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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仁⑥堵住唐念城鄉建4支多供

行政處罰裁拶基沿(2021年版)

目錄

第一部分住房保障....................................1

第二部分房地產市場..................................5

第三部分建筑監管....................................30

第四部分城市建設....................................43

第五部分村鎮建設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70

第六部分建筑節能....................................76

第七部分勘察設計....................................84

第八部分住房公積金..................................95

第九部分城市管理....................................96

第十部分工程消防....................................116

第十一部分工程質量..................................126

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142

第十三部分抗震防災..................................162

第十四部分工程造價.................................166

第十五部分招標投標.................................171

第一部分住屋臺蹲

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

部令第69號)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

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萬

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

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

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

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

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以非法手段按照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

元以下的罰款。

2、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

元以下的罰款。

2

3、以非法手段購買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并處以1萬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

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

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

理。

【裁量基準】

1、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2、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并處以1萬元罰款。

3、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并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

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

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

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裁量基準】

1、登記為輪候的,處以500元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3

檔案。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

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

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

1、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

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

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

超過2萬元的罰款。

2、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記入公共租

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

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

規定進行處罰。

3、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市場價

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

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

元的罰款。

4、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市場價

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

1000元以下罰款。

4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

罰款。

【裁量基準】

1、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等經紀業務

的,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

5000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2萬元

以下罰款;

2、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等經紀業務的,責

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2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

第二部分展地產市修

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

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

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20年

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根

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

五次修訂)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過資質等

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1、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主動改正,情節較

輕的,處以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及時改正,未造成

損失的,處以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未按要求改正,造

成損失的,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處

以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5、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

方米以下的,處以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6、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處

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

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擅自預售商品房,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在非法預售商

品房過程中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2、擅自預售商品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情節較輕且立即停止

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0.1%至0.5%罰

款。

3、擅自預售商品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情節嚴重,且拒不改

正,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已

收取的預付款0.5%至1%的罰款。

二、《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

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

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

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

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串通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

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處3萬

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處8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

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

1、用于非經營,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

罰款。

2、用于非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罰款。

3、用于經營,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

罰款。

4、用于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

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罰款。

【裁量基準】

1、建設單位由于工作失誤或保管不善導致資料丟失的,處1萬元以

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的罰款。

3、物業服務企業由于工作失誤或保管不善,導致資料丟失的,處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

8

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

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

1、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2、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委托合同價款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

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全額追回,未造成損失的,可以處挪用金額1倍以下的罰款。

2、追回大部分,損失較小的,可以處挪用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

的罰款。

3、挪用資金無法追回或追回很小一部分,可以處挪用金額1.5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

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建設單位雖然按規定面積配置了物業管理用房,但擅自改變物業

管理用房用途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雖然配置了物業管理用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的,處15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的罰款。

9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裁量基準】

1、用于非經營,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罰款。

2、用于非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罰款。

3、用于經營,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

款。

4、用于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

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

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

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

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

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用于非經營,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于非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3、用于經營,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8000元

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用于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

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

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裁量基準】

1、情節較輕,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處5

萬元以上10萬元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1萬元罰款。

2、情節較重,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

評估機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2萬元罰款。

3、情節嚴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

估機構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3萬元罰款。

四'《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

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5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

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31號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

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裁量基準】

1、有違法所得,按要求改正的,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過2

萬元的罰款。

2、有違法所得,未按要求改正的,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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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五'《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

第72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30號第一次修正,根

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

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名稱和組織機構不符合要求的,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

款。

2、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和場所的,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專職技術人員缺少其中一種專業以上的,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

4、不具備白蟻防治所應當具備的所有條件的,責令停止從事白蟻防

治業務,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未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立了質量保證體系但未執行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

款。

3、未按有關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未造成損失的,處

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損失在2萬元以內的,處1.5

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

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

12

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

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白蟻預防合同》,但未向購房人出示的,

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的,處2.5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單位簽訂了《白蟻預防合同》,但未實施白蟻預防的,處1

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單位未簽訂《白蟻預防合同》,且未實施白蟻預防的,處2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令

第77號發布,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

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條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

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參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第二十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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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

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裁量基準】

1、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未造成影響的,可

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造成一定影響的,

可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造成嚴重影響的,

歷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企業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未造成影響的,

可處以1萬元以上L5萬元以下的罰款。

5、企業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造成一定影響的,

可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6、企業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造成嚴重影響的,

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

第二十一條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

資格;

(一)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的;

(二)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裁量基準】

1、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給房屋權利人

14

造成損失的,可處1萬元以上L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可處1.5萬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

下的罰款。

八'《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

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參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

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參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

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

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情節較輕,及時改正,未造成損失的,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

下罰款。

2、未及時改正,造成損失的,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

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

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5

1、情節較輕,及時改正,未造成損失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2.5萬

元以下罰款。

2、未及時改正,造成損失的,可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

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

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裁量基準】

1、情節較輕,及時改正,未造成損失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

以下罰款。

2、未及時改正,造成損失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情節較輕,未造成損失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

款。

2、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可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年3月5號建設部令第

11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16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處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處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

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處以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罰款。

2、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

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

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

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

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

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

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

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本條第一項的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

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對裝修人處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罰款;對裝

17

飾裝修企業處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裝修人處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

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本條第二項的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4千元以上5千元以

下的罰款。

(三)本條第三項的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對裝修人處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的,情節嚴重的,對裝修人處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

罰款。

(四)本條第四項的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

企業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對裝修人處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罰款;對裝

飾裝修企業處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裝修人處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

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7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

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停止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裁量基準】

1、及時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4、情節嚴重,并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的,處2萬元以上3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

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

款。

【裁量基準】

1、物業服務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

修管理服務費2倍至2.5倍的罰款。

2、物業服務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行為故意隱瞞不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

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5倍至3倍的罰款。

十、《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2日建設部令第

142號發布,根據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一次

修正,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

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裁量基準】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未開展業

務,沒有違法收入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已開展業

務,有違法收入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

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19

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

1、情節較輕,未造成危害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較重,造成一般危害的,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的,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

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逾期15日以下的,可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30日以上的,可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

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

的。

【裁量基準】

1、情節較輕,按期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開展了經營活動的,可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開展了經營活動,且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處1.5萬元以

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20

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

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裁量基準】

1、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可處5千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

定出具估價報告的,可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

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

1、未造成損失,且及時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損失的,可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

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的,處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處5千元以

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處2

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21

5、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

款。

6、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7、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

不正當競爭的,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H■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

令第151號發布,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

正)

第三十四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不予注冊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已注冊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

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沒有違法所得,且未實際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

3、有違法所得,但未實際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2

倍以下且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4、有違法所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

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2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

1、未造成損失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損失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逾期30日以下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較輕的處5000元以

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有違法所得,且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

罰款。

4、有違法所得,且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5、有違法所得,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

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

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23

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

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1、逾期30日以下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

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本條第一款的裁量基準

1、未交存資金數額未達到應交存資金數額的50%的,處1.5萬元以

下的罰款。

2、未交存資金數額超過應交存資金數額的50%的,處1.5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本條第二款的裁量基準

1、未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未達到應分攤費用50%的,處5000

元以下的罰款。

2、未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超過應分攤費用50%的,處5000元

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

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參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十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

24

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

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裁量基準】

1、按要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要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罰款。

3、按要求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

但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4、未按要求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人

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

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

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

定的最低標準的,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

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

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個人逾期不改正,但在調查處理期間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

款。

2、個人逾期不改正,在調查處理期間仍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逾期不改正,但在調查處理期間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

25

元以下的罰款。

4、單位逾期不改正,在調查處理期間仍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

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發布,2016

年3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29號修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

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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