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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普速鐵路部分)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普速鐵路部分) 2014年7月·北 京1目 錄總 則0第一編 技術設備1第一章 基本要求1基建、制造及其驗收交接1限界、安全保護區2養護維修及檢查4救援設備5災害防護5行車安全監測設備6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隧道8一般要求8鐵路線路8線路平面及縱斷面9路 基9橋隧建(構)筑物10軌 道11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13安全線及避難線14防護柵欄14聲 屏 障14第三章 信號、通信16一般要求16信 號16聯 鎖
2、19閉 塞20列車調度指揮系統、調度集中系統20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21CTCS-2級列控系統22信號集中監測系統24駝峰信號24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通知25通 信25承 載 網25業 務 網26支 撐 網27信號、通信線路及其他27第四章 鐵路信息系統29第五章 車站及樞紐31站場設備31客運設備32貨運設備32第六章 機車車輛34機車設備34機 車34車輛設備36車 輛37動車組設備38動 車 組38自輪運轉特種設備39第七章 供電、給水40牽引供電40電力、給水42第八章 房屋建筑44第九章 鐵路用地45第二編 行車組織46第十章 基本要求46行車組織原則46行車
3、指揮47車站技術管理50對行車有關人員的要求52第十一章 編組列車54一般要求54列車中車輛的編掛55列尾裝置的摘掛及運用55列車中機車的編掛56機車車輛重量及長度57列車制動限速及其編組要求62列車中車輛的連掛69列車中的車輛檢查及修理70第十二章 調車工作76一般要求76領導及指揮76計劃及準備77調車作業78在正線、到發線上的作業81機車車輛的停留82第十三章 行車閉塞83一般要求83自動閉塞84自動站間閉塞85半自動閉塞86電話閉塞86電話中斷時的行車87第十四章 列車運行89一般要求89接車與發車94列車被迫停車后的處理98救援列車的開行101施工及路用列車的開行101輕型車輛及小車
4、的使用110固定行車設備檢修及故障處理111第三編 信號顯示113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113第十六章 固定信號116色燈信號機116臂板信號機130機車信號機133第十七章 移動信號及手信號138移動信號138響墩及火炬信號139無線調車燈顯信號140手信號140第十八章 信號表示器及標志151信號表示器151線路標志及信號標志156線路安全保護標志165列車標志166第十九章 聽覺信號169附圖1 客貨共線鐵路建筑限界1721. v160 km/h客貨共線鐵路建筑限界1722. v160 km/h客貨共線鐵路建筑限界1753. 雙層集裝箱運輸裝載限界及雙層集裝箱運輸鐵路建筑限界176附圖2 客
5、貨共線鐵路機車車輛限界179附件1 路票181附件2 綠色許可證181附件3 紅色許可證182附件4 調度命令182附件5 出站/跟蹤調車通知書183附件6 輕型車輛使用書183附件7 調度命令登記簿184附件8 書面通知185附件9 半自動閉塞發車進路通知書185附件10 鐵路車輛編組隔離表186縮寫詞對照表187計量單位符號188III總 則鐵路是國民經濟大動脈、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大眾化交通工具,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運輸方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至關重要。鐵路運輸具有高度集中的特點,各工作環節須緊密聯系、協同配合。為加強中國鐵路總公司(簡稱鐵
6、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確保國家鐵路安全正點、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等制定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國家鐵路。本規程包括高速鐵路和普速鐵路兩部分,本部分為普速鐵路部分,適用于200 km/h以下的鐵路(僅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除外)。本規程是國家鐵路技術管理的基本規章,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技術管理文件等,都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在鐵路總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員都不得違反本規程的規定。國家鐵路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以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保證安全生產。各單位對遵守本規程成績突出者,應予表揚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對違反者,應視其違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質、情節及后果,給予教育、處分。第一編 技術設備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驗收交接第1條 鐵路的基本建設、產品制造應綜合配套,保證質量,采用系統集成技術,實現各子系統頂層協調統一,采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設備,實現技術設備標準化、系列化、模塊化、信息化,不斷提高運輸能力。第2條 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并充分聽取建設單位、使用部門的意見。設計文件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第3條 工程施工須
8、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加強環境保護,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涉及營業線施工時,須按鐵路總公司規定程序審批,且必須保證行車安全,減少對運輸的影響。第4條 新建工程竣工后,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并進行安全評估。改建工程竣工后,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檢查竣工文件和技術設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設施必須有明確的質量保證期。如運輸生產急需,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第5條 鐵路
9、基本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節能、水土保持、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安全防護、公共安全等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6條 鐵路重要產品須按有關規定,執行行政許可、產品認證等鐵路產品準入制度。第7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進入鐵路的產品質量,建立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和質量問題追究制度。質量抽查不合格或實行準入管理但未獲得相關資質的產品,不得在鐵路使用。制造、檢修的機車車輛及其重要配件須經鐵路總公司指派的監造機構監造,符合要求后,方準交付使用。第8條 新設備(包括改造后的設備)投入使用前須有操作規程、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與管理細則,經過技術測驗合格
10、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可使用。第9條 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牽引供電、電力、信息、安全、給水、房建等技術設備,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文件及技術履歷等有關資料。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第10條 機車車輛等技術設備須有鐵路總公司統一規定的標記。隱蔽的建(構)筑物及設備須在地面上設有標志。第11條 機車、客車、動車組等主要設備的報廢、調撥及其重大改變須經鐵路總公司批準。貨車按鐵路總公司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第12條 高原鐵路應考慮高寒缺氧特點,為旅客和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救助設施,應采用高可靠、少維修、遠程監控的運輸設備。第13條 對
11、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設備,應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或更換。限界、安全保護區第14條 一切建(構)筑物、設備,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范圍。客貨共線鐵路建筑限界見附圖1。在設計建(構)筑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距離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拓浌簿€鐵路機車車輛限界見附圖2。第15條 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最小距離規定如下:1.直線部分直線部分鐵路線間距見第1表。第1表 鐵路線間距序號名 稱線間最小距離(mm)1區間雙線v120 km/h4
12、000120 km/hv160 km/h4 200160 km/hv200 km/h4 4002三線及四線區間的第二線與第三線5 3003站內正線5 0004站內正線與相鄰到發線無列檢作業5 000有列檢作業或上水作業v120 km/h一 般5 500改建特別困難5 000120 km/hv160 km/h一 般6 000改建特別困難5 500160 km/hv200 km/h一 般6 500改建特別困難5 5005到發線間或到發線與其他線5 0006站內線間設有高柱信號機時,相鄰兩線(含正線)均需通行超限貨物列車5 3007站內線間設有高柱信號機時,相鄰兩線(含正線)只有一條通行超限貨物列車
13、5 0008牽出線與其相鄰線調車作業繁忙車站6 500改建困難或僅辦理摘掛取送作業5 000注:線間有建(構)筑物或有影響限界的設施,最小線間距按建筑限界計算確定。既有線列車最高運行速度提速到140160 km/h時,可保持4 m線間距。站內正線須保證能通過超限貨物列車。此外,在編組站、區段站及區段內選定的三至五個中間站上,單線鐵路應另有一條線路,雙線鐵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條線路,須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2.曲線部分曲線地段的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和線間設施(含站臺邊緣)至線路中心線的最小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本規程附圖1規定的v160 km/h客貨共線鐵路的曲線上建筑限界加寬辦法計算確定。第1
14、6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按規定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置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防護樁等防護設施。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各種建(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外、影響范圍內進行影響鐵路線路安全穩定的作業時,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第17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
15、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養護維修及檢查第18條 鐵路技術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應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專業化、信息化,落實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并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檢修項目和檢修周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設備質量?;A設施實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預防性計劃修、專業化集中修制度。第19條 鐵路技術設備應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設備變化規律、季節特點,安排設備檢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和使用期限,并經檢驗合格后,方準交付運用。第20條 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置檢修、試驗設備(包括檢查車、試驗車)、運輸
16、工具、必要的生產輔助車間和生產房屋,并應儲備定量的器材和備品,以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器材和備品動用后,應及時補齊。對各種機械設備應制定相應的檢修、保養范圍及安全操作規程。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保持其良好狀態。第21條 鐵路技術設備,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管理的部門經常檢查、周期維修外,鐵路局還應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定期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辦法由鐵路局規定。固定行車設備定期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的檢查結果記入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危及行車安全的,須立即采取措施;當時不能解決的,要安排計劃,限期完成,并進行復查;需要上級解決的,要按程序上報。
17、第22條 鐵路局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組織專項檢查。其中:1.對重要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復測、限界檢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術復雜及重要的橋梁、隧道檢定,其他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復測、限界檢查,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對其他橋梁、隧道檢定,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對駝峰及調車場線路溜放縱斷面復測,每五年不少于一次。2.登乘機車、動車組列車或其他旅客列車尾部對線路全面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對干線地面信號、機車信號、軌道電路設備和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等的運用狀態,每月檢查一次;場強覆蓋每季度檢查一次。登乘機車檢查信號顯示距離、機車信號顯示狀態及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運用質量,每月不少于一次。4.對接觸網狀態
18、,每月檢查一次;對接觸網設備限界檢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對其他供電設備定期檢查。5.對為客貨運服務的建(構)筑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客運服務設備每年春運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鐵路局根據需要可加密檢查或隨時檢查。鐵路總公司專業技術機構根據線路的年通過總重、線路允許速度,使用專用設備定期對主要線路進行軌道、通信信號、接觸網檢查和鋼軌探傷。救援設備第23條 在鐵路總公司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搶修車,配備應急通信設備,并處于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根據運輸生產需要,鐵路局應在無救援列車的編組站、區段站和二等以上車站成立事故救
19、援隊,配備簡易起復設備和工具。鐵路總公司、鐵路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建設應急平臺,配備相應的應急指揮設施和通信等設備,確保事故現場的圖像、話音及數據在規定的時限內傳送至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機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上均應備有復軌器和鐵鞋(止輪器)。動車組應配備止輪器(鐵鞋)、緊急用渡板、應急梯、過渡車鉤和專用風管。救援列車停留線,原則上應設在兩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車出動的段管線(站線)上。救援列車基地應配備生產、生活、培訓設施設備。災害防護第24條 鐵路局應根據歷年降雨、洪水規律和當年的氣候趨勢預測,發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預案,汛期前進行防洪檢查處理,組織有關部門對沿線危樹、危石進行檢查,完成防洪工程和
20、預搶工程,儲備足夠的搶險料具及機具,組織搶修隊伍并進行演練,依靠當地政府建立群眾性的防洪組織。加強雨中和雨后的檢查,嚴格執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強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點處所監護制度。對于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有條件時可安裝自動報警裝置。對水流量大、河床不穩定的橋梁,要設置必要的監測儀器,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梁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采取預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須將防洪重點處所抄送相鄰相關鐵路局。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盡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設備修復后,須達到規定標準。加強對電子電氣設備的雷電防護及電磁兼容防護工作,逐步建立雷電預警系統,減少或防止雷電等自然災
21、害對設備的影響。第25條 對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準備。鐵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培訓,并按規定做好防寒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發放工作;2.對鐵路技術設備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并根據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做好易凍設備、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設備,組織好除冰雪隊伍。第26條 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調度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生產車間、作業人員間休室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設備。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置涼棚。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藥物,并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設備進行檢查、
22、整修。第27條 有旅客或工作人員的機車車輛內,均須備有滅火器??蛙噧鹊娜济哄仩t、茶爐,餐車低壓鍋爐、爐灶須有防火措施。餐車低壓鍋爐還須有防爆措施。機車車輛停車及檢修庫、油脂庫、洗罐所、通信信號機械室、計算機機房、牽引變電所控制室及為客貨運服務的建(構)筑物等主要處所,均須備有完好的消防專用器具。有關單位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檢查。行車安全監測設備第28條 鐵路行車安全監測設備是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技術設備,應具備監測、記錄、報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準確可靠,并定期進行計量校準。鐵路行車安全監測設備主要包括:1.機車車輛的車載監測設備;2.機車車輛的地面監測設備;3.軌道、通信
23、、信號、牽引供電、電力等固定設備的移動檢測設備;4.線路、橋梁、隧道、通信、信號、牽引供電、電力等固定設備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5.車站行車作業監控設備;6.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設備;7.列車安全防護預警系統、道口及施工防護設備。第29條 鐵路行車安全監測設備應實現信息共享,為運輸組織、行車指揮、設備檢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隧道一般要求第30條 為了保證線路、橋隧、路基等設備質量,應設工務段等工務維修機構。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范圍內有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減少正線管轄長度。鐵路局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采石場和
24、林場。第31條 工務維修機構應有機具檢修、配件修理、輔助加工等設施,動力、機修、起重、試驗等設備,以及軌道車和汽車等運輸工具;根據養護維修需要還應有大型養路機械、工務專用機械設備、移動檢測設備,以及檢修、焊軌基地等。鐵路線路第32條 鐵路線路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安全線及避難線。正線是指連接車站并貫穿或直股伸入車站的線路。站線是指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及站內指定用途的其他線路。段管線是指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等段專用并由其管理的線路。岔線是指在區間或站內接軌,通向路內外單位的專用線路。安全線是為防止列車或機車車輛從一進路進入另一列車或機車車輛占用的進路而發生沖突的一種安全
25、隔開設備。避難線是在長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車安全進入的線路。第33條 、級鐵路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及最大限制坡度規定見第2表和第3表。第2表 鐵路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m)鐵 路 等 級路段設計行車速度(km/h)20016012012080一般3 5002 0001 2001 200600困難2 8001 600800800500第3表 鐵路區間線路最大限制坡度()鐵路等級一般困難一般困難牽引種類電力6.015.06.020.0內燃6.012.06.015.0第34條 車站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應大于1;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會讓站、越行站可設在不大于
26、6的坡道上,且不應連續設置,并保證列車的起動。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到發線有效長范圍內不得設在反向曲線上,其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規定的數值。第4表 車站平面最小曲線半徑路段設計行車速度(km/h)最小曲線半徑(m)區段站中間站、會讓站、越行站一般困難808006006001201 2008001601 6002 0001 6002002 0003 5002 800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第35條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標準狀態。區間線路變動時,須經鐵路局批準,但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該區間規定的最小曲線半徑,坡度不得大于該區間規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有變
27、動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凡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竣工后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資料,移交負責維修和使用的單位。在任何情況下,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變動,必須滿足限界要求。路 基第36條 路基面的寬度,應考慮遠期發展的鐵路等級、維修和機械化作業,并根據路拱斷面、軌道類型、道床標準形式及尺寸、線間距、電纜槽、接觸網支柱、路肩寬度等計算確定。有砟軌道路肩寬度:線路設計速度為200 km/h區段的路肩寬度不應小于1.0 m;線路設計速度為160 km/h及以下的鐵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寬度不應小于0.8 m,位于路塹上的路肩寬度不應小于0.6 m。牽出線的中心線至路肩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5
28、 m。曲線地段路基外側加寬辦法按鐵路有關規定、規范執行。路基應避免高堤深塹。路肩標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時,其路肩標高不低于設計洪水位加波浪侵襲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路基兩側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鐵路用地,保證路基穩定,滿足維修檢查通道、柵欄設置、綠色通道建設及防沙工程的要求。第37條 路基應按鐵路等級采用優質填料填筑堅實,基床及過渡段應強化處理,并設置良好的防排水設備、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安全可靠的防護設施和支擋結構,工后沉降應滿足相應的限值要求。對不良地質條件、特殊土及特殊環境等地段的路基,應采取可靠的加固處理措施,困難時應以橋梁等結構物代替。應及時、徹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對于一時難以徹底整治的
29、病害,應加強路基監視和檢查,并分期整治。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和接觸網支柱基礎時,必須保證路基的穩定和堅固及排水等設施的正常使用。路基宜優先采用有利于環保的植物(以灌木為主)保護,并結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護措施進行防護,但不得影響列車司機瞭望,倒樹不應侵入限界和接觸網的安全距離。橋隧建(構)筑物第38條 鐵路橋梁、涵洞及隧道,均應修建為永久性結構,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結構抗震和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橋上和隧道內有砟軌道應滿足大型養路機械清篩作業的要求,其限界應根據規劃考慮發展的需要。橋涵的承載能力和動力性能要符合有關規定的技術要求,并根據承載能力及技術狀態,制定運用條件。橋涵建(構
30、)筑物應確保通過的線路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平順性,結構構造應便于檢查和養護,并設置檢查設施。橋上通過超重貨物列車、重型鐵路救援起重機前,應進行承載性能檢算。隧道斷面面積應滿足旅客舒適性要求,襯砌、洞門結構、洞口仰坡、軌下基礎應安全穩定,并具備良好的防排水系統。全長500 m以上的鋼橋、全長3 000 m以上的隧道設置通信設備,必要時設置固定照明、安全警報裝置;非全封閉運營時,應進行巡守,必要時進行監視。第39條 橋梁、涵洞孔徑及凈空,應滿足國家防洪設防標準,能保證設計的最大洪水正常通過,并保證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橋梁墩臺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基礎及其附近存在超過容許沖刷時,應防護
31、、加固既有橋涵基礎,必要時改建原有橋涵。墩臺基礎工后沉降應滿足相應的限值要求。橋梁、涵洞應考慮排洪和灌溉等綜合利用。第40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作業通道、避車臺(洞)、電纜溝(槽)、電氣化預埋件及必要的檢查和消防設備等。鐵路橋梁作業通道和隧道內安全空間、救援通道、應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設置等應符合有關設計規范規定。隧道內空氣標準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瓦斯隧道還應設置必要的瓦斯監測設備。直線橋梁自線路中心至作業通道欄桿內側的凈距:鋼梁明橋面應不小于2.45 m,混凝土梁橋面應不小于3.00 m,線路允許速度160 km/h以上橋梁橋面應不小于3.25 m。作業通道寬度應
32、不小于0.8 m。軌 道第41條 新建、改建鐵路正線采用60 kg/m鋼軌的跨區間無縫線路,重載鐵路正線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類型鋼軌的無縫線路。鋼軌優先采用100 m(60 kg/m)、75 m(75 kg/m)長定尺軌。設計速度120 km/h以上鐵路正線有砟軌道應采用型軌枕和與軌枕配套的彈條扣件、一級碎石道砟。第42條 軌距是鋼軌頭部踏面下16 mm范圍內兩股鋼軌工作邊之間的最小距離。直線軌距標準為1 435 mm,曲線軌距按第5表規定加寬。第5表 曲線軌距加寬值曲線半徑R(m)加 寬 值(mm)r2950295r2455245r19510r19515注:曲線軌距加寬值不符合上述規
33、定時,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驗收線路時,線路、道岔軌距相對于上述標準的靜態允許偏差規定見第6表。第6表 線路、道岔軌距靜態允許偏差線路允許速度(km/h)v120120v160160v200線 路(mm)+6-2+4-2±2道 岔(mm)+3-2+3-2±2第43條 線路兩股鋼軌頂面,在直線地段應保持同一水平。曲線地段的外軌超高,應按有關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確定。最大實設超高:雙線地段不得超過150 mm,單線地段不得超過125 mm。驗收線路時,線路兩股鋼軌水平,較上述標準的靜態允許偏差規定見第7表。第7表 鋼軌水平靜態允許偏差線路允許速度(km/h)v120120v16016
34、0v200正線及到發線(mm)443道 岔(mm)443第44條 鋼軌接頭的預留軌縫應根據鋼軌長度、當地歷史最高及最低軌溫、更換鋼軌或調整軌縫時的軌溫經計算確定。絕緣接頭的最小軌縫為6 mm,最大軌縫為構造軌縫。長度大于或等于25 m鋼軌鋪設在歷史最高與最低軌溫差大于100 的地區時,預留軌縫應進行個別設計。第45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正線道岔不得與豎曲線重疊,其他道岔應盡量避免與豎曲線重疊。正線道岔鋼軌應與線路上的鋼軌采用同一類型。其他道岔鋼軌在不得已情況下采用與線路鋼軌不同類型時,須保證道岔鋼軌強度不低于線路鋼軌強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鋪一節與道岔同軌型的鋼軌。第46條 道岔轍叉號數選擇應符
35、合下列規定:1.正線道岔的直向通過速度不應小于路段設計行車速度。2.用于側向通過列車的單開道岔的轍叉號數應根據列車側向通過的最高速度合理選用。3.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12號。4.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并位于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間站不得小于12號,在其他車站不得小于9號。5.列車軸重大于25t的鐵路正線單開道岔不得小于12號。6.其他線路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9號。7.狹窄的站場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號,但盡量不用于正線,必須采用時不得小于12號。 8.峰下線路的對稱道岔不得小于6號,三開道岔不得小于7號。9.段管線的對稱道岔不得小于6號。既有道岔的類型及轍叉號數不符合上述規定時,
36、應按該道岔的轍叉號數限制行車速度,且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第47條 線路允許速度120 km/h及以下區段的正線道岔,采用固定型轍叉道岔;線路允許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及以下,或貨車軸重25 t及以上區段的正線道岔,采用可動心軌道岔或固定型轍叉道岔;線路允許速度160 km/h以上區段的正線道岔,須采用可動心軌道岔。第48條 道岔應保持良好狀態,道岔各零部件應齊全,作用良好,缺少時應及時補充。道岔出現傷損或病害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第49條 聯鎖道岔應配備緊固、加鎖裝置,以備聯鎖失效時用以鎖閉道岔。聯鎖失效時防止扳動的辦法,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簡稱站細)內規定。未設聯鎖而需
37、加鎖的道岔也應安裝加鎖裝置。加鎖裝置包括鎖板、勾鎖器、閉止把加鎖、帶柄標志加鎖。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第50條 列車運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線路全封閉、全立交,線路兩側按標準進行柵欄封閉,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列車運行速度120 km/h以下的線路,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的設置或拓寬按照鐵路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的等級、標準、鋪設、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鐵路局決定。第51條 鐵路道口應設置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司機鳴笛標及護樁;人行過道應設置路障、鳴笛標;站內道口、人行過道兩端不設鳴笛標。根據需要設置柵欄或其他安全設施。有人看守道口應修建道口看守房,設置照明燈、列車接近報警裝
38、置、警示燈、遮斷色燈信號機和道口自動通知設備,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根據需要設置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鐵路道口的鋪面、兩側道路的坡度及平臺長度應符合要求。站內平過道必須與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斷開,禁止社會車輛、非工作人員通行,平過道不得設在車站兩端咽喉區內。在電氣化鐵路上,鐵路道口通路兩面應設限高架,其通過高度不得超過4.5 m。道口兩側不宜設置接觸網錨段關節,不應設置錨柱。欄桿(門)以對道路開放為定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對道路關閉為定位時,由鐵路局規定。第52條 一切車輛、自動走行機械和牲畜,均須在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口處通過鐵路。鐵路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上述情況
39、時,應予制止。特別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行車的物體通過道口時,應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部門,采取安全和防護措施,并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第53條 新建的岔線,不應在區間內與正線接軌;特殊情況必須在區間內接軌時,須經鐵路總公司批準,并在接軌地點開設車站(線路所)或設輔助所管理。因路內施工臨時性的區間出岔,應按期拆除。站內鋪設及拆除道岔、線路時,須經鐵路局批準。第54條 各種建(構)筑物、電線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鐵路,橫穿路基,或在橋梁上下、涵洞內通過鐵路時,應提出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經鐵路局同意,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下,方可施工。安全線及避難線第55條 安全線設置
40、應符合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岔線、段管線與正線、到發線接軌時,均應鋪設安全線。岔線與站內到發線接軌,當站內有平行進路及隔開道岔并有聯鎖裝置時,可不設安全線。在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為超過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末端設置安全線。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及專用鐵路與國家鐵路車站接軌,其接軌處或接車線末端應設隔開設備(設有平行進路并有聯鎖時除外)。安全線向車擋方向不應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長度一般不小于50 m。第56條 為防止在長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車發生沖突或顛覆,應根據線路情況,計算確定在區間或站內設置避難線。防護柵欄第57條 防護柵欄設置應符合鐵路線路防護柵欄有關標準的規定。
41、第58條 防護柵欄的設備管理由工務部門負責,治安管理由鐵路公安部門負責。第59條 對各類通道須設門加鎖,由使用單位落實管理責任。鐵路工務、電務、車務、供電等部門因作業需要設置作業門時,按照“誰使用,誰申請,誰管理”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鐵路局柵欄設備管理部門批準,站區內還需經車務部門批準,經與柵欄設備管理單位和屬地鐵路公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后方可設置。鐵路工作人員專用通道、作業門應有警示標識。聲 屏 障第60條 根據鐵路噪聲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鐵路兩側設置聲屏障。聲屏障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聲屏障設置應符合鐵路建筑限界的規定,安裝強度須保證運輸安全,并滿足鐵路設施檢修和維護的
42、要求,不得影響其他行車設備的安全運行。聲屏障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第61條 路基聲屏障連續長度超過500 m時,應根據疏散和檢修要求統一設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邊坡處應有安全通行條件;橋梁聲屏障安全通道應結合救援疏散通道設置。第三章 信號、通信一般要求第62條 為保證信號、通信設備的質量,應設電務段、通信段等電務維修機構。電務段、通信段管轄范圍應根據信號、通信設備等條件確定。第63條 電務維修機構應具備設備檢修、修配、測試場所,配置相應的儀器儀表、工裝機具以及交通工具、應急通信設備等。在動車組、機車和軌道車的檢修地點應設列控車載設備、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
43、YK)及車載無線通信設備等的檢修與測試場所。設有車輛減速器的駝峰調車場應設駝峰機械修配場所。鐵路電務設備維護工作應按設備技術狀態進行維修,并按周期進行中修和大修。電務車載設備結合動車組、機車和軌道車各級檢修修程,同步進行檢修。第64條 對設有加鎖加封的信號設備,應加鎖加封,必要時可設置計數器,使用人員應負責其完整。對加封設備啟封使用或對設有計數器的設備每計數一次時,使用人員均須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寫明啟封或計數原因。加封設備啟封使用后,應及時通知信號部門加封。使用計算機技術控制的信號設備實現加鎖加封功能時,應使用密碼方式操作。第65條 集中聯鎖車站和自動閉塞區段應裝設信號集中監測系統,
44、對信號設備運用狀態進行實時監測,實現故障及超限告警。第66條 信號、通信設備及機房,應采取綜合防雷措施,設置機房專用空調。信號及通信設備,應裝有防止強電及雷電危害的浪涌保護器等保安設備,電子設備應符合電磁兼容有關規定。第67條 機車信號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和車載無線通信設備等的電源,均應取自車上直流控制電源系統,直流輸出電壓為110 V時,電壓波動允許范圍為-20%+5%。信 號第68條 信號裝置一般分為信號機和信號表示器兩類。信號機按類型分為色燈信號機、臂板信號機和機車信號機。信號機按用途分為進站、出站、通過、進路、預告、接近、遮斷、駝峰、駝峰輔助、
45、復示、調車信號機。信號表示器分為道岔、脫軌、進路、發車、發車線路、調車及車擋表示器。第69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1. 進站、通過、接近、遮斷信號機,不得小于1 000 m;2. 高柱出站、高柱進路信號機,不得小于800 m;3. 預告、駝峰、駝峰輔助信號機,不得小于400 m;4. 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信號機,容許、引導信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接近、預告、遮斷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的條件下,不得小于200 m。第70條 鐵路信號機應采用色燈信號機。色燈信號機應采用高柱信號機,在下列處所可采用矮型信號機:
46、1. 不辦理通過列車的到發線上的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機;2. 道岔區內的調車信號機及駝峰調車場內的線束調車信號機;3. 自動閉塞區段,隧道內的通過信號機。特殊情況需設矮型信號機時,須經鐵路局批準。第71條 信號機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的中心線上空。反方向運行進站信號機可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右側;其他特殊地段因條件限制,需設于右側時,須經鐵路局批準。在確定設置信號機地點時,除滿足信號顯示距離的要求外,還應考慮到該信號機不致被誤認為鄰線的信號機。第72條 車站必須設進站信號機。進站信號機應設在距進站最外方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沖標)不小于50 m的地點,因調車作業或制動距離需要延長時,一般
47、不超過400 m。雙線自動閉塞區間反方向進站信號機前方應設置預告標。第73條 在車站的正線和到發線上,應設出站信號機。出站信號機應設在每一發車線的警沖標內方(對向道岔為尖軌尖端外方)適當地點。在調車場的編發線上,必要時可設線群出站信號機。第74條 通過信號機應設在閉塞分區或所間區間的分界處。自動閉塞區段的通過信號機,不應設在停車后可能脫鉤、牽引供電分相的處所,也不宜設在起動困難的地點。自動閉塞區段信號機設置位置和顯示關系應根據列車牽引計算確定,并應滿足列車運行速度規定的制動距離和線路通過能力的要求。在自動閉塞區段內,當貨物列車在設于上坡道上的通過信號機前停車后起動困難時,在該信號機上應裝設容許
48、信號。在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信號機上,不得裝設容許信號。在三顯示自動閉塞區段的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信號機柱上,應涂三條黑斜線;四顯示自動閉塞區段的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第二架通過信號機的機柱上,應分別涂三條、一條黑斜線。第75條 有人看守道口設遮斷信號機;在有人看守的橋隧建(構)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坍方落石地點,根據需要設遮斷信號機。該信號機距防護地點不得小于50 m。第76條 半自動閉塞、自動站間閉塞區段,進站信號機為色燈信號機時,設色燈預告信號機或接近信號機。遮斷信號機和半自動閉塞、自動站間閉塞區段線路所通過信號機,設預告信號機。列車運行速度不超過120 km/h的區段,預告信號
49、機與其主體信號機的安裝距離不得小于800 m,當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足400 m時,其安裝距離不得小于1 000 m。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 km/h的區段,設置兩段接近區段,在第一接近區段和第二接近區段的分界處,設接近信號機,在第一接近區段入口內100 m處,設置機車信號接通標。第77條 特殊地段因條件限制,同方向相鄰兩架指示列車運行的信號機(預告、遮斷、復示信號機除外)間的距離小于制動距離時,按下列方式處理:1.在列車運行速度不超過120 km/h的區段,當兩架信號機間的距離小于400 m時,前架信號機的顯示,必須完全重復后架信號機的顯示;當兩架信號機間的距離在400 m及以上,但小于8
50、00 m時,后架信號機在關閉狀態時,則前架信號機不準開放。2.在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 km/h的區段,兩架有聯系的信號機間的距離小于列車規定速度級差的制動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降級或重復顯示措施。第78條 出站信號機有兩個及以上的運行方向,而信號顯示不能分別表示進路方向時,應在信號機上裝設進路表示器。發車進路兼出站信號機,根據需要可裝設進路表示器,區分進路方向。雙線自動閉塞區段,有反方向運行條件時,出站信號機設進路表示器。第79條 發車信號辨認困難的車站,在便于司機瞭望的地點可裝設發車表示器。第80條 為滿足調車作業的需要,應設調車色燈信號機。在作業繁忙的調車場上,因受地形、地物影響,調車機車
51、司機看不清調車指揮人的手信號時,設調車表示器。第81條 設有線群出站信號機時,在線群每一條發車線路的警沖標內方適當地點,裝設發車線路表示器。第82條 設有兩個及以上車場的車站,轉場進路應設進路色燈信號機。第83條 進站及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均應設引導信號。第84條 駝峰應裝設駝峰色燈信號機。駝峰色燈信號機可裝設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駝峰色燈信號機或輔助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能滿足推峰作業要求時,根據需要可再裝設駝峰色燈復示信號機。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可兼作出站或發車進路信號機,并根據需要裝設進路表示器。第85條 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應
52、設復示信號機。設在車站岔線入口處的調車色燈信號機,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根據需要可設調車復示信號機。第86條 非集中操縱的接發車進路上的道岔,裝設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縱的道岔、調車場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裝設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據需要裝設道岔表示器。集中聯鎖調車區進行連續溜放作業的分歧道岔,設道岔表示器。集中聯鎖以外的脫軌器及引向安全線或避難線的道岔,設脫軌表示器。聯 鎖第87條 聯鎖設備分為集中聯鎖(計算機聯鎖和繼電聯鎖)和非集中聯鎖(色燈電鎖器聯鎖和臂板電鎖器聯鎖)。編組站、區段站和電源可靠的其他車站,采用集中聯鎖。列車調度指揮系統(TDCS)和調度集中系統(CTC)區段,車站應采用集中聯
53、鎖。第88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駝峰除外)應滿足下列條件:1.當進路上的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2.半自動閉塞、自動站間閉塞及三顯示自動閉塞區段,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未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開放。3.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電液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桿處(分動外鎖閉道岔為鎖閉桿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心軌與翼軌間有4 mm及以上水平間隙時,不能鎖閉或
54、開放信號機。4.區間輔助所內正線上的道岔,未開通正線時,兩端站不能開放有關信號機。設在輔助所的閉塞設備與有關站閉塞設備應聯鎖。第89條 集中聯鎖設備應保證:當進路建立后,該進路上的道岔不能轉換;當道岔區段有車占用時,該區段的道岔不能轉換;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能監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集中聯鎖設備,在控制臺(或操縱、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盤及監視器)上應能監督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及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第90條 非集中聯鎖設備,應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車進路和信號
55、機的開放與關閉。非集中聯鎖設備,在控制臺上應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采用色燈電鎖器聯鎖時,還應有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占用表示。第91條 在作業繁忙的調車區域,根據需要,可采用調車區集中聯鎖。第92條 信號設備聯鎖關系的臨時變更或停止使用,須經鐵路局批準。閉 塞第93條 閉塞設備分為自動閉塞、自動站間閉塞和半自動閉塞。具體設置條件如下:1.在單線區段,應采用半自動閉塞或自動站間閉塞,繁忙區段可根據情況采用自動閉塞;2.在雙線區段,應采用自動閉塞。在一個區段內,原則上應采用同一類型的閉塞方式。第94條 在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 km/h的雙線區段,采用速差式自動閉塞,列車緊急制動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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