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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征求意見稿)目錄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征收決定 3第三章 征收補償 9第四章 評估、復核和鑒定 14第五章 法律責任 18第六章 附則 19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立法原則】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主體合法、程序正當、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第四條【區縣職責分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征收項目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市人民政府可指定一個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牽頭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部門職責】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司法、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經濟信息、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支持配合工作。第六條【組織委托】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委托事項進行監督、指導,依法承擔委托的法律責任。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需要,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和單位開展調查、測繪、評估、法律、信息等服務的相關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依法開展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活動。第七條【工作經費】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第八條【業務培訓】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第九條【禁止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未經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活動。第十條【監督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有關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征收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一條【征收條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國土空間規劃方面的規定,組織實施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二條【前期手續】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提交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資料。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資料。第十三條【征收項目公布】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對申請的房屋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提出審查意見,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條【暫停辦理手續】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與擬征收房屋有關的各項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危房鑒定的C、D級危房搬離整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部分不予補償。第十五條【事前征求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而申請實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詢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房屋所有權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簽字同意后,方可申請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第十六條【入戶調查】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后,方可組織開展入戶調查,登記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居住權和抵押權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居住權人和抵押權人。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居住權合同的約定保障居住權人權益。第十七條【確定評估機構、啟動預評估】征收項目確定并公布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確定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入戶調查的有關工作,為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和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開展前期工作。第十八條【未經登記建筑處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未經不動產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可結合剩余期限予以適當補償。未經登記的建筑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并送達當事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或者送達后三日內提出,作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條【擬定征收方案】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后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圍;(三)征收實施單位;(四)征收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五)補助和獎勵標準;(六)產權調換房屋的情況;(七)簽約期限;(八)征收補償方案制定單位聯系方式;(九)其他事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予以公布。第二十條【聽證程序】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過半數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眾擔任。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代表、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條【風險評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應急預案。第二十二條【補償安置措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采用可及時兌付補償費的銀行資金證明方式,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質量安全達到國家標準。第二十三條【預簽約】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預先簽訂補償協議的戶數占總戶數比未達到百分之八十的,補償協議不生效,終止執行房屋征收程序;預先簽訂補償協議的戶數占總戶數比達到百分之八十的,補償協議生效,繼續執行房屋征收程序。預先簽訂補償協議的期限應當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四條【征收備案】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內被征收人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情況等相關資料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第二十五條【征收決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人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征收決定作出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停止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和其他權利變更設定手續。第二十六條【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和補償的宣傳、解釋及信訪穩定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并依法辦理被征收房屋及其相關土地的權屬登記手續。第三章征收補償第二十七條【補償方案內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獎勵和相關費額標準的具體辦法,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第二十八條【評估價值】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按照本條例規定選定或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評估確定。第二十九條【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按照等價值原則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值。第三十條【房屋性質用途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確無記載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論在被征收范圍公示。第三十一條【非住宅補償安置】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產權調換房源實際情況統籌考慮,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產業園區政策情況的,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進入產業園區安置,并享受產業園區范圍內相應的支持政策。第三十二條【補償協議簽訂】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飾裝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第三十三條【履行補償及搬遷義務】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補償義務;未履行補償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履行搬遷義務;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被征收人、實際使用人超過搬遷期限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征收補償協議。第三十四條【征收補償決定】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內容應當包括作出補償決定事由、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獎勵、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等事項,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及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六條【司法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實施征收搬遷強制執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辦理被強制執行搬遷的被征收房屋的相關權屬登記手續。第三十七條【補償方式確定】在人民法院下達的搬遷強制執行裁定準予執行通知書生效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通知。被征收人在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仍不選擇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從補償決定中確定一種較為合理的補償方式。第三十八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的,應當對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相關規定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協議約定計算;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補償協議期限屆滿,需要延長的,自逾期當月起每月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房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住宅,而實際用于經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坐落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在征收決定公告前連續合法經營兩年以上并且能夠提供相應稅收完稅憑證的,按照住房進行補償,并根據其經營規模、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規定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產制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提高。第三十九條【設施設備補償】征收補償涉及企業的設施設備,搬遷后不造成企業設施設備使用價值喪失的,企業設施設備的搬遷補助費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價值的20%計算;造成企業設施設備使用價值喪失的,可參照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價值予以補償,其設施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對企業設施設備進行補償的,受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協助評估。企業應當提供設施設備品牌、編號等相關憑據,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憑據不實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注明。第四十條【入學政策】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地后需要義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六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產權調換房屋的戶籍所在地教育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房屋征第四十一條【維修資金繳交】產權調換住房面積小于被征收住房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征收人繳交;產權調換住房面積等于或大于被征收住房面積的,與被征收住房相等面積部分的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征收人繳交,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繳交。第四十二條【稅費繳納】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對被征收人為個人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按照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被征收人為企事業單位或組織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按照相關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第四章評估、復核和鑒定第四十三條【評估機構報名推薦】在征收項目確定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區縣政府或其相關官方網站上,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信息,明確報名資格、條件和要求、評估費標準等事項。符合資格、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向征收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情況,遴選不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經公示后作為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近三年內出現評估重大差錯或違規違法行為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從事被征收人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第四十四條【評估機構選定】在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被征收人經協商選定本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時間不少于五日;協商不成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可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采取多數決定方式確定的,經四分之三以上被征收人投票,得票數占總選票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當選;多數決定方式無法實施或無法選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三天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兩家或以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并明確牽頭實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第四十五條【評估委托】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選定、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并向選定、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征收評估費用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承擔。第四十六條【評估的禁止行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一)采取虛假宣傳、拉票賄票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征收評估業務;(二)轉讓受委托的征收評估業務;(三)擅自發布、公開或透露評估結論信息;(四)違反評估技術規范,出具虛假或嚴重差錯的評估報告;(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征收評估活動和結果。第四十七條【評估業務活動】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相關信息資料的,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機構等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查詢便利,并提供加蓋公章的有關證明材料。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和產權調換房屋信息等有關資料,并為房屋價值評估創造便利條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并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因被征收人單方面原因而造成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相當的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注明。第四十八條【評估結果公示】征收決定公告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第四十九條【分戶評估報告送達】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正式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第五十條【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以復核評估為由,收取申請人的任何費用。第五十一條【成立專家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城市建設、房地產、土地、規劃、法律等領域專家為成員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第五十二條【鑒定申請】被征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出具復核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復核評估的鑒定工作,如實提供評估資料信息,并對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五十三條【鑒定意見執行】鑒定意見書認定評估報告有錯誤的,出具復核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十日內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并送達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第五十四條【鑒定費用】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預先繳納。鑒定意見認定復核結果有錯誤的,鑒定費用由出具復核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并退還申請人預先繳納的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復核結果的,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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