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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管理制度參考范本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撰寫人:_ 部 門:_ 時 間:_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客運企業)。第三條客運企業是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客運車輛技術管理和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管理,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第四條客運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其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客運企業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第二章安全生產基礎保障第六條客運企業及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應當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運輸經營、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動態監控等業務負責人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第七條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對于30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按照每3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對于300輛以上客運車輛的,按照每增加100輛增加1人的標準配備。第八條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道路旅客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道路運輸安全)執業資格并經屬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第九條客運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客運企業使用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以客運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也可委托、聘請具備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其他客運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第十條客運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擁有2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例會一并召開。客運企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3人(含)以上重傷、惡劣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安全例會進行分析和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個月。第十一條客運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1.5%的比例提取、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立獨立的臺賬,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和設備支出;(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購置、安裝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開展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獎勵等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二條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工傷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十三條鼓勵客運企業積極探索、完善安全統籌行業互助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第三章安全生產職責第十四條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應當包括:(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二)分管安全生產和運輸經營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三)管理科室、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四)車隊和車隊隊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第十五條客運企業應當與各分支機構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制定明確的考核指標,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及獎懲情況。第十六條客運企業應當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客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的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及監督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企業黨委、工會、各職能部門、各崗位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七條客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組織落實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六)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八)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九)定期組織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十)按相關規定報告道路客運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十一)實行安全生產績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第十八條客運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決策,提出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二)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督促貫徹執行;(三)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績效目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四)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實施;(五)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處理;情況嚴重的,應當依法停止生產活動。對相關管理部門抄告、通報的車輛和客運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及時處理,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六)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風險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應急演練,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七)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強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九)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十九條客運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四章安全生產制度第一節客運駕駛員管理第二十條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客運駕駛員聘用制度。統一錄用程序和客運駕駛員錄用條件,嚴格審核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條件、安全行車經歷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實際駕駛技能進行測試。駕駛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客運企業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一)無有效的、適用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件,以及誠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單的;(二)36個月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三)最近3個完整記分周期內有1個記分周期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四)36個月內有酒后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記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以及發現其他職業禁忌的。第二十一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崗前培訓制度,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職業道德、安全告知知識、交通事故法律責任規定、防御性駕駛技術、傷員急救常識等安全與應急處置知識、企業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規定等。客運駕駛員崗前培訓不少于24學時,并應在此基礎上實際跟車實習,提前熟悉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第二十二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客運企業對客運駕駛員進行統一培訓,安全教育培訓應當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訓練、安全駕駛經驗交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訓練等。客運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企業的客運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客運駕駛員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客運企業可依托互聯網技術積極創新、改進安全培訓教育手段,豐富培訓方式。客運企業應在客運駕駛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后,對客運駕駛員教育培訓的效果進行統一考核。客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有關資料應納入客運駕駛員教育培訓檔案。客運駕駛員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人、參加培訓人員簽名、考核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簽名、培訓考試情況等。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個月。客運企業應當每月分析客運駕駛員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第二十三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從業行為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客運駕駛員違法違規情況、交通事故情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和視頻監控系統發現的違規駕駛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以及參加教育培訓情況等。考核周期應不大于3個月。客運駕駛員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第二十四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及時更新。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應當包括:客運駕駛員基本信息、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違法信息、內部獎懲、誠信考核信息等。第二十五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調離和辭退制度。客運企業發現客運駕駛員具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嚴肅處理并及時調離駕駛崗位;情節嚴重的,客運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辭退。第二十六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安全告誡制度。客運企業應指定專人或委托客運站對客運駕駛員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預防客運駕駛員酒后、帶病、疲勞、帶不良情緒上崗駕駛車輛或者上崗前服用影響安全駕駛的藥物,督促客運駕駛員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第二十七條客運企業應當關心客運駕駛員的身心健康,每年組織客運駕駛員進行體檢,對發現客運駕駛員身體條件不適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客運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為客運駕駛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保障客運駕駛員落地休息,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二十八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選用管理制度。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統一選型、統一車身標識、統一購置符合道路旅客運輸技術要求的車輛從事運營。鼓勵客運企業選用安全、節能、環保型客車。客運企業不得使用已達到報廢標準、檢測不合格、非法拼(改)裝等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第二十九條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原則上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第三十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運輸市場的全過程管理。客運車輛技術檔案應當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客運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客運車輛的技術管理。第三十一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維護制度。客運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客運車輛維護計劃,保證客運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技術規范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維護。客運車輛日常維護由客運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客運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第三十二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客運企業應當配合客運站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安排運輸任務。對于不在客運站進行安全例檢的客運車輛,客運企業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每日出車前或收車后按照相關規定對客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對于一個趟次超過1日的運輸任務,途中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由客運駕駛員具體實施。客運企業應主動排查并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每月檢查車內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應急門、應急窗、安全頂窗的開啟裝置等是否齊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暢通,確保客運車輛應急裝置和安全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客運企業配備新能源車輛的,應該根據新能源車輛種類、特點等,建立專門的檢查制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駕駛技術狀況不良的客運車輛從事運輸作業。發現客運駕駛員駕駛技術狀況不良的客運車輛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第三十三條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制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第三十四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改型和報廢管理制度。客運車輛改型與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報廢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并及時辦理車輛注銷登記。車輛報廢相關材料應至少保存24個月。第三十五條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停放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明確停放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客運企業原則上應自備或租用停車場所,對停放客運車輛進行統一管理。第三節運輸組織第三十六條客運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客運車輛。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每一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臺賬,對信息臺賬進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給客運駕駛員。第三十七條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運車輛(9座以上)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下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導致客運駕駛員按計劃完成運輸任務將違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運輸計劃。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時,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第三十八條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一)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于20分鐘;(二)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三)任意連續7日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有效落地休息;(四)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五)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第三十九條客運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長途客運駕駛員配備要求:(一)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的客運車輛應當配備2名及以上客運駕駛員;(二)實行接駁運輸的,且接駁距離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小于600公里)的,客運車輛運行過程中可只配備1名駕駛員,接駁點待換駕駛員視同出站隨車駕駛員。第四十條客運企業應當規范運輸經營行為。班線客車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或經備案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客或攬客。對于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客運企業,在確保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可自主確定道路客運班線途徑站點,報原許可部門備案,并提前向社會公布,方便乘客上下車。客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應當執行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JT/T1135)。客運包車應當憑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票或包車合同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合同約定之外的旅客。客運駕駛員應當提前了解和熟悉客運包車路線和路況,謹慎駕駛。第四十一條實行接駁運輸的客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為接駁運輸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后,方可實行接駁運輸。客運企業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并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客運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或者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和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應當在指定接駁點和接駁時段進行接駁,履行接駁手續,建立健全接駁運輸臺賬。接駁運輸臺賬、行車單、車輛動態監控信息、接駁過程相關圖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凌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在此時間段內未完成接駁的車輛,凌晨2時至5時應當在具備安全停車條件的地點停車休息。客運企業應當通過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信息記錄檢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加強接駁運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和旅客引導等服務;發現違規操作的,應當立即糾正。第四十二條從事包車客運的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包車客運標志牌統一管理制度。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從事包車業務的客運車輛和客運駕駛員通過包車客運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客運企業方可打印包車客運標志牌并加蓋公章,開展相關包車客運業務。客運企業應當指定專人簽發包車客運標志牌,領用人應當簽字登記,結束運輸任務后及時交回客運標志牌。客運企業不得發放空白包車客運標志牌。定線通勤包車可根據合同進行定期審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車客運標志牌,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四十三條從事省際、市際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的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行車日志制度,督促客運駕駛員如實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式樣見附件1。行車日志信息應當包含:駕駛員姓名、車輛牌照號、起訖地點及中途站點,車輛技術狀況檢查情況(車輛故障等),客運駕駛員停車休息情況,以及行車安全事故等。行車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客運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客運駕駛員每趟次填寫的行車日志進行審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十四條客運企業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應當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并通過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的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確保農村客運班線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安全設施,車輛技術要求、運行限速等相匹配。經原許可機關同意,農村客運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第四十五條對于城市(區)間公交化運營客運線路,客運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運營。第四十六條提供道路客運預約定制服務的客運企業應當具備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客運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車輛原則上使用7座及以上的營運客車。第四十七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并有效實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駕乘人員在發車前按照相關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發車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帶宣傳等音像資料。駕乘人員應當在發車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第四十八條客運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簽訂進站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規定。第四節動態監控第四十九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其客運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及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客運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衛星定位裝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客運車輛,客運企業不得安排其承擔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任務。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對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的人員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調離相應崗位。第五十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客運企業應當確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正常使用,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監控平臺存在的故障,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中設置監控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第五十一條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人員,建立動態監控人員管理制度。專職動態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熟悉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和動態監控數據的統計分析,經企業或者委托具備培訓能力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對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狀況的動態監控人員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調離相應工作崗位。第五十二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客運企業應當在客運車輛運行期間對客運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動態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客運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客運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客運駕駛員。第五十三條客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運企業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客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第五十四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動態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客運企業應當定期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質量問題、駕駛員違法違規駕駛行為進行匯總分析,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對存在交通違法、違規信息的客運駕駛員,客運企業應當在事后及時給予處理,對多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駕駛員應當作為重點監控和安全培訓教育的重點對象。客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6個月。鼓勵客運企業利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對客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競賽活動。第五十五條客運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客運車輛的組織調度,并及時發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等。第五十六條鼓勵客運企業在長途客運車輛和旅游客車上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裝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對客運車輛超員、駕駛員違規操作、疲勞駕駛、違規使用手機等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第五十七條客運企業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所屬客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但不因委托而改變企業的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客運企業應當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由第三方機構實時、準確地提供客運車輛和客運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監控信息。客運企業應當及時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客運企業應當根據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監控情況,建立企業內部動態監控管理臺賬。客運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屬客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的,第三方專職動態監控人員視同企業專職動態監控人員配置。第五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第五十八條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崗位特點,分類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第五十九條客運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員行車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注意事項,惡劣天氣下的行車注意事項,夜間行車注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序,進出客運站注意事項等。第六十條客運企業應當制定客運車輛日常檢查和日常維護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輪胎、制動、轉向、懸架、燈光與信號裝置、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應急設施及裝置等安全部件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序,不合格車輛返修及復檢程序等。第六十一條客運企業應當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動態監控平臺設備的檢修和維護要求,動態監控信息采集、分析、處理規范和流程,違法違規信息統計、報送及處理要求及程序,動態監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第六十二條客運企業配備乘務員的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范,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第六十三條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第六節其他安全生產制度第六十四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第六十五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客運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于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及所屬客運企業報告,并迅速按本企業應急處置程序規定進行現場處置。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程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客運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和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第六十六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客運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六十七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第六十八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當予以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36個月。第六十九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客運企業應當在車內明顯位置清晰地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電話,從事班車客運的客車還應當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行駛區間和線路、經批準或經備案的停靠站點,方便旅客監督。客運企業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完善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鼓勵客運企業通過微信、微博、二維碼、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多種方式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客運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第七十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第五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管控第七十一條客運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管理規定,對客運車輛、客運駕駛員、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七十二條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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