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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公法作業1一、 不定項選擇1.C2.ABC3.BCD4.A5.ABC二、 填空題1.【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和【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于1625年發表】2.【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3.【各國公認】、【具有普遍意義】、【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具有強行法的性質】4.【永久的人口】、【確定的領土】、【政府】、【與他過交往的能力】5.【強制性理由】、【任擇性理由】三、名詞解釋1.一貫反對【P20】: 是指一個國家一貫反對某項國際習慣規則對它的法律效力,即一個國家從一項習慣法規則形成的開始或最初階段就表示反對,且其形成之后從不接受該規則的法律拘束力。2.國家繼承【P76】: 是指一國對領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3.外交保護【P114】: 是指國家對其在外國的國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權益遭到所在國家違反國際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濟時,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國求償的行為。4.庇護【P121】: 一般是指國家對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訴或遭迫害而請求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居住和給予保護。 四、簡述題1.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條件。【P26】 答:國際法主題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 作為國家法主體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 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有國際求償能力2.簡述新國家產生的情勢。【P69】 答:1、殖民地或附屬國的獨立 2、國家合并 3、國家分離 4、國家解體3.簡述國家不法行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勢下可以解除。【P91】 答:存在一下情況之一者,可解除違背國際義務行為的不法性。 同意 自衛 對一國際不法行為采取的反措施 不可抗力 危難 危急情況 五、論述題1.試述如何正確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P44】 答:正確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應該是既看到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他們在主體、調整的對象、淵源、效力根據和性質等反面都是不同的,同時也應該認識到他們之間是有密切關系的,這種關系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國家處理兩者的關系時應該通過國內法執行國際法的規定。 其次,從國際法看,它的許多原則、規則和制度都借用了國內法的概念。 最后,從國內法看,它也受到國際法原則、規則的制度的影響。2.試述國家的基本權利。【P59】 答: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系方面的體現,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權就是主權。 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權利。 自衛權:是指當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貨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包圍自身的生存、獨立的安全的權利。 管轄權:通常是指國家對人、物以及時間的管理和支配權。國際公法作業1一、不定項選擇1.AB2.B3.B4.D5.B二、填空題1.【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征服】2.【歷史邊界】、【條約邊界】、【繼承邊界】3.【責任制度】、【救助、送回和歸還制度】、【空間物體的登記制度】4.【國家元首】、【政府】、【外交部】5.【特命全權大使、教廷大使】、【特命全權公使、教廷公使】和【代辦】三、名詞解釋1.國家地役【P162】: 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承擔的對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滿足別國的需要或者為別國的利益服務。2.大陸架【P199】: 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緩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約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550米,寬度在70110海里。3.發射國【P245】: 是指發射或促使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和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4.領事【P275】: 是一國根據協議而派駐他國的特定城市或地區,而保護本國和本國國民在當地合法權益和執行其他領事職務的官員,他們是職業領事。四、簡答題1.簡述南極條約法律體系及南極的法律制度。【P169-170】 答:法律體系: 南極條約訂立之后,南極協商會議于1972年通過了保護南極海豹公約,1980年通過了保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1988年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1991年通過了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南極條約和上述其他公約或議定書以及南極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構成了目前的南極的法律體系。 法律制度: 1.和平利用南極 2.南極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 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和權利要求 4.維持南極地區的公海制度2.簡述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P185】 答: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是在長期國際實踐中形成的習慣規則,并為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海洋法公約確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無害通過權。 即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它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這種權利稱為無害通過權。 2.無害通過的含義。 即通過是指船舶以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內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以駛往、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為目的而通過領海的航行。 3.沿海國對無害通過的權利和義務。 即沿海國為了維護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權益,是外國船舶順利無害通過領海,可行使立法和保護權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3.簡述公海上的管轄權。【P209】 答:國家對公海雖然不具有管轄權,但是為維護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證各國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權利,國際法承認國家在公海上對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轄權。主要包括: 一.船旗國的管轄權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務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 在紀律事項上,只有發給船長證書或駕駛資格證書或執照的國家,才有權在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銷該證書,即使證書持有人不是發給證書國的國民也不例外。 船旗國當局意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應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二.各國的管轄權 各國對于公海上發生的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以及違法國際法的行為應予管轄,主要有海盜行為、販運黑奴、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和販運毒品等。五、論述題1.試述蒙特利爾公約中關于懲治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規定。【請參見P231、P232、P233的相關蒙特利爾公約的內容】2.試述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P269】 答: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接受國對于外交代表的尊嚴應予尊重,不得污辱其人格,不得對外交代表的人身實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接受國有責任保護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財產、文書和信件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權及保護。 接受國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書、信件以及財產。 3.管轄豁免 刑事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 4.免稅免驗 5.其他豁免國際公法作業3一、不定項選擇題1.ABC2.ABC3.ABCD4.AB5.C二、填空題1.【約文的議定】、【約文的認證】、【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交換或交存批準書】2.【最高機關】、【執行機關】、【行政機關】3.【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4.【政治方法】、【法律方法】5.【訴訟管轄權】、【咨詢管轄權】三、名詞解釋1.條約的保留【P301】: 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使用時之法律效果。2.聯合國專門機構【P348】: 是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協定或聯合國的決定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領域負有廣泛國際責任,并根據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發生聯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3.斡旋【P365】: 是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它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轉達各方的信息和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4.和解【P365】: 又稱調解,是比調查更進一步的解決爭端的方法。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的建議,已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四、簡答題1.簡述條約的修訂。【P313】 答:條約的修訂指條約的當事國于條約有效期間改變條約的某些規定的行為。者和締結條約一樣,是由當事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及科學等方面關系的發展變化需要決定的。修訂條約也是國家的締約行為,同樣須以協議為之并按條約的締結與生效規則進行。一般情況下,雙邊條約的修訂與訂立一定新的條約所適用的規則并無區別。而多邊條約的修訂與訂立條約的情況不完全相同,有兩種情形,分別為條約的修正、條約的修改。2.簡述安理會的表決程序。【P342】 答:安理會的每個理事國均有一個投票權。程序問題由15個理事國中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非程序的實質問題以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決定,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的反對票都可以否決提案,但是常任理事會不參加投票或者棄權,不構成否決。3.簡述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P423】 答:1.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 2.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原則 3.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責任原則 4. 上級責任原則 5.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五、論述題1.試述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P337】 答:1.聯合國的宗旨: 維持國際和平安全。 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 促成國際合作。 構成一個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已達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聯合國的原則: 聯合國系基于各會員國職權平等的原則。 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憲章所擔負的義務。 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憲章規定采取的行為,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憲章中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視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2.試述國際法院的職權。【P373】 答:國際法院的職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 訴訟管轄權。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神力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 咨詢管轄權。國際法院除行使訴訟管轄權外,還可以行使咨詢管轄權。聯合國憲章第96條規定:“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法律問題的情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于其工作范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國際公法作業4一、請分析國際法經典案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二、請閱讀并介紹一步國際法經典著作。【此題答案自己總結,以下是相關案例】 紐倫堡審判是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該法庭是按照 1945年關于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而設立的。它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截至1945年末,加入上述規定的國家除蘇、美、英、法外,還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丹麥、埃塞俄比亞、希臘、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這些國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這些國家各指派了1名檢察官,組成偵查和起訴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45 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訴的被告有6個組織和22名德國首要戰犯。六個犯罪組織是:納粹黨的領導團。是以元首希特勒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其目的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區同化于德國,迫害猶太人,虐待戰俘等罪行。秘密警察隊和保安勤務處。前者是元首的警衛隊,后者自1936年與前者結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猶太人,殘暴殺人,推行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黨衛軍。是元首的警衛隊,被控積極參加導致侵略戰爭的行動,迫害和消滅猶太人,濫施暴行和殺害,實施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等罪行。突擊隊。是個政治性的組織,是德國國社黨的堅強臂膀。對宣傳國家社會主義,反猶太人,建立納粹恐怖統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參與對猶太人的暴行,野蠻虐待集中營的被囚者。德國內閣。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內閣成員、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以及秘密內閣會議成員。被控犯有侵略戰爭陰謀,公布犯有被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罪行。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是以希特勒為統帥的最高軍事權力機關,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組織成員130人,罪行是積極參與和進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國際罪行活動)。 被控告的德國首要戰犯有:赫門威廉戈林,魯道爾夫赫斯,喬西姆馮里賓特洛普,威廉;凱特爾,恩斯特卡登勃倫納,阿爾弗來特羅森堡,漢斯佛蘭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 斯特萊徹,瓦爾特馮克,卡爾杜尼茲,艾利區萊德爾,巴爾多馮舒拉赫,弗立茲索克爾,阿爾弗來特約德爾,阿都爾 賽斯殷奎特,阿爾伯特斯比爾,康士坦丁馮牛賴特,馬丁鮑爾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并參與制定或執行犯有這些罪的共同計劃和陰謀。 法庭依其憲章的規定確立了它對罪犯和罪行的管轄權。憲章第6條規定:“依本憲章第1條所稱的協定,為審訊并懲罰歐洲軸心國家的首要戰犯而設立的法庭對于為歐洲軸心國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論其為個人或為組織的成員,均有審訊及懲罰之權:本法庭對于下列各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有管轄權。犯有此種行為者應負個人責任: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實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殺害或虐待屬于占領區或在任何占領區的平民,或為從事奴隸性勞役或為其他目的而將平民劫持;殺害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恣意破壞城市鄉鎮,或非為軍事需要而進行毀壞。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期間對于任何平民的殺害、滅種、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或基于政治、人種,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進行屬于本法庭管轄之任何犯罪活動或與此有關的迫害行為,至于其是否違反罪犯所在地國的法律在所不問。參與制定或實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同謀者,對于任何人為實現這種計劃而作出的一切行為都要負責。”第9條規定:“在審判任何團體或組織的任何個別成員時,法庭可以宣告該個人的所屬的團體或組織(在和該個人得被判處罪行的任何行為有關的情形下)為犯罪組織”另外,憲章第10條還規定:“在團體或組織經法庭宣告為犯罪組織的情形下,任何憲章簽字團的國內主管機關均有權參加該組織的個人交付其國內的、軍事的或占領當局的法庭審判。在這種情形下,團體或組織的犯罪性質應認為已經確定,而不應有所疑問。”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審訊,共舉行了403次公審庭,訊問了94名證人并收到了143名證人的書面證言。法庭還指派了若干委員聽取有關各個組織的證據。聽取辯護方的101名證人的證言,收到其他證人提供的1 809份誓證書。收到了為各政治領導人提出的38萬份誓證書,為黨衛軍提出的136 230誓證書,為突擊隊提出的1萬份誓證書,為保安勤務處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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