偏重于生命安全。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形式為純保費,那么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安全事故中的所有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賠償。如果用c表示保險公司的年賠付成本。那么存在這個關系式:其中,代表第n次索賠賠付成本。 附加保費其實這個附加保費就是為了保證保險人的利益。在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標明的只有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和具體的保財細節。但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多年有效的。如果,被保險人,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坎坷較多,而保險公司需要每次都按照保險合同的內容,給予被保險人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情況發生的次數偏多,單純的保險費根本就不足以支撐保險公司的正常運行。所以,為了保障保險人的利益,被保險人在和保險公司簽署保險和和合同時,需要另外向保險公司支付項目風險評估費用、風險附加費用、現場代表管理費用和營業稅金等一部分額外費用,這部分錢就是附加保費。 利潤保險公司并不是慈善機構,他的每一筆交易都是為了獲取利益。所以,每一單保險合同都是保險人的一筆收益,在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中都包含著利益。而這個利潤有兩種形式,即純利潤和投資性利潤。純利潤就是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減去純保費和附加保費之后,保險人的收益;而投資性利潤,就是說,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之前,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去做投資,而獲得經濟回報。2.免賠額的設定在保險合同中,有賠償上限也有賠償下線,在某次事故中,被保險人需要賠償的金額滿足一定的要求,保險公司才會給予一定的賠償。而免賠額就是下線,這個免賠額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數值,在賠償金額小于免賠額時,保險人或者保險公司不給予賠償,賠償金額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1)免賠額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免賠額在實際的工程項目中有一定的實際所用,而不僅僅停留在合同書上,而是存在于現實的建筑工程項目總。也就是說,想要參與投保需要滿足一定的需求,而由于建筑工程所處的環境特殊,這個保險標一直處于變動狀態。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建筑工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不僅僅只有環境因素那么簡單。建筑工程是由多個小部分組成的大工程,任何一個小環節出現錯誤都可能對整個工程造成致命一擊。再加上,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勞動力。所以,在整個建筑工程中,安全問題尤為重要。安全事故的發生也存在兩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往往是不可預知,是人力所不能有所作為的;人為因素多來自于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這方面的因素可以通過人員調動、增加監管力度進行改善。因為,整個建筑工程存在太多細枝末葉,不可能事故都去和保險人員進行交涉,這種做法顯然是不現實的。考慮到實際情況,免賠額就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具體作用如下: 免賠額的確立可以告訴很大一部分人,部分事故是需要自己承擔責任的,建筑工程負責人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事事盡如人意。與此同時,免賠額的確立可以提高員工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這樣無形中是又多了一雙眼睛去監督整個工程。 推進雙贏局面的產生。實現雙贏的便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的角度出發,免賠額降低了保險人的工作量,同時節省了各種資源,有利于資源的整合與重新組合。從被保險人的角度出發,可以發現,同樣也節省了相當大一部分開銷,同時還可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對建筑工程順利推進有一定積極作用。不僅如此,免賠額還幫助企業降低了保險費率。其實,免賠額和費率之間還存在有此消彼長的關系。(2)免賠額的類型免賠額也不僅僅只有一種類型,不同的類型之間存在差異,但卻各持所長,面對不同的情況,能展現出不一樣的能力。 類型一:相對免賠額具體的表現就是存在一個中介值。這個中介值在保險合同中都有詳細的說明,這個中介值得具體運用如下所述:在一起事故中,被保險人遭到經濟損失,這個經濟損失和中介值的大小之分就決定了,這部分損失的承擔者。當損失值小于中介值時,所有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而當損失值大于中介值時,保險人或者保險單位將承擔免賠額以上賠償限額以下的所有損失。 類型二:絕對免賠額該類型的免賠額同樣也存在一個中介值,只是對中介值的運用存在差別。同樣的當損失值小于中介值時,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但是,當損失值大于中介值時,保險人或者保險單位的賠償形式發生了變化,在絕對免賠額形式下,保險人只賠償超過絕對免賠額的部分,這就是差別所在之處。在現實生活中,絕對免賠額的運用相對偏多。3.保險險種的形態分析國內建筑項目保險當中簡單保險險種主要分成自愿型保險與建議型保險以及強制型保險三種。(1)強制型投保險種在建筑工程的設計之初,合同法規定,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這里的“一切險”便是強制性投保險。在建筑工程項目之中,為了保障工程項目的建設秩序和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故而設定了一些必須投保的險種,并且以法律、法規和強制規定的形式進行了專業化設定,這一類險種被稱作強制型險種。國內強制型險種主要有下面幾類: 建筑公司員工有關強制型保險:醫療與養老、工傷、及失業方面的保險。 建筑項目有關強制型保險主要包含:人身意外損害保險。(2)建議型投保險種國內建議型投保險種是:建筑項目一切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因為建筑項目一切險的保險規模較廣。值得關注的是其不一樣的費率險種,因為建筑項目一切險是公司項目當中更為關鍵的保險,同時該保險額為公司工程總價,因而不一樣費率險種下的保險費誤差較大,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與研究。(3)自愿型投保險種自愿型投保險種與前幾種險種有著較大的相似性,也是相關主體可以進行適度選擇與設定的保險形態。自愿型投保保險重點包含:機械裝置險、全球物流險,政治危機保險等。在自愿保險當中,除了保險區域與保險費率以外,保險時限等因素都由投保者和保險者進行設定。這一類保險的選擇往往是根據建筑主體自身的要求展開的,經過施工項目有可能面對的一切風險的風險決策與考評研究,建筑公司能自由決定能否進行投保。四、建筑工程保險的推行現狀1.建筑工程保險的發展環境建筑行業屬于民生行業,建筑工程的安全問題一直是國家和國民關注的焦點。在某一次建筑工程中,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是對承包公司的一次挑戰,同樣也是對國家民生安全計劃的一次挑戰。建筑的生命周期要從設計稿算起,直至建筑不滿足人們的居住要求,而被淘汰為止。相對于其他事物而言,建筑的安全問題一直伴隨建筑的整個生命周期。現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建筑形式更是多種多樣,建筑工程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技術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事故的發生頻率也在不斷往上升。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建筑企業面對的社會形式越來越復雜。在建筑的建設過程中,不定因素越來越多,越來越不受人力控制,所以,承包建筑工程的風險越來越大,但是,建筑工程仍需繼續,承包商可以通過轉移承保風險的方式降低自身的壓力,在轉移風險的方法中,建筑工程保險是更安全、更有保證的風險轉移方法。目前,這種風險轉移方法在社會上得到廣泛認可。在一些發達國家,建筑工程保險已經得到了很好地發展,建筑工程機會都有投保,但是,再我國工程保險的起步較晚,是因為在20世紀80年代參與國際建設項目FIDIC才引進中國的。自從參與國際建設項目后,工程保險引進我國,便得到了大家的好評,工程保險在我國穩步持續的發展。不僅如此,國家也大力支持工程保險,相繼頒布多項法律,為我國公民提供相關法律依據,不僅給我國公民打了一劑強心針,同時也完善了我國的法律空缺,使工程保險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與此同時,也規定了保險單位的各項業務范圍。由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可以發現,從2000年到2002年工程保險金額都在不斷增加。但是,我國工程保險的發展情況并不良好,根據中國保險網提供的相關信息可以發現,2001年到2002年,我國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致在縮水,在這兩年期間里,從4292億元跌到了778億元,縮水相當嚴重。2003年,相比往年有所增長,但是和總投資背景5000億元相比,那些增長就顯得微不足道,且工程險占的比例也相當小。在2009年,針對本國而言情況較好,但和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是很明顯的。2.建筑工程保險的參保狀況目前,國內建筑項目對于保險領域的自主抉擇權很大,在中國有下面2類項目保險險種選擇方式。(1)明確險種,不注重費率方面的險種選擇方式被保險者依據項目有可能面對的一切風險狀況明確了要求投保的全部險種,通過此方式確認以后的項目保險險種通常狀況下能覆蓋一切項目全壽命期限可能面對的所有風險。只要存在保險協議范圍中所包含的意外狀況造成安全問題與虧損,建筑公司通常都能獲得保險者的有關賠償,項目風險下降了不少。然而,因為建筑公司缺少對不一樣保險費率險種的準確了解,常常會有意避免風險問題,或渴望獲得較大的損失賠償,而選取高費率險種商品,進而支付不少的保險費用。在風險問題沒有出現的時候,導致建設成本的無效提升。(2)明確保險企業選取險種的方式這一類保險方式,常適用于與一些保險企業有長久合作聯系的建筑公司,其中保險者會為被保險者提供優惠。然而,這一類“優惠”一般是建立在被保險者不清楚其余保險者會提供哪類建筑項目保險險種商品的前提下,因而是鑒于信息不吻合的優惠。這一類險種選擇方式當中,被保險者不能依據特殊工程所面對的所有風險做出相關的考評,造成險種抉擇成本極大,或是涵蓋面不足;并且也不能對近些年建設項目屬性類型、自身水平、技術熟練度進行客觀研究,使得被保險者抉擇費率較大或是較小的險種,影響了建設項目事故虧損控制。五、建筑工程保險險種的推行存在不足1.政府在建筑工程保險推行方面的角色缺失就建筑工程保險市場這一塊,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國家政府對建筑工程保險這一塊相當的支持。在國外的建筑工程保險市場,國家政府會明確劃分界限,指明建筑工程保險的市場范圍,同時也存在明確的建筑工程保險法規,用以規范建筑工程保險單位的各種行為。在我國,建筑圖紙的審批還是相當規范的,不滿足安全指標的圖紙,根本不可能被實際建設起來,只能躺在圖紙上。但是,只是對建筑工程的第一步要求比較嚴,建筑工程繼續往后發展,國家部門的監管力度就跟不上,歐美等發達國家了。在歐美等國,可以發現任何建筑工程都已經投保,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建筑市場、國家政府、銀行這三大部分強行制訂了“三重強制”法規。但是,也可以很明顯的發現,在中國完全沒有這樣的事情,我國政府將精力更多的放在政績上,一味地追求政績,而忽視了建筑工程的過程,只想做一些基建工程和形象工程,從而迅速打出盛名。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建筑工程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滿足條件,才能繼續往下發展,從最初的圖紙到最后的成果展示,沒有投保的競標是完全沒有競爭力的;政府收不到有效投保證件,建筑工程動工的審批是永遠拿不到的;銀行收不到有效投保證件,是不會給予資金支持的,等等這些環節都是緊密相扣的。這一系列的保證都是因為有政府在背后,做強有力的支持。顯然,就目前的形式來看,中國政府在建筑工程這個大項目上還沒有做到及格,從另外一個角度講,遵循內在本質的規律也是相當重要的。2.被保險人思想意識淡薄被保險人強調風險管理費屬于“額外開支”,徒勞無功反倒提升項目成本。持有那類思想在承包工程項目領域的項目涉及人員不在少數,其中建筑保險投保者不去積極尋找風險轉移,促使保險者和投保人無法進行交流,成為了其建筑保險體制實施的難題。作為建筑項目保險市場領域的客戶,被保險者追尋的是效用最優化,即通過極少的錢獲取巨大效用。由被保險者而言,建筑項目保險是合理的風險轉移方式。客戶認購保險的影響要素重點包含風險觀念、保險種類、強制管束力、風險涵蓋規模、保費成本。理性的被保險者必然通過極小的成本來獲取巨大效用,假使認購保險無法實現有效的成本涵蓋危機的效用時,客戶將放棄認購行為。因為被保險者對有效選取保險種類認識缺乏,常常無法實現被保險者所追尋的有效成本中的巨大效用,使得很多人放棄認購行為,長久以來造成被保險者思想觀念的膚淺。3.建筑工程保險險種不合理盡管國內建筑項目保險領域的發展已經持續30多年,且己有所建樹,然而險種簡單的問題始終產生于近些年的建筑項目保險市場中。全球單純型建筑項目保險險種重點包含自愿型以及強制性險種,后者包含:建筑項目一切險,崗位責任險等;前者是指依據自身觀念要求自由投保的基本保險,包含:全球物流險,政治危機保險等。然而在費率險種上,因為全球建筑項目保險處在絕對市場化態勢,因而建筑項目費率能依據建筑公司自身條件和保險單位規定費率,明確賠付義務和金額多少。而相對來說,國內單純型建筑項目保險險種當中只存在意外損害險,其歸屬于強制型保險范疇。但是,在保險范疇當中,意外損害險并非屬于建筑項目保險的界限,而是歸屬于人壽保險領域,全球雇主義務保險才是建筑項目保險界限中的人身意外損害險;國內自愿型保險重點包含:建筑項目一切險,物流險,汽車險,機械裝置險等,使人憂慮的除了建筑項目一切險以外,其余部分歸屬于商業保險界限。在費率險種上,本國在建筑項目一切險上的費率險種商品也無法同保險者自由約定,而是依據保險者提供的高、中、低費率險種商品進行抉擇,這還無形當中提升了被保險者投保的難度,減少了被保險者投保的主動性。4.保險人才的缺乏保險人才的不足已成為了保險領域迅速發展當中的栓桔部分。依據國外再保險咨詢和研究機構的信息顯示,直至2015年,國內保險領域從業者將由2010年的390多萬人飆升到1000多萬人。中國西南財經學院的分析預測顯示,直至2015年,國內保險管理者的需求將會超越5.7萬名,保險領域中計算人員的基本需求量將超越700名,而核對人才的基本需求量將高達1.2萬名。然而,直至2015年,設置保險課程的畢業生供給低于1.2萬名。國內保險業總體狀況也是那樣,更別說項目保險專項人才了。中國西南大學卓校長強調,近些年社會和大學里保險專項人才的培育與培訓體制還無法跟上發展的節奏,保險公司未能產生合理的人才意識。新階段、新形態下,不管從保險領域良好發展、增加業界核心競爭能力而言,還是從保險領域加速發展渠道轉變上而言,保險單位都必須構建合理的人才觀念,有益于保險人才的培養與教育。第三節 建筑工程保險險種選擇一、建筑工程一切險1.建筑工程一切險概述在建筑工程保險領域中,建筑工程一切險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保險險種之一,其保險范圍也將多樣化的建筑項目囊括了進來,將農業、工業、社會事業和特殊工程形態有效引入進來,并且對其所發生的一切意外進行保險賠償。在這一險種保險區間內,所有在該保險協議之內的保險財產形態均囊括在內,并且免除以為自然、意外情況所形成的損失,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2.建筑工程一切險險種選擇的基本背景(1)涵蓋面最廣、實用性極強建筑工程一切險險種作為建筑工程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涵蓋面廣、實用性強的重要特點。建筑項目一切險是指第3者責任險和物質資產保險為一體的全面型險種,還是國內最早興起的險種,并在建筑項目險中產生了無法替換的影響。建筑項目一切險承保于承保周期內由于生態破壞與意外事件帶來的物質資產虧損,及被保險者應擔當的由于項目建設工程問題而帶來的第3者(除了被保險者和保險者以外的第3者)財產虧損或者人身損害。涵蓋面通常為項目實體(暫時性和持久性建筑)與安裝項目(其中安裝項目造價小于整體造價的一半)、安全問題場地清理費用、工作現場現存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保險者的構筑物和建筑物、及第3者責任內容等歸屬于建筑項目一切險協議的保險標的范疇。(2)保險金額極大,保險費極高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用遠遠高于其他的保險險種,其中諸多表現標的物均有著十分龐大的保險金額,將諸多項目實體、場地管理費用、建筑工程相關權屬利益以及屬于被保險者的構筑物和建筑物、及第3者責任內容等囊括在內。隨著建筑工程規模和進展的快速推進,該保險的費用規模還會在不斷推進,將更多的財產和權屬利益納入其中,形成十分龐大的保險規模。以此為例,下表表示中保財產保險部門明確的建筑項目險費率。參考中保財險部門提供的建筑項目一切險費比率險種商品信息表能夠發現,假使以項目總價作為基數來取高費比率、中費比率、低費比率、保險比率間的差額是極大的。因而怎樣依據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術熟練度來選擇合理的費率險種,使得投保成本實現巨大效用是十分關鍵的。3.建筑工程一切險險種選擇研究思路在建筑工程的發展進程中,建筑工程險是保障建筑工程有效進行的關鍵所在,也是降低工程風險、優化工程建設效能、提升工程效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進行工程保險的科學、專業、正確選擇,方能夠為其全面打下堅實的基礎。怎樣使得建筑工程投保成本效用最優化?則就需要引入相關的計算模型進行建筑工程保險種類的選擇、保險費率的計算、附加險種的計算,進而獲得較為科學的工程保險投保計劃。險種選擇的步驟如下:(1)建筑工程保險險種類別的選擇通常是費率險種選擇重點處理的課題,參考中保財險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不管保險單位提供哪類費率險種商品,都大致分為3類:低費率商品與中費率商品,以及高費率商品。在此需要處理效用最優化的課題。效用最優化是指現實效用同預期效用差額極小便實現了效用最優化。建筑公司甲選取了低費比率險種商品,但極多的賠付,很顯然未能實現效用最優化。假使建筑公司乙選取了高費比率商品,但現實當中卻未能存在或僅僅出現了少許安全問題,未能實現效用最優化。對比這當中的差異就能發現,建筑公司本需要高費比率險種卻選取了低費比率險種,甲公司和乙公司不一樣的地方便是在自身項目開工環節中的安全問題出現次數和嚴重度。縱觀這一結果的出現與保險的選擇,自身公司在項目類型中的水平、技術熟練度則成為決定性的影響因素。因為保險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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