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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儲備林建設技術要求第一條林地選擇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發展及保護利用規劃。(一)土地權屬林權清晰、權屬明確、無糾紛。(二)立地條件水熱條件好,坡度≤35°,土層厚度≥40厘米,土壤石礫含量≤25%,立地指數大于14米或地位級中等以上的地塊。(三)地類和林分要求1、納入《湖北省森林經營規劃(2023-2035年)》中的集約經營的商品林和多功能經營的兼用林。2、集約人工林栽培應選擇水熱條件好、立地質量高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無立木林地和其他規劃用于造林的土地。3、現有林改培對象為現有林中立地條件好、生產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林分;結構簡單且生長已呈現下降的林分;目的樹種不明確林分結構簡單、錯過撫育經營時機的人工林或利用價值較高的林分。4、中幼林撫育對象為有培育前途、增產潛力較大的中、幼齡林。(四)禁止用地范圍嚴禁占用各類自然保護地、草地、重要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保護點、耕地及耕地后備資源、國家級公益林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內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禁止造林的土地內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對于地方公益林,應先編制公益林調整生態影響評價報告,報湖北省林業局經充分論證同意后,先將其調出,再依規納入。在調整過程中應避免產生遺留問題,如出現相關問題,須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法依規就地妥善處置,確保項目平穩有序推進。對于天然商品林,在符合天然林保護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允許開展現有林改培、中幼林撫育以及配套產業活動。(五)其他要求地塊相對集中連片(連片面積不低于500畝),有利于規模化生產、集約經營;交通相對方便,有利于材料和林產品的運輸。第二條苗木選擇(一)樹種選擇根據水、土、光熱條件以及經營培育目標,結合樹種的生態學特性、培育周期和經濟價值等因素,科學選定造林樹種。國家儲備林建設樹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儲備林樹種目錄》(2025版)要求,鼓勵培育鄉土樹種、珍貴樹種、防火樹種指被列入《湖北省指被列入《湖北省主要鄉土樹種名錄》、國家或湖北珍貴樹種名錄以及《林火阻隔系統建設標準》附錄一防火樹種目錄的樹種優先選擇造林技術成熟、壽命長、穩定性較好、抗逆性強、良種來源有保障、綜合效益高的樹種。(二)種質材料儲備林樹種栽植應選擇優良、穩定、可靠的種質材料。首先,應優先選用在造林地區適宜生長的經國家或省級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包括優良群體(含優良種源、優良林分、母樹林等)、優良家系(含全同胞和半同胞家系)和優良無性系;其他則依據林木遺傳改良與新品種選育區域性試驗結果或鑒定成果,尚無良種和區域性試驗結果的則選用當地或毗鄰地區生長健壯的種源、林分及母株的種質材料。儲備林造林苗木必須選擇種源清楚、生長健壯、根系發達、無機械損傷、無病蟲害,具有“三證一簽”(包括生產經營許可證、檢疫證,合格證和產地標簽)的2年生以上良種全冠優質壯苗。苗木質量應達到DB42/T609規定的I級苗標準,優先選用輕基質容器苗。第三條營造林技術(一)林地清理除雜草雜灌叢生、采伐剩余物堆積、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嚴重等,不進行清理無法進行整地造林或者整地很困難的造林地外,不建議采用全面清理、煉山等破壞已有植被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林地清理方式。林地清理時應結合現場地形、坡度、植被狀況,選擇帶狀清理和團塊狀清理2種方式,林地清理時應注重保護珍稀瀕危樹木、林窗處的幼樹及林下有生長潛力的幼樹幼苗等。(二)整地挖穴全面考慮地形、坡度、植被、土壤等條件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穴狀整地、帶狀整地和魚鱗坑整地方式,具體根據立地條件、樹種等情況確定。平地和緩坡地可采用機械整地。機械整地時,應保護好造林地可利用的自然植被和針闊葉樹種資源,盡量保留山頂和溝谷的原生植被,避免砍伐和破壞造林地內及其周圍有價值的自然景觀、天然林、珍稀植物、古樹名木、野生動物棲息地等。(三)栽植栽植前要根據地形、坡度、風向、林種以及植被狀況確定種植行和種植點配置方式;結合整地,將充分腐熟的有機肥施于穴底,作為基肥;根據林種、樹種、苗木規格和立地條件選用適宜的栽植方法,栽植時應保持苗木立直,栽植深度適宜,苗木根系伸展充分,并有利于排水、蓄水保墑。在干旱地區,栽植時,可采用薄膜覆蓋;地下水位過高的平原地區栽植時,可采用起壟。提倡鼓勵大力營造混交林。根據培育目標、樹種生物學特性、造林地立地條件、輪伐周期等,合理配置鄉土、珍稀樹種,增加混交林比例。推薦混交方式為帶狀混交和塊狀混交。混交比例為主栽樹種不超過70%;單一樹種的連片面積不超過2公頃。小班面積超過15公頃的,混交樹種不少于2個樹種。當年造林成活率在90%以下時需要進行補植。(四)造林密度控制根據立地條件、不同樹種、不同培育目標和各地經營習慣確定各樹種合理的造林密度,但最低造林密度不能低于《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的規定。(五)未成林撫育造林后1-4年間要進行定株與補植、澆水、松土、除草、施肥與整形等多項撫育作業,以保證林木正常生長,1、定株與補植、松土、割灌、除草等未成林撫育參照GB/T15776中12.1的規定執行。2、澆水:根據樹種特性、氣候狀況和土壤濕度,確定澆水時間和量。3、施肥:根據土壤肥力狀況、林齡、測土配方、營養診斷以及已有的施肥試驗結果等,制定科學施肥方案,確定肥料配方、施肥年齡、時間與施肥量。追肥宜采用復合肥和專用肥,肥料應符合行業標準NY525的有機肥料或國標GB/T18877的Ⅰ型或Ⅱ型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在水源地、水體周邊等生態區位特殊地段,尤其在坡地,需施肥時,施有機肥,避免水體污染。4、撫育次數:遵循造林后連續撫育4年共7次,其中,前3年每年2次,第4年1次。雜灌生長旺盛的林地酌情增加撫育次數。(六)未成林管護綜合管護及有害生物、獸害、自然災害防控等未成林管護參照GB/T15776中12.2的規定執行。(七)中幼林撫育技術中幼林撫育應根據立地條件、培育目標和整地方式采用相應的撫育方法,按照《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現有林中有培育前途的增產潛力較大的中、幼齡林,采取間伐、修枝、定株除萌、施肥、補植補造等撫育活動,砍劣留優,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密度。(八)現有林改培技術對現有林分進行改造培育,進一步提升森林質量,主要包括改造培育型和提質培優型兩種方式。具體技術按照《國家儲備林改培技術規程》LY/T2787進行。(九)林地地力保護按《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的相關規定,要充分保護好國家儲備林的林地地被物,包括林下非干擾植被和枯落物。間作物秸稈、間伐以及收獲采伐的枝椏應歸還林地,以維護林地生產力。(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治”的原則,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1、嚴格執行植物檢疫制度,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造林。2、加強監測和預警,根據造林樹種和造林區域常發性有害生物種類和發生特點,加大監測力度,可通過設置病蟲害預測預報樣地、測報點等進行定期監測,嚴防發生大面積有害生物危害。3、以營林措施、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無公害防治措施為主,化學防治為輔,根據不同防治需要選擇不同防治措施。有害生物嚴重爆發危害、需應急處理時,可使用環境友好型化學藥劑防治,嚴禁使用國家禁用和限用的農藥。防治時注意保護林地環境衛生,防止藥劑過度使用造成面源污染。4、加強林業有害生物處置能力,一旦發現檢疫性病蟲害,應及時隔離、處理病蟲危害木,減少病源傳播;侵害嚴重時,應及時伐除并銷毀受害木。(十一)林木采伐林木采伐應根據培育目標、立地條件、初植密度、林木生長狀況,結合已有的采伐試驗和林分密度管理技術,并參照《森林采伐作業規程》LY/T1646、《湖北省森林撫育實施細則(試行)》《湖北省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試行)》等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涉及疫木除治性采伐的,嚴格按照《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林生規〔2023〕7號)等相關文件執行。第四條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國家儲備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種苗基地、營林設施(灌溉設施、供電設施)、管護設施、道路工程、森林防火設施設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施設備、監測與科技推廣等。(一)種苗基地加強林木良種基地和保障性苗圃的建設和規范管理。結合區域種苗供應實際,科學確定種苗基地建設類型(新建、改建、擴建)。可對現有種苗基地功能結構進行調整優化,加大鄉土、珍稀和抗逆性樹種的母樹林、種子園和采穗圃的建設力度,優化基地布局,保障儲備林可持續發展。苗圃規劃、基礎設施、技術管理、經營管理等要求按LY/T1185規定執行。(二)營林設施1、林地水利設施結合區域水資源條件,配套灌溉設施設備建設,包括蓄水池、機井、水窖、輸水管網、加壓提水泵站等,提倡推廣應用系統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灌溉新技術。經濟林木培育倡導使用智能滴灌水肥一體化栽培技術。易積水地段,可在造林整地時實施挖溝排水。2、供電工程加強林區供電設施建設,包括變壓站、輸電線路等設施。遠離城鄉電網的偏遠區域,倡導使用風光互補儲能技術。(三)管護設施設備可根據需要在林區內配套建設管理用房、護林房、標志牌、防護圍欄等管護設施,并配套購置相關的辦公、巡護車輛等管理設備。(四)道路工程加強林區道路工程建設,按照《林區公路設計規范》LY/T5005科學編制技術方案。林區道路按照類型分為防火道路、作業道路和巡護道路,應盡可能利用原有道路加以補充,盡量沿防火線或林班線修筑。防火道路應以3級或4級林區公路為主。作業道路路面寬度在3米以內,采用泥結碎石路面,路基堅實;巡護道路路面寬度在2米以內,采用土石路面。險要路段應修建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立安全警示牌,必要地段設置擋土墻等人工構造物,具體要求按LY/T5005中規定執行。作業道路根據項目實施區域自然條件,以滿足集材、苗木、肥料等生產物資運輸為目的。林區道路工程密度宜40-80米/公頃。(五)森林防火1、在國家儲備林設計階段,應當在充分利用自然阻隔帶的基礎上,構建自然阻隔、工程阻隔與道路阻隔為一體的林火阻隔網絡。規劃一定數量的防火線(林帶)。具體技術指標,參照《林火阻隔系統建設標準》執行。2、按需布設生物防火林帶,選擇抗火能力強,速生且壽命長的樹種作為防火樹種,如栓皮櫟、女貞、木荷、山桐子、油茶等。林帶寬度15-30米。3、項目建設主體可組建森林防滅火隊伍,按照《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工程項目建設標準》,配齊撲火機具裝備。4、建設“天+空+地”多維度一體化森林防火預警監測體系,推廣采用視頻監控、無人機巡護、護林員巡護于一體的監測方式。重點在集中連片面積在2000畝以上山林新建視頻監控系統,提高森林防火視頻監控的覆蓋率。(六)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協調運用營林、生物等技術措施,配備必要病蟲害防治器械,提高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并且統一納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體系建設,配合開展森林病蟲害測報點、有害生物防治物資儲備庫建設,開展統一監測與預報工作。(七)監測與科技推廣建立國家儲備林基地森林資源監測體系,統籌設置固定監測樣地,固定樣地按營林模型、優勢樹種組、齡組、林種和小班立地條件分類設置,對生長變化、生態功能、碳匯能力等進行定期觀測,掌握國家儲備林不同經營措施下林分動態變化,總結成效和經驗。建立林業數據大平臺,實現國家儲備林森林資源資產的數字化和信息化。構建信息化監測大數據體系,包括:基礎數據、現狀數據、發展數據、營林數據、產業數據、監測數據;建設大數據中心,配備服務器、存儲、網絡設施;配備無人機、激光雷達、地面物聯網、視頻監控(多光譜、高光譜、紅外等)、土壤環境自動監測、氣象自動監測等相關林調和監測設備。加強科技支撐和人員培訓。制訂科技推廣與培訓計劃,提高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水平。組織開展應用技術試驗研究。開展合作與交流,推廣國家儲備林可持續經營技術措施。附錄2相關術語和定義(一)國家儲備林指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對優質木材以及中長期戰略儲備的需要,在自然條件適宜區域,通過集約人工林栽培、現有林改培、中幼林撫育等措施,營造和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和大徑級用材林等森林。(二)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的國家儲備林建設,包括營造林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相關配套產業。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組成。(三)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指承擔國家儲備林建設任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林業專業合作社等,具有建設國家儲備林的資本儲備和技術支撐,負責國家儲備林項目具體實施。(四)國家儲備林運營主體可以與建設主體相同,也可以不同。指承擔國家儲備林運營及后期維護任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林業專業合作社等。(五)集約人工林栽培在立地條件較好的土地上,按照適地適樹原則,選用良種壯苗,采取集約化經營措施,運用林業科技和現有成熟的技術手段營造人工用材林。(六)現有林改培對現有林中立地條件好,但未適地適樹、目的樹種不明確、生產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林分,采取更換樹種、林冠下造林、間伐改培、補植補播、割藤除蔓、施肥、修枝等營林綜合技術措施,改善林木生長條件,調整林分結構,提高林分生長量和生態功能的森林經營活動。(七)中幼林撫育對有培育前途、增產潛力較大的中幼齡用材林,采取間伐、修枝、定株除萌、施肥、間種等措施,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密度,平衡土壤養分、水分循環與光照條件,改善林木生長環境,提高林分質量的森林經營活動。(八)大徑級材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徑級材(簡稱大徑材)指小頭去皮直徑不小于24厘米的原木。大徑級用材林指以培育大徑級木材為主要目的林分。(九)珍貴樹種用材林指列入國家或省級珍貴樹種名錄,一般用于高檔實木家具、高檔樂器,或用作裝飾、裝修材料等,具有較高價值或優良材質的用材林。(十)近自然全周期森林經營基于順應自然理念,發揮人與自然的合力,對從建群到實現目標林分的整個培育過程,按森林發育階段一體化設計和實施,培育與潛在天然森林植被相近的穩定健康高效森林的經營模式。附錄3主要參考依據(一)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中發〔2025〕1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23年9月25日);《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林規規〔2025〕1號);《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林改規〔2025〕2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主要栽培珍貴樹種參考名錄(2022年)》的通知(林生發〔2022〕110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林業和草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實施細則》《林業和草原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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