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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論文-淺談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幾點思考論文關鍵詞: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權利論文摘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創造性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政策法規,保障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充分實現,有利于促進農村民主建設進程,有利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擴大基層民主、保障農民當家作主的重大舉措,是廣大農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是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創新,并在整個農村的社會政治生活中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從歷屆村委會選舉的情況來看,有許多成功的經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實事求是地講,換屆工作中仍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有待我們深入思考并加以妥善解決。村民委員會選舉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一是部分村民委員會與黨支部關系不協調。實行村民直選以來,大多數村“兩委”班子能夠團結一心干事業聚精會神謀發展,但也有部分村出現了“兩委”關系不協調,工作“兩張皮”的現象,導致各自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和發展。雖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為村委會和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有關農村“兩委”職權的具體劃分和運行機制的規定過于原則化,職能劃分不明確,操作性不夠強,導致部分村支書、村主任各行其是,相互爭權。比如,一些新當選的村主任沒有當過干部,對村委會工作比較生疏,認為自己是村民選的,有權處理村里的任何事務,個人說了算,不愿意接受黨支部的領導,搞“獨立”。一些村支書習慣于個人說了算,不尊重村委會的自治地位,包辦代替本來屬于村委會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甚至認為村委會行使職權是在削弱黨的領導,因此處處為難村委會,給村委會主任小鞋穿,影響了工作的開展。二是民主選舉中的有關法律規定不易操作。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這一條件下推行的村民直選和村民自治還是初步的,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太細。雖然各地都出臺了選舉辦法等操作性規定,但也有不少局限性。有的規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操作要求,但沒有違背操作要求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的內涵模糊,理解上容易出現偏差等。這里僅列舉幾點:第一點,選舉中的“拉票”現象。既有正常、合理的拉票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痕跡的拉票行為,同時又有兩者兼之的拉票行為。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并加以妥善處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處理此類問題的法律依據顯得不足。第二點,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以認定。比如在選民登記中出現了對個別選民的漏登、誤登問題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怎樣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容易導致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煽風點火,借機滋事,給選舉工作帶來麻煩。第三點,候選人資格審查難以進行。對于這一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任職條件規定得又過于原則,致使一些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成為候選人。另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但在實際選舉過程中,容易出現一次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成員達不到規定的職數的現象,這樣選舉只得反復進行,直至達到規定職數為止。三是宗族派性和封建思想干擾村委會換屆選舉。經過歷次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實踐,廣大農民群眾切實受到了民主教育,民主意識大大增強,但由于農村特殊的社會環境和傳統文化的影響,農民群眾中仍然存在著較強的宗族觀念、封建思想和小農意識,派性爭斗和賄選現象時有發生。出現了部分群眾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往往從某種利益出發參加選舉,選親、選近、選鄰。同時,農村很多事情不是通過法律法規來解決,而是通過家族的影響來處理。由此導致大姓家族的代表出任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這幾乎成了一種普遍現象。因為大姓家族的人對村級事務的管理可以通過家族的影響力達到很多問題因為是自家內部問題而變得不成問題;而由小姓家族當村干部,即使在工作中做到了公平、公正,但如果觸及到了大家族的利益,就有可能使一些小問題變成大問題,大問題變成大難題。盡管這些現象并未形成“氣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四是村民委員會任期短而影響工作的連續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及時舉行換屆。”uJ而三年的任期對于村委會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來說,時間太短。任期較短容易造成部分新任干部沒有長遠目標,搞短期行為,甚至抱著“嘗嘗當干部的滋味”這樣一種態度,形成了“頭一年換、第二年干、第三年看”的不良現象,對各項工作造成很大影響。同時,任期過短又導致農村干部把大量的精力用在了換屆選舉、適應工作和謀求連任上,不能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再加上前任與后任之間工作不愿銜接銜接不好或無法銜接等原因,導致農村各項工作連續性差,甚至出現“斷檔”、“半拉子工程”,造成人、財、物的大量浪費。上述問題是村委會選舉中的一些亟需解決和規范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村委會直選,而且對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影響。如何依法科學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使村民選舉健康進行,真正還權于民,實現依法自治。結合農村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建議。一、關于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問題。黨支部和村委會關系不協調,是目前換屆選舉后出現的一個新問題也是一個難題,有些地方已經影響了農村工作的順利開展。實踐證明,正確處理好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是當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必須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uJ。這一規定,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加強黨的領導同實行村民自治的關系。村黨支部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委會是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村民自治,就是由農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真正當家做主。但這種自治,決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自己說了算”而是在黨的領導下的自治,是在憲法和法律規范內的自治。如果以自治為由拒不接受黨的領導,村民自治就會走到邪路上去。因此,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必須自覺地、主動地接受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同時,黨支部也要努力適應新形勢,不斷改進領導方法工作作風和活動方式,把加強黨的領導同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結合起來,支持村委會依法開展工作,落實“四項民主”,還權于民,保證村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二、關于農村的宗族派性問題。農村民主的真正實現,主要表現在廣大村民能夠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管理對象轉變為權力的主人,能夠自覺地去監督權力的運作運用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傳統封建思想影響和農村各種矛盾的纏繞,加之農民的整體素質比較低,一些農村宗族觀念的束縛仍然比較嚴重。因此,要在農村搞好村委會選舉,實現村民自治,關鍵是引導農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首先,要大力加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農民的民主法制觀念,使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從而擺脫宗族派性勢力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和束縛,在正確的民主意識引導下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逐步提高其當家做主的意識和能力。其次,要引導教育村民樹立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意識。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凡是享有法定權利的人,同時也必須履行義務。如果只講權利,不講義務,也就失去了行使權利的前提,最終也不會享受到應有的權利。基于這一基本原則,引導教育村民無論在村委直選,還是在自治過程中,都要正確行使自己的贊成權和否決權,充分體現個人的正確意愿,而不能受宗族派性的影響,放棄或濫用自己的民主權利。三、關于克服任期短造成工作連續性差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有兩方面的工作要做。首先,建議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修正,將農村干部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為農村干部安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其次,要加強村委會成員的培訓教育,提高村委會成員的綜合素質。村委會換屆選舉并不是選出新一屆村委會就萬事大吉了,應緊密聯系實際,圍繞農村干部在思想觀念、工作方式、工作作風、政策法律水平、領導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培訓,增強他們的群眾觀點和民主法制觀念,促使農村干部在思想意識和工作方式上實現“三個轉變”:在與農民關系的定位上,實現由“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轉變,擺正主人和公仆的關系,牢記村委會只是代表群眾管理村務的,而真正當家做主的應該是群眾,真正做到讓農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和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在工作職責的定位上,實現由“管民治民”向服務人民的轉變擺正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摒棄那種當干部就高人一等、就有權管人的落后意識,真正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作為自己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對待個人的進退;在工作方式上,實現由行政命令向同群眾商量的轉變,處理村政村務中,以平等的態度對待群眾,充分尊重群眾的意愿,遇事多與群眾溝通,即使發生矛盾和問題,也應多做教育和疏導工作,善于用發展的眼光正確處理新形勢下遇到的新問題。四、關于完善民主選舉法律法規的問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都是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中不斷完善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在實踐和發展中不斷健全和完善。一是要加強民主選舉制度的研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對民主選舉實踐中出現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查研究,從農村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和法律的完備性、實效性出發,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提供事實依據。二是做好法律條文的解釋工作。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穩定性,又加上農村各階層利益的不斷調整和發展變化,除了部分法律條文應適時予以充實調整外,大量工作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解決,進一步協調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關系。當前,應重點對選舉有效性的認定、候選人資格審查與任職條件的處理等一些實質性的內容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同時,應針對目前民主選舉中不宜操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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