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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偵查程序

第一節偵查程序概述第二節偵查行為第三節偵查終結與補充偵查第四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第一節偵查程序概述

一、偵查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

“偵查”的概念界定為,為了搜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由法定偵查主體依法實施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2.特征①主體的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有權進行偵查活動。②內容的特定性,即偵查活動的內容限于“專門調查工作”與“強制性措施”。二、偵查的地位與意義1.地位①偵查活動或者說偵查程序是整個刑事程序的基礎。②偵查階段具有明顯的準備性質,偵查活動或者偵查程序從地位上又可以被視為起訴、審判程序的準備階段。2.意義①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與前提;②偵查是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③偵查是預防犯罪、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途徑。三、偵查工作的原則1.法制原則2.迅速、及時原則3.客觀、全面原則4.保守秘密原則第二節偵查行為一、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與意義1.概念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問題的一種偵查活動。2.意義①訊問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行為,查明犯罪的具體情節、證實犯罪事實,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新的犯罪嫌疑人。②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辯護權提供機會,使偵查機關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和申辯,在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保障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訴。(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則要求1.訊問的主體。2.訊問的地點。3.訊問的內容。4.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規定。5.訊問筆錄的制作。6.訊問錄音或者錄像。7.禁止非法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1.涵義詢問證人、被害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2.詢問的地點與主體3.權利與義務的告知4.詢問程序與規則三、勘驗、檢查1.涵義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人身等進行查看、了解和檢驗,以發現、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行為。2.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是指偵查人員對發案現場及其他留有犯罪物品、痕跡的場所進行的專門調查,是勘驗行為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方法。3.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采集指紋信息或者提取生物樣本的一種偵查活動。4.尸體檢驗尸體檢驗,是指偵查人員指派、聘請法醫或醫師對非正常死亡的尸體進行尸表檢驗或尸體解剖的一種偵查活動。5.偵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某一事件發生時的條件,進行實驗性重演的一種偵查活動,其主要目的在于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些事實或行為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四、搜查

1.涵義搜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獲取罪證,查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地方進行強制性搜尋、檢查的偵查活動。2.搜查的法定主體搜查權是一種限制公民權利的強制權,只能由法定的偵查機關享有并行使,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權進行搜查。3.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4.有證搜查與無證搜查5.搜查程序五、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含查詢、凍結)(一)概念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行提取、留置和封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一種偵查行為。(二)程序規則1.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2.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3.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時,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信件、電子郵件、電報等通信載體。4.在扣押相應財物、書證之后,隨之而來的活動必然是對相應物品、書證的固定、保管事宜。5.關于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行為,《刑事訴訟法》是將其作為扣押行為的一種加以規定的。(三)對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的處理六、鑒定(一)概念鑒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活動。(二)程序規則1.鑒定的實施主體。2.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3.在知悉了鑒定意見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如果認為鑒定意見不準確、不客觀、不公正或者有疑問,可以提出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申請。4.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外,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鑒定意見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5.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七、秘密偵查秘密偵查是相對于偵查章其他公開偵查行為而言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與公開偵查行為的不同之處在于,秘密偵查是在偵查相對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采取的或者說在相對人知情情況下則難以采取的各種偵查手段。(一)技術偵查1.概念技術偵查,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獲取某些物證、郵檢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2.技術偵查的使用主體。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3.技術偵查的案件使用范圍。只能適用于嚴重犯罪案件的偵查。4.審批主體與審批內容。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對于因追捕在逃人員而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也應當“經過批準”。5.執行中的具體事項。(二)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1.隱匿身份偵查。2.控制下交付。(三)秘密偵查的證據使用(1)技術偵查措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獲取的材料,可以直接用作證據。(2)用作證據就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各項證據規則,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3)由于技術偵查措施等秘密偵查手段涉及到手段的保密、相關偵查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危,為防止犯罪人的反偵查行為或者對偵查參與人員的打擊報復,《刑事訴訟法》對此類證據的使用規定了特殊的保護措施與使用程序。八、通緝(一)通緝的概念通緝是指公安機關以發布通緝令的方式將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報緝捕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二)通緝的程序規則(三)邊控與懸賞通告九、辨認1.概念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尸體、文件、場所或人員進行識別以判斷是否與其先前所見的物品、尸體、文件、場所或人員同一的一種偵查行為。第三節偵查終結與補充偵查

一、偵查終結(一)概念與意義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是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并對案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二)偵查終結的條件與處理結果1.偵查終結的條件①案件事實清楚。②證據確實、充分。③法律手續齊備。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結果①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與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齊備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②對于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二、偵查羈押期限1.一般羈押期限。2.特殊羈押期限。3.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三、補充偵查1.概念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的過程中或者在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存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重新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3.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第四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一、自偵案件中的偵查權限二、偵查終結后的處理1.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經過偵查,發現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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