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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標準農村防火規范 gb500392010 2010-8-18發布 2011-6-1實施,0 規范概述,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共分為6章和2個附錄。 6章分別是: 總則、術語、規劃布局、建筑物、消防設施、火災危險源控制 6章的條文共74條,其中16條(款)是強制性條文;,2個附錄: 附錄a: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防火要求 附錄b:消防安全常識 2個附錄的條文60條。,重點在以下方面做了消防技術規定: 1.農村消防規劃; 2.村民的自用住宅; 3. 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環節的技術防范措施; 4.“三合一”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5.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內容。,1 總則,1.0.1 為了預防農村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 1 農村消防規劃; 2 農村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設計; 3 農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農村消防安全管理。,1 總則,除本規范規定外,農村的廠房、倉庫、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的規定。,1 總則,本條有三層含義: 地域范圍確定為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駐地城市(鎮)規劃區以外的建制鎮、鄉、村莊。 內容為消防規劃、建筑防火設計、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超過15m的居住建筑等的防火設計要執行建規、高規的有關規定。,1總則,1.0.3 農村的消防規劃、建筑防火設計、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民族習俗、村莊規模、地理環境、建筑性質等,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有利生產、方便生活。,1 本章強制性條款,1.0.4 農村的消防規劃應根據其區劃類別,分別納入鎮總體規劃、鎮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并應與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實施。,1總則,1.0.5 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配備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裝備。 1.0.6 農村的消防規劃、建筑防火設計、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1 總則,本規范規定的內容是農村防火的最基本要求,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應用先進的防火技術措施和消防裝備設施。各地可以根據本規范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防火技術細則。,2 術語,給出了其他規范中沒有出現過的名詞、術語。 2.0.1 農村 ( rural area) 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駐地的城市、鎮規劃區以外的鎮、鄉、村莊的統稱。 由于我國的有關法規和技術規范對“農村”沒有明確的定義,其地域范圍也不明確,結合本規范所指導的范圍給出了農村的概念。,2 術語,2.0.2 村莊 ( village) 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的居住點。,2 術語,2.0.3 消防點 (firefighting spot) 設置在農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車輛、器材,并配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的固定場所。 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廣大的農村地區,經濟相對落后,若要大量建設標準的消防站還不太現實。提出了消防點的概念,允許各地結合實際,在農村建設消防站或消防點,滿足農村撲救初期火災的基本需要。,2 術語,本規范的5.0.3條規定了消防點設置的最低標準: 1 有固定的地點和房屋建筑,并有明顯標識; 2 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裝備; 3 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 4 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 5 寒冷地區采取保溫措施。,2 術語,2.0.4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business )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俗稱“三合一”。 (在本規范的條文中簡稱 “合用場所”),3 規劃布局,3.0.1 農村建筑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周邊環境、生活習慣、氣候條件、經濟發展 3.0.2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應布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并應布置在集中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和汽車加油加氣站等應根據當地的環境條件和風向等因素合理布置,與其他建(構)筑物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3 規劃布局,3.0.3 生產區內的廠房與倉庫宜分開布置。 3.0.4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不應布置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體育館、醫院、養老院、居住區等附近。 3.0.5 集市、廟會等活動區域應規劃布置在不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地段,該地段應與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規劃布局,3.0.6 集貿市場、廠房、倉庫以及變壓器、變電所(站)之間及與居住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等的要求。 3.0.7 居住區和生產區距林區邊緣的距離不宜小于300m,或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其他措施。,3 規劃布局,3.0.8 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或村莊邊緣; 2 較大堆垛宜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 不應設置在電氣線路下方; 4 與建筑、變配電站、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等的防火間距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要求; 5 村民院落內堆放的少量柴草、飼料等與建筑之間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3 規劃布局,3.0.9 既有的廠(庫)房和堆場、儲罐等,不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應采取隔離、改造、搬遷或改變使用性質等防火保護措施。 3.0.10 既有的耐火等級低、相互毗連、消防通道狹窄不暢、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應采取改善用火和用電條件、提高耐火性能、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 考慮到農村建筑的歷史現狀,對既有的農村建筑采取的防火措施應該區別對待。,3 規劃布局,3.0.11 村莊內的道路宜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縱橫相連、間距不宜大于160m; 2 車道的凈寬、凈空高度不宜小于4m; 3 滿足配置車型的轉彎半徑; 4 能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5 盡頭式車道滿足配置車型回車要求。,3 規劃布局,此條不作定量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配置的消防車型也各不相同,盡頭式車道回車的定量要求在條文說明中按照車型的不同給出了參考數據。,3 規劃布局,3.0.12 村莊之間以及與其他城鎮連通的公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并應符合3.0.11 條的有關規定。 3.0.13 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嚴禁設置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3 規劃布局,3.0.14 學校、村民集中活動場地(室)、主要路口等場所應設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的固定消防宣傳點;易燃易爆等重點防火區域應設置防火安全警示標志。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宜采用附錄b。,3 規劃布局,農村宜在學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動場地或舉辦群眾活動的活動室、主要路口等場所設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的固定消防宣傳標語、標牌、宣傳欄或張貼宣傳圖畫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3 規劃布局,為了使農村的消防安全常識宣傳具有針對性和切合農村火災防范的實際,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宜采用附錄b。 附錄b:消防安全常識: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3.本章強制性條款,3.0.2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應布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并應布置在集中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和汽車加油加氣站等應根據當地的環境條件和風向等因素合理布置,與其他建(構)筑物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0.4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不應布置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體育館、醫院、養老院、居住區等附近。 3.0.9 既有的廠(庫)房和堆場、儲罐等,不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應采取隔離、改造、搬遷或改變使用性質等防火保護措施。 3.0.13 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嚴禁設置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4 建筑物,本章共8條。規定了農村建筑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等要求。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針對農民自建的用于滿足基本居住條件的自用住宅,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等方面作出的規定。 4.0.1 、4.0.2規定在農村應倡導建造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嚴格控制建造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建筑構件應盡量采用不燃燒體或難燃燒體。,4 建筑物,4.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 的相關規定。 4.0.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或與其他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4m,當符合下列要求時,其防火間距可相應減小: 1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當較高一座建筑的相鄰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不設置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防火間距不限;,4 建筑物,2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當較低一座建筑的相鄰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不設置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防火間距不限; 3 當建筑相鄰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小于等于該外墻面積的10%且不正對開設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減少為2m;,4 建筑物,4 建筑物,4.0.5 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6m。當建筑相鄰外墻為不燃燒體,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小于等于該外墻面積的10%且不正對開設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4m。,4 建筑物,4 建筑物,4.0.6 既有建筑密集區的防火間距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級較高的建筑密集區,占地面積不應超過5000m2;當超過時,應在密集區內設置寬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離帶進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密集區,占地面積不應超過3000m2;當超過時,應在密集區內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離帶進行防火分隔。,4 建筑物,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農具、農用物資的庫房,宜獨立建造;與其他用途房間合建時,應采用不燃燒實體墻隔開。 4.0.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等的相關要求。,4 建筑物,我國農村的許多地區對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過30戶、耐火等級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過50戶連片的村民建筑開辟防火隔離帶或設防火墻等措施進行分隔。 這主要是參照了原火災統計管理規定中,受災50戶以上火災為特大火災,受災30戶以上為重大火災的規定,為防止農村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所采取的措施。,4 建筑物,本條中的占地面積5000 m2、3000 m2的規定是按照我國農村平均每戶宅基地的占地面積為100 m2 考慮的。 耐火等級較高的建筑密集區之間的防火隔離帶的寬度參照了建規中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密集區之間的防火隔離帶的寬度參照了建規中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5 消防設施,規定了農村消防站(點)、消防給水、消防器材等基本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5.0.1 農村應根據規模、區域條件、經濟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站和消防點。 5.0.2 消防站的建設和裝備配備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5 消防設施,5.0.3 消防點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點和房屋建筑,并有明顯標識; 2 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裝備; 3 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 4 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 5 寒冷地區采取保溫措施。 5.0.4 農村應充分利用滿足一定滅火要求的農用車、灑水車、灌溉機動泵等農用設施作為消防裝備的補充。,5 消防設施,5.0.5 農村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本條規定了農村消防水源的種類。 在我國,有些地區天然水源十分豐富,有的地區常年干旱,水資源十分缺乏。消防水源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5 消防設施,5.0.6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并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農村,應建設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5 消防設施,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管網;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可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 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5 消防設施,5.0.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村莊在消防站(點)的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不應低于0.1mp;當村莊不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應滿足其保護半徑內建筑最不利點滅火的壓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不宜小于100mm;,5 消防設施,3 消防給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4 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較多的農村,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區的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將室外消火栓設在室內; 6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與房屋外墻距離不宜小于2m。,5 消防設施,對設有消防站(點)或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的農村的消防給水系統可采用低壓給水系統,其壓力應滿足給消防車加水的壓力要求,即不應低于0.1mp。 對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密集或消防車無法到達的農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撲救初期火災,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帶水槍滅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內消火栓作用,間距不宜大于60m。,5 消防設施,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應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時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5 消防設施,5.0.9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村莊,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 2 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宜建在地勢較高處。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處;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6.0m; 4 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有 2 個及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嚴寒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5 消防設施,農村室外消防給水宜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有條件的可利用地勢建高位消防水池形成高壓給水系統。 容量不宜小于100m3 ,是按照火災延續時間為2h,撲救初期火災滿足1臺機動消防泵同時出兩支水槍10l/s(每只水槍按5 l/s)來計算的。,5 消防設施,5.0.10 缺水地區宜設置雨水收集池等儲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設施。 5.0.11 農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在配置農村消防設施時應充分考慮消防供水的方式,如沒有消防給水管網的村莊配置消防車、手抬機動泵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就比較強,設置了消防給水管網的應配置消防水帶、水槍等。,5 消防設施,5.0.12 機動消防泵應儲存不小于3.0h 的燃油總用量,每臺泵至少應配置總長不小于150m 的水帶和2 支水槍。 5.0.13 農村應設火災報警電話。農村消防站與城市消防指揮中心、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方式。 5.0.14 農村未設消防站(點)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消防斧、消防鉤、消防梯、消防安全繩等消防器材。 5.0.15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5 本章強制性條款,5.0.5 農村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0.11 農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5.0.13 農村應設火災報警電話。農村消防站與城市消防指揮中心、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方式。,6 火災危險源控制,規定了在農村日常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的防火措施。 對近年來農村發生火災的直接原因統計看,有將近50%的火災是由于生產、生活過程中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不慎引起。,6 火災危險源控制,6.1 用火 6.1.1-6.1.9設置在居住建筑內的廚房,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臺、煙道、煙囪、火炕等,燃氣灶具的設置作出了規定。 6.1.1 設置在居住建筑內的廚房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靠外墻設置; 2 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施; 3 墻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頂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6 火災危險源控制,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臺、煙道、煙囪、火炕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與可燃物體相鄰部位的壁厚不應小于240mm。 煙囪穿過可燃或難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面不小于 500mm,并應在頂棚至屋面層范圍內采用不燃燒材料砌抹嚴密。 煙道直接在外墻上開設排煙口時,外墻應為不燃燒體且排煙口應突出外墻至少250mm。,6 火災危險源控制,6.1.3 煙囪穿過可燃保溫層、防水層時,在其周圍 500m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熱層,嚴禁在悶頂內開設煙囪清掃孔。 6.1.4 多層居住建筑內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垂直排風管,應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6.1.5 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較多、耐火等級較低的連片建筑或靠近林區的村莊,其建筑的煙囪 上應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6 火災危險源控制,6.1.6 燃煤燃柴爐灶周圍 1.0m 范圍內不應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 燃氣灶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灶具宜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廚房內,并應與臥室分隔; 2 燃氣灶具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離不應小于 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3 放置燃氣灶具的灶臺應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熱板; 4 無自然通風的廚房,應選用帶自動熄滅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并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和與其連鎖的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 5 燃氣灶具與燃氣管道的連接膠管應采用耐油燃氣專用膠管,長度不應大于2m,安裝應牢固,中間不應有接頭,且應定期更換。,6 火災危險源控制,6.1.8 既有廚房不滿足6.1.1 條的規定時,爐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與爐灶相鄰的墻面應作不燃化處理,或與可燃材料墻壁的距離不小于 1.0m; 2 灶臺周圍 1.0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或設置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不燃燒材料隔熱層; 3 爐灶正上方 1.5m 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6.1.9 火爐、火炕(墻)、煙道應當定期檢修、疏通。爐灶與火炕通過煙道相連通時,煙道部分應采用不燃材料。,6 火災危險源控制,6.1.10-6.1.13對明火的使用作出了規定。 6.1.10 明火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余火,余燼與爐灰等宜用水澆滅或處理后倒在安全地帶。爐灰宜 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對封閉且避風的地方,應設置不燃材料圍擋。 6.1.11 使用蠟燭、油燈、蚊香時,應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圍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 0.5m。 6.1.12 燃放煙花爆竹、吸煙、動用明火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13 五級及以上大風天氣,不得在室外吸煙和動用明火。,6 火災危險源控制,6.2 用電 電氣線路的選型與敷設、用電設備的使用,特別是照明燈具、電熱設備的使用做出了有關要求。 6.2.1 電氣線路的選型與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導線的選型應與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相適應,其耐壓等級、安全載流量和機械強度等應滿足 相關規范要求; 2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可燃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等,與這些場所的間距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 l.5 倍;1kv 及 1kv 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內電氣線路的敷設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并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采用阻燃電纜; 4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 嚴禁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6 火災危險源控制,6.2.2 用電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用電設備不應過載使用; 2 配電箱、電表箱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源開關、斷路器等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防護措施; 3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且不得隨意增加保險絲的截面積; 4 電熱爐、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設備使用期間應有人看護,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后應拔掉電源插頭,關斷通電設備; 5 用電設備使用期間,應留意觀察設備溫度,超溫時應及時采取斷電等措施; 6 用電設備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采取將插頭從電源插座上拔出等斷電措施。,6 火災危險源控制,6.2.3 照明燈具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當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2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w 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3 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超過60w 的白熾燈等高溫燈具及鎮流器 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6 火災危險源控制,6.3 用氣 分別對農村常見的沼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管道燃氣的使用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6.3.1 沼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沼氣池周圍宜設圍擋設施,并應設明顯的標志,頂部應采取防止重物撞擊或汽車壓行的措施; 2 沼氣池蓋上的可燃保溫材料應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氣池蓋上和儲氣缸上,應設置泄壓裝置; 3 沼氣池進料口、出料口及池蓋與明火散發點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4 當采用點火方式測試沼氣時,應在沼氣爐上點火試氣,嚴禁在輸氣管或沼氣池上點火試氣; 5 沼氣池檢修時,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嚴禁在池內使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器具; 6 水柱壓力計“u”型管上端應連接一段開口管并伸至室外高處; 7 沼氣輸氣主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各連接部位應嚴密緊固,輸氣管應定期檢查,并應及時排除漏氣點。,6 火災危險源控制,6.3.2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接近火源、熱源,應防止日光直射,與灶具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與化學危險物品混放; 4 嚴禁使用超量罐裝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敲打、倒置、碰撞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通風良好。,6 火災危險源控制,6.3.3 管道燃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符合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要求,并應由專業人員設計、安裝、維護; 2 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氣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嚴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穿墻處應加設保護套管; 3 燃氣管道不應設在臥室內。燃氣計量表具宜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部位,嚴禁安裝在臥室、浴室等場所; 4 使用燃氣場所應通風良好,發生火災應立即關閉閥門,切斷氣源。,6 火災危險源控制,6.4 用油(可燃液體) 對生活中常用的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體的使用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體不應存放在居室內,且應遠離火源、熱源。 6.4.2 使用油類等可燃液體燃料的爐灶、取暖爐等設備必須在熄火降溫后充裝燃料。 6.4.3 嚴禁對盛裝或盛裝過可燃液體且未采取安全置換措施的存儲容器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 6.4.4 使用汽油等有機溶劑清洗作業時,應采取防靜電、防撞擊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6.4.5 嚴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容器盛裝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 類液體。 6.4.6 室內的燃油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并設有事故切斷閥,嚴禁采用塑料管道。 6.4.7 含有有機溶劑的化妝品、充有可燃液體的打火機等應遠離火源、熱源。 6.4.8 銷售、使用可燃液體的場所應采取防靜電和防止火花發生的措施。,6 本章強制性條款,6.1.12 燃放煙花爆竹、吸煙、動用明火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2.1.2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可燃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等,與這些場所的間距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l.5 倍;1kv 及1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6.2.2.3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且不得隨意增加保險絲的截面積 6.3.2 .1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嚴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6.3.2 .4嚴禁使用超量罐裝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敲打、倒置、碰撞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體不應存放在居室內,且應遠離火源、熱源。 6.4.2 使用油類等可燃液體燃料的爐灶、取暖爐等設備必須在熄火降溫后充裝燃料。 6.4.3 嚴禁對盛裝或盛裝過可燃液體且未采取安全置換措施的存儲容器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附錄a: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 合用場所防火要求,附錄a是在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的基礎上,做了適當的修訂,規定了合用場所的基本要求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設施、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結合本規范的體例,將其作為附錄a 。,a.1 基本規定,a.1.1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以下簡稱“合用場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建筑內: 1 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 3 廠房和倉庫; 4 建筑面積大于2500 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本條是對合用場所的限制性規定,凡屬于本規定任一條時,就不能設置人員住宿。,a.1 基本規定,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1 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 m2; 3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a.1 基本規定,a.1.3 除a.1.2條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應執行a.1.2條的規定,當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a.1 基本規定,2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3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a.1 基本規定,a.1.4 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 a.1.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a.1 基本規定,a.1.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本條中提出的輕便消防水龍是一種可與自來水管道直接連接的消防設備,尤其適用于非消防人員使用,對于及時撲救初期火災具有積極作用。,a.1 基本規定,a.1.7 層數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行本標準關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場所內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a.1 基本規定,a.2 防火分隔措施 a.3 輔助疏散設施 a.4 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a.5 其他要求,附錄b 消防安全常識,b.1 火災預防 b.1.1 應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電器和燃氣設備。 b.1.2 不應亂扔煙頭和火柴梗,丟棄前應熄滅。 b.1.3 不應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b.1.4 不應在禁放區及樓道、陽臺、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煙花爆竹。 b.1.5 大風天嚴禁在室外動用明火。 b.1.6 使用蠟燭、油燈、蚊香時應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護罩內。 b.1.7 電暖氣和火爐等產生高溫或明火的設備附近不應放置可燃物。 b.1.8 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嚴禁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不得隨意增加保險絲的截面積。 b.1.9 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附錄b 消防安全常識,b.1.10 使用電熨斗、電熱爐、電暖器、電飯鍋、電熱毯等應有人看護,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后應拔掉電源插頭,關斷通電設備。 b.1.11 用電設備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 b.1.12 照明燈具與窗簾等可燃物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 b.1.13 燃氣爐灶使用時應有人看管,防止溢鍋、干鍋等引起火災或爆炸。 b.1.14 嚴禁超量充裝液化氣鋼瓶,液化氣瓶應遠離火源、熱源,嚴禁隨意傾倒液化氣殘液。 b.1.15 嚴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氣。 b.1.16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b.1.17 發現燃氣泄漏,應及時關斷氣源閥門,打開門窗通風,不應開關電氣設備和動用明火。,附錄b 消防安全常識,b.2 初起火災撲救 b.2.1 發現火災,必須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迅速滅火,火警電話 119。 b.2.2 撥打火警電話時,應講清著火場所的詳細地址、起火部位、著火物質、火勢大小、是否有人 員被困、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車。 b.2.3 撲救初起火災,應根據情況及時利用滅火器、消火栓或用盆、桶盛水等方法滅火。 b.2.4 電氣設備或電氣線路著火,宜先斷電,后滅火。 b.2.5 燃氣失火,應關閉燃氣閥門、切斷氣源,迅速滅火。 b.2.6 油鍋著火,應蓋上鍋蓋,窒息滅火。 b.2.7 身上著火,應就地打滾,壓滅火苗。,附錄b 消防安全常識,b.3 逃生自救 b.3.1 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b.3.2 外窗或陽臺不應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不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b.3.3 進入賓館、飯店、商場、醫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時,應了解和熟悉疏散路線、安全出口與周圍環境。 b.3.4 遇火災時不應乘坐電梯,應通過疏散樓梯逃生。 b.3.5 受到火災威脅時,不應留戀財物,可用浸濕的衣物、被褥等披圍身體,迅速向安全出口疏散。 b.3.6 穿過濃煙逃生時,宜用濕毛巾捂住口鼻,低姿行走。 b.3.7 逃生線路受阻時,應保持鎮靜,及時發出求救信號并積極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 b.3.8 房間內起火逃生時,應隨即關閉房間門。 b.3.9 房間外起火難以逃生時,應立即關閉房間門,用毛巾、被單等織物將門縫等開口部位嚴密封 堵,并在房門上澆水冷卻,打開外窗,等待救援。,附錄b 消防安全常識,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 或“應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農 村 防 火 規 范 gb 50039-2010 條文說明,1 總 則,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近年來,我國農村消防工作快速發展,但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 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1997年2006年的10年間,全國農村平均每年發生火災6.9萬起, 死亡1531人,受傷2001人,直接財產損失6.3億元,該4項數字分別占城鄉年均火災總數57.7%、62.1%、55.6%和58.7%。 農村防火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農村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制定本規范的目的。,1 總 則,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鑒于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相對落后的現狀和農村消防安全的實際,有效預防農村火災的發生,應綜合采取編制和落實消防規劃、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科學設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有效控制火災危險源、合理設置消防設施等綜合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本規范不只是一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而是一部涉及農村消防規劃、建筑防火設計、既有建筑防火改造、消防安全管理等內容的指導農村防火的綜合性技術規范。 在農村建設的廠房、倉庫、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過 15m 的居住建筑,由于其火災危險性較大,在保證消防資金投入、落實消防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具有可行性,除本規范規定外,應按現行國家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等有關規范執行。,2 術 語,由于我國的有關法規和技術規范對“農村”沒有明確的定義,其地域范圍也不明確,結合本規范 所指導的范圍給出了農村的概念。 村莊在我國的各地有不同的稱謂,例如村屯、村寨等。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俗稱“三合一”建筑。該同一建筑空間可以是一獨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3 規劃布局,3.0.1 農村消防安全布局是指農村總體布局中應當考慮的消防安全要求,應堅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地理環境、生活習慣、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和建筑的耐火等級、結構形式、使用性質及其火災危險性等因素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保持地方特色,又能保證消防安全。 3.0.23.0.4 農村規劃和建設的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可燃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汽車加油加氣站等場所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大,一旦失火易造成嚴重后果。其布置要考慮風向等因素設置在合理位置,與其它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等的要求,與居住、醫療、教育、集會、娛樂、 市場等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這里的汽車加油加氣站是泛指加油站、加氣站或加油加氣合用站,3 規劃布局,3.0.5 舉辦集市或廟會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應規劃專門的區域,該區域應設置在合理的位置,建設必要的安全出口、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舉辦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 預案并組織演練。 3.0.6 集貿市場、廠房、倉庫以及變壓器、變電所(站)等建(構)筑物之間以及這些建(構)筑物與農村居住等建筑之間要充分考慮其火災危險性,滿足防火間距的要求。 3.0.7 該條主要是根據國內外林區火災的經驗教訓總結得出的。實踐證明,防止山火進村和村火進 山,在低火險氣候條件下,300m 的距離是有效的,如圖1 所示。,3 規劃布局,3.0.8 據統計,農村的糧食、棉花、木材、柴草等堆場發生的火災占農村火災總數的29.4%,柴草、飼草垛起火后燃燒快、火勢猛、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為了保障安全,做出了本條要求。較大堆垛宜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主要是考慮堆垛發生火災時減小對居民區的火災蔓延,保證 居民安全;村民院落內堆放的少量柴草、飼料等與建筑之間應留出適當的防火間距,或采取必要防火隔離措施。 可燃物堆垛設置示意圖如圖2 所示。,3 規劃布局,3 規劃布局,3 規劃布局,3 規劃布局,3 規劃布局,3.0.9、3.0.10 規定了對既有建(構)筑物的改造要求。 消防法規定“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對農村既有的廠(庫)房和堆場、儲罐等,應對其火災危險性進行分析評估,不滿足消防安全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火保 護措施。 3.0.113.0.13 規定了消防車道設置的有關要求,如圖3 所示。,3 規劃布局,3 規劃布局,3 規劃布局,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滿載輪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場或回車道。回車場面積不應小于 12m12m,供大型車輛使用的回車場不應小于 15m15m,對特大型消防車輛使用的回車場不應小于 18m18m。 村莊之間以及與其他城鎮連通的公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其設置要求應符合第 3.0.11 條第2 款第 5 款的要求。 3.0.14 為加強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質,農村宜在學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動場地或舉辦群眾活動的活動室、主要路口等場所設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的固定消防宣傳標語、標牌、宣傳欄或張貼宣傳圖畫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為了使農村的消防安全常識宣傳具有針對性和切合農村火災防范的實際,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宜采用附錄b。,4 建筑物,4.0.1 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的經濟、文化、民俗、環境、氣候等情況不同,建筑的結構、形式有較大差異,但應積極倡導建造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嚴格控制建造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建筑構件應盡量采用不燃燒體或難燃燒體。 4.0.2 為了防止建筑火災在不同的戶之間相互蔓延,規定了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相鄰外墻,相連建筑的分戶墻的設置要求,如圖4 所示。,4 建筑物,4.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 “三合一”建筑)發生人員傷亡的火災事故較多,考慮到規范的體例結構,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列入本規范附錄a 。 4.0.4、4.0.5 規定了不同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農村建筑體量較小,根據限制火災蔓延的實際需要,兼顧節約用地,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規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在采取了規范規定的措施或等效的防止火災蔓延的有關措施情況下,其防火間距可相應減小,如圖 5 所示。,4 建筑物,4 建筑物,4.0.6 我國的村莊絕大部分是自然發展形成的,考慮到其歷史現狀,對既有的農村建筑防火措施應該區別對待,在采取防止火災蔓延措施的基礎上,重點要加強用火用電等的管理。多年來,我國農村的許多地區對既有的建筑密集區采取將大寨化小寨,對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過30 戶、耐火等級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過 50 戶連片的村民建筑開辟防火隔離帶或設防火墻等措施進行分隔。這主要是參照了由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公布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原火災統計管理規定中,受災 50 戶以上火災為特大火災,受災 30 戶以上為重大火災的規定,為有效防止農村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所采取的措施。 本條中的占地面積 5000 m2 、3000m2 的規定是按照我國農村平均每戶宅基地的占地面積為 100m2 考慮的。盡管 2007 年公安部下發了“關于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公消2007234 號文件,對火災等級標準進行了調整,但各地在執行原火災統計管理規定中,在預防火災事故中積累了許多的經驗,仍參照原來的火災等級的劃分中的數據作了本條的規定。 4.0.7 、4.0.8 規定了村民農用庫房建造的最基本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建筑構造等其他防火要求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等的相關規定。,5 消防設施,5.0.1 本條對農村消防站、點的設置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5.0.2 消防站的建設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確定建設用地面積、設置站房,配備消防車輛、消防器材、消防通信等設施。 5.0.3 本條規定了消防點設置的最低標準。 配置小型消防車、手抬機動消防泵及其它滅火器具與破拆工具等設備既經濟又便于操作,在初期火災撲救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值得在我國農村地區大力推廣。 由于我國農村的消防給水普遍不足,因此,在農村的消防站、點根據實際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當居民區或其它場所發生火災時,由消防車或其它車輛運送到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工作還是必要的。,5 消防設施,5.0.4 農村應提倡充分利用已有的農機設備,進行必要的改造,實現一機多能,用于滅火救援。 5.0.5 本條規定了農村消防水源的種類。 水是有效、實用、廉價的主要滅火劑。在我國,有些地區天然水源十分豐富,有的地區常年干旱,水資源十分缺乏。因此,消防水源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0.6 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管網;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可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消防給水與生產、生活給水合用管網時,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秒流量時,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5 消防設施,5.0.7 本條規定了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要求。 農村室外消防給水宜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有條件利用地勢建高位消防水池的,可利用自然高差形成高壓給水系統。 對設有消防站(點)或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的農村的消防給水系統可采用低壓給水系統,其壓力應滿足給消防車加水的壓力要求,即不應低于0.1mp。 對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密集或消防車無法到達的農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撲救初期火災,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帶水槍滅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內消火栓作用,間距不宜大于60m。 消防水鶴是一種快速加水的消防產品,能為撲救火災及時提供水源。消防水鶴能在各種氣候條件下,尤其是北方寒冷地區,有效地給消防車供水。 消火栓沿道路布置,目的是使消防隊在救火時使用方便,十字路口設置消火栓效果更好。農村建筑一般層數不高,火災跌落物不多,消防車可以靠近著火建筑進行滅火和救援,但與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2m。,5 消防設施,5.0.8 規定了天然消防水源的設置要求。 消防用水一旦被可燃液體污染,非但不能滅火,反而會火上澆油。因此,無論從環境保護出發,還是從滅火需要出發,防止消防水源被可燃液體污染都是十分必要的。 5.0.9 本條規定了消防水池的設置要求。,6 火災危險源控制,從近年來的農村火災分析來看,引發農村火災的直接原因,有48.3%的火災是由于村民生產、 生活過程中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不慎造成的。在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相對落后,短時間內大幅增加農村的消防投入、在農村建筑中采取更嚴格的防火技術措施還有較大困難的情況下,應對村民的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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