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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講師:XXX202X年X月COMPANYLOGO中高層人員安全管理培訓法律法規0504030201目錄contents05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效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管理重點安全文化法律法規PART0101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體系層次定義主要法規1國家綜合法律《憲法》、《刑法》、《民法》、《企業法》、《經濟合同法》、《標準法》等2國家安全專業綜合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建筑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等3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有關電氣安全、機械安全、壓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4行業、地方法規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管規定;行業標準;省(市)勞動保護條例等。5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安全操作規程;企業安全責任制度等。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刑法》刑法是懲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對安全生產方面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懲治作了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規定了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9種罪名。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第一”的含義是在處理安全和生產的關系上,優先考慮員工的人身安全,實行“安全優先”原則。“預防為主”的含義是指按照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所有事故都是可控的,只要充分重視,預防措施得當。“綜合治理”的含義就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綜合運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安全生產問題。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新增)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勞動法》《勞動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稿于2011年12月31日起實施。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適用于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商戶的雇工。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就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①項、第②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③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二、重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和干涉對事故的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新環保法提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把保護環境納入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新法已經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公民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環境污染物危害環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違法排放污染物。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大氣污染防治法》共7章66條。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監督管理;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及法律責任。《噪聲污染防治法》共8章84條。環境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6章91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業固廢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減少固廢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廢及無害化處理;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綜合利用及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特別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條。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泊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水污染事故處置;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環保相關國家標準《工廠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8978-1996第一類污染物:汞\鎘\砷\鉛等13項第二類污染物:pH值
、色度、懸浮物(SS)、化學耗氧量(COD)、五日生物耗氧量(BOD5)、植物油、礦物油等其他等共26項5.《上海市污水排放綜合標準》DB31/199-1997安全生產責任PART0202一、各級干部是自己所轄區域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各級干部是負責企業管理的,而安全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管理人員的決策往往影響到項目的進程和結果,決策一旦失誤,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后果往往是災難性一、各級干部是自己所轄區域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自己的員工負責——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也潛移默化影響到下屬,俗話說,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領導干部如果對安全不重視,很難要求他的下屬重視安全——安全的員工才是能生產的員工對上級負責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主體責任內容都有什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與人員配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三、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工作內容標準和要求企業自查復(檢)查備注
是否是否
一、必須落實“黨政同責”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
1.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各自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有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的內容;
2.重大安全事項,是否經過領導班子共同商討、決策;
3.年度安全工作會議,是否有黨的書記等領導參加;
4.發生事故后,在責任追究中是否追究董事長、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責任;
5.在企業干部任用、提拔、各項獎懲中,是否優先考慮從事安全工作的同志;
6.領導干部帶班中,是否安排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帶班。
二、必須落實“一崗雙責”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
1.各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
2.各分管領導是否將安全生產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落實、同考核;
3.各分管領導分管工作中是否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內容;
4.各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是否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
5.各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協調推進等職責。
三、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任。
1.是否建立了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
2.安全生產委會是否發文;
3.主任是否是董事長、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
4.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委員是否包括各主要部門的負責人;
5.分管安全的領導和安全科長是否擔任安委會副主任;
三、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
8.重大安全問題是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決策;
9.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是否得到保證。
四、必須落實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1.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黨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應當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
4.企業配備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是否按企業、行業分類配備;
5.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總監;
6.安全管理人員職、權、利是否落實;
7.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是否滿足要求;
8.是否存在安全管理人員身兼數職的問題。
五、必須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長會、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1.是否建立責任制的考核制度,是否落實考核部門;
2.年度對部門、人員的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業績是否納入其中,是否有一票否決的內容;
3.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定期向董事會、職代會報告;
4.企業安全生產是否定期向社會公示:(1)存在的隱患及整改情況是否公開張榜公告;(2)危險有害因素是否向周邊企業(居民)進行告知;(3)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和周邊社區存在互動;(4)發生事故后,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公布原因、處理的結果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5.是否按上級要求及時準確報告安全監管信息和材料。
三、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工作內容標準和要求是否是否備注一、安全責任到位1.是否建立各部門、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2.是否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崗位設置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是否存在推諉扯皮現象;
5.年度考核時,是否按責任的要求考核,獎懲是否兌現;
6.發生各類、各種事故,是否按責查處;
7.各部門、各級人員在布置任務、完成任務時,是否與責任制掛鉤。
二、安全投入到位1.是否按國家財政部〔2012〕16號文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2.安全生產投入是否建帳;
3.安全經費使用范圍是否按規定要求;
4.安全經費的使用是否得到保障(審批制度、專項費用保證措施);
5.每年的安全經費使用占提取的比例,是否節余過多;
6.現場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及設備實施的齊全、完好情況,是否存在數量不足、超期服役、超期未檢和損壞后未及時更新情況。
三、安全培訓到位1.企業是否制訂長期培訓的目標;
2.年度培訓計劃實施是否到位;
3.新工作人員的“三級教育”時間、內容、考試是否按規定要求實施;
4.每年作業人員的再教育是否利用班中時間實施,時間、內容是否保證;
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
6.變更教育是否到位;
7.特殊作業人員是否按期培訓、持證上崗;
8.員工教育、工傷教育、調崗教育是否到位;
9.各類教育的教材是否具有針對性。
四、安全管理到位1.各種規章制度是否按要求編制;
2.企業安全管理網絡是否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3.是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企業大修中有無安全附件的內容;是否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特殊作業票證審批手續;
4.新、改、擴工程的建設是否按照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的要求實施;
5.是否開展各類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1)綜合檢查是否是企業主要領導帶隊,每年的頻次是否符合要求;(2)各專業部門的專業檢查頻次和隱患整改是否落實;化工企業是否自評專家檢查;(3)領導帶班檢查、外部各級對企業檢查提出的隱患是否實行閉環管理;(4)安全隱患的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實”;(5)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并及時錄入上報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
6.企業勞護用品的管理是否到位;
7.安全設施的管理是否到位;
8.防暑降溫、防凍保暖管理是否落實;
9.事故管理統計是否落實;
10.特殊設備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實。
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五、應急救援到位1.編制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預案;主要領導簽發,有發放記錄;
2.預案有學習、培訓記錄;
3.應急救援體系中的部門、人員責任落實;
4.有定期演練的記錄;
5.是否三年進行一次修改,預案是否經市級以上專家審查;
6.預案是否在當地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備案;
7.必要的應急物資是否備足、備齊、完好;
8.應急情況下的啟動程序、應急組織行動、應急物資如何調撥等是否健全;
9.應急救援涉及的部門是否有應急協議;
10.應急救援專家庫是否建立。
安全效益PART0303安全效益安全管理的效益體現在降低事故成本提高生產經營效率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安全效益直接損失治療工資賠償善后處理費用間接損失停產、減產損失價值工作損失價值資源損失價值處理環境污染的費用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其他損失費用事故成本是隱藏的,包括安全效益直接的間接的可見的不可見的成本事故醫療費用護理費用賠償費用致命∕致殘事故需要醫療期的工傷事故一般醫療事故等生產延誤要有同仁代替工作要有人加班管理者時間設備損壞等等事故末遂的危行為虛驚事件危險的狀況冰山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改善安全更多的利潤人員更安全更少的傷害提高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員工安全感更多的生產時間安全管理效益安全效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安全效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2013年1月至今:累計參加118個項目的HSE審計、合同審核、用戶接待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PART0404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事故介紹2010年11月15日13時,上海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正在進行外墻保溫改造工程,在北側外立面進行電焊作業。金屬熔融物濺落在大樓電梯前室北窗9樓平臺,引燃堆積在外墻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屑。火勢隨后迅猛蔓延,因煙囪效應引發大面積立體火災,最終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建筑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查明,該起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1.直接原因(1)焊接人員無證上崗,且違規操作,同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焊接熔化物濺到樓下不遠處的聚氨酯硬泡保溫材料上。(2)工程中所采用的聚氨酯硬泡保溫材料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用于建筑節能工程的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是不低于B2級。而按照標準,B2級別的燃燒性能要求應具有的性能之一就是不能被焊渣引燃。很明顯,該被引燃的聚氨酯硬泡保溫材料硬泡不合格。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事故原因分析2.根本原因(1)裝修工程違法違規,層層多次分包,導致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事故原因分析(2)施工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存在明顯的搶工期、搶進度、突擊施工的行為。(3)事故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違規使用大量尼龍網、毛竹片等易燃材料,易燃的尼龍防護網和腳手架上的毛竹片導致大火迅速蔓延。(4)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存在隸屬關系、相互配合共同牟利,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監理沒有按規定履行職責。(5)政府部門監管不力,導致以上四種情況“多次分包多家作業、現場管理混亂、事故現場違規選用材料、建設主體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出現。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三、責任認定及處理(部分人員)姓名職務過錯罪名刑罰高偉忠靜安區建委原主任收受總包賄賂,許諾將工程發包給某單位,在工程項目未申報、無許可證情況下同意開工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有期徒刑16年姚亞明靜安區建委原副主任通過違規招投標等形式具體操作總包中標濫用職權罪有期徒刑5年周建民靜安區建委原綜合管理科科長收受賄賂,在明知工程項目未申報、無許可證情況下,積極執行違規開工的決定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張權靜安區建委原綜合管理科經辦人收受賄賂,在明知工程項目未申報、無許可證情況下,積極執行違規開工的決定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董放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原總經理
(總包總經理)將工程轉包給不具資質的分包;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瞿幼棣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
(總包副總經理)將工程轉包給不具資質的分包;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三、責任認定及處理(部分人員)姓名職務過錯罪名刑罰周崢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
(總包副總經理)將工程轉包給不具資質的分包;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6個月曹磊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安全設備科科員
(總包安全設備科科員)未認真履行提供安全設備的職責,電焊作業中,未向施工人員提供滅火器、接火盆等設備。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范瑋民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技術質量科科長助理
(總包技術質量科科員掛名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從未到崗履行項目經理組織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致使項目經理對工程監管職責虛置。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張永新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
(總監)對現場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未認真履行總監職責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衛平儒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
(安全監理員)對現場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上海11.15教師公寓特大火災事故三、責任認定及處理(部分人員)姓名職務過錯罪名刑罰黃佩信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總經理
(分包商總經理)1、通過行賄手段承包工程,并受賄將工程再分包
2、沒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對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重大責任事故罪、受賄罪有期徒刑16年馬義鎊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副經理
(分包商副總經理)1、伙同黃佩信通過行賄手段承包工程,并受賄將工程再分包
2、沒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對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重大責任事故罪、受賄罪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沈大同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項目經理
(分包商項目經理)1、為趕工期,未制定新的施工方案,提出搭設腳手架和外墻保溫交叉施工
2、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陶忱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安全員
(分包商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吳國略電焊工無資質進行電焊作業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1年,緩刑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一)事故發生經過2015年8月12日23時20分左右,天津港國際物流中心區域內瑞海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系民營企業)發生爆炸。爆炸火光沖天,引發的煙塵高達數十米,傷亡慘重,在滅火過程中發生2次爆炸,導致部分現場人員被困,目前仍在全力搜救。相關企業負責人已被控制。截至18日9時,遇難114人,確認身份83人,其中公安消防18人,港務消防32人,民警6人,其他人員27人,未確認身份31人。由于遇難者身份確認人數增加,失聯人數降為57人,公安消防6人,港務消防46,民警5人。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一)事故發生經過從這次爆炸第一時間傳來的現場視頻看,距離爆心1.5km左右的拍攝者能感受到明顯的震感,導致手機無法拿穩而落地;而在距離爆炸現場1km左右的拍攝者更是直接被爆炸沖擊波掀翻在地,畫面中還能看到沖擊波的摧毀效果。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一)事故發生經過而在爆炸后方圓幾公里范圍內的圖片中,即使是距離爆心3km以上的諸多建筑物表層都在爆轟波的作用下遭到嚴重毀壞,距離爆心1km處的玻璃碎片甚至還能侵徹入水泥墻,已經等同于武器爆炸產生的毀傷半徑概念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一)事故發生經過在規模龐大的貨物堆放場,由于貨品流動性大,一般化工品與危險化工品往往會有碼放在一起的可能性,加上邊上還有汽車等同樣易爆的機電產品,如果在管理上不勤加注意,易燃易爆的隱患非常嚴重。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一)事故發生經過而根據現場消防指揮部消息,已經能確定堆放場存放著硝酸鉀、硝酸鈉等硝酸鹽物質,這都是常溫環境下的良好氧化劑,加上現場還有遇水后會產生反應釋放氫氣并釋放大量熱的鈉,所以爆炸后產生效果猶如火箭燃料爆炸一般。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一)事故發生經過所以,這次災難的責任很大程度在于碼頭管理者的責任缺失,在消防隊前來救災時更是根本不知道現場危險品的具體數量和位置,無法向消防隊告知哪里的貨物不可用水去救火,間接導致了救火工作遭遇嚴重傷亡等阻礙情況。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于濕劑散失出現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然,引燃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爆炸。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一)企業內部原因1、瑞海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海濱新區控制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2、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屬無證違法經營。3、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4、違規存放硝酸銨。5、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6、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多種危險貨物。7、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8、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重失缺。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二)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和中介機構存在的主要原因1、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濫用職權,違法違規施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批;違法違規審批項目,玩忽職守,日常監管嚴重失缺。2、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方面玩忽職守,個別部門和單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對港區危險品倉庫監管失缺。3、天津海關系統違法違規審批許可,玩忽職守,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4、天津市安全監管部門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頁未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管。5、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玩忽職守,在行政許可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二)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和中介機構存在的主要原因11、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海濱新區黨委、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未全面認真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12、交通運輸部門未認真開展港口危險安全管理督促。13、海關總署未認真組織落實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14、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瑞海公司相關人員的處理1、于學偉,瑞海公司董事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2、董社軒、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3、只峰,瑞海公司總經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4、尚慶森,瑞海公司副總經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5、曹海軍,瑞海公司副總經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6、郭向濱,瑞海公司保安部部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7、宋齊,瑞海公司財務總監,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8、李亮,瑞海公司法定代表及董事,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瑞海公司相關人員的處理9、劉振國,瑞海公司副總經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0、田旺,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1、周志剛,瑞海公司操作部業務員,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2、李雅翔,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3、楊默,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二)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的處理1、鄭慶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2、李洪峰,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3、鄭樹國,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南疆安全監督站常務站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4、劉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部部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5、顧育農,天津港公安局局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6、張麗麗,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7、袁寶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二)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的處理8、李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9、劉欣,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規劃建設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0、胡肖峰,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建設管理科科長,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1、鄒立,天津港建設公司黨總支書、總經理,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2、侯建飛,天津港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二)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的處理13、陳芯,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二部科員,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4、王世明,天津港建設公司質量安全檢查站站長,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5、張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書記、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6、王洪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副科長,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7、催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紀檢委員,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8、夏艷青,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六大隊科員,建議撤銷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三)天津市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的處理1、武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李志剛,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么鐵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主任,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4、馮剛,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5、高永吉,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三)天津市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的處理6、楊寶清,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調研員,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7、吳秉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8、李國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處分9、姜幼學,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10、程錦,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安全監督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四)、對海關系統相關人員的處理1、王家鵬,天津海關副關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潘軍,天津海關副處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劉俊倩,天津新港海關關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4、孫革志,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5、柴政,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6、周慧明,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物流管理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五)、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的處理1、高懷友,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肖映紅,天津市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曹春波,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局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4、鄧衛東,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局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5、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6、楊文彌,天津市安全監管局機關黨委第二黨支部書記、規劃與科技處處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五)、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的處理7、顧國強,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8、陳德剛,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副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9、申林立,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機關黨委第一黨支部書記、第一分局主任科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10、于洪江,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11、楊生軍,天津市海濱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六)、對規劃部相關人員的處理1、朱立明,天津市海濱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李云,天津市海濱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處長兼行政審批處處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霍兵,天津市規劃局副局長、天津市海濱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局長,給予降級處分。4、馮志庚,天津市海濱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執法監察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5、康俊剛,天津市海濱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執法監察處副調研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6、馬強,天津市海濱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主任科員,給予撤職處分。7、曹宇,天津市建筑設計院六所干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8、王森,天津市渤海規劃設計研究院建筑所科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故經過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起火位置為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中部偏北堆放硝化廢料部位。經對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取樣進行燃燒實驗①,表明硝化廢料在產生明火之前有白煙出現,燃燒過程中伴有固體顆粒燃燒物濺射,同時產生大量白色和黑色的煙霧,火焰呈黃紅色。經與事故現場監控視頻比對,事故初始階段燃燒特征與硝化廢料的燃燒特征相吻合,認定最初起火物質為舊固廢庫內堆放的硝化廢料。事故調查組認定貯存在舊固廢庫內的硝化廢料屬于固體廢物,經委托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險廢物。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分析同時,江蘇省對該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響水縣、鹽城市和省應急管理廳、生態環境廳等單位46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其中,擬給予鹽城市委書記戴源黨內警告處分,按規定上報審批;給予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曹路寶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響水縣委書記崔愛國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給予響水縣委副書記、縣長單永紅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忠偉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天琦政務記過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分析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1.倪成良,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張勤岳,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陶在明,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兼硝化車間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楊鋼,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倪冬青,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安環部部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6.南青亞,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7.王紅永,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8.殷作兵,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9.楊紅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0.付明池,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11.蔣立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2.林琰,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3.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4.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5.耿宏,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6.倪新瑞,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7.張惠德,響水縣北圓裝卸服務部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8.周理祥,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19.王心春,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單國勛,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1.柏進,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2.朱國華,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3.葉小平,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4.潘雪梅,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雙眼受傷失明,取保候審)。25.封素芹,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6.季慧,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7.王建春,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28.王亞林,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9.李利芳,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0.吳岳忠,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1.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2.袁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3.田大成,響水縣北圓裝卸服務部工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4.李國平,江蘇省環科院固廢研究所副所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5.高柳,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6.劉楊,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37.陳駿,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8.顧佳茗,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9.周榮生,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副站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0.張立法,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生態監測室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1.楊浩杰,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化驗室副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2.王偉民,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3.梁斌,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4.張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所副所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員1.朱從國,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孫鋒,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周克勝,響水縣應急管理局主任科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4.張前良,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劉陽,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二分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6.章殊瑞,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二分局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張耀剛,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安監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王禮奇,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安監局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9.王瑞濤,鹽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環境監察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0.潘琦,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安全和固體廢物監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員11.溫勁松,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曾任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2.鄭榮華,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3.賈海東,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副主任科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4.圣寶亮,響水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局辦事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5.蘇楊毅,響水縣消防救援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東莞“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事故經過2016年4月11日20-22時,馮小松操作事故起重機進行鋼筋吊運作業,工作完成后將事故起重機停放在3號生產線離軌道事故端116m處,停機后沒有將夾軌器放下并夾緊軌道。至事故發生前,事故起重機沒有作業。4月13日2時起,廣東省受到一條長約500公里的颮線影響,出現了8-10級、陣風11級以上強對流天氣。5時38分許,颮線弓狀回波頂突襲事發地,風力迅速增大,陣風達到10-11級。在風力作用下,起重機沿軌道向生活區集裝箱組合房方向移動并逐漸加速,速度超過可傾覆的臨界速度,到達軌道終端時,撞擊止擋出軌遇到阻礙,整機向前傾覆。傾覆后的起重機壓塌部分集裝箱組合房,造成居住在集裝箱組合房內的人員18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61萬元。東莞“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事故經過東莞“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原因分析
經現場勘驗,事故發生前,事故起重機的4個夾軌器齊全、有效且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但均處于非工作的收起狀態。經抗傾覆穩定性計算驗證,事故起重機滑動至軌道終端時的速度已超過造成傾覆的臨界速度,傾覆是必然的結果。調查認定,若夾軌器處于工作狀態,事故起重機不會沿軌道滑動至終端并傾覆。通過反復的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模擬計算、專家論證、綜合分析,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起重機遭遇到特定方向的強對流天氣突襲;2.起重機夾軌器處于非工作狀態;3.起重機受風力作用,移動速度逐漸加大,最后由于速度快、慣性大,撞擊止擋出軌遇阻礙傾覆;4.住人集裝箱組合房處于起重機傾覆影響范圍內。東莞“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原因分析間接原因:1.新僑公司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不到位。2.東江口預制構件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3.四航局一公司對東江口預制構件廠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發現下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嚴重缺失、發包項目安全生產“以包代管”等未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問題,對下屬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審查不嚴,導致下屬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嚴重;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一線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災害性天氣防范工作認識不足,面對惡劣天氣,未組織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未對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東莞“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原因分析4.中交四航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下屬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不細致,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及響應等制度存在缺失。5.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事故發生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不力,對其長期存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習慣性違章和不具備操作資格上崗作業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單位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對該市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隊伍指導不到位。東莞“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原因分析6.東莞市麻涌鎮經濟科技信息局(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站)自2015年以來從未對事故發生單位進行檢查,未能發現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未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崗位責任等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缺失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習慣性違章和不具備操作資格上崗作業等問題。對大盛村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巡查“走過場”問題失察;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巡查人員業務能力;未能有效協助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轄區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開展監督管理工作。7.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未按照上級檢查規范執行監督檢查,對轄區企業內部監督檢查履職不到位,未將事故發生單位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存在違法建設集裝箱組合房的問題,存在監管真空地帶,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缺失。長興分公司“1.6”高空墜落事故事故經過2015年1月6日7時50分左右,在長興分公司1#碼頭岸橋大梁拼裝場地上,涂裝部打磨工人席邦林在登高平臺上攀爬電纜卷筒準備對后大梁托輥焊縫打磨時,在攀爬過程中不慎踩空墜落到地面(高度約2米),經搶救無效,于當晚22時15分宣布死亡。長興分公司“1.6”高空墜落事故事故經過事故發生時,作業人員貪圖省事就地使用現場2米的登高平臺,但打磨點離地面將近4米,高度不夠,所以作業人員就利用現場的電纜卷筒作為登高器具用。長興分公司“1.6”高空墜落事故事故經過平臺被修改說明:因分公司產品多樣化,作業點部件高度不一,加上平臺標準化、定置化工作還不到位,導致平臺在使用過程中因欄桿與構件干涉往往被作業人員進行修割以方便作業。該平臺欄桿即被人為修改,導致欄桿高度降低(原先為1.05米,現為0.5米)。平臺欄桿的高度被他人修割降低,且焊接強度也降低,所以人摔落時未起到保護作用。掉落在地面的安全帽長興分公司“1.6”高空墜落事故事故原因分析1、作業人員違規操作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本起事故中,打磨工席邦林在登高作業時沒有使用符合高度的專用平臺,而是使用了高度不夠的平臺,并在平臺上用電纜卷筒作為登高器具,攀爬過程中摔落(平臺欄桿被割短,起不到保護),同時因安全帽帶未扣緊,造成了嚴重后果。2、現場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分公司對于此類平臺雖然有相應的管理規定,但由于生產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對作業人員存在的違規行為和平臺欄桿被修改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間接造成了事故發生。長興分公司“1.6”高空墜落事故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事故發生后,現場目擊人員在第一時間(7時50分)打電話向安全保障部報警,安全保障部接警后一邊趕赴現場搶救傷者,一邊向公司領導匯報,同時在將傷者送往醫院途中向安監部門進行了電話匯報,因病人情況較穩定安監部門就沒有立即派人調查,要求我們有情況及時報告情況。1月20日,傷者在康復中心死亡后,我們也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匯報給安監部門,但鑒于傷者是在病情穩定后轉到康復中心突然死亡這一特殊案例,安監部門也就沒有立案調查此事故,只是要求我們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直接經濟損失94萬元(死者補償款91萬、家屬接待費3萬),后附調查處理通報。長興分公司“1.6”高空墜落事故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港通公司“6.23”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事故經過2016年06月23日15時50分左右,上海振華重工港機通用裝備有限公司長興生產基地鋼構車間中門東側外場作業區域,登高車撞擊新加坡裕廊船廠50t-50m門機2#機臂架,2#機臂架向西傾撞倒3#機臂架,3#機臂架尾部撞擊一旁的懸吊支架,懸吊支架隨之傾倒后撞擊一旁的日照港2750t/h抓斗式卸船機前大梁拉桿,導致在此油漆作業的劉某頭部被撞傷。事故發生后,將劉某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港通公司“6.23”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事故經過港通公司“6.23”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事故經過港通公司“6.23”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登高車操作臺與臂架發生碰撞,導致相鄰構件發生傾倒。主要原因:分包商正觀公司未按《臂架劃線、拼裝》工藝要求布置胎架,且僅用細管狀構件代替千斤頂直接接觸臂架用于支撐。重要原因:港通公司各級領導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控不力,未能吸取事故教訓,對構件的擺放未做出切實有效的防控措施。間接原因:
1、分包商正觀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對作業過程中違反工藝要求的情況失察,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港通公司“6.23”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事故原因分析2、分包商港裕公司和正觀公司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3、分包商仝瀛實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在布置生產任務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隱患;4、港通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對外場大型構件的場地布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距離不足、相關構件的防治及防傾倒工藝要求不甚明確,工藝紀律檢查不到位,對檢查出的問題未及時整改。公司安全事故特點至今發生在XXXXXXX行業現場的事故統計分析請替換成符合本公司的數據表/圖公司安全事故特點根據統計,XXXXXXX行業常見的事故以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為主,這三項事故占全部事故總數的68%左右。并且事故具有如下的特點:易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等惡性事故作業者本身安全意識不強,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導致事故的比例高事故過程較復雜,往往有多個因素誘發事故的發生“三違”造成事故的比重大公司安全事故特點2017年事故統計分析:物體打擊18高處墜落16機械傷害6起重傷害17交通事故2車輛傷害1觸電1火災事故1灼燙1其他傷害18公司安全事故特點2018年事故統計分析:物體打擊26高處墜落13機械傷害13交通事故12起重傷害11車輛傷害4火災2灼燙2淹溺1坍塌1險肇事故2其他傷害20公司安全事故特點2019年事故統計分析:物體打擊38高處墜落20機械傷害13起重傷害21交通事故10車輛傷害7觸電1火災事故1灼燙1其他傷害28公司安全事故特點2017-2019年典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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