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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主制度論文-總統制,議會制及其他從七十年代中葉以來,一股民主化的浪潮席卷著這個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區:先是南歐,接著拉美,再次東亞、東歐和前蘇聯,最后是南非。這一空前的制度變遷激發了政治學家對民主制度的類型進行深入研究的興趣。關於總統制與議會制在鞏固民主的制度方面的優劣的大論戰,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發生的。非政治學專業的讀者也許認為研究制度類型是政治學家天經地義的工作。但是,西方政治學,特別是美國政治學的發展,走過一段曲折的道路。本世紀初的政治學,十分注重對於制度的描述與分析;但五十年代以後,政治學界發生了所謂行為主義革命,對制度的描述分析讓位于對政治行為一一沖突、聯盟、投票等一一的研究。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新制度主義的興起:才在更高階段上恢復了政治學對制度類型的傳統關注。劃分民主制度的類型,自然可以有多種可能的方式??梢詮恼h制度上劃分,如兩黨制和多黨制;可以從投票制度上劃分,如單一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等等。本文從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之間的關系方面劃分民主制度,即分為總統制與議會制兩大理想類型:(如下圖所示)議會制: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依賴1.最高行政權力必須受到議會中的多數支持,議會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長官倒臺.2.最高行政長官有解散議會、舉行新選舉的能力.總統制: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獨立1.立法機構有其固定的選舉基礎,構成其自身合法性的來源.2.最高行政權力亦有其獨立的選舉基礎,構成其自身合法性的來源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民主制度不全如這兩大理想類型那麼純粹。本文將分析到半總統制等混合型。但是,從理想類型開始分析,有助于我們將注意力聚焦到最關鍵的制度特征上。特別是,議會制的理想類型是英國議會制的一個合理近似;總統制的理想類型是美國總統制的一個合理近似。這就給我們以更多的理由從理想類型開始分析。本文將首先分兩節介紹西方學者近年來對議會制和總統制的優劣的分析;然後,第四節將指出這些西方學者觀點的不足之處:提出路徑相關的政治制度演化觀;第五節將以總統制與議會制的選擇為例,探討民主制度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以期加深我們對民主理論的認識。二、議會制相當一批政治學家,認為議會制是新近民主化國家的適當選擇。耶魯大學的林茲(JuanLinz)教授是這一派觀點的主要代表者之一。他明確認為,議會制比總統制更有利于導向穩定的民主。其原因是總統制有如下基本弱點:合法性二元化由于在總統制下,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獨立,即各自有獨立的選舉基礎,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礎的二元化。具體來說,當總統和國會多數發生分歧時,沒有一個民主原則可以決定誰更代表民意。(Linz,1992,p.10)這常常是引發軍人于政從而解決相持不下局面的原困。拉丁美洲的不同軍人政權就是這樣緣起的。照林茲看來,合法性二元化所帶來的總統制民主的不穩定性問題:促使巴西等國近年來試圖舉行公民投票,從總統制轉到議會制。後者具有合法性一元化的特點,即最高行政長官(首相或總理)是由議會產生,而不是獨立選舉之給果,從而保證了民主制度的穩定性。合法性二元化的另一弊病,是容易造成總統的事實上的專權。林茲引用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對此問題的分析。馬克思指出,法蘭西第二共和國議會的750名成員是不同政黨、地區的選舉產生的代表,而路易波拿巴是全體選民選舉產生的總統,這就給後者提供了聲稱更有普遍代表性的口實(盡管事實上的得票數可能遠遠不足半數)。近來,俄國總統葉利欽和議會的沖突,最終以血洗議會而告終,也是葉利欽聲稱比議員更有代表性的惡果之一??傊?,合法性二元化,在林茲看來:造成了民主不穩定、特別是總統專權的弊病。固定任期的剛性總統制的另一弊病,是林茲所謂的總統任期的剛性:一選四年或六年不變。相反,在議會制下,總理可以隨時被議會多數黨所換,如撒切爾夫人未到議會大選期就下了臺。這就給議會制提供了靈活性。這一靈活性有兩方面:一是容易更換不稱職的行政首腦,二是容易長期留任有經驗有能力的行政首腦,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約束。只要議會多數黨支持某一行政首腦,他或她可以長期干下去??偨y選舉的零和性林茲認為總統制還具有一大弊病,即總統選舉具有零和博弈的特點。所謂零和博弈,即一方全勝意味著另一方全敗??偨y固定任期的剛性,更加劇了總統選舉敗方的心理壓力。在新的民主制度剛建立不久的時候,總統選舉昀零和博弈特性,更容易導致敗方在民主博弈規則之外去另尋出路。相反,議會制選舉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點,一方勝不意味著其他方全敗。林茲解釋道:雖然議會選舉也可能產生一個黨的絕對多數,怛更多情況是多個黨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議席。權力分亭和結盟是相當普遍的。(Linz,1992,p.123)這就使得敗方不至于全敗而走到民主體制之外去。這一議會制優點根本上還是來自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的相互依賴:因為在議會制下,最高行政首腦必須得到立法機構中多數的信任才能生存,故他或她必須尋求多數支持和給盟,這就造成了各方的非零和博弈即使行政首腦在議會制下未能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他或她可以通過憲法手段一一解散議會,重新大選來解決爭端;而不必像總統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總統與國會的矛盾死結無法通過民主程序解決,因雙方都有獨立的合法性來源。總之,與總統制的合法性二元化、固定任期剛性和選舉零和性相對,議會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任期靈活性和選舉非零和性,這些特點使得議會制在民主轉型中更有利于新民主體制的鞏固,因為議會制導致行政首腦必須尋求多數支持并具有解決合法性爭端的民主程序。哥倫比亞大學的Alfredstepan教授十分支持林茲關于議會制優越性的論點。他進一步做了統計研究,試圖說明林茲的論點。他首先排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24個會員國,因為新興民主化浪潮發生在這24個發達工業化國家之外。然後,他統計出從19刀到1989年間,共有38個國家至少試驗過一年的民主政體。這38個國家中又有18個從1980年到1989年間一直保持民主政體。他用下圖說明在這38個國家中,議會制比總統制更易使民主鞏固,即民主生存率在議會制下(65)高於在總統制下(20)。Stepan進一步統計了從1973到1987年間新興民主化國家實行議會制或總統制的年數之和,特別是其中行政首腦享有立法機構多數支持的年數,如下表所示(略):Stepan認為此表支持了Linz關於議會制下行政首腦必須尋求立法機構多數支持的結論。他進一步解釋道:在議會制下,參加統洽聯盟的小政黨是政府中的制度化的成員,他們不僅能夠爭取到部長的席位:而且常常被指定到部長的位置。結盟的各方都有合作的動機,如果他們不希望此屆政府倒臺的話。這種情形下,在立法機構中有4個或6個政黨的議會民主可以運轉得相當好。但在總統制下,合作的動機大大減少了。總統的辦公室是不可分割的。盡管總統也可能選非本黨成員進入內閣,但非本黨成員不是作為聯盟政黨的代表而作為個人加入內閣的。因此,如果總統的黨在國會中只有少於10的席位如巴西的情形),他仍然可以長期(在任期內)統治。(Stepan,1992,p.15)綜上所述,林茲和stepan等學者,從理論和統計研究出發,得出了議會制優於總統制(特別是在新興民主國家中)的結論。當然,這一結論所遇到的明顯挑戰是美國的總統制。許多學者,包括林茲和stepan本人在內,都承認美國是世界上歷時最長最穩定的民主制國家:但美國一直就是總統制。為了自圓其說,林茲等人訴諸一種美國例外論,即認為美國社會意識形態居中,多數人不左不右,故合法性二元化等總統制的一般弊病在美國并未造成大問題;反之,新興民主國家中社會經濟矛盾激烈,總統制的二元合法性、固定任期和零和選舉很易導致新生民主政體死於搖籃之中。三、總統制另外一批政治學家,以加大學的MatthewSobergShugart和JohnCarev為代表,主張總統制具有議會制所不具備的下述優點,從而更適於民主轉型中的制度選擇。事後可追究性主張總統制優越的學者認為,民主政體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選民對行政首腦的事後可追究性,即所謂向后看的投票(retrospectivevoting);而選民在總統制下比在議會制下更具有對行政首腦的事後可追究性。這是因為總統具有固定任期,不像議會制下兩次大選之間行政首腦經常更換,從而使選民有明確的事后追究對象同時,總統制下的立法機構議員,由于有與行政首腦的相互獨立性,也比在議會制下容易被選民事後追究事前可辨識性與事後可追究性相平行,選民在總統制下對于行政首腦有較大的事前可辨識性。有些學者對於事前可辨識性進行了定量指標研究,將可辨識性定於0和、之間。1在此意味著行政首腦職位100可在選民投票時被(事前辨識,即選民們知道自己在把其麼人選到甚麼行政職位上。顯然,總統制的事前可辨識性接近於1,而議會制的事前可辨識性只有039,這意味著超過半數的情形下選民不知自己在選其麼行政首腦(Shugart和Carey,p45)相互制約事情總有正、反兩面??偨y制的批評者強調合法性二元化造成行政與立法兩家扯皮、僵持不下的死胡同;但總統制的支持者指出,正是合法性二元化使得立法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構的干預。在總統所屬的政黨也擁有立法機構的多數席位時,合法性二元化不會造成扯皮,而是促進立法與行政機構之間的相互制釣。相反,議會制下的多數黨往往反倒不能制的本黨組成的行政機構,因為多數黨議員不愿使本黨政府倒臺,從而常常被行政機構牽看走。更大的民主性支持總統制的另一個論點,是強調它具有比議會制更大的民主性。其原因是,在總統制下基層群眾有可能越過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選擇行政首長。如果像在議會制下那樣,民眾只能通過其代表間接選擇行政長官,則很難避免中間層(代表)的保守性,從而基層民眾的意愿往往不能夠上達到行政機構。仲裁人角色由於總統有固定任期,支持總統制者就認為總統可以充當不同政黨沖突的仲裁人角色,持這種意見的人推論,既然總統任期固定:他往往到時不得不讓步妥協,否則其麼也干不成。半總統制可集總統制與議會制精華之大成支持總統的最後一個論點,是訴諸於法國政治學家MauriceDuverger的半總統制概念。嚴格說來,半總統制是介於總統制與議會制之間的制度類型。怛強調總統制的主要特征是二元合法性的學者,把半總統制劃得靠近總統制。故半總統制的優點可以補總統制之不足。根據Duverger定義,半總統制有以下三點特徵:1,總統由公眾直接選舉產生;2總統享有相當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權力;3同時存在看總理和內閣:履行行政職權,并受議會信任票的制的。由此可見,半總統制涉及兩個二元合法性:一方面是總統制下的立法與行政首腦的二元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行政首腦機構之內的二元合法性一一一即總統與總理的二元合法性。在豐總統制干,當總統所屬的黨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時,該體制實與總統制無別;但當總統所屬的黨及其聯盟不占議會中多數時,總統則必須任命一個反對黨的總理,正如法國總統密特朗1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組成反對黨政府一樣。這樣,半總統制實際上緩和了總統制的任期固定剛性的缺點。當然,反對半總統制、支持議會制的人,認為總統與總理之間的二元合法性將造成所謂同居的危機。他們認為,密特朗與希拉克之間相互拆臺:結果甚麼也干不成。支持半總統制的人反駁道,這種行政首腦機構內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過給總統訴諸全民公決(referendum)的權力來解決。例如,法國戴高樂總統於1961年不顧議會反對,訴諸全民公決,通過了在阿爾及利亞建立臨時政府的決定。此後,在1961年至1969年閑,戴高樂6次訴諸全民公決,直至第6次公決結果反對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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