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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刑罰的種類: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法律文書還有法律特有的要求法律文書除了語言較為流暢,用詞基本準確,表達方式較為得當,無明顯語義模糊外,還有法律特有的要求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階級本質表現為三個方面:1我國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體現2我國社會主義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我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文書對于一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基本素質要求法律文書這門課程的考核要求是,培養和促進學生開展自主學習的能動性,全面檢驗學生對本課程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重點考察學生實際制作具體法律文書的能力和水平。明朝為什么會產生宦官專權?明朝的皇帝重用宦官,長此以往,宦官專權是必然的。法學基礎知識這門課程的重點是每一個部門法的基礎理論和制度,難點是如何把握掌握學習的范圍、尺度、深度。法理學的期末復習依據法理學的期末復習依據是文字教材、教學大綱。其他一切輔助資源是用來幫助學習、理解、加深記憶的,不能作為復習依據。教學大綱所列的知識點都在考試范圍之內。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一個大的知識點里可能包含若干小的知識點,在復習時一定要細致。法的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個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通過規定人們的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具有高度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等特點。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規定了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么,應當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從而為人們確立了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標準。概括性是指法律規范提供的行為標準是從各種具體行為中概括出來的一般尺度,而不是針對某一特定場合和特定主體的個別性指令。可預測性是指法律規范的內容具有穩定性,可以反復適用,人們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可以預先知曉自己和他人的行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范,這是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點之一。所謂“制定”,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原先并沒有某種行為規則,立法者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認可”則是指對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實際存在著某種行為規則(如習慣、道德等),國家以一定形式承認并且賦予其法律效力。可見,無論是法律規范的制定還是認可,都與國家權力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并且正是這一特點使得法律規范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和統一性,全社會必須人人遵守。3法的實現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任何社會規范的實現都要有一定保障機制。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違反了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時也要看到,國家機關強制措施的保障只是法的實現區別于其他行為規范的特點,而不是法律得以實現的必經途徑或惟一方式。4法規定了權利和義務。法律規范的核心內容是規定人們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正是通過規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當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的本質馬克思和恩格斯在歷史上第一次科學地揭示了法的本質。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頒布,以不同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法,故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國家機關以一定形式認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現為成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過判決創制的法,它雖然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判決,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將判例法視為與制定法相對應的一種法律淵源,也歸入不成文法。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一定不利后果的責任。法律責任的特點是:它與違法有不可分的聯系,違法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和根據;它體現了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它通常只能由有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組織予以認定;它是國家對違法行為實行法律制裁的根據。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護權利,懲罰違法行為,恢復被損害的法律秩序。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的規定,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社會關系,當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會動用強制力進行矯正或恢復。法律關系由三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內容。法治的概念法治就是指與民主相聯系的治國的原則和方略,或者說就是一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公民、社會組織和團體必須普遍守法的原則,即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不同于法制,它們是兩個概念。1法制是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簡稱,是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系統。法制主要包括(1)一國的法律規范系統;(2)一國的法律實踐;(3)法律意識。法制是與國家政權相伴而生的,任何國家政權都有法制。2法治則是治國的原則和方略,普遍的守法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是同政治民主相聯系的,與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個國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實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實行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治與依法治國實行社會主義法治,必然要求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報告對于依法治國的科學涵義作了全面系統闡述:“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具體來說,依法治國應該包括以下涵義:(1)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理所當然的是治理國家的主體。(2)依法治國的對象,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3)依法治國的依據,是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必須嚴格按照體現人民意志、集中群眾智慧和反映客觀規律的憲法和法律來進行。(4)依法治國的目標,是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法治化。(5)依法治國的方式,是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程序治理國家,確保依法治國沿著正確的方向進行。吳麗娟:回復:社會主義法治與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內容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是把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三者結合起來;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把依法治國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同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體說來,應該包含以下內容:(1)是具有人們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體現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富有時代精神和切實可行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的國家。(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監督制度,有著高素質的國家公務員、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人員,有著崇尚法治的人民群眾的國家。(3)是社會主義法律具有崇高的權威,立法機關依法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動,國家機構權力受到法律有效制約,公民權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實保障的國家。(4)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5)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為基本經濟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國家。憲法的概念作為法律形式的“憲法”,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根本大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憲法淵源是其外部表現形式,憲法規范是其實質內容。這種意義上的憲法,其內涵主要是指與一般普通法律相對應的根本法。憲法作為根本法,它處于一個國家統一和完整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憲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規必須依照憲法的規定產生,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法律、法規通過具體的制度來保障憲法的有效實施等等。另外,憲法也是一個國家實行法治的基礎,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在憲法得不到實施或者在違憲的狀態下是無法實行依法治國的。不突出憲法的權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過憲法來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的利益。憲法的基本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又稱為“主權在民原則”,是指國家的權力屬于人民,為人民所有,來源于人民。凡是制定憲法的國家,在憲法中無不明確確認和體現人民主權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基本人權原則最先在資產階級政治宣言中得到體現,如美國的獨立宣言。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如我國憲法第33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三)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結構形式也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與政體同屬國家形式。它指的是特定國家統治階級根據什么原則,采取何種形式,來劃分國家內部的組成以及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現代國家基本上有兩種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和聯邦制。單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區域構成的統一主權國家,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中央與地方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每個公民只有一個統一的國籍,國家整體是代表國家進行國家交往的唯一主體。而聯邦制是指國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組成的國家結構形式,其特征是除了有聯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有自己的憲法;公民既有聯邦的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剩余權(在二者之間歸屬不明的權力)歸屬于聯邦成員;等等。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這是我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民族狀況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基本權利與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義的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在權利體系中,基本權利具有重要地位,是由憲法規范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不可缺少的權利。從世界各國來看,一般都以憲法規范的形式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確認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實施。所以,基本權利往往被稱之為憲法權利,但更確切地說,應稱之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指憲法上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作出某種作為或作出某種不作為的基本責任。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公民。所謂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公民是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一般的、經常性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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