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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管理論文-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研究摘要: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穩步推進,改善銀行公司治理成為一個迫切而又重要的任務。由于銀行業務的特殊性,銀行公司治理與一般企業的公司治理有很大的不同。通過對銀行的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配置的影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監管機構對銀行的公司治理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另外,由于銀行的債權人結構與一般企業的債權人結構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債權人在銀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與在一般企業中的作用也有顯著的不同。關鍵詞:銀行;公司治理;銀行公司治理一、銀行公司治理概述與一般的工商企業相比,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有以下特點:一是高負債經營。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其自有資本金占總資產的比例極小,主要是通過各種負債吸收到資金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二是銀行負債的債權人主體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直接融資包括發行債券和發行股票,但是發行股票吸收的是資本金,不屬于負債,間接融資主要是指從銀行貸款。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的不發達,企業的債務融資方式主要為間接融資,即向銀行借款,因而在我國工商企業債務的債權人一般都是以銀行為主。相對于一般的工商企業來說,銀行負債的債權人多種多樣,有一般的企、事業單位,有家戶和個人,還有各種各樣的金融機構。三是銀行業務活動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一個運行良好的銀行體系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健康的發展,反之,一個有問題的銀行體系會阻礙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甚至可能會帶來國民經濟的崩潰。由于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這些特點,使得銀行公司治理有不同于一般企業的一些特殊性。企業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是對于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制度性安排問題,也就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對應問題,當然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也是銀行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制度性安排問題,但是相對于一般的企業來說,銀行公司治理的相關主體更多,主體之間的關系也更為復雜。一般企業的公司治理的相關主體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相關主體不僅包括前三者,而且還包括了政府、中央銀行(也即貨幣當局)和債權人。二、政府行為與銀行公司治理政府行為對銀行公司治理的影響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層面進行分析。首先,劃分政府在商業銀行參股和不參股兩種情況進行分析。政府參股又可以分為政府控股和非控股兩種情況。在政府控股的情況下,政府實際上成為商業銀行的所有者,張維迎認為,無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在政府參股但非控股的情況下,政府成為銀行所有者中的一員,政府也就因而取得了合法合理的銀行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但是,考慮到政府在整個經濟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不對應的,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權大于對應于其剩余索取權的控制權,也就是說,考慮到剩余索取權的實質是一種風險的承擔,政府因得到控制權而取得的收益和其為了取得這份收益而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稱的。這種情況會產生如下兩方面的結果:一是由于取得了和其剩余索取權不對應的控制權,政府便會有進行機會主義行為的動機,即政府通過對商業銀行的資金應用和經理人的聘用進行影響,實現其政治目的,由于政府的政治目標和商業銀行其他所有者的目標是不一致的,政府的這種機會主義的行為便會傷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其他股東承擔了和他們的控制權不相對應的風險,即承擔了政府行為帶來的風險;二是政府和自然人有一個本質的區別,那就是自然人可以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而政府不可能作為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而只是風險的轉嫁者。當政府通過參股獲得部分銀行的控制權時,政府會運用這一部分控制權為其政治目標服務,而風險最終會轉嫁給納稅人。在政府不參股的情況下,政府沒有獲得銀行的剩余索取權,也就是說,政府并不承擔銀行業務經營的風險,但是,政府同樣可以利用其在整個經濟體系的特殊地位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活動施加影響,取得一定的間接控制權,這樣的結果仍然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不對應,風險和收益的不對應,同樣會產生我上文中所分析的兩種問題。其次,劃分政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進行分析。對于政府行為的目標,一種很有影響力的觀點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依照此種觀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標是不一樣的:中央政府追求中央政府的利益最大化,而地方政府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通過影響全國性銀行的資金應用和經理人聘用來實現其自身的目標,而地方政府則通過影響本地的小銀行和大銀行在本地的分支機構來實現其自身的目標,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問題我在上文中已經做了一部分的分析,下面補充一點上面沒有提到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標不同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影響全國性銀行的總行,而地方政府影響地方分支機構,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標的不同,就會造成全國性銀行的總行和地方支行目標的不一致,造成銀行內部治理的嚴重的委托代理問題。前面分析了政府對銀行的控制行為對銀行公司治理造成的影響,下面分析銀行的尋租行為對銀行公司治理的影響。銀行向政府的尋租行為可以分為銀行經營者的尋租行為和銀行所有者的尋租行為。我用銀行的經理人來代替銀行的經營者、董事會代替所有者來進行分析。由于政府對于銀行的經理人的聘用有影響力,所以銀行的經理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會向政府尋租,為了尋租成功,經理人在經營方面會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政府的要求,結果是經理人的經營目標更加趨近于政府的目標,而偏離了銀行所有者的目標,損害了所有者的利益。銀行董事會向政府的尋租行為也是為了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考慮到董事會是股東的代表機構,可以說董事會的尋租行為與所有者的利益一致,但這種尋租行為對于銀行的公司治理同樣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如果尋租成功,銀行會取得某些方面的壟斷,得到壟斷利潤,這會使的董事會疏于對經理人進行監督,也會使得對經理人經營業績的評價成為難題,另一方面,如果整個銀行體系都向政府尋租,則所有的銀行都會極力去尋租,疏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會使整個銀行體系的公司治理水平下降。三、監管機構與銀行公司治理在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機構對銀行業進行監管,但是理論界對于是否有必要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卻存在著爭議。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美國主流的觀點是,管制會扭曲信息,錯誤的配置資源,還會限制競爭,從而提高了消費者的成本,但是不論理論界如何激烈的爭論,沒有一個已經實行了銀行監管的國家去嘗試取消監管。監管機構對于銀行公司治理的影響可以從正效應和負效應兩方面來進行分析。正效應:一是與一般的行業相比,銀行業存在更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一般的公眾很難了解商業銀行真正的經營狀況,無法對銀行的質量進行合理的判斷,通過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管,可以為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以利于投資者對銀行形成正確的判斷,最終再通過投資者在市場上“用腳投票”的行為,對銀行的經營者形成外部的激勵和約束,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二是從商業銀行的發展史來看,銀行業更容易形成壟斷,壟斷不僅會降低整個銀行業的效率,也會惡化銀行的公司治理,原因在于銀行一旦取得壟斷地位以后,就會得到壟斷租金,壟斷租金的存在掩蓋了銀行真正的經營狀況,使得銀行所有者疏于對經理人進行監督,也使得外部的投資者很難對經理人的工作努力情況進行判斷,從而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惡化了銀行的公司治理。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可以促進銀行之間的充分競爭,限制銀行業的壟斷程度,進而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負效應:一是對于監管機構的目標,一般認為是維護經濟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但是,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商業銀行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或者是市場價值最大化,換句話來說,由于法律賦予了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權力,監管機構在事實上取得了銀行的部分的控制權,但卻沒有取得相應的剩余索取權,也就是說,并不承擔相應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必然會為了自身的目標而傷害銀行所有者的利益,因為監管機構并不必為其行為承擔損失。二是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管會對銀行的所有者、債權人以及市場上的投資者的行為產生影響。監管機構對銀行的監管首先會對人們的判斷和預期產生影響,人們會認為,由于存在監管機構的監管,銀行的經營是健康的、穩定的,這種心理的判斷和預期會使得銀行的所有者疏于對經理人進行監督和管理,使得債權人也疏于對銀行進行事前的調查和事后的監督,使得市場中的投資者也疏于去更多的搜集有關銀行的信息,以形成科學的投資決策。這三種行為的結果是惡化了銀行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也就是說,監管機構的監管實際上對銀行公司治理產生了一種替代效應,監管機構的監管對銀行公司治理的參與人產生了一種負激勵。三是在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同時,存在一個監管監管者的問題,就是說誰來監管監管機構?監管監管者的問題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如果無法解決監管監管者的問題,那么那個最后的監管者就會有偷懶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動機。根據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論,解決監管監管者問題的方法一般是賦予那個最后的監管者剩余索取權以進行激勵。但是對于銀行監管的問題,顯然是不能通過賦予剩余索取權來解決的,因為監管機構作為一種組織,它可以獲得剩余索取權,但是卻不能承擔風險,只會轉嫁風險,因而通過賦予監管機構以剩余索取權的方法是沒有用的。那么,可不可以由政府來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呢?如果由政府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同樣存在監管監管者的問題,即如何去監管政府。考慮到賦予政府以剩余索取權不能解決問題,那么,如何去監管政府成了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四、債權人與銀行公司治理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所有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企業在正常經營狀況下,企業所有權為股東所有,而當企業資不抵債進入破產清算或重組階段,債權人成為企業所有權的擁有者,由債權人取得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二是債權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會對不同的借款人在風險和收益方面進行比較,然后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的借款人,這就使得借款人必須要改善公司的經營狀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因而債權人的這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公司治理形成了外部的激勵和約束。三是債權人在對借款人提供融資時,往往會對所提供資金的用途提出要求,并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進行監督,這樣做的結果是債權人在公司的內部治理中發揮了作用。債權人的銀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用腳投票”方面,即債權人通過對不同銀行的比較和選擇,從外部對銀行的經營形成激勵和約束。五、結論正確處理政府與銀行的關系。政府對銀行的控制,從本質上來看,是國家信用對銀行信用的一種替代。這種替代在特定的時期對于經濟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這種替代的消極意義也慢慢的顯露了出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政府應當在保證銀行業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減少對銀行業的控制,主要發揮市場的作用,來促進銀行業效率的提高。提高監管水平,轉變監管方式。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不高,監管效率低下,而且主要采取行政方式進行監管。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必須要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轉變監管方式,主要是把過去的行政監管方式轉變為市場監管方式。促進銀行業的充分競爭,提高信息披露程度。由于銀行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和壟斷的問題,進一步促進銀行業的競爭,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對于改善銀行公司治理水平,提高銀行經營效率有重要的意義。在我國現階段,由于銀行業的壟斷程度較高,信息披露程度較低,這一點尤為重要。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是非常的完善,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可以使得投資者有更多的選擇,而不僅僅是局限于到銀行去存款,這樣可以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形成一種外部的激勵和約束,促進銀行提高經營效率,改善公司治理。參考文獻:1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及委托代理關系兼評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觀點J.經濟研究,1996,(05).2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3張維迎.產權、激勵與公司治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4周其仁.公有制企業的性質J.經濟研究,2001,(01).5楊瑞龍,周業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6楊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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