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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3.020CCSQ843204SpecificationsforservicefacilitiesconstructionofurbanpublicbusIDB3204/T1060—2024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24基本要求 45建設項目公交場站配建指引 45.1配建原則 45.2配建條件 45.3配建類型與規模 55.4配建型場站基本要求 5 56.1功能 56.2選址 66.3站點設置 66.4中途站設施 77首末站 107.1功能 7.2選址 7.3用地 117.4平面布置 117.5基本設施要求 8樞紐站 158.1功能 8.2選址 8.3用地 8.4平面布置 8.5基本設施要求 9停車保養場 9.1功能 9.2選址 9.3用地 9.4平面布置 9.5建筑 9.6基本設施要求 10加油(氣)站 2210.1選址 2210.2平面布置 22DB3204/T1060—202410.3建筑設計 2310.4安全設計 2311充換電基礎設施 24 2411.2平面布置 24 24 2511.5供配電系統 2512公交專用道 2612.1設置原則 2612.2設置條件 2612.3設置方法 2613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專用安全設施 28DB3204/T1060—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常州市交通運輸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華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旭棟、芮小峰、汪順偉、方敏、吳強、蔣青、杭福兵、金煜鵬、張銳、于強、陳華、宋濤濤、杭漢軍、錢佳云、楊祎、丁捷、時駿、范東濤、姜軍、陳昊、申夢婷、鄧潤飛、羨晨陽、李竹薇、陳偉偉、蔣偉、徐偉、花森、汪其超、羅中萍、王聰。本文件為首次發布。DB3204/T1060—20241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常州市建設項目公交場站配建指引,城市公共汽電車中途站、首末站、樞紐站、停車保養場、加油(氣)站、充換電基礎設施和公交專用道的建設要求,以及車輛專用安全設施的配置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常州市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溧陽市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5768.2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3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標志第3部分:公共汽電車站牌和路牌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T15566.4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車站GB/T16739.1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GB/T18487.3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電動車輛交流/直流充電機(站)GB/T29317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GB/T31525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34655客車滅火裝備配置要求GB/T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GB50352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449城市容貌標準DB3204/T1060—20242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規范GB50763無障礙設計規范GB/T51328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55030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CJJ14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37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45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T119城市公共交通工程術語標準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T2城市公共交通通信系統GA1551.3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氣銷售企業GA1744城市公共汽電車及場站安全防范要求GA/T1081安全防范系統維護保養規范JGJ100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T/T1240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專用安全設施技術要求3術語和定義GB/T29317、GB50156、CJJ/T119、JT/T124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首末站originstationandterminal首站和末站的統稱。首站是在公共交通線路上,設有主調度的起止站。末站是在公共交通線路上,不設主調度的起止站。[來源:CJJ/T119-2008,3.2.12]3.2樞紐站transferhub有多條公共交通線路匯集,能與其他交通方式或交通線路換乘,并具備多種配套功能且乘客集散量較大的起點站和終點站組合。[來源:CJJ/T119-2008,3.2.15,有修改]3.3回車道passageway運營車從線路一個方向的終點站到另一個方向的起點站的通道,也稱折返線。[來源:CJJ/T119-2008,3.2.29]3.4公共汽車標準車standardvehicleofbus為準確衡量各類型公交車輛占用設施資源的大小關系而選取的基準車型。本規范以車身長度7~10m的公交車輛為標準車,換算系數為1.0,其他類別車輛按車長折算。3.5中途站stop除起點站和終點站以外,沿公共交通線路設置的其他車站。[來源:CJJ/T119-2008,3.2.8]DB3204/T1060—202433.6非港灣式中途站nonbusbay將公交停車區設置在道路車行道上的公交中途站。3.7港灣式中途站busbay在道路車行外側,采取局部拓寬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3.8候車亭shelter在車站供乘客遮陽、避雨的設施。[來源:CJJ/T119-2008,3.2.26]3.9候車廊waitingcorridor在車站為乘客安全、有序乘車而設置的有護欄的長廊。[來源:CJJ/T119-2008,3.2.27]3.10快速公共汽車交通busrapidtransit以大容量高性能公共汽電車沿專用車道按班次運行,由智能調度系統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控制的中運量快速客運方式。簡稱快速公交,英文縮寫BRT。[來源:CJJ/T119-2008,2.2.7]3.11停車保養場maintenanceshop具有車輛停放、各級保養、修理、配件加工、維修材料及燃料的儲存和發放、車輛清洗和運營管理等功能的公交綜合場站。3.12加油站oilfuelingstation具有儲油設施,使用加油機為機動車加注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等車用燃油的場所。[來源:GB50156-2021,2.1.2]3.13加氣站gasfuelingstation具有儲氣設施,使用加氣機為機動車加注車用LPG、CNG或LNG等車用燃氣的場所。[來源:GB50156-2021,2.1.3]3.14作業區operationarea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內布置工藝設備的區域。該區域的邊界線為設備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加3m,對柴油設備為設備外緣加3m。[來源:GB50156-2021,2.1.18]3.15充電設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采用整車充電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來源:GB/T29317-2021,3.1.1]3.16公交專用車道publictransportexclusiveway(buslanes)DB3204/T1060—20244在規定時間內,只允許公(共)汽電車及特殊車輛通行的車道。特殊車輛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公交專用車道的車輛。3.17高峰時段公交專用車道Rushhourbuslanes僅供公交車在一天中的高峰時段使用,而社會車輛(部分特殊車輛除外)在該時段禁止使用的車道。3.18長時段公交專用車道Longtimebuslanes供公交車在一天中出現大交通量的時間段使用,而社會車輛(部分特殊車輛除外)在該時段禁止使用的車道。3.19全天候公交專用車道Daytimebuslanes全天供公交車使用,而社會車輛(部分特殊車輛除外)禁止使用的車道。3.20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專用安全設施specialsafetyfacilitiesforurbanpublicbusandtrolleybus為預防、減少或消除安全風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上所配備的裝置(設備)。[來源:JT/T1240-2019,3.1]4基本要求4.1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遵循以人為本、需求適應、科學選址、土地節約、綠色環保、現代智能等原則。4.2對新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4.3公交場站安全防范系統建設,應納入公交場站建設總體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公交場站安全防范系統應符合GB50348、GA1744、GA1551.3、GA/T1081的相關規定。4.4首末站、樞紐站、停車保養場等公交場站建有充換電設施時,充換電設施應符合GB/T18487.3和GB/T40032的相關規定。5建設項目公交場站配建指引5.1配建原則5.1.1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公交場站應符合《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配置規范》JT/T1202-2018的要求。5.1.2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公交場站,除服務本地區公交出行需求外,還應適當服務周邊地區公交出行5.2配建條件5.2.1建設項目配建公交場站應根據城市內片區發展程度、城市軌道交通對區域影響以及不同類型建設項目的用地特性綜合考慮確定,配建公交場站規模宜根據項目開發量計算確定。5.2.2新選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公共汽電車首末站、樞紐站時,應統籌考慮周邊已有公共汽電車首末站、樞紐站,避免重復建設。5.2.3同一區域內,多個未達到配建規模項目同時規劃、建設時,應疊加建設規模,總體協調,統一配建公交場站。DB3204/T1060—202455.2.4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建設項目應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或樞紐站,與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距離不宜超過200m;城市軌道交通端點站和高峰小時集散客流規模超過2000人次的站點應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或樞紐站。5.3配建類型與規模5.3.1根據表1規定的配建基數確定配建公交汽車場站配建規模。表1各類型建設用地推薦公交場站配建規模——>35000人 >12000人——>60000座——>100000座 >4000床——>40公頃—— 5.3.2軌道交通站點800m半徑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配建公交場站時,可在表1配建規模上適當縮減。5.4配建型場站基本要求5.4.1配建型場站應與城市建設項目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并交付使用。5.4.2配建型場站設施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建筑設計中應明確四址界限、位置、尺寸等信息。5.4.3應充分考慮周邊道路交通條件,宜將配建型公交場站布置在有利于多條公交線路集中到達和快速疏散的地方,以盡量縮短公交車進、出場距離。5.4.4配建型公交場站應在用地界線內,依附民用建筑進行建設,并與主體建筑整體設計相協調;降低對主體建筑的負面影響,促進場站與建筑的有效融合;配建型公交場站宜設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層。5.4.5大型居住區的配建型公交場站應靠近居住區外圍道路,減少對居住區的影響。5.4.6配建型公交場站的綠化用地面積不應小于公共汽電車場站總用地面積的15%,綠化覆蓋率不應小于25%,有蓋場站可不設置綠化面積;宜進行屋頂綠化、垂直綠化。6中途站6.1功能6.1.1中途站應滿足公交車輛停靠、乘客上下車、乘客候車、公交信息服務發布等功能。DB3204/T1060—202466.1.2對途經行政中心、重點商貿區、醫院、學校、車站碼頭等人流密集區域的中途站宜安裝視頻監控裝置。6.2選址6.2.1中途站應設置在公共交通線路沿途所經過的客流集散點上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中途站選址時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查勘確定。6.2.2中途站應沿街布置,站址宜選擇在能按要求完成營運車輛的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車的地方。6.2.3中途站應優先設在有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上,其次應設在交叉口附近,不宜設在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上。條件許可時,應與行人過街通道等交通設施進行一體化設計。6.2.4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設置中途站時應符合CJJ152的相關規定,滿足下列原則:a)中途站宜布置在交叉口出口道,并應與出口道進行一體化展寬設計,且應靠近人行橫道;b)右轉或直行線路停靠站可布設在進口道展寬段上游,并與進口道進行一體化展寬設計;當進口道無展寬車道時,應布設在右側最大排隊長度上游15m~20m處。6.3站點設置6.3.1站距6.3.1.1中途站的站距宜為300m~800m。中心城區的站距宜選擇下限值,外圍地區的站距宜選擇上限值。外圍地區設置中途站應根據人流集聚區分布特征,可適當增加或縮小站間距,方便居民出行。6.3.1.2BRT在中心城區內站距宜保持在500m~800m之間;外圍地區站距宜為800m~1300m之間。6.3.2換乘距離6.3.2.1在路段上設置中途站時,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對置設站時,應在車輛前進方向迎面錯開30m。6.3.2.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體交叉口上設置的車站,換乘距離不宜大于150m,并不應大于200m。郊區站點與平面交叉口的距離,一級公路宜設在160m以外,二級及以下公路宜設在110m以外。6.3.2.3城市軌道交通站點與公交中途站的換乘距離不宜大于50m。6.3.3布局6.3.3.1多條公交線路重復經過同一路段時,中途站宜合并設置。中途站的通行能力應與各條線路最大發車頻率的總和相適應。共站線路不宜超過6條或高峰小時最大通過公交車輛數不宜超過80輛。6.3.3.2當中途站共站線路超過6條或高峰小時最大通過公交車輛數超過80輛時,宜分設同名車站,且符合下列規定:a)在路段上設置的同名中途站,同向站點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50m;b)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設置的同名中途站,換乘距離不宜大于150m,且不應大于200m。6.3.3.3中途站應設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當地形條件受限制時,應做特殊處理。6.3.3.4具備條件的中途站應增加車輛停靠通道。6.3.4類型選擇6.3.4.1中途站宜采用港灣式車站。條件許可時,主干道及以上級別的城市道路,應優先采用港灣式中途站。次干道及以下級別的城市道路或高等級道路的輔道,當條件受限時可布置為非港灣式中途站。新建和改擴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上的中途站應設置為港灣式車站。DB3204/T1060—202476.3.4.2對于非港灣式中途站,當路內外側設有連續的社會車輛停車位,且高峰小時上下車單向客流量大于150人/h或并站線路條數超過1條時,應設立外凸型非港灣中途站,否則應布置直線型中途站。6.4中途站設施6.4.1常規公交中途站設施6.4.1.1總體要求:a)中途站總體設施配置應符合表2的規定。b)中途站應優先采用公交智能信息系統設施。當城市智能公交系統尚不完善時,應預留設置公交信息查詢設備、公交電子站牌、無線網絡等設施空間。表2中途站設施配置表★★●●●★★★●★●★★●★●●6.4.1.2停車位a)對于非港灣式中途站,停車位不應超過3個,并應遵循表3的原則。表3非港灣式中途站停車位個數設置原則—高峰小時上車人數在250~450人之 DB3204/T1060—20248b)對于新建港灣式中途站,應有2~3個停車位,且不應超過4個停車位;改造港灣式中途站在用地受限且高峰小時上車人數小于300人時,可以只設1個停車位,但應結合中遠期規劃逐步改造后達到至少2個停車位的要求。港灣式中途站停車位的設置應遵循表4的設置原則。表4港灣式中途站停車位個數設置原則 —6.4.1.3停靠區:a)停靠區寬度不應小于3m;b)中途站停靠區路面結構形式宜與所在道路保持一致,可采用彩色路面以示區別。條件許可時,可根據站點周邊景觀特征一體化設計;c)中途站范圍內車輛加減速段及停車位處的路面宜采用加固材料進行局部加強。6.4.1.4站臺:a)中途站應設候車站臺,站臺與機動車道的高差宜取20cm,站臺與人行道之間應增加斑馬線和停止線,提醒過往非機動車讓行;b)中途站的站臺寬度不應小于2m,當條件受限時,寬度不應小于1.5m。站臺長度按表5的原則確定;c)人流量過大時應在靠近停車位一側、平行于路緣石外沿設置護欄,護欄距行車道邊緣0.25m,護欄高度不應小于1.1m;d)站臺表面應平整,宜選用透水材料以保持站臺干燥。表5中途站的站臺長度設置原則12346.4.1.5候車亭:a)公交中途站宜設候車亭,公交候車亭應與站牌、綠化隔離帶、亭內設施等進行一體化設計,并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或整條道路上宜采用統一樣式;b)公交候車亭內應設置夜間照明、防雨防曬的頂棚、站牌標志、線路指示板、必要的告示及廣告看板、垃圾桶等設施,在可能的情況下設置公交信息查詢設備,提供公交車到達時間等信息,多個同名站點應配置換乘指引標志;c)候車亭內應設置適量的乘客休息座椅,座椅的設計應適合乘客坐靠休息,避免乘客躺臥;d)候車亭頂棚宜探索加裝太陽能電池板,滿足自身用電需求;e)候車亭的建筑樣式、材料、顏色等可根據常州市本地的建筑特點和特定環境特征設計,宜實用與外形美觀相結合;DB3204/T1060—20249f)候車亭宜采用模塊化設計,并應根據客流規模的大小確定候車亭模塊拼裝數量,以滿足便于拆裝、維護和更新、節約成本,并體現循環經濟、安全環保的要求;g)候車亭設施應防雨、抗震、防風、防雷,候車亭材料的選取應考慮耐久性,在正常維護、不考慮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公交候車亭的使用壽命不宜小于10年;h)候車亭的高度不應小于2.5m,候車亭頂棚寬度不宜小于1.5m,且亭頂邊線與行車道邊緣應保持不小于0.25m的距離;i)候車亭的長度宜與候車區長度相同;在客流較少的街道上設置的公交中途站,候車亭的長度可適當縮小,不宜小于5m;j)公交候車亭內設置的廣告燈箱應按照統一的規格進行設計,并不宜超過候車亭立面總面積的50%,不應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運營安全。6.4.1.6候車廊:a)中途站可設置候車廊,設置候車廊時,廊長宜為15m~20m。在客流較少的街道上設置中途站時,應適當縮短候車廊,且廊長不宜小于5m,也可不設候車廊;b)候車廊的隔離護欄應采用不易變形、防腐蝕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離護欄與站臺邊線凈距不應小于0.25m。6.4.1.7站牌:a)公交站牌應提供必要的乘車信息,包括本站站名、本站停靠的公交線路信息等內容,結合需求可配置指路牌、盲文站牌或語音提示站牌;b)中途站應在明顯的位置設置站牌標志和發車顯示裝置。站牌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T5845.3和CJJ/T15的規定執行;c)大型商業、辦公、居住、就業等公交客流集散區宜配套公交電子站牌,宜顯示線路、車輛、站距、預估到站時間及與周邊城市軌道交通、公共自行車等換乘信息。6.4.2路中式BRT中途站設施6.4.2.1車站設施:a)車站總體設施配置應符合表6的規定;b)車站設施應與智能系統、交通工程、電力工程、給排水工程及景觀工程相配合,并應以不影響人、車交通為基本設置原則;c)車站出入口及站臺均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監視和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站人員面貌特征及活動情況;d)快速公交車站應結合系統需求和自然條件設置必要的設備、管理用房。6.4.2.2車站設計:a)站臺規模:——站臺規模需根據客流預測綜合確定,應能容納超高峰小時15min的乘客數量,超高峰小時客流量以客流預測的高峰小時客流量乘以1.1~1.5的超高峰小時系數;——站臺長度應根據車輛長度、停車位數量及安全間距、超車需求確定。停車位數量根據車站的預測客流量及運營組織計算確定。車站停靠的車型在兩種以上時,應按最大車長設置停車泊位長度;——站臺寬度由車站高峰小時上下車客流量所需要的檢票設施數量及人行通道寬度要求決定,應考慮遠期客流變化的可能。各站計算出檢票設施數量及通道寬度后,可全線綜合考慮、統一設置;——站臺高度的設定應以縮短乘降時間、方便行動不便乘客使用為原則,適當減小站臺與運營車輛車門區域地板之間的垂直距離,宜與車輛地板持平或略低;同時可利用挑臺、電動斜坡道等輔助設備實現肢殘乘客的自主上下車。DB3204/T1060—2024——當車站位于現狀或規劃路口的附近時,宜結合路口人行橫道形式過街;客流量較小且站臺與外部人行系統之間的輔路機動車道≤2條的路中車站,可采用人行斑馬線的形式,并根據需要設置信號燈;其他路中車站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以實現人車交通立體分流。表6BRT中途站設施 ★★★★●★ ●—★★★★★★7首末站7.1功能首末站的功能要求應符合表7的規定。表7首末站功能要求d)規模較大且具備場地安全條件的首末站宜設有換乘7.2選址7.2.1首末站規劃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與舊城改造、新區開發、交通樞紐規劃相結合。7.2.2首末站的設置應根據道路網系統、用地布局和客運需求,并應按下列原則確定:a)首末站宜選擇在緊靠客流集散點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側;DB3204/T1060—2024b)首末站應臨近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走廊,且應便于與其他客運交通方式相銜接;c)首末站宜設置在居住區、商業區或文體中心等主要客流集散點附近;d)首末站宜同區域路網、公共汽電車線路相結合,乘客步行距離宜在以該站為中心300m半徑范圍內,最遠的乘客步行距離不宜大于700m~800m半徑范圍;e)首末站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站點時,首末站與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的換乘距離不宜大于f)條件受限時,在保證首末站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首末站可與其他設施合并設置。7.2.3首末站與居民住宅樓之間應保持適當距離,在用地受限時,首末站與居民住宅樓之間應通過綠化或隔音板等設施進行隔斷。7.3用地7.3.1首末站的建設用地,應在滿足總平面布置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滿足需求、經濟節約的原則進行確定。7.3.2首末站的規模應按線路所配運營的車輛總數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線路所配運營車輛的總數宜考慮線路的發展需要;b)每輛標準車首末站用地面積應按100m2至120m2計算;其中回車道、行車道和候車亭用地按每輛標準車20m2計算;辦公用地含管理、調度、監控及職工休息、餐飲等,應按每輛標準車2m2至3m2計算;停車坪用地不應小于每輛標準車58m2;c)首末站應充分利用各種空地、屋頂、發展預留地設置景觀綠地,可利用屋頂,建筑墻體等綠化提高綠化率。綠化用地不宜小于總用地面積的20%;d)首末站最小建設用地面積不宜小于1000m2,最大建設用地面積不宜大于5000m2,在用地狹長或高低錯落等情況下,首末站用地面積應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數;e)當首站不用作夜間停車時,用地面積應按該線路全部運營車輛的60%計算;當首站用作夜間停車時,用地面積應按該線路全部運營車輛計算;f)末站應按線路全部運營車輛的20%計算用地面積;g)當環線線路首末站共用時,其用地應按本條e、f款合并計算。7.3.3首末站單條公交線路辦公用地面積宜處在50m2至60m2之間。7.3.4首末站建有加油、加氣設施時,其用地應按GB50156的要求另行核算面積后加入首末站總用地面積中。7.3.5首末站建有充電設施時,其用地應另行核算面積后加入首末站總用地面積中。7.3.6對有存車換乘需求的首末站,宜另外增加非機動車、摩托車、小汽車的存車用地面積。7.3.7停車坪和辦公區周邊應設置寬度不小于4m的消防通道,并確保其通暢。消防通道的設置應結合建筑后退紅線的距離設置以節約用地。7.4平面布置7.4.1首末站的總平面布置應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避免乘客、車輛流向沖突,滿足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流線分明、通行便捷、安全運營的要求。7.4.2應根據規劃,做到遠近結合、留有余地,既能滿足近期使用要求,又能兼顧長遠發展。7.4.3平面布置應結合地形條件、地塊條件,靈活采用通道式或環繞式等多種布局形式。7.4.4首末站平面區域應由車輛運行區、乘客服務區、管理用房區和公共配套設施區4個功能區域組成,其功能設置包括以下內容:a)車輛運行區包括出入口、行車道、回車道、(停)發車位、停車坪以及檢修工間、洗車位等;b)乘客服務區包括站臺、人行通道等;DB3204/T1060—2024c)管理用房區為運營工作人員使用的綜合性服務區域,包括線路調度室、職工休息室等;d)公共配套設施區應以滿足人員出行需求、協調周邊環境為目標,包括綠化、公共廁所等。7.5基本設施要求7.5.1總體要求7.5.1.1首末站設施應符合表8的要求。表8首末站設施●●●●●●●●★★★●★●●—★●●—●●★★●—★●★●●—★●●—★—★★●●●●★●★★★—7.5.2車輛運行設施7.5.2.1車輛運行設施包括車輛出入口、等候發車區、回車道等,車輛出入口應安裝凹凸鏡、車輛轉向警示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應安排安全員,引導指揮車輛進出樞紐站,排除交通安全隱患。DB3204/T1060—20247.5.2.2首末站宜將出口和入口分開設置,且宜布置在不同路段上;在用地受限時,可將出入口合并設置或將出入口設置在同一路段上,同一路段上的出口和入口中心線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30m。7.5.2.3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應分隔開,且必須設置明顯的標志。出入口寬度應為7.5~10m,出口和入口合并設置時總寬度不應小于12m,并采用物理分隔。當站外道路的車行道寬度小于14m時,進出口寬度應增加20%~25%。7.5.2.4車輛出入口不應設在道路交叉口進口端、主干道或快速路上,宜設置在次干道、支路上,與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距離應符合GB50647的規定或要求。7.5.2.5首末站出入口應與公園、學校、幼托建筑及人員密集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宜設置隔離設施;與非機動車、乘客主要出入口宜分開設置。7.5.2.6乘客下客區和上客區宜分開布置。下客區宜布置在首末站進口處,上客區宜布置在首末站出口處;上、下客區均應布置1至2個停車位,最多不宜超過3個。上下客區合并設置時,應不少于2個(停)發車位。7.5.2.7等候發車區應提供車輛等候發車的功能,每條線路宜滿足3輛車同時等候發車的要求。7.5.2.8等候發車區發車位有直列式和鋸齒式兩種布局方式,通道式的公交首末站發車位宜采用直列式,環繞式公交首末站的發車位宜采用鋸齒式。7.5.2.9站內回車道應按照最大營運車輛的回轉軌跡劃定,直行段寬度不應小于7m,轉彎段應按照最大營運尺寸車輛的回轉軌跡進行劃定,最小轉彎半徑應符合CJJ37的規定。在用地困難的地方,應協調交通管理部門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車。7.5.2.10公交首末站站內的場地坡度宜不小于0.3%且小于等于4%。公交車輛運行區的路面應采用環保、透水的鋪筑材料,鋪裝應堅實、平整、耐磨、防滑,車輛加減速段及停車位處的路面宜采用加固材料進行局部加強。7.5.2.11車輛運行區內公共汽電車通行空間的凈空高度應不低于3.6m,雙層公共汽電車通行空間的凈空高度應不低于4.6m。7.5.3辦公用地7.5.3.1辦公用地應包括調度管理用房(調度、管理、監控室)及后勤服務用房(職工休息用餐室、廁所、更衣室等),對于獨立封閉式的首末站,用地寬裕的條件下可設置門衛用房。7.5.3.2辦公用地應優先選擇靠圍墻的側面,以集約化利用首末站用地面積,并減小對車輛到發和客流集散的影響。7.5.3.3后勤服務用房內廁所廁位應根據站點線路運營工作人員數量合理安排。7.5.3.4安排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管理用房應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空間。7.5.3.5臨時性獨立占地的公交首末站的管理用房宜采用簡易板房的形式,不應采用永久性建筑結構。簡易板房形式的管理用房應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7.5.3.6辦公用地建筑應安全、經濟、環保、美觀、節能、適用,并應符合GB50352、GB50449和CJJ/T15的要求。7.5.4車輛檢修設施公交首末站檢修設施應滿足車輛小修的需求,宜配置檢修工間和機具配件儲存室等。檢修工間宜配置下陷式檢修地溝。7.5.5信息與機電系統設施7.5.5.1應設置營運調度、視頻監控、站區廣播、照明、通訊以及相關機電設備自動控制系統等信息化設備,系統技術要求、房屋空間、設備設施等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或要求。DB3204/T1060—20247.5.5.2信息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a)根據規模相應配置站區集中調度管理系統、信息采集與發布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廣播系統、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系統、中心機房系統以及交通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等功能;b)信息系統應采用計算機網絡和無線通信等技術實現信息采集、處理和發布,與相關部門聯網并實現數據交換和圖像傳輸,支持多種方式的服務信息查詢。信息系統的網絡布線應采用暗線配線方式;c)信息系統應符合CJ/T2的有關規定;d)信息系統電源宜采用交流直流供電方式。中心機房應有可靠的供電設施,根據應用等級配置雙路供電或不間斷電源等設施。防雷及接地設計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7.5.5.3照明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a)首末站的照明應符合CJJ45的規定;b)照明系統用電負荷宜為二級,可按工作照明、站場照明、應急照明、疏散照明、清理照明等系統進行設計;c)主要疏散通道應設應急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應設指示照明;d)服務用房照明宜按使用功能要求進行分區控制;e)電器設備的配線應采用暗線配線方式,電源應采用交流直接供電方式,同時應可靠接地。7.5.6標志、標線及無障礙設施7.5.6.1首末站應設置完整、規范的標志標線系統。標志標線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a)車輛出入口應設置限速、禁止車輛停放、禁止鳴笛和停車線等標志標線;b)行車道、停車坪內應設置有明顯的車位標志、行駛方向標志和其他營運標志;c)站臺應設置站牌、乘坐規則牌、線路走向圖等標識;d)場站周邊應設置完整的交通標識導向系統。7.5.6.2標識宜由文字和圖案組成,統一格式標記,統一顏色,文字宜配備英文,圖案宜簡易明了,應符合GB/T5845.3的規定或要求。7.5.6.3標識宜設置動態信息導向標志,并應和信息系統連接。標識尺寸應規范化,圖形標志應符合GB/T15566的規定或要求。7.5.6.4場站無障礙設施的配置和設計應符合JGJ50和GB50763的有關規定和要求。7.5.7安全設施7.5.7.1首末站應設置防火、防震、防雷、防水等安全防災設施,防災設施的建設參照國家和地方建筑設計防火、防震、防雷、防水等相關規范執行。7.5.7.2首末站設置防火設施應符合GB55037、GB50067的相關要求。7.5.7.3首末站應配置緊急報警系統,應符合GB50116的相關要求。7.5.7.4首末站設置防震設施應符合GB50011的相關規定或要求。7.5.7.5首末站設置防雷設施應符合GB50057的相關規定或要求。7.5.7.6首末站設置防水設施應符合GB55030的相關規定或要求。7.5.7.7建筑物內的場站,安全出口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樓梯寬度不應小于1.6m,安全出口應設置明顯標志及事故應急照明設施。7.5.8環保設施7.5.8.1首末站應設置排水系統、通風系統、廢物處理、降噪系統等環保設施,體現節能原則。7.5.8.2首末站應設置室內外給排水系統,可參照GB50015的相關規定或要求。7.5.8.3站內應設置廢物箱,生產、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DB3204/T1060—20247.5.8.4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噪聲、廢氣等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噪聲值應符合GB3096和GB12348的規定或要求。7.5.9公共配套設施7.5.9.1公共配套設施宜包括公共廁所、停車坪、停車位(場)、綠化等。7.5.9.2公共廁所的建設應符合CJJ14的規定或要求,且管理人員與乘客的廁所應分開設置。7.5.9.3為保證運營安全與統一管理,規模較大的公交首末站四周應設置圍墻,并在車輛出入口處設置大門與崗亭。7.5.9.4離停車保養場較遠或有較大早班客運需求的首末站應建設夜間停車的停車坪,停車坪內應有明顯的車位標志、行駛方向標志及其他運營標志。停車坪的坡度宜為0.3%~0.5%。7.5.9.5停車坪內公交車輛的停放方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種,推薦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零星用地的停放方式可結合用地條件靈活選取。7.5.9.6停車位(場)的車位配置、設計參數及車輛交通組織設計應符合相關的建筑設計規范。7.5.9.7首末站應充分利用站內各種空地、隔離用地、場站邊角、發展備用地設置景觀綠地,保證綠化用地面積規模。場站建設若不采用獨立封閉的形式,站點綠化應同周邊環境統籌考慮、綜合協調。8樞紐站8.1功能8.1.1樞紐站功能要求具體見表9。表9樞紐站功能要求a)能夠提供公交場站與公路、鐵路、水運、航空對外運輸方式或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客流中轉b)應設有集散、換乘、便民服務、管理等基本功能,為客流中轉換乘、公共交通車輛運營調度c)具有首末站功能或規模較大的樞紐站宜設有駕駛員服務及公交車輛停放、維修(保養)、燃料添加等8.1.2按照到達和始發線路條數進行分級,2條至4條為小型樞紐站,5條至7條為中型樞紐站,8條以上為大型樞紐站,多種交通方式之間換乘為綜合樞紐站。8.2選址8.2.1樞紐站的規劃建設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符合專業規劃和地區交通組織的要求。宜設置在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站、大型商業區、分區中心、公園、體育館、劇院等活動集聚地及多種交通方式的銜接點上。8.2.2樞紐站的規劃選址階段或可研設計階段應根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分析,并作為交通組織和初步設計的重要依據。8.2.3樞紐站的選址宜符合以下要求:a)樞紐站應緊靠客流集散區域,乘客步行距離宜在以該站為中心300m半徑范圍內,最遠的乘客步行距離不宜大于700m至800m半徑范圍;DB3204/T1060—2024b)樞紐站宜同區域路網、公交線路結合,充分考慮周邊道路交通條件宜布置在有利于多條公交線路集中到達和快速疏解的地方,方便人流和車流的集散。8.2.4樞紐站與居民住宅樓之間應保持適當距離,在用地受限時,樞紐站與居民住宅樓之間應通過綠化或隔音板等設施進行隔斷。8.3用地8.3.1樞紐站的規模應按集散線路條數、各線路所配運營車輛數及停車需求綜合考慮確定,樞紐站每輛標準車用地面積應按100m2至120m2計算。8.3.2樞紐站建有充電設施時,其用地應另行核算面積后加入樞紐站總用地面積中。8.3.3辦公用地根據樞紐站規模確定。小型樞紐站不宜小于45m2;中型樞紐站不宜小于90m2;大型樞紐站和綜合樞紐站不宜小于120m2。8.3.4樞紐站宜設置適量的停車坪,其規模應根據用地條件確定。8.3.5綠化面積不宜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0%。8.3.6場站建筑外觀應與周圍的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滿足相應的建筑設計規范。8.4平面布置8.4.1樞紐站的平面布局應按照人車分流、機非分流、方便換乘、節約資源的原則,采用集中布置,統籌物理空間、信息服務和交通組織的一體化設計,滿足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流線分明、通行便捷的要求。8.4.2樞紐站應根據規劃,做到遠近結合、留有余地,既能滿足近期使用要求,又能兼顧長遠發展。8.4.3樞紐站宜按停車區、小修區、發車區等功能分區設置,分區之間應有明顯的標識通道。8.4.4樞紐站的平面宜由以下區域組成:a)供公共汽電車運行的區域,可包括出入口、回車道等;b)供乘客、運營工作人員使用的綜合性服務區域,可包括管理用房、候車設施、人行通道等;c)公共汽電車停放及維修的區域,可包括停車坪,檢修設施,充電設施等;d)滿足人員出行需求、協調周邊環境的公共配套設施區域,可包括綠化、公共廁所、停車位等。8.4.5在進行樞紐站建設時,宜優先考慮建設人車分流立體式樞紐站。8.5基本設施要求8.5.1樞紐站設施應符合表10的要求。8.5.2樞紐站設施配置要求除可參照7.5.2~7.5.9執行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a)樞紐站出入口宜分離設置,采取右進右出的交通組織方式;b)回車道寬度不宜小于9m;c)等候發車區不宜少于4個始發站;d)樞紐站的站臺候車區應設置護欄等防護設施;e)樞紐站換乘人行通道設施建設根據需要和條件,可選擇平面、架空、地下等設計形式;f)大型樞紐站和綜合樞紐站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共信息導向系統,條件許可時宜建電子信息顯示服務系統。公共信息導向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5566.4的規定;g)若樞紐站周圍區域300m范圍內無公共廁所,宜配建公共廁所,公共廁所的建設應符合CJJ14的規定或要求,管理人員與乘客的廁所應分開設置;h)樞紐站綠化用地應結合綠化建設進行生態化設計。DB3204/T1060—2024表10樞紐站設施★★★★★★★★★★★★★★★★★★★★★★★★●●●★★★★●★●●●●●●★★★★★★★●★★★★★★★★★★★★●★●★★●●★★★★★★★★★★●★★●●9停車保養場9.1功能停車保養場是具有車輛停放、各級保養、修理、配件加工、維修材料及燃料的儲存和發放、車輛清洗和運營管理等功能的公交綜合場站。根據實際需要,停車保養場還應預留加油(氣)和充換電功能。9.2選址DB3204/T1060—20249.2.1停車保養場應均勻地布置在各個區域性線網的重心處,與線網內各線路的距離最短,其距離宜控制在1km~2km以內。9.2.2停車保養場應避免建在交通復雜的鬧市區、居住小區和主干道旁。宜選擇在交通流量較小,且有兩條以上比較寬敞、進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9.2.3停車保養場用地應安排在水、電供應,消防和市政設施條件齊備的地區。9.2.4停車保養場應避免建在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斷層、流砂、淤泥、永凍土和具有腐蝕性特征的地段。9.2.5停車保養場應處在居住區常年主導風的下風方向。9.3用地9.3.1停車保養場的建設用地,應在保證停車保養場功能合理、交通順暢、安全環保的基礎上,按照滿足需求、經濟節約的原則確定。9.3.2門衛及收銀用房面積不小于40m2,并室內外配置全天候視頻監控設備。9.3.3保養場生產性建筑規劃用地宜按50m2/每標準車計算,最小不低于2000m2。9.3.4保養場的生活性建筑包括食堂、會議和文娛活動用房、駕駛員休息用房、浴室、廁所。其規劃用地宜為35m2/每標準車,其中駕駛員休息用房不低于100m2。9.3.5辦公用房的各項設計參照有關建筑標準執行,用地為3m2~5m2/每標準車,最低不小于500m2。調度用房面積不小于100m2。9.3.6根據停車區的建設方式,停車保養場可分為平面式和多層式兩種建設模式。9.3.7平面式停車保養場用地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a)平面式停車保養場的車均占地指標宜取為120m2~150m2/標準車;b)平面式停車保養場內的建設用地按照生產工藝和使用功能宜劃分為停車及洗車區(含加油或加氣功能區)、建筑用地區、景觀綠地三類。停車及洗車區、建筑用地區、景觀綠化用地所占比例應分別按照65%~80%、10%~15%和10%~20%控制,建設條件特殊的停車保養場可結合用地實際適當調整;c)停車及洗車區用地包括停車坪、回車道、試車道、消防通道及洗車區。9.3.8多層式停車保養場用地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a)多層式停車保養場的建筑面積指標宜取為100m2~120m2/標準車。b)多層式停車保養場宜將多層停車庫與辦公及后勤服務用房一體化設計,生產區用地、停車區用地、運營管理及后勤服務用地應統籌考慮。c)多層式停車保養場樓體的建設用地宜占場地總面積的60%~75%。其余用地用作消防通道、綠化用地、公交車輛臨時停車坪、加油或加氣站等。9.4平面布置9.4.1停車保養場的縱軸朝向宜與主導風向一致,或成一個影響不大的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不宜處于西曬、正迎北風的不利方向。9.4.2停車保養場平面布置應按生產工藝和使用功能進行分區,宜將生產功能或性質相近,動力需要、防火、衛生等要求類似的車間應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區內。維修工間及其附屬的輔助設施應按照工藝路線要求布置在相鄰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間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間隔,又要有順暢、便捷的聯系。停車保養場的生產區與辦公、生活區應分開布置。9.4.3停車保養場內設施布置應按照場站運營流程順序設置,以減小對車輛進出的影響。9.4.4停車保養場的配電房、鍋爐房、空壓機房、乙炔發生站等動力設施應設在全場的負荷中心處。鍋爐房應位于全場的下風處,并應有就近便于堆放、裝卸煤炭的場地。9.4.5停車保養場應充分利用場站內各種空地、隔離用地、場站邊角、發展備用地設置景觀綠地,規模宜占停車保養場總用地面積的10%~20%。停車保養場可利用建筑物墻體、屋頂等進行綠化,以提高停車保養場的綠化率。9.5建筑9.5.1建設原則9.5.1.1建筑應根據使用要求,結合占地面積、結構選型等情況按建筑模數選擇開間和進深,合理確定建筑平面,并為今后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9.5.1.2建筑樓體的設計應符合交通、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同時也應符合相關建筑設計標準和規范,并滿足采光、照明、通風換氣等室內環境要求。9.5.2建筑設計9.5.2.1平面式停車保養場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平面式停車保養場的站內建筑宜為2層,一層宜為生產服務區,二層為辦公管理區和后勤服務區;b)建筑樓體應突出簡潔、樸素、實用的特點,與周邊的環境能夠自然融合;c)主體建筑立面的設計宜以磚墻等環保的建筑材料為主,不宜大面積采用玻璃外墻。9.5.2.2多層式停車保養場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多層停車庫宜按2~3層設計,并利用屋面做露天停車區;每層凈空不宜小于6.2m。b)洗車區、維修工間、材料室、工具室、配電室、動力設備室、消防控制室等生產及生產配套用房均布置在停車庫的一層,二層(三層)及屋面均為停車區。c)多層式停車保養場應在樓體內集中建設管理用房和后勤服務用房,并且管理及后勤用房與生產區用墻體相對分隔。d)辦公及后勤服務用房宜按照4~6層設計。e)多層式停車保養場的外觀造型設計符合常州市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并適當超前;主體建筑立面的設計應以環保的建筑材料為主。f)多層式停車保養場建筑應采用框架結構,并采用通透式建筑形式。多層停車保養場應結合車輛的停放形式、車輛停放安全間隔、行車道布置方式確定柱網尺寸。g)多層式停車保養場應符合JGJ100的相關要求;樓體內應設置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9.6基本設施要求9.6.1總體要求9.6.1.1停保場設施應符合表11的要求。9.6.1.2停車保養場應同步建設智能信息系統的綜合布線工程,并預留相應的接口。綜合車場的智能信息系統應包括監控系統、廣播系統、電子屏顯示系統、道閘系統等。9.6.1.3為保證停車保養場的運營安全,停車保養場四周宜建設圍墻,門衛用房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在車輛出入口處設置電動門。9.6.1.4停車保養場應在出入口及內部充換電設施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裝置。9.6.2停車區9.6.2.1停車坪內公交車輛的停放方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種,推薦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零星用地的停放方式可結合用地條件靈活選取。停放形式應結合停放區的平面形狀,選用進出車最自由、占用停放區建筑面積最小的停放形式。DB3204/T1060—20249.6.2.2停車區內應采用單向行車,車行道宜保持直線形,通視距離應為50m~80m范圍內,車行道的寬度和轉彎半徑應能滿足車輛的安全通行。9.6.2.3平面式停車保養場停車區的設計應采用混凝土剛性結構,應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統,9.6.2.4停車位尺寸應結合CJJ37的規定及運營公交車輛的實際尺寸確定。表11停車保養場設施★★★★★★★★★★●★●★★●★★★●★★★★9.6.3維修工間9.6.3.1維修工間數量應結合停車保養場的保養車輛需求規模、車輛的保養頻率及單次保養需要的停場時間來確定。9.6.3.2維修工間的長度宜取17m,房寬可根據每日保修車輛臺次確定;考慮到雙層巴士車輛的維修,維修工間的凈空不應小于6m。9.6.3.3維修工間宜采用通過式。順車進房、順車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車。9.6.3.4維修工間內應安裝通風設備,確保空氣流通。DB3204/T1060—20249.6.3.5保修設備的配備應按GB/T16739.1的規定執行。9.6.3.6停車保養場的維修工間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并應對地面和墻面進行耐油、耐堿、耐酸的防腐處理,地溝墻面應選用光潔的飾面材料。9.6.4獨立式修車地溝9.6.4.1獨立式修車溝的長度不應小于1輛標準車車長。修車地溝凈寬不應小于0.85m,有效深度不應小于1m。并列修車地溝間的中心距不應小于6m。9.6.4.2修車地溝內墻應鑲嵌光潔的飾面材料(如瓷磚),墻內應設有照明燈具洞口和低壓安全燈電源,各修車地溝宜聯通設計,并安裝排水設施。9.6.5坡道9.6.5.1多層停車庫的坡道宜布置在主體建筑之外。在條件不允許時,可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兩側或者兩端,但應與停車用的主體建筑的柱網和結構相協調。9.6.5.2多層停車庫的坡道宜為直線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直線坡道的縱坡應小于10%;b)坡道與行車交匯處、與平地相銜接的緩坡段坡度應為正常坡度的1/2,其長度,標準車宜為6m左右;c)直線坡道應設置縱向排水溝和1%~2%的橫向坡度;d)當采用雙向行駛坡道時,公共汽電車的直線雙向行駛坡道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7m,曲線雙向行駛坡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0m,外圈不應小于6.8m。9.6.5.3多層停車庫坡道曲線段的曲線半徑應不小于公交車輛的最小轉彎半徑,曲線形坡道的縱坡應小于8%。9.6.5.4坡道的面層構造應有防滑措施。坡道的平均照度應按相關規范執行。9.6.5.5坡道可在一側設立寬度為1m的人行道。9.6.6場區道路9.6.6.1停車保養場區內主要道路應人車分道,車行道寬度不應小于7m,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1m。9.6.6.2行車道的橫向坡度宜為2%~3%,縱橫向坡度不應大于5%。9.6.6.3回車道寬度應能滿足公交車輛錯車的要求,宜取兩個標準機動車道寬度,轉彎處的轉彎半徑應滿足公交車輛最小轉彎半徑的要求。回車道長度可因停車保養場的平面布局、地塊形狀及占地面積靈活設定。9.6.6.4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m,當消防通道上空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5m。9.6.6.5停車保養場內的交通路線應采用與進出口行駛方向相一致的單向行駛路線。9.6.7出入口9.6.7.1停車保養場車輛出入口宜與次干道、支路直接相連,并保證車輛的出入方便。9.6.7.2停車保養場的進出口由車輛進出口和人員出入口組成,兩者應分開設置,嚴格各行其道。車輛的進口和出口宜分開設置。9.6.7.3停車保養場應在適當處設置應急備用大門。9.6.7.4車輛出入口與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距離應符合GB50647的規定或要求。9.6.8標志標線DB3204/T1060—20249.6.8.1停車保養場及停車庫出入口應有限速、禁止停放車輛、禁止鳴笛和停車線等標志標線。9.6.8.2停車保養場內應用標線明確停車位、保修區、回車道和試車道位置。9.6.8.3標志標線的設計標準應按照GB5768.2、GB5768.3和GB5845.1的規定執行。9.6.9安全環保設施9.6.9.1停車保養場的建設應進行環境評價,其內容包括噪聲、廢氣排放、污水排放和固體廢物等。9.6.9.2停車保養場的污水、垃圾的設施及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a)生產和生活污水應分開,生產污水應經凈化設施處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線。在無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網的區域,應在停車保養場用地范圍內預留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將洗車廢水處理達標后循環利用或排放。機油、蓄電池液不應排入污水管道,應統一回收、處理;b)生產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分開。生產垃圾應分類收集,有毒、腐蝕性垃圾應由相關專業垃圾處理廠進行處理。9.6.9.3停車保養場噪聲值應符合GB3096和GB12348的有關規定,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隔聲、隔振措施。9.6.9.4建筑樓體的建設與生產運作應符合衛生防疫標準,水池、水箱應采用加蓋加網罩措施,防止水源污染。9.6.9.5建筑樓體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國家和常州地方的管理規定。9.6.9.6電氣高低壓供配電設備、照明燈具應采用節能型產品,設置用電分項計量裝置;采用低音型的先進設備,水泵、空調機基礎設減振器,進出口處設橡膠避震喉。9.6.9.7停車保養場設施應具有相應的防雨、抗震、抗風、防雷、防盜措施,并應配有安全照明設施。9.6.9.8停車保養場應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并應符合GB55037等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10加油(氣)站10.1選址10.1.1為公共汽電車服務的加油(氣)站應與停車保養場相結合,并符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具有對外經營功能的加油(氣)站宜設置在停車保養場外部靠近出入口處。10.1.2公共加油(氣)站宜沿城市主、次干路設置,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m。10.2平面布置10.2.1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10.2.2在加油加氣合建站內,宜將柴油罐布置CNG儲氣瓶(組)、LNG儲罐與汽油罐之間。10.2.3加油加氣站的變配電間或室外變壓器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之外,且與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變配電間的起算點應為門窗等洞口。10.2.4加油加氣站內設置的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非站房所屬建筑物或設施,不應布置在加油加氣作業區內。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設施內設置明火設備時,則應視為“明火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其中,對加油站內設置的燃煤設備不應按設置有油氣回收系統折減距離。10.2.5柴油尾氣處理液加注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設備,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之外,且與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b)符合防爆要求的設備,在進行平面布置時可按加油機對待。DB3204/T1060—202410.3建筑設計10.3.1停車位與道路設計10.3.1.1站內車道或停車位寬度應按車輛類型確定。CNG加氣母站內單車道或單車停車位寬度,不應小于4.5m,雙車道或雙車停車位寬度不應小于9m;其他類型加油加氣站的車道或停車位,單車道或單車停車位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或雙車停車位不應小于6m。10.3.1.2站內的道路轉彎半徑應按行駛車型確定,且不宜小于9m。10.3.1.3站內停車位應為平坡,道路坡度不應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10.3.1.4加油加氣作業區內的停車位和道路路面不應采用瀝青路面。10.3.2加油加氣作業區設計10.3.2.1加油加氣作業區與輔助服務區之間應有界限標識。10.3.2.2加油加氣作業區內,不應有“明火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10.3.2.3加油加氣作業區內可布置站房,站房建筑面積不宜超過300m2,且該站房內不應有明火設備。10.3.2.4架空電力線路和架空通信線路不應跨越加油加氣站的加油加氣作業區。10.3.2.5加油加氣站作業區內不應種植油性植物。10.3.3建(構)筑物設計10.3.3.1加油加氣作業區內站房及其他附屬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10.3.3.2汽車加油加氣場地宜設罩棚,罩棚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罩棚采用不燃燒材料建造;b)進站口無限高措施時,罩棚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進站口有限高措施時,罩棚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限高高度;c)罩棚遮蓋加油機、加氣機的平面投影距離不宜小于2m;d)罩棚設計應計算活荷載、雪荷載、風荷載,其設計標準值應符合GB50009的有關規定;e)罩棚的抗震設計應按GB50011的有關規定執行;f)設置于CNG設備和LNG設備上方的罩棚,應采用避免天然氣積聚的結構形式。10.3.3.3布置有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設備的建筑物的門窗應向外開啟,并應按GB55037的有關規定采取泄壓措施。10.3.3.4布置LNG設備的房間的地坪應采用不發生火花地面。10.3.3.5當壓縮機間與值班室、儀表間相鄰時,值班室、儀表間的門窗應位于爆炸危險區方位之外,且與壓縮機的中間隔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10.3.3.6站房可由辦公室、值班室、營業室、控制室、變配電間、衛生間和便利店等組成。10.3.3.7站房可與設置在輔助服務區的餐廳、汽車服務、鍋爐房、出房、員工宿舍、司機休息室等設施合建,但與其他設施之間應設置無門窗洞口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實體墻。10.3.3.8輔助服務區內建筑物的消防設計應符合GB55037的有關規定。10.3.3.9加油加氣站內不應建地下和半地下室。10.3.3.10位于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操作井、排水井,應采取防滲漏和防火花發生的措施。10.4安全設計10.4.1安全間距10.4.1.1加油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汽油設備、柴油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的設置不應小于GB50156中的相關規定。DB3204/T1060—202410.4.1.2CNG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壓縮天然氣工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的設置不應小于GB50156中的相關規定。CNG加氣站的撬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應符合GB50156中的相關規定。10.4.1.3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LNG儲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車點與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的設置不應小于GB50156中的相關規定。LNG加氣站的撬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應符合GB50156中的相關規定。10.4.2防火防爆設置10.4.2.1加油加氣站內的爆炸危險區域,不應超出站區圍墻和可用地界線。10.4.2.2加油加氣站的工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宜設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當加油加氣站的工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大于GB50156中安全間距的1.5倍,且大于25m時,可設置非實體圍墻。面向車輛人口和出口道路的一側可設非實體圍墻或不設圍墻。10.4.2.3加油加氣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GB50156中的相關規定。11充換電基礎設施11.1選址11.1.1為公共汽電車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結合公交首末站、樞紐站、停車保養場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8487.3的規定,需考慮未來對外經營的需求。11.1.2充電基礎設施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符合GB50058的有關規定。11.1.3充電基礎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11.1.4充電基礎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不應設在低洼和有可能積水的區域。11.1.5地面停車場電動汽車停車位宜設置在出入便利的區域,不宜設置在靠近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動場所附近。11.2平面布置11.2.1充電區域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a)宜具備一定的通風條件,當自然通風不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者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結合的復合通風;b)室外充電區宜考慮安裝防雨、雪的設施。11.2.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布置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11.2.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于車輛充電。11.2.4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環境溫度應滿足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正常充電的要求。11.3設施11.3.1采用壁掛式安裝的充電設備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11.3.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采用落地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要求:a)戶外停車位安裝的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充電場地地坪0.2m及以上,底座基礎宜大于充電設施長寬外廓尺寸0.2m;b)宜考慮立體停車場樓面的承重要求。11.3.3低壓配電柜與充電設備、末端充電設備與充電停車位之間宜靠近布置;充電設備宜靠墻或柱布DB3204/T1060—2024置,當無墻或柱時可布置在相鄰車位之間;充電停車位應設置停車車擋。11.3.4充電基礎設施的標識應符合GB/T31525。11.3.5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與電動汽車停車位、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滿足安裝、電氣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a)充電設備安裝在車側且不妨礙車門開啟時,充電設備外廓(含防撞設施)距電動汽車凈距不應小于0.4m;妨礙車門開啟時,充電設備外廓(含防撞設施)距電動汽車凈距不應小于0.6m;b)充電設備安裝在車位尾端時,充電設備外廓(含防撞設施)距電動汽車凈距不宜小于0.4m;c)充電設備安裝應預留檢修與操作空間,其檢修操作面與建(構)筑物之間距離不應小于0.8m。11.3.6充電接口設置遵循因地制宜和節省空間原則。交流充電樁宜設置在停車位安裝停車擋方向的中間位置;直流充電樁建議采用一樁多充式,宜設置在停車位安裝停車擋方向的中間位置。11.3.7電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GB50053、GB50054和GB50055的要求。11.3.8充電停車位地面應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載應滿足所配車輛的荷載要求。11.3.9充電設備不宜設置在停車庫(場)的汽車庫坡道出入口兩側;充電時不應妨礙其它車輛的通行,并應留出方便駕駛員操作的空間。11.4規模充電設施的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充電需求、車輛日均行駛里程和單位里程能耗水平綜合確定。充電站和換電站用地面積應符合GB51328的相關規定,公共充電站用地面積宜控制在2500m2~5000m2,公共換電站用地面積宜控制在2000m2~2500m2。11.5供配電系統11.5.1供配電系統設計11.5.1.1供配電系統應滿足GB50053的相關規定,并適當預留擴容空間。11.5.1.2當充電設備總安裝容量較大且布置相對集中時宜單獨設置變壓器。11.5.1.3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從總配電柜(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應采用TN—S系統的接地型式。11.5.1.4容量較大或重要的用電設備,宜采用放射式供電。11.5.1.5充電設備的配電回路不應接入與其無關的用電設備。11.5.1.6電動汽車充電樁總負荷超過所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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