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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海洋法第一節海洋法概述第二節內海水與領海第三節毗連區與專屬經濟區第四節大陸架與國際海底區域第五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域與群島水域第六節公海第一節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是有關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調整各國在個種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稱。二、海洋法的發展

1在古代,海洋被認為是共有之物

2中世紀,統治者認識到海洋的重要性

316世紀以后,近代國際法奠基人格勞秀斯明確提出海洋自由的觀點

418世紀,許多國際法學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場

520世紀后,海洋法有了重大發展,已從過去的海面法延伸到海底開發制度。

三、海洋法的編纂

1、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于195年2月24日-4月27日在日內瓦召開。

2、第二次海洋法會議于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內瓦舉行。

3、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與1973年12月3日在紐約的聯合國總部召開。第二節內海與領海一、內海水㈠內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概念:是指一國領海基線內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國的港口、海灣和海峽以及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

2、法律地位:內海水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它與國家的陸地領土具有相同的地位,國家對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所有外國的船舶非經許可不得在一國的內海水航行、㈡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條件和人工設施、用于裝卸貨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的海域。㈢海灣:是深入陸地較深形成明顯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海灣分三類:沿岸屬于一國領土的海灣沿岸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領土的海灣歷史性海灣㈣海峽:是連接兩個海洋的一個狹窄天然水道。海峽的形成有三種情況:①有兩塊陸地形成②由沿岸島嶼與陸地形成③有島嶼之間形成二、領海㈠領海概念:是指沿著國家的海岸或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㈡領海寬度:歷來爭議較大,曾出現過多種學說①航程說②視野說③大炮射程說㈢領海基線①正常基線,即低潮線②直線基線,也稱折線基線

③混合基線㈣領海的外部界限

1平行線法

2交圓法

3共同正切線法㈤海岸相鄰或相同國家間領海的分界線:兩國領海一般以中間線為界,中間線上的任何一點與兩邊基線最近點的距離是相等的。㈥領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沿海國對領海的主權權利

2無害通過權

3沿海國在領海內的司法管轄權第三節

毗連區與專屬經濟區一、毗連區

1、定義:是毗連領海并由沿海國家對海關、財政、衛生、移民等類事項行使必要管制而劃定的海域。

2、范圍: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中國毗連區為領海外領接領海的一帶區域,毗連區的寬度為12海里。二、專屬經濟區㈠專屬經濟區的由來:是沿海國領海以外領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市海洋法上的一項新制度。它是二戰后才開始出現的。㈡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

《海洋法公約》第五部分第55條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的一個區域,受本部分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這個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理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力和自由均受本公約有關規定的支配。”㈢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制度

1沿海國的權利與義務

2其他國家的權利與義務

3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養護

4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利用㈣中國的專屬經濟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并領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

2、中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與義務第四節大陸架與國際海底區域一、大陸架㈠大陸架的概念: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㈡大陸架的法律制度㈢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①認為應以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作為劃界原則②主張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劃定疆界,這種意見是以“北海大陸架案”為依據的。㈣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關系

1兩者的形成方式和過程不同

2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3沿海國在這兩個區域內的權利義務不同

4兩者的范圍不同㈤中國的大陸架

1中國大陸架的概念和范圍

2中國在大陸架的權利與義務二、國際海底區域㈠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

1它是國際法上的新概念,它是指國家管轄權范圍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即專屬經濟區的大陸架以外的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1967年8月7日,馬耳他常駐聯合國代表阿維德·帕多提出,國際海底區域應被看做人類共同的財產,為全人類福利服務。聯合國的一些決議,先后肯定了他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主張。㈡國際海底開發制度

1平行開發制度

2國際海底開發制度的新發展⑴經過6年的激烈辯論,《采礦法典》在2000年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上獲得通過。⑵2001年,《區域內多金屬熱液硫化物和富鈷結核探礦與勘探規則》的制定,開始進入程序。㈢國際海底管理機構:管理局以所有成員主權平等的原則為基礎。管理局由公約的所有締約國組成。它下設以下幾個機構: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和企業部。㈣國際海底區域制度的新發展

1994年7月,聯合國大會制定通過了《關于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1對《海洋法公約》進行修改的主要原因

⑴公約的普遍性問題⑵公約對市場形勢估計不足,法律明顯超前⑶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實際需要

2、修改的主要內容⑴關于締約國的費用承擔問題⑵關于企業部⑶關于決策程序問題⑷關于技術轉讓的問題⑸關于生產限額⑹關于補償基金⑺關于公約的財政條款⑻關于審查會議

3、《協定》與《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關系第五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與群島水域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1、概念:是指連接兩端都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而又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2、《海洋法公約》采用了折衷方案,對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規定了三種通行制度:①過境通行制度②無害通行制度③適用特殊公約制度二、群島水域㈠群島和群島國的定義:群島是指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分、相連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而群島國則是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構成的國家,并可包括其他島嶼。㈡群島基線的劃定①群島國可根據直線基線法,在最外緣的各島確定一系列的點來劃定領海②在基線范圍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1:1到9:1之間③這種基線的長度不超過100海里,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3%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不能超過125海里④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

㈢群島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根據《海洋法公約》第49條規定,群島國主權及于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源。第六節公海一、公海的概念:是指國家領海以外的水域。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自由原則是國際法上較古老的海洋法規則。

2、任何國際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占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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