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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明分析 證據:1、身份證或工作證;2、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底卡;3、醫院的出生證明;4、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5、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6、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親屬證詞;7、司法精神病鑒定;8、家族遺傳病史調查,如其近親屬的證詞。 生活中經常會聽到搶劫這個詞,但是由于大家對于法律知識不是很清楚,以至于讓犯人逃之夭夭,在外面為虎作倀。今天我們就來介紹下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明。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此類案件的證據要求是:一、關于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要求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關于搶劫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一)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二)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三)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四)入學、參加工作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親友證言;(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其親友證言;(七)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八)家族遺傳病史調查,如近親屬證言,以及其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為是否正常的證言。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該注意: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認定符合審查起訴標準的,在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此外,辦案人員要注意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跡,并區別其材料的真偽,查實來源是否合法。二、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關于搶劫犯罪的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有:(一)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在制定訊問提綱時注意:1、實施行為有無計劃,計劃的具體內容是什么:2、實施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危害社會后果的認識程度、主觀能動程度;3、共同實施犯罪的要訊問計劃分工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以及各人實施的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4、在無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單獨犯罪案件中,訊問對具體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無事先或事中達到共識,有無不同意見和反對者,對未表示同意者要側重訊問其在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后的行為,以考察其態度,確定其主觀動機;5、對轉化型犯罪應訊問其當場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動機;6、在有殺死、傷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詳細訊問其殺、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完成前、后還是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還是為搶劫完成后而殺人滅口。(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心理態度的間接證據以印證犯罪: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要問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中的言語及行為,及其后果,以證明其犯罪的主觀故意;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贓物出讓、出借、出賣的書證,如借據等;相應的受讓人、借款人、買受人的證人證言及提取的贓物,以證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3、和計劃分工具體內容有關的其他證據(1)如證明準備犯罪工具的場所或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計劃的內容準備工具、踩點,進一步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2)提取的物證如刀具等,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證明:(一)作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二)對于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三)搶劫中殺死或傷害被害人,是否具備各自獨立的兩個犯罪構成的故意,即區別是否應定搶劫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兩罪,以數罪并罰。(四)如是轉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須具有轉化前犯罪,即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外,還必須具備轉化的主觀動機,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五)對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應注意證明是否存在其中個別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體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體案件系個別犯罪嫌疑人在單獨犯罪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特別是共同盜竊、詐騙、搶奪犯罪的轉化型搶劫犯罪,要區別是個別轉化還是共同轉化。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司法實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為避重就輕、逃避征罰,在供述中互相推諉。為全面正確地認定犯罪、打擊犯罪,就要對上述的各類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在能夠調取的情況下盡可能調取,以全面地來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觀犯罪故意的心理態度。以準確地打擊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機,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三、關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要求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犯罪的客觀方面應具備的證據及證據要求:(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應涉及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何種方法進行搶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種作案工具、傷害他人身體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脅的內容,如是搶奪犯罪,要訊問有無隨身攜帶兇器;各犯罪嫌疑人的體貌、衣著特征。(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如被害人親屬、路遇的熟人、發現被害人并報案的證人等用以證明: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中涉及的內容;2、在案發時間內被害人攜帶的財物種類、特征、價值,以及發現被害人并報案的證人證言;3、被害人告知證人有關案情的內容。(三)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及相應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如所搶劫的財物、隨身攜帶的兇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藥及下了藥的飲料等。(四)物證及其附著物的檢驗、鑒定結論,如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藥物鑒定。(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1、制造、提供刀具、槍支、麻醉藥物、手套等物的證人或同案犯的言詞證據;2、上述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認筆錄;3、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六)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包括搶劫現場、犯罪工具準備、丟棄的現場、提取物證現場。(七)尸檢報告、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征與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八)醫院病歷資料如x光片、手術記錄、護理記錄。用以證明尸檢報告、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九)主治醫生、護士等醫護人員證言及檢察機關對尸檢報告、傷情鑒定所作文證審查。以證明暴力行為與死亡、傷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查明搶救及時與否、措施是否得當、死亡或重傷后果與搶救不及時是否有直接關系。(十)書證。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車、船、飛機票、旅社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如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旅社服務員的證言及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殺害、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關于搶劫犯罪客觀方面加重犯罪情節應具備的證據及其證明要求:(一)入戶搶劫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及要求。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被害人陳述。證明被侵入的場所具有“戶”的特征;2、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應確定以下內容:(1)現場被侵入或破壞的痕跡,如破壞的門、窗、鎖、家具、家電等;(2)犯罪嫌疑人遺落在現場的物證、痕跡;(3)現場應有證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電、衣物、炊具等。3、現場提取的以上物證及其辨認筆錄;4、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鑒定,如腳印、指紋;5、鄰居或親友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況。以上證據的證明要求以達到相應司法解釋要求為準。(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以下證據:1、交通主管部門核準交通工具從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證件,如準營證、路線牌等;2、該交通工具出廠時的原始資料或復印件,生產廠家出具的證明,證明核準載客量;3、出售給乘客的車票、附加人身保險等各種票證;4、臨時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應有出租、出借雙方的證人證言,書面出借、出租合同;5、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證痕跡,如刀具、槍支、彈頭及相關的提取筆錄和辨認筆錄、檢驗結論;6、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用以確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跡;7、司機、乘務人員和乘客及其他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系在正在進行公共交通運輸的交通工具上,針對該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對象進行的搶劫。該交通工具上是一人還是多人,搶劫的是一人還是多人,不影響該項情節的認定,但搶劫的對象應是不特定的。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如針對的是某一特定對象,如一直跟蹤上車的銀行提款人,與其有仇而蓄意報復的人等,而非針對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對象則不應認定為該項情節。因此還應注意提取以下證據:1、 在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內容:(1)搶劫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有無此方面內容的對話。(2)搶劫行為針對的對象、目標是否明確而惟一。(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跟蹤路線特征的描述。2、書證:如銀行取款的憑證。(三)持槍搶劫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1、犯罪嫌疑人供述槍彈來源,所持槍支的槍號、制式、特征,槍支作案前、中、后使用情況及造成的后果;2、 被害人陳述槍支傷害的過程;3、 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4、物證。包括槍支、彈藥等;5、痕跡檢驗,包括同一案件中槍支與子彈、彈頭、彈殼的同一鑒定,不同案件中槍支與槍支、槍支與子彈、彈頭、彈殼的同一鑒定;6、槍支殺傷力鑒定;7、被害人傷情檢驗、尸檢報告,證明致傷、致死原因;8、證人證言、包括作案前、中、后該槍的使用情況如有無用于打靶、保養情況、部件完好情況等;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槍支提供者等證人對槍支的辨認筆錄。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用于搶劫的槍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即必須具有殺傷力。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適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對該情節的認定,在上述證據的基礎上應區別三種不同情況,確定三種不同的證據要求。1、 案發后提取槍支,必須作殺傷力鑒定;2、案發后未能提取槍支,無法作殺傷力鑒定,但在作案時使用了槍支的,可從被害人的傷情、車輛或其他物體彈洞、彈殼的鑒定等加以印證;3、案發后未能提取槍支作殺傷力鑒定,同時,作案時槍支未曾使用,殺傷力的問題必須通過間接證據鎖定,如作案前后槍支的使用、保養情況、部件的完好情況,如通過此方法不能確認殺傷力,則不能認定為持槍搶劫的加重情節。(四)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1、書證,即中國人民銀行規范文件及核發的營業執照。證明被害單位具有相應身份,符合客體的對象特征;2、 被害單位財產損失的清單,案發當日入庫單、庫存現金財務的憑證;3、該金融機構營業人員、被害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所搶劫的對象應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允許從事金融業務范圍內的公有財產。(五)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1、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應重點訊(詢)問上一次搶劫與下一次搶劫的時間,兩者之間是否具有一個較明顯的截至開始階段,注意劃清與連續犯罪的區別。如出于一個故意,在同一天晚上同一地點連續搶劫多輛過路汽車,應視為一次犯罪;2、公安機關接到報案記錄、相應的通話單;3、其他證明搶劫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準的證據。(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在前已作闡述。(七)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1、言詞證據,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其他證人證言應涉及以下內容:(1)犯罪嫌疑人搶劫中有無穿著軍警制服;(2)有無出示軍警證件:(3)有無使用軍警車輛及其他軍警器材;(4)搶劫中有無表明自己的身份。2、書證、物證,如假證件、制服、車輛及其牌照。3、其他證據:部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真偽的證明材料。(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構成搶劫犯罪該項加重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1、上述物資保管部門、運輸部門、接收部門出具的該物資用途的證明材料;2、物證,如收繳的贓物;3、書證、貨物發運單、贓物上的用途標志等。四、關于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復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志。搶劫犯罪客體方面應具備的證據主要有:(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1、戶籍證明、身份證;2、親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尸筆錄;3、物證,如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4、親友對該類物品的辨認筆錄;5、對尸源不清,無法辨認的尸體所作的dna鑒定;6、尸檢報告、傷情鑒定;7、被害人及其親友對被害人被傷害前后的身體健康狀況如勞動能力、智力狀況后遺癥等的證言。(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1、被害人對該項財物擁有合法權利及證明該物價值、購買時間的證據,如購物發票、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2、證明被搶財物特征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如能證明被搶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駕駛證,證明手機入網號的相應包裝盒附屬證明等,證明被搶物品的隱蔽特征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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