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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2017)

第一章企業注冊登記監督管理

第一節違反公司登記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第451號、648號、666號修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

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

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

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

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

登記制的27類行業):

1.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

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2.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不

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超過百

分之十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

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責

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罰

款;

4.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

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其注冊資本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并

且造成損害后果的;或者因虛報注冊資本受到過行政處罰的,責令改

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可以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5.對經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責

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

公司登記的:

1.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一至二項

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三至四

項,或者雖不屬于上述情況但造成較嚴重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處

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四項以上

的,或者雖不屬于上述情況但有其他較嚴重情節的,責令改正,處以

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四項以上

的,或者雖不屬于上述情況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四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

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

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一)股東、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使公司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

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類行業):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不超過

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

例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二十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

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責令改正,處

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

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

之十二以下的罰款;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五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

過百分之三十,并且造成損害后果的;或者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

到過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

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股東、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但尚未使公司注冊資本不足

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類行

業):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不超過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

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的罰

款;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三十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

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責令改正,

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

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

之十二以下的罰款;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七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金額占其應出資金額比例超

過百分之五十,并且造成損害后果的;或者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

到過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

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

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罰款。

(一)股東、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使公司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

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類行業):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不超過百

分之二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不

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

之二十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

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責令改正,處以抽

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

百分之三十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

二以下的罰款;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

之五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三十,并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或者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過

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

五以下的罰款。

(二)股東、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但尚未使公司注冊資本不足

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類行

業):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不超過百

分之三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不

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

之三十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

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責令改正,處以

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

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

百分之五十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

二以下的罰款;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分

之七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金額占其出資金額比例超過百

分之五十,并且造成損害后果的;或者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過

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

五以下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

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

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

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清算時,不按照規定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

1.逾期不超過五日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2.逾期超過五日的,每再超過一日,加處一千元的罰款,最高

不超過十萬元;

3.造成一般損害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罰款;

4.造成較大損害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二)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

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

1.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累加不超過十萬

元的,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

百分之五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

萬元的罰款;

2.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累加超過十萬元

不超過五十萬元的,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

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累加超過五十萬

元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

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4.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超過一百萬元的,

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

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以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法所得不超過五千元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

所得;

(二)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三萬元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不超過五萬元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二款,《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

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

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

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

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

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一)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1.違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且該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系初

犯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罰款:

(1)違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該文件雖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系

屢犯的;

(2)違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已造成危害后果,給國家、公眾

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超過五萬元并系初犯的;

(3)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但該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

四倍以下的罰款:

(1)違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

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超過五萬元但系屢犯的;

(2)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過五萬元并系初犯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罰款,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

過五萬元不超過四十萬元的;

(2)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雖不超過五萬元但系屢犯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的罰

款,并處吊銷營業執照,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依

法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

過四十萬元的;

(2)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再次提

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3)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過三十萬元不超過四十萬元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

漏的報告的:

1.所得收入不超過三萬元,且該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

改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

(1)所得收入不超過三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

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超過六十萬元的;

(2)所得收入超過三萬元,但該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

(1)所得收入不超過三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

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過六十萬元的;

(2)所得收入超過三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超過六十萬元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所得收入五倍的罰款,并處吊銷營

業執照,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

的資格證書:

(1)所得收入超過三萬元,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過六十萬元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尚未發生交易或者經營額不超過十萬元的,責令改正或予

以取締,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經營額超過十萬元不超過五十萬元的,責令改正或予以取

締,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額超過五十萬元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責令改正或予以

取締,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營額超過一百萬元的,或者經營額雖不足一百萬元但社

會危害嚴重的,或者因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而無法查清經營額的,責

令改正或予以取締,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

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

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

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經

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

1.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2.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或者造成一般損害的,處以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超過三十日不超過六十日的,或者造成較大損害的,處

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超過六十日的,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以五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

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逾期超過六十日

的;或者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

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有造成嚴重損害、

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等嚴重情節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未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經

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

1.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處以不超過五千元的罰款;

2.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的罰款;

3.逾期超過三十日不超過六十日的,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

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超過六十日的,處以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屬于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的,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參照

本《執行標準》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的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四)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參照本《執

行標準》關于《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自由

裁量標準執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

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一)外國公司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額不超過一

千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令改正;

(二)經營額超過一千元不超過十萬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財產損

害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三)經營額超過十萬元不超過五十萬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

財產一般性損害的,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

(四)經營額超過五十萬元不超過一百萬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

財產較嚴重損害的;或者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關閉,并處

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經營額超過一百萬元的;或者經營額雖不足一百萬元,但

具有社會危害嚴重、造成了人身財產嚴重損害等嚴重情節的;責令關

閉,并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

的,吊銷營業執照。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

的,從事一次即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

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超過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的

罰款;

(二)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所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的,處以三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所得超過二萬五千元不超過五萬元的;或者造成其他

較嚴重損害的,處以五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十

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

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處以一千元

的罰款;

(二)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

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影響較

惡劣以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違反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國家工商局令第1號公布,第66號、96號修正,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8號、

63號、86號修正。)

十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

項:

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

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參照本《執行標準》關

于《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十四、《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

項:

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

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

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

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責令提供真實情

況,予以警告:

1.僅涉及一項登記事項的:

(1)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所得不超過五千元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下的罰

款;

(3)非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或者造成較嚴重損

害后果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

萬元;

(4)非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或者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處以

非法所得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2.涉及登記事項超過二項的:

(1)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所得不超過五千元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罰款;

(3)非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或者造成較嚴重損

害后果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

萬元;

3.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在本款1、2項

處罰的基礎上,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二)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

1.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且不超

過三萬元的罰款;

2.沒有非法所得的,并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十五、《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

項:

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

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

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

第一項規定處理。

(一)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

警告,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1.改變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有非法所得的,處非法所得額一倍

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

款;

2.改變時間超過六個月不超過十二個月:有非法所得的,處非

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

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改變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有非法所得的,處非法所得額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六千元

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所得額超過一萬元的,處非法所得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二)經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而逾期不辦理的:

1.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

2.造成嚴重損害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屬于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的,參照本《執行標準》關于《企

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四)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參照本《執

行標準》關于《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自由

裁量標準執行。

(五)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參照本《執行標準》關于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自

由裁量標準執行。

十六、《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

項: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

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同

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

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

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沒有違

反國家其他專項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予以警告:

1.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2.沒有非法所得,但是有拒不配合調查檢查等較嚴重的情節的,

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非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4.非法所得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三萬元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5.非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二)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

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

1.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

責令停業整頓;

2.非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

二倍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并處責令停業整頓;

3.非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二

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并處責令停業整頓;

4.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2)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萬元的罰款,并處

吊銷營業執照。

十七、《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

項: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

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

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而

造成較重損害的,或者經營范圍涉及企業登記前置或者后置審批事項

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所得不超過五千元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

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沒收非法所得,處

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所得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二萬元的,或者經營范圍涉及

企業登記前置或者后置審批事項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五)非法所得超過二萬元的,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或者有其

他嚴重情節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萬元的罰款,并處吊銷營業執

,昭八、OC

十八、《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

項:

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

過七日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

七日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八)

項: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

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

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抽逃、轉移資金,使企業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

限額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

1.抽逃、轉移資金數額占出資數額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有非

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

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2.抽逃、轉移資金數額占出資數額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不超過百

分之三十,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六千元以上九

千元以下的罰款;

3.抽逃、轉移資金數額占出資數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有非

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

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九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抽逃、轉移資金,但尚未使企業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

本最低限額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

1.抽逃、轉移資金數額占出資數額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三十,有

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

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抽逃、轉移資金數額占出資數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不超過

百分之五十,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抽逃、轉移資金數額占出資數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有非

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

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

項:

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

理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

門的責任。

(一)經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逾期不超過十日的,

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逾期超過十日不超

過三十日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經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逾期超過三十日的,

或者造成一般損害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

執照。

二十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第

(十)項:

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

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監督檢查的:

1.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予以警告,處以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2.曾因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而受

過行政處罰,又拒絕監督檢查的,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予以警告,

處以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暴力拒絕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較嚴重的妨礙公務的情節的,

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予以警告,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1.接受監督檢查過程當中弄虛作假二項以下的,責令其提供真

實情況,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接受監督檢查過程當中弄虛作假三項的,責令其提供真實情

況,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3.接受監督檢查過程當中弄虛作假三項以上的;或造成一般損

害的;或者曾因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而

受過行政處罰,又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當中弄虛作假的,責令其提供

真實情況,予以警告,處以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

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文件或者證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五千元以

下的罰款;

(二)提供虛假文件或者證件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違反企業名稱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局令第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

二十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

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一)從事經營活動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1.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2.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經營活動時間超過三個月不超過六個月,責令停止經

營活動:

1.非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的,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經營活動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或者非法所得超過一萬

元不超過三萬元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1.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從事經營活動時間超過六個月,且非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

或者雖不足上述時限、數額,但造成一般損害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1.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一)擅自改變名稱不超過六個月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

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二)擅自改變名稱超過六個月不超過十二個月的,處以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改變名稱超過十二個月的,或者造成損害的,處以五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五、《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非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不超過一千元的,并處以一千

元的罰款;

(二)非法所得超過一千元不超過五千元的,并處以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以五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或者沒有非法所得但是造成一般

損害的,并處以九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

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

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間不超過

三十日的;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

主管機關,逾期不超過三十日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間超過三

十日不超過三個月的;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交回登記主管機關,逾期超過三十日不超過三個月的,處以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間超過三

個月的;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

管機關,逾期超過三個月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款。

(一)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等所使用的名稱與登

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不相同的,予以警告:

1.一處不相同的,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二處不相同的,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三處不相同的,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三處以上不相同的,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適當簡

化后未備案的:

1.予以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簡化后的企業名稱牌匾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情形的,并處

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3.簡化后的企業名稱牌匾有較重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情形,

或者造成較大范圍不良影響的,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

款。

二十八、《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

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

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

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

名稱專用權行為時間不超過三十日的,或經營額不超過一萬元的,或

非法所得不超過二千元的,并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

名稱專用權行為時間超過三十日不超過六十日的,或經營額超過一萬

元不超過十萬元的,或非法所得超過二千元不超過五千元的,并處以

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

名稱專用權行為時間超過六十日不超過九十日的,或經營額超過十萬

元不超過三十萬元的,或非法所得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

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

名稱專用權行為時間超過九十日的,或經營額超過三十萬元的,或非

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曾因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

名稱專用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

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或者經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拒不

停止的,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第四節違反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局令第85號發布,第90號修正。)

二十九、《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

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一)隱瞞不屬于主要事項的真實情況一項的,責令改正,處以

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隱瞞不屬于主要事項的真實情況二項的,或造成一般損害

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隱瞞真實情況三項以上或隱瞞主要事項一項以上,或造成

較大損害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依法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情形而隱瞞的,或者有其他嚴

重情節的,處以十萬元的罰款,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

照。

三十、《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

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一)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或造成一般損害的,處以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逾期超過三十日不超過六十日的,或造成較大損害的,處

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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