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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學領域科技倫理治理機制研究(6篇)第一篇:進入21世紀,基因編輯、合成生命、人獸嵌合體、人工智能、大數據挖掘等新興科技凸顯著誘人的醫療應用前景,但也存在著生物安全隱患、受試者健康權益受損、社會道德失范等一系列社會性風險。要前瞻研判科技發展帶來的規則沖突、社會風險、倫理挑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倫理審查規則及監管框架。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倫理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與戰略部署,包括審議通過《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2019),十九屆四中全會做出關于“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的決策部署等等,從政策法規、監督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建立健全國家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機制。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進一步完善科技倫理體系,提升科技倫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倫理風險,不斷推動科技向善、造福人類,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了重要遵循。客觀講,我國的醫療衛生系統已經率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倫理教育培訓在醫學院校及教學醫院有序開展,初步具備了多主體參與、多元化構成的治理要素。但近年來,諸如干細胞治療亂象、黃金大米試驗、頭顱移植術、胚胎基因編輯嬰兒等嚴重背離基本倫理原則的科研行為屢屢發生,削弱了負責任創新的國家形象,引發了社會公眾對前沿科學探索的不信任,擾亂了醫學科學研究秩序,凸顯了倫理治理體系不完備、能力不強的弱點。對此,醫療衛生系統要認真領悟《意見》所提出的治理要求和倫理原則,因地制宜,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規,嚴抓落實,切實提升醫學科技倫理治理能力,推進醫學科技創新實現“向善”的根本轉變。同時,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安全、數據信息保護、人群健康、公共安全等具有較高風險和倫理敏感性的科技研發活動種類繁多,分屬不同的學科和管理部門,相應的科技倫理治理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領域發展不均衡現象更是不容忽視,要著重在部門規章、倫理審查、監督措施等方面建立健全自身的治理體系。當前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實踐存在著至少如下三方面的難題:主體責任難界定、倫理標準有差異、倫理監管機制不完善。首先,醫學科技研發的參與主體多,倫理責任難劃分及認定。涉及人的臨床研究通常要經過動物實驗和人體試驗,確保安全有效性以后才能在臨床上推廣應用。新藥創制涉及基礎研究機構、教學醫院、藥廠、科研資助者、藥監局等肩負了不同倫理責任的部門或單位。按理,基礎醫學研究者應嚴格遵循“3R原則”,保障實驗動物的福利;臨床研究者要切實保障受試者合法權益;藥廠資助的研究項目要注意規避利益沖突。然而,這些科研倫理責任因分散到了基礎研究、人體試驗和臨床應用等諸多環節而導致倫理責任邊界不清晰,易誘發嚴重不良事件。此外,醫學人工智能研發的設計、研發、生產、使用等環節的主體責任多,安全事件的監管難度大。總之,醫學科技研發的責任主體因隸屬不同的法人主體而難以統籌管理,從而使得倫理責任認定和追責較難。第二,具體醫學科技倫理標準的表述有差異。《意見》要求制定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的科技倫理規范、指南,完善科技倫理標準和要求。其實,上述三個科技領域的前沿研究因高度敏感性高、風險大而已經被納入到了倫理治理的優先范圍,國內外組織(或學會)制定了相應的倫理標準、準則或指南。例如,僅在人工智能研發領域就有《阿西洛馬人工智能原則》(2017)、《可信任人工智能的倫理指南》(2019,歐盟)、《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2019,中國)。不過,這三個倫理文件在倫理原則內容表述上并不一致,給機構倫理委員會合規審查及科技人員合規研發均帶來了操作上的難題。站在全球倫理治理的視角看,到底應該以誰的倫理標準為準呢?導致這種令人困惑的局面的原因主要是:醫學前沿研究具有不確定性,基礎研究的應用情景多元復雜,技術雙刃劍效應和雙重使用又相互疊加,從而導致安全有效性評價、風險-受益權衡、成果公正分配等方面的標準制定和實施存在著認知上的差異性。第三,部分醫學科研機構倫理意識不強,倫理管理不到位。科技倫理治理主要采取以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為主導,學術共同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治理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模式。其中,科研機構及其倫理委員會的治理狀況是整個治理體系構建及運行效率高低的關鍵環節。然而,長期以來醫學研究倫理通常是把個體(研究者或受試者)視為道德行為的主體,考察其倫理合規性,而忽略了機構層面的倫理治理問題。如果科研單位的負責人及管理崗對倫理意識淡薄,不給倫理委員會提供足夠的人、財、物支持,以及跨部門的協調統籌,則倫理委員會建章立制、審查能力提升、審查結果可信度等均會大打折扣。科研機構責任擔當不強、不去積極主動遞規避利益沖突,《意見》要求的各項工作要求就難以有序推進。此外,不少科研機構的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能力不一致,并沒有形成一套敏捷的醫學科研風險隱患應對機制,也就難以前瞻性地預判并妥善處理新興科技引發的倫理難題了。營造風清氣正的醫學科研倫理環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國家、各地區各部門、機構及學術團體、科研人員、社會公眾的協同互助。這種旨在系統地解決一系列彼此交織的科研倫理、社會和法律問題的社會規制方式,勢必呼喚一種不同于以往科研管理的“倫理治理”。在全新的倫理治理指引下,守正創新,可循序漸進地解決上述醫學科技倫理治理難題。第一,確定倫理治理的科研活動內容,明確主體責任,推進負責任創新。依照《意見》要求,各級各類機構開展的具有較高風險或倫理敏感性的科技研發活動均要開展倫理審查工作,具體包括:涉及人或實驗動物的科技研發活動;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安全、數據信息保護、人群健康、公共安全等具有較高風險和倫理敏感性的科技研發活動。科研機構、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域《意見》的治理要求和原則,厘清倫理治理的思路和具體舉措,特別是明確倫理委員會的審議權、監督權、處罰權,提高倫理審查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充分體現倫理委員會在整個治理體系中的中堅力量。第二,依據《意見》中倫理原則的內容,修訂醫學倫理治理相關政策文件。當前國內主流的醫學倫理學教材及倫理審查政策文件,均突出強調了尊重、有益、不傷害、公正等基本倫理原則。理論界要研判這些倫理原則與《意見》所列的五條倫理原則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各機構的倫理委員會委員應盡快組織學習《意見》內容,提高倫理治理能力,確保倫理審查標準的一致性,科研資助部門、監管部門要對機構倫理審查質量進行管理和控制。通過多方參與、協同共治,創新體制機制,把先進的倫理治理理念和制度落到實處。此外,相關部門還應盡快推進《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2016年)的修訂工作,完善倫理委員會在準入、倫理互認、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制度建設要求,明確違規行為的處罰或應對措施,從而充分體現《意見》提出的治理要求和倫理原則。第三,提高倫理學研究水平,加強教育培訓,有效指導科技倫理治理實踐。按照《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的部署而成立的醫學分委員會應盡快研究制定總體推進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研究的具體方案,參照歐美國家的經驗來探索一種國家科技倫理治理相關的決策咨詢機制。學術界要加強科技倫理風險預警與跟蹤研判,及時動態調整治理方式和倫理規范,研究制定科技倫理高風險科技活動清單。系統梳理現有《生物安全法》《信息保護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條例與《意見》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加強生命科學和醫學等領域的科技倫理立法研究,逐漸構建我國科技倫理治理政策法律體系。加強并改進倫理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著力提高科研人員和倫理委員的倫理意識、鑒別研究方案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能力、倫理分析決策的能力,以及多方協作的能力。通過自律和他律相結合,讓醫學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以便快速、靈活應對科技創新帶來的倫理挑戰。第二篇:現代醫學科技創新帶來諸多非傳統安全風險。人體基因診療技術、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體胚胎基因編輯技術、克隆技術等醫學科技的研究及應用,在一定程度上挑戰了人的主體地位,可能帶來倫理危機。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包括醫學科技在內的科技倫理治理工作進行了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意見》指出:“科技倫理是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科技活動需要遵循的價值理念和行為規范,是促進科技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意見》將“倫理先行”和“依法依規”共同確立為科技治理要求,并就提高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出要求:加快推進科技倫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設;推動科技創新的基礎性立法和其他相關立法;加強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三大領域的科技倫理立法的理論研究。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是以應對醫學倫理挑戰為目的,以醫學科技倫理建構為核心形成的一整套治理框架。其關鍵在于,確立醫學科技是非對錯的價值判斷標準,為醫學科技研究與應用提供道德指引。但僅僅依靠醫學倫理的柔性治理,難以應對已延伸至法律領域的倫理問題,因此需要立法制定剛性規則。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旨在將抽象的倫理原則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則,以法律制度固守倫理底線,實現醫學科技創新發展與醫學倫理風險防范的良性互動,為醫學科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立法概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后,多部醫學科技研究和應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陸續制定或修訂,為規范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活動提供了豐富的法律依據,推進了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進程。在法律層面,《民法典》《刑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生物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藥品管理法》等規定了醫學科技倫理審查的內容。其中,《民法典》第1008條和第1009條分別規定了人體試驗和人體基因、人體胚胎醫學科研活動應遵循的基本規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及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生物安全法》在戰略、法律、政策三方面構建了“三位一體”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和生物安全風險治理體系,填補了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上位法的立法空白。2021年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明確了科技倫理治理的主體、組織、義務和責任等內容。在行政法規層面,《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均規定了科技倫理審查的內容。其中,《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規定,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科學研究的,必須通過倫理審查。《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就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審查事項、意見出具等作了規定。在行政規章層面,國家衛生健康部門在2016年《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的基礎上于2023年發布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規定了倫理委員會的設置、倫理審查的具體程序、尊重研究參與者的知情同意等內容。為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保護受試者的合法權益,國家藥監局和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4月組織修訂了《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監局于2021年5月制定了《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此外,科技部頒布了《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總體來看,近年來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仍有以下問題。其一,大多數立法起步較晚;其二,規制領域比較分散,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其三,規范內容存在滯后性。當前,醫學科學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界限逐漸模糊,科學與技術不斷融合,法律規則無法匹配醫學科技快速發展的步伐,容易引發法律監管空白之下的社會價值沖突。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實施路徑《意見》強調,堅持依法依規開展科技倫理治理工作。正確理解醫學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內涵,探索有效的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實施路徑,對于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健全醫學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具有重要意義。第一,秉持常態化的醫學科技風險治理思維。就醫學科技倫理治理而言,醫學倫理規范與法律規范的范圍必有重合,在重合范圍內衡量二者孰先孰后的標準,應該是醫學科技活動的風險性大小。以生物醫學為例,從動物研究到人體研究,從基礎研究到應用研究,從技術突破到技術產業化,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涉及醫學倫理問題,但是哪些醫學倫理內容應當納入立法范圍,則需要立法機關審慎決策。推動既有的醫學倫理規范法律化,需要結合風險防范目的進行“必要性”及“適當性”審視。我們要秉持常態化的醫學科技風險治理思維,通過法治手段有針對性地彌補醫學倫理規范的不足。第二,構建系統化的醫學科技倫理法律規范體系。加強法律供給是推進醫學倫理治理法治化的當務之急,需要從基礎立法和專項立法兩個層面,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基礎立法是對納入法律規范的醫學科技活動進行綜合性、原則性和綱領性立法,用以構建我國醫學科技倫理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專項立法是在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下,制定相關醫學科技倫理單行法,明確不同細分領域的具體法律規則。我們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立法頂層設計,在落實國家整體安全觀基礎之上,構建體系完備、內容翔實的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律規范體系。第三,形成規范化的醫學科技倫理審查機制。醫學科技倫理審查是一種針對醫學科技倫理風險而采取的程序性規制方法,是醫學科技倫理治理的基礎性制度,也是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的關鍵內容。長期以來,我國采取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模式,但這種內部審查模式具有局限性,很難避免諸如“人體胚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出現。《意見》指出,建立科技倫理高風險科技活動倫理審查結果專家復核機制,建立全面的倫理風險分級審查機制。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2020年10月,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成立,而后成立了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三個分委員會。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特別是醫學分委員會的成立及其制度化運行,將會為醫學科技倫理治理邁向法治化軌道奠定組織基礎。這進一步要求,從法律層面完善醫學科技倫理審查制度規范,明確醫學倫理審查、評估、監管體系中不同主體的法定職責。第四,完善制度化的醫學科技倫理商談機制。面對醫學科技倫理治理中的價值沖突,我們要尊重和正視多元化的價值觀念和現實需求,通過理性討論與商談增進理解、達成共識,將社會愿景充分反映到醫學科技創新中,確保醫學科技發展方向符合增進人類福祉的目標。因此,完善制度化的醫學科技倫理商談機制,亦是醫學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義之一。醫學科技倫理議題具備高度專業化特征,但同時又涉及廣泛的社會群體,必須搭建專業群體與社會大眾溝通的機構平臺,并制定相應程序規則。我們要在價值層面和規范層面整合社會對話,探尋大多數人普遍接受的價值理念以形成穩定的社會共識,制定倫理行為規范指引供社會各界遵守。第三篇:當前,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面臨新興技術快速發展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期、國際秩序深度調整期“三期疊加”新情況,技術譜系、應用場景、社會觀念同時處于新老雜糅、跨界組合的狀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還存在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科技倫理治理研究”課題組在《國家治理》周刊發表文章指出,必須進一步明確科技倫理基本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制度先行和開放合作,完善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以有效的倫理治理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加強科技倫理治理是促進科技創新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科技創新支撐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國加快推進科技倫理制度建設,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并指出,科技倫理是科技活動必須遵守的價值準則。組建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目的就是加強統籌規范和指導協調,推動構建覆蓋全面、導向明確、規范有序、協調一致的科技倫理治理體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加強了科技倫理相關規定,要求“國家加強科技法治化建設和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制度和科技監督體系,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求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包括“完善政府科技倫理管理體制、壓實創新主體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發揮科技類社會團體的作用、引導科技人員自覺遵守科技倫理要求”。科技倫理治理的基本議題對“二戰”期間納粹暴行的反思激起了人們對科技倫理的關注和重視。“二戰”后,對核武器研究開發的反思、環保運動的興起,以及基因研究、克隆技術和人類基因組計劃等為代表的新技術的快速發展讓科技倫理規范和倫理治理成為科學研究和公共政策討論中的關鍵議題。幾十年來,科技倫理治理出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顯著變化:在領域方面,由生命科學領域擴展到各個領域,比如當下人們高度關注的人工智能倫理問題;在內容方面,由相對聚焦的倫理議題擴展到更廣泛的倫理、法律和社會議題(ethical,legal,socialissues,ELSI);在治理方面,從更多依靠科學界自我規范向強調多元參與、協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轉變。科技倫理治理涉及的具體問題有很多,但核心問題主要是如下兩個:科技收益與科技風險的權衡問題,或者說是如何在科技發展過程中趨利避害的問題科技創新具有“雙刃劍”效應,它總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創造性破壞”,這就給人們提出了如何對特定科技創新的收益和風險進行總量估計和權衡的問題,以及如何對科技創新收益和風險進行結構性的社會分配問題。回答科技創新的收益和風險面臨兩個基本的困難:其一,科技創新及其成果應用帶來的收益和風險通常都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準確的估計受信息不足和有限理性的約束而難以完成。其二,對收益和風險的認知和計算具有很強的社會建構性,這意味著人們對收益和風險的認知和判斷是一個動態的社會過程,具有很強的社會情境特性,很難對個體或群體的收益和風險認知做簡單的設定。為了處理收益和風險權衡的復雜性與科技發展的迫切性之間的矛盾,人們提出了兩種對待科技發展特別是新興技術的原則,即所謂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和“先占原則”(proactionaryprinciple)。“預防原則”主張,人們要更謹慎對待科技發展蘊含的不確定性,以防其帶來不可預料的危害。“先占原則”則認為不應過分強調科技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免過度規制限制科研自由,錯失科技發展帶來的收益。“知識合法性”和“參與合法性”的張力問題科技活動有很強的專業性,較之一般公眾,科學家具有很強的知識優勢,更有可能做出“知識上”的正確決策——這是很長時間以來,科學與政治、科學家與公眾之間的默契。但近十年來,支撐這一默契所需的道德基礎和知識權威都受到很大動搖。由于科學家(科研機構)更多地卷入了各種政治和經濟利益網絡當中,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也不再像從前那樣毋庸置疑;同時,隨著科技對人們日常工作和生活影響程度的加深,科技決策越來越依賴科學知識之外的“社會知識”,在這種復合型知識結構面前,科學家也一定程度上成為了知識不足的人,知識權威形象變得愈加模糊;加之,二戰后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也讓公眾越來越不愿意只是被動地接受科學家們的決定。因而沒有多主體參與的科技公共決策可能在知識上是不完備的,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此外,與高深的專業性學術問題不同,對于科技倫理問題,原則上每個公眾都具有發言權和選擇權,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尊重科學和科學家意見的基礎上,合理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訴求以及社會公眾的關切,是建立健全科技倫理治理決策機制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內容。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美國等國家都出現了所謂“科技發展悖論”——科技創新持續發展,但公眾對科學界的信任持續下降,這些國家普遍遭遇了史上最失敗的疫情應對。無論是從學術研究結果,還是從拜登政府提出的應對舉措來看,公眾參與科學的渠道不暢、成效不彰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拜登將總統科學顧問提升至內閣部長級,并專門任命一位知名社會科學家為負責科學與社會事務的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副主任,也從側面作出印證。“三期疊加”與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面臨的新形勢近年來,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面臨新興技術快速發展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期、國際秩序深度調整期“三期疊加”新情況,技術譜系、應用場景、社會觀念同時處于新老雜糅、跨界組合的狀態,致使蘊藏其中的倫理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給科技倫理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新興科技快速發展對科技倫理治理提出新挑戰近年來,合成生物學、認知神經科學、信息通信技術、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迅速發展,相關研究和應用直接涉及對人的尊重和權利的保護問題,倫理爭議無法回避。同時,生物、信息等領域技術的研發不再像過去那樣嚴重依賴大型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團隊,大大降低了上述領域技術的研發和獲取門檻。個別人或機構,不用具備很強的研究能力,使用少量經費就能“誤用”和“濫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編輯等技術,造成難以預料的倫理問題。更嚴峻的現實情況是,新興科技治理相關措施還在發展過程中,全世界科技界和監管機構都缺乏足夠的新興科技治理知識和經驗,形成廣泛共識仍需要一定時間和過程,且具有很大不確定性。我國科技和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對科技倫理治理提出新要求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豐富,科技創新紅利的社會分配也更加復雜,公眾的權利意識和風險意識在逐步增強的同時,也表現出差異化特征,這些社會發展特征都對我國現有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戰。近年來,公眾對轉基因農作物安全性、人工智能對人類尊嚴和自主性的挑戰,以及數據隱私權的保護等的熱切關注都是對科技倫理問題愈加重視的表現。同時,隨著科技創新的進一步深入,更多領域將進入“無人區”,同時也將產生更多倫理治理的“無人區”,很多時候不得不面對科技倫理治理無先例可循的局面。國際秩序深刻調整對科技倫理治理提出了新任務加強科技倫理特別是新興技術倫理治理的全球合作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但各國、各大企業積極爭取掌握更大話語權,甚至少數國家將倫理規范“武器化”也是客觀事實。在全球化和社交媒體時代,由倫理的歷史性和文化性差異引起的誤解和沖突可能會進一步增多、放大,科技倫理問題也可能成為國際輿論、外交爭端新的“引爆點”。當前,國際科技和產業競爭加劇,國際科技、貿易等領域規則深刻調整,科技倫理規則及其衍生出來的某些特定監管規則、貿易規則等可能成為西方國家實施“長臂管轄”的新工具,成為對我國科研人員、科研機構和高科技企業進行精確打擊的新由頭。“數字威權主義”、違背人權、侵犯隱私等,正成為美國等西方從倫理價值觀層面指責打壓我國科技創新和領先企業的借口。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近二十年來,我國在科技倫理管理,特別是生物醫學領域倫理監管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新形勢下的科技倫理問題更加復雜,近年出現的重大科技倫理事件更暴露出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還存在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探索建立科技倫理治理統籌機制,但體系建設還比較滯后在法律法規方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明確規定:“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也出臺了一些相關條例和辦法,但對違反科技倫理行為的責任認定與處理處罰標準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仍然不足——2018年“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發生后,對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處罰凸顯了這方面的問題。在管理機制方面,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成立不久,亟需按職能設定加快開展工作;現行科技倫理管理職責分工不夠明確,科技倫理審查與監管仍存在空白,缺乏統籌的問題比較突出。醫療衛生領域倫理治理起步較早,人工智能倫理治理積極展開,但都還存在能力建設不足的問題多年來,衛生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探索建立了生物醫學研究倫理管理制度體系,內容涉及輔助生殖技術、新藥臨床研究、基因治療、干細胞的研究和臨床應用、醫藥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以及實驗動物倫理管理等方面。我國主要的醫療衛生機構也已普遍建立了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但目前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存在人員構成不合理、專業知識不足、能力建設薄弱、工作規則和操作規范不完善等突出問題。特別值得指出的是,近年來我國積極推進人工智能倫理治理,高度重視對人工智能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和治理,以分散式立法的方式積極推進涉及人工智能倫理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同時,搭建人工治理多方參與平臺,成立由主要來自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專家組成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并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動指南。但人工智能倫理治理還處于起步階段,體系和能力建設還比較薄弱。科技工作者認同科技倫理的重要性,但科技倫理意識有待提升中國科協的一項調查顯示,近九成科技工作者認為違反科研倫理道德的行為具有很大危害性,但完全踐行科研倫理道德的人較少。同時,由于部分科研人員倫理意識不高,加之我國科技倫理管理制度不夠健全,部分國外科研人員與國內科研人員合作,把在倫理監管嚴格的國家不能做的研究拿到中國來做,以躲避所在國的倫理監管,讓我國成為了“倫理傾銷”(EthicsDumping)的受害者,“黃金大米”事件和“頭顱移植術”等科技倫理事件便是這方面的典型。公眾參與已有初步探索,但合理的公眾參與機制尚未建立公眾是科技倫理治理的重要主體,提升公眾參與機會和參與能力,是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雖然近年來我國在傳播科學知識、促進科學家與公眾溝通方面出現了一些“明星科學家”,但受限于專業知識、時間精力和評價機制等方面的問題,這種“業余的”、個體化的行為,不能滿足全面、系統、及時回應隨時可能出現的科技與社會熱點話題,更無法就科技與社會關系問題與公眾進行主動的、常態化的溝通。此外,雖然我國在公眾參與科技倫理治理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比如在制定重要的科技倫理管理規定時公開征求意見,但目前這種實踐尚處于初步探索階段,對于公眾參與的邊界、機制等缺乏明確的規定和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并且面臨公眾科學素質不高、參與科技咨詢/決策經驗不足等問題。我國科技界參與國際科技倫理治理的能力亟待提高一是受國際科技傳播意識、能力和環境的限制,對我國的科技倫理文化和有助于弘揚我國價值觀、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重要科技倫理治理實踐,在國際范圍內缺乏有效傳播的意識和能力,傳播范圍比較有限,不利于消減國際社會對我國實踐和成就的偏見和誤解。二是在國際科技組織、科技倫理治理規則制訂中的參與度和代表性與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不相匹配,不能有效地參與國際科技倫理治理,在國際科技倫理規范中發揮引導性和貢獻者的作用遠遠不足。推進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建議針對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面臨的挑戰,建議盡快由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提出并制定中國科技倫理基本原則,作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倫理義務和判斷各相關方行動和決策是非對錯的基本標準。加快科技倫理治理制度體系建設采取先制訂制度文本、后實踐,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制度的方式,加快形成我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所需的相關制度。當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主要包括:科技倫理建設的指導性文件、科技倫理審查規范、科技倫理監督管理規范、科技倫理教育培訓制度、科技工作者倫理守則等。健全科技倫理治理工作機制一是建立科技倫理分級管理制度,推動設立國家/部門-區域-機構科技倫理管理體系,健全審查機構體系,明確倫理審查主體、標準、流程等。如果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能盡快發布科研倫理審查程序和規范,將為加快全國科研倫理審查體系建設提供基本指引和規范,同時指導、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建立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推動建立區域倫理審查機構。二是落實《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單位要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倫理日常管理,主動研判、及時化解本單位科技活動中存在的倫理風險;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本單位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要求,強化大學、科研機構、醫院、企業等科技活動主體在科技倫理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三是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項目立項、科技成果發表、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等覆蓋科技活動全流程的倫理評估、審查、備案等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合理的公眾參與機制,積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社交媒體等新技術,建設國家級的科技倫理網絡綜合平臺,在倫理監管、教育、信息發布、傳播共享和公眾參與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對科技人員的科技倫理教育一是加強對倫理委員會成員、機構倫理審查人員、科技項目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的科技倫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其履職盡責能力。二是要求高校將科技倫理、科研規范、負責任研究與創新、公眾溝通技巧等內容融入研究生教育工作。要求科研機構把相關內容納入科研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三是加強科技倫理學科、研究機構和研究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學會、協會在本領域科技倫理教育培訓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積極參與國際科技倫理治理一是鼓勵和支持我國科研人員和科技倫理研究人員走出去,參與國際科技倫理前沿問題的討論、交流和合作研究,對國際熱點倫理問題積極發聲,及時向國際社會闡明中國科技倫理立場、方案和實踐經驗。二是加強對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的國內外機構和個人的查處,及時回應國內國際關切。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研究一是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以及各專業領域的倫理委員會要不定期發布科技倫理前沿研究報告。二是對新興科技實行科技研發與倫理研究并行的策略,加強對相關研究的資助。三是加強科技倫理領域專業智庫建設,打造智庫和研究咨詢網絡。四是加強對公眾倫理關切的監測研究,從定量和定性兩方面對公眾在科技發展和倫理方面的認知、態度和需求進行定期監測和深入研究。第四篇: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提出了科研活動“倫理先行”的治理要求。近年來,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為踐行科技活動“倫理先行”提供了依據。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稱《數據安全法》)和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稱《生物安全法》)分別對數據處理活動、生物資源采集利用提出應尊重倫理原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稱《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知情同意的具體要求。倫理審查是“倫理先行”的具體體現和保障之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是現行的直接規范醫學科技活動倫理審查的部門規章。為適應科技活動的發展,加強醫學科技倫理規范,2021年3月1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開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采供血機構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是倫理審查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倫理審查委員會,開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并擬把基于生物樣本和數據的科技活動納入規范管理的范圍。科技倫理風險主要存在于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相關領域,醫學領域是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重中之重。筆者認為,加強醫學科技倫理治理和踐行“倫理先行”,須沿著兩條航線:一條是完善倫理審查機制,一條是加強科技倫理教育。探索更加科學有效的審查機制完善倫理審查機制,主要是通過統一標準、促進規范,提升不同機構的倫理審查標準和審查能力,特別是在國家相關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探索區域倫理委員會審查機制,提高審查效率,切實保證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符合倫理原則。在醫學科技倫理審查實踐中,除了研究目的要具有社會價值和科學價值外,重點或更多是審查研究方案對于受試者的潛在風險及其應急、補償措施等的合理性,以及個人權利的切實保障,如知情同意、自愿原則等。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需要動態調整審查內容、側重點以及標準,細化針對一些技術的專門審查標準,在關注受試者等個人權益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審慎評估科學家和科研人員對于人類和地球的責任。醫學科技領域的高風險科技活動相對集中,倫理問題也比較集中。如,基因編輯等敏感問題的倫理審查標準有待制訂;如何做好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各種倫理審查也有待探索;人工智能在醫學領域應用的審查需兼顧跨學科的不同要求等。隨著跨學科醫學科技研究的增加,相關機構的倫理委員會不僅面臨審查數量增加、任務加重的問題,審查內容和審查標準面臨的挑戰和要求也越來越多。《數據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在醫學科技倫理審查中落實。因此,除了根據相關規定和清單進行分類分級審查外,仍需要探索和完善更加科學、有效的審查機制,細化和完善倫理審查體系和標準,提高醫學科技倫理審查的效率。對于超出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能力或非機構常規專業領域的科技活動,應該發揮委托審查機制的作用。原本沒有設立倫理審查委員會、倫理審查能力暫時有限的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書面方式委托區域倫理審查委員會或有能力的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開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當研究人員對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時,應給予申請復議的機會。對于審查任務繁重的機構及其倫理委員會,應允許其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探索具體的審查機制,保證對不同專業領域研究項目的審查專業性和審查水平。可讓機構倫理委員會和專門倫理審查委員會(例如,生殖倫理委員會、數據審查委員會、全基因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等)共存,各個倫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設置并完成各自審查任務。一些有條件且跨學科項目研究較多的醫學科技實體機構,可以增設綜合性跨學科的倫理審查委員會,負責難度較大或爭議較大的跨學科項目的倫理審查。《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專業性、區域性科技倫理審查中心”。區域倫理委員會在倫理審查統一的審查標準和要求、標準的程序的基礎上,建立適當的組織靈活、審核高效的審查機制。區域倫理委員會的設立可采用下面兩種機制:一是下設多個倫理審查組,建立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開展具體審查,保證專家庫專家的整體倫理水平。二是下設常務審查機構。結合醫學科技活動及其倫理審查實踐的特點和需求,在倫理委員會設立常務審查機構,負責大量的常規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項目的定期倫理審查。而對于數量較少的跨學科的醫學科技活動,或者涉及生物樣本和數據等資源共享或處理活動、國際合作等申請,則可以在常務審查機構的基礎上增選委員會其他領域的專家,按需進行非定期倫理審查。區域倫理委員會可以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或委托社會學術團體成立和管理,有條件的綜合性大學在學校層面設立跨不同學院體系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也可以對外開放作為區域科技倫理中心,并承擔所屬區域的科技倫理審查責任。有的放矢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在醫學教育和醫學繼續教育中,加強科技倫理教育,有利于提高醫學生特別是研究生和醫學科技研究人員的倫理意識和倫理實務能力,強化對醫學研究倫理治理要求的自覺貫徹和執行。做到“倫理先行”,除了對醫學科技相關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倫理跟蹤審查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科技主體的倫理意識、倫理素養。只有這樣,科技人員才能在研究立項之初和研究實施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考慮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在醫學教育中,要考慮本科生教育與研究生教育重點和知識結構的不同。對本科生,應進行科技倫理知識的普及,課程內容以基礎知識為主,通過分析一些具體案例幫助學生加深理解。研究生科技倫理課程設計,則應該更多為研究生的研究項目提供指南和幫助。醫學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住院醫師教育和醫學繼續教育的科技倫理課程,既要考慮不同階段教育的特點和各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也要考慮科技倫理的進展和知識更新。醫學繼續教育應該兼顧醫學科研人員和醫學科研管理人員,明確和保證不同專業審查委員在審查中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特別是要對科技管理人員和臨床醫學、基礎醫學領域的技術專家,加強科技倫理治理規定和最新政策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倫理管理和審查水平,避免倫理審查形式化。第五篇:

〔摘要〕科技倫理治理,如何倫理先行?“科技創新,倫理先行”的目的是為科技創新構建倫理“軟著陸”機制。科技倫理研究者應從國際和國內科技倫理治理的實踐出發,在理解和思考其中的創新文化、價值取向和運作機制的基礎上,探尋面向現實的科技倫理治理之道。首先,要看到目前科技倫理治理中尋求技術、管理和制度上的解決方案可能并不完美和徹底,但可以在主流科技創新框架下探尋可操作的管理舉措并不斷改進;其次,科技倫理的協同共治需要進一步探索相應的面向多元共治的群體協同認識論;最后,科技倫理治理要注重遵循相稱性原則,既要避免松懈也要防止過于嚴格。〔關鍵詞〕科技倫理治理;科技創新;協同共治;相稱性原則;科技反沖什么是科技倫理治理?“科技創新,倫理先行”又意味著什么?雖然現在并沒有關于什么是科技倫理治理的定義,但現在它既然作為一個從國際到國家層面倡導的多主體協同體系,就必然會在實踐中構建出一個決定相關認知與行動的框架,并且對科技倫理本身作出新的規定。從現象上來看,不論是2017年人工智能熱之后的人工智能倫理熱和數字治理,還是2018年重大科技倫理事件后的國家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設,雖然以往來自科技倫理和應用倫理的傳統的科技倫理研究者在其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為在此過程中廣泛接觸到政、產、學、研、媒等方面的親歷者和參與者,不得不指出的是,參與科技倫理治理研究和實踐的主體更多的是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人士。這實際上表明,科技倫理治理與其說是將科技納入倫理框架,毋寧說是將科技倫理納入科技的框架。因此,從科技倫理治理的角度來講,意味著在科技和倫理兩個方面的創新,而且往往是在實踐層面尋找中間方案的過程,這是我們對此應有的基本認知。基于這一認知,科技倫理研究者應從國際和國內科技倫理治理的實踐出發,在理解和思考其中的創新文化、價值取向和運作機制的基礎上,探尋面向現實的科技倫理治理之道。1作為研究與創新“紅綠燈”的科技倫理原則科技倫理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明確科技倫理原則。其實倫理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上比較復雜,包括道德哲學前提、倫理論證方式、倫理原則排序以及倫理原則本身的局限性等。但近幾年來,出現了大量的科技倫理原則,特別是在人工智能倫理領域,像出現了倫理規范、準則、標準的“寒武紀爆發”,來自科技、法律、公管、社會學以及科技倫理與應用倫理等各個領域的人參與其中。因為來自不同領域,原則的制定本身就不再是一個學理的討論,最后得到的倫理原則及其表述是不同領域參與者都能接受的內容,所以得出的各種倫理原則大同小異,如造福人類、尊重生命權利、維護公平公正、確保安全可控等,基本上反映的是人類共同價值再加上頒布原則的主體的核心倫理訴求。然而,現在國內的科技活動主體對倫理原則的理解有兩大誤區:一是只是用它來顯現和表達對科技倫理問題的重視;二是只是將它視為一套禁止性規范,對其多少有些敬而遠之。但實際上,倫理原則在英美主導的當代科技創新文化中可能更多地意味著游戲規則,其主要內涵是說如果滿足了什么條件或者遵守一些原則,那就是可行的。比如,2019年10月31日,美國國防創新委員會推出《人工智能原則:國防部人工智能應用倫理的若干建議》,這是對軍事人工智能應用所導致倫理問題的首次回應。從這個案例來看,創新主體如果接受了這種游戲規則意識,就可能傾向于認為,一旦在遵循了某些特定的倫理原則之后,就是可行的。因此,很多具體的科技倫理的準則、規范和指南實際上是研究和創新的“紅綠燈”,但不同文化對此有不同理解。在東方文化里面主要關注的可能是“紅燈”及由其帶來的“罪與罰”,往往在犯規和不犯規之間抗爭。歐洲大陸文化因其歷史教訓而強調堅定地維護人類尊嚴和人的基本權利,據此歐洲十分重視新興與顛覆性科技的倫理風險評估與預見,出臺了很多比較剛性的具有法律規范性的條例,并且希望通過施行道德敏感設計、倡導負責任的研究和創新使科技合乎倫理。英美—盎格魯撒克遜文化則更多地受到殖民冒險和商業創新的影響,對創新的態度是風險偏好型的,在重視消費者權益和兒童權利的底線之上,對科技的治理目的更多的是鼓勵創新,往往是為科技前沿的探索和創新設定可行性條件。針對存在科技倫理爭議的前沿領域,英國的納菲爾德基金會等智庫和美國國家科學院等機構一直在開展各種預見性的研究,積極地制定具體領域的倫理指引。我國的科技創新與治理文化主要受到東方文化和英美文化的影響,而現實層面的實現科技強國目標、維護國家形象以及新的地緣政治之爭等重要因素是理解其科技倫理治理特色的關鍵線索。從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的建立到《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的出臺,既是重大科技倫理事件推動的結果,更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與勇闖科技“無人區”的態勢下對立于道德制高點和有效管控科技倫理風險的國家需求所致。2科技倫理治理旨在促進研究和創新不論是從學習者還是競爭者的維度,我們應該認真體會英美科技創新與倫理治理的相關論述中的價值偏好、內在邏輯和實踐智慧。例如,2017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院發布的《人類基因組編輯:科學·倫理·管理》中指出,進行生殖系基因組編輯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幾項條件:①缺乏合適的替代技術;②將編輯嚴格限制在預防嚴重疾病、會導致嚴重疾病的基因且被編輯的版本常見于人群且沒有嚴重的不良反應的范圍內;③有良好的臨床數據表明編輯的安全性與效用;④穩健的監管并確保受試者安全;⑤有長期的跨代際健康監控措施;⑥臨床研究實施過程透明且保護受試者隱私;⑦避免預防疾病之外的用途。也就是說,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就是可以做的。由此不難看到,科技倫理治理的論述邏輯與道德哲學和倫理學研究中的論證或論述方式是不一樣的。以其中第二條“將編輯嚴格限制在預防嚴重疾病、會導致嚴重疾病的基因且被編輯的版本常見于人群且沒有嚴重的不良反應的范圍內”為例,這句話本身就是在進行倫理論證。科技要造福人類,要帶來社會福祉,首先要預防嚴重疾病,那么所預防的這個嚴重的疾病就是常見的。換句話說,這里面就有一個公共衛生資源分配的公正性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解讀其中的價值預設和倫理內涵,看到其辯護的理由,而不是簡單地當作原則去套用。其實,這些文件的制定,并非原則性的“大話”“好詞”的羅列,而是一個策略性的創造過程。其中,尤為重要的策略是,通過設定研究和監管上的條件,為其所支持的研究和創新創造模糊的可行性空間——當然其背后的動力機制是經濟社會發展、全球問題應對,以及國家競爭和區域競爭對科技領先的剛性需求。例如,“有良好的臨床數據表明編輯的安全性與效用”實際上是建議在這個領域可以進行探索性研究,至于怎么探索,可能是動物實驗或其他替代性實驗,也可能是游走在現有規則的邊緣,甚至進入有爭議的無人區。因此,前沿領域的科技倫理治理的實踐智慧在于科技可能性與倫理可行性的模糊空間的創造。如第四條提到“穩健的監管并確保受試者安全”,什么是穩健的監管?怎樣確保受試者的安全?第五條“有長期的跨代際健康監控措施”,就是說生殖系基因編輯固然會影響到后代,但可以通過某種跨代際健康監控措施防范可能的風險。對這些措施的解讀和評估不僅不是絕對的,還為研究和創新者提供了證明其創新在倫理上可接受性的路徑。換言之,這些建議和指南中的原則與條件的提出實際上是“親技術的”,其目的是要促進而不是阻止創新,它們是在給科學家具體的和正面的暗示,即在重視基本的生命安全紅線和倫理底線的前提下,倫理上可接受的科學是一片大可探索創新的天地。又如2018年6月,英國納菲爾德生命倫理協會(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NCB)發布的報告《基因組編輯與人類生殖:社會與倫理議題》指出,盡管當前的條件并不滿足倫理可接受性指出,但在特定情況下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在倫理上是可接受的。為此,報告列出了需要滿足的5個條件。與前述美國“三院”的文件類似,其中的第三條指出“在技術被用于臨床之前,需要有充分的循證醫學證據”,那什么樣的循證醫學證據叫作充分的?由誰來論證?顯然,這是在提示研究和創新者可以從這個方面的自我評估與管理來實現與監管的對接。3“親技術”的ELSI研究與科技倫理“軟著陸”機制納菲爾德的報告對社會與倫理議題的強調實際上表明科技倫理治理不僅涉及倫理,且涉及安全、政治、法律、社會等方面的問題;而我們對其加以解讀的時候不應該停留在對相關問題的認知上,還要看到其中所建議的解決問題的方案。例如,該報告第一條是CRISPRCas9系統在未來被證明是安全的;第二條指出“要通過持續不斷的公共教育使公眾理解生殖系基因編輯并達到對科學的信任,避免出現‘優生學’”;第四條和第五條是“研究應該有足夠的社會效益,應表明基因編輯能夠服務于患者及其家庭的福祉”“在開展基因編輯之前,該技術應該已經經過社會公開討論和征求意見”。這里面不僅有倫理正確,更有生命安全、政治正確和社會接受等方面的考量,這些問題顯然不可能完全由科學家和政治家決定,最終需要通過改變公眾的認知消除其對科技倫理風險的疑慮。科技倫理治理當然離不開科技倫理等相關研究。英國等歐美國家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就十分重視新興科技的倫理、法律、社會問題(ELSI)研究,一個重要的策略是強調科技傳播和公眾參與科學。固然可以說其宗旨在于促進負責任的研究與創新,但其中未明確表達的訴求對研究和創新所導致的社會、倫理與法律問題進行調解與協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研究創新公關的意味。當前國際社會生命科技等新興科技的ELSI研究的努力方向是增進社會對科學的信任。也就是說,與哲學和倫理層面的批判性反思不同,ELSI研究的目的不是揭示和批評研究和創新中的問題,而是要讓它們得到化解和監管,從而使科技在社會基本可以接受的情況下進行研究和創新。當前國際ELSI研究的重要策略是汲取早期瘋牛病、轉基因、納米等領域科學傳播和公共討論中的教訓,以避免對新興科技的不確定性與風險的過度解讀和對科技過度不信任。為此,基于ELSI研究的兩個科技倫理治理策略值得關注。一是對新興科技研究和應用的命名盡可能減少價值預設,例如“合成生物學”的命名就是汲取了“轉基因”命名的教訓,而最近中國科技企業和網絡主管部門將人工智能應用中的“深度偽造”命名為“深度合成”也是基于這方面的考量。作為科技倫理的研究者要思考的是,通過這樣的策略性操作,固然可以使相關討論少受修辭的影響,但也有淡化社會、法律和倫理風險的可能。二是在合成生物學等前沿領域,ELSI研究者越來越多地通過合作研究或獲得資助在研究的早期就參與其中,這種上游參與策略不僅使得倫理學家和社會科學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前沿研究與創新,而且使其更有效地在科學家和公眾之間扮演中間人的角色。也就是說,倫理學家和社會科學家的觀點,先在與科學家的互動中產生,然后通過媒介傳播和與公眾互動影響社會。顯然,在這種機制中會產生一些問題:建立合作關系和獲得資助會不會影響ELSI研究者的立場?會不會出現科學家說服ELSI研究者、ELSI研究者再說服公眾的單向影響模式?由此,可以觀察到所謂“科技創新,倫理優先”的目的是為科技創新構建倫理“軟著陸”機制,即在對相關倫理風險的認知與共識的基礎上,大致劃定安全紅線和倫理底線,使倫理問題得到有效的管控。而這些問題則取決于知識經驗和利益訴求不同的相關群體,特別是擁有話語權和解釋權的群體的認知。而且,在科技倫理治理實踐中,將倫理看作研究與創新的優先事項的結果往往是通過技術和管理手段尋求倫理風險的止損點。其基本策略是將倫理風險轉化為技術和管理上的解決方案,如將數據倫理中的隱私問題轉化為隱私計算,進而形成可操作的行業標準,而不是不斷地深挖可能的倫理風險及其根源。進一步而言,透過科技倫理治理及相關研究可以看到,滲透其中的科技創新文化建立在當前主流的國家主導的科技創新框架之上,其實質是推動創新的,是親技術的,而非人文反思和哲學批判性的。在科技倫理治理層面的這些特征,無疑有助于科技倫理研究者反思在新興科技倫理治理中的研究和協同策略。正如卡爾·米切姆(CarlMitcham)等[1]在《中國技術哲學應該重視批判性》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樣,自由與知情同意、人權、風險-成本-收益分析、科研誠信、隱私以及利益沖突等技術倫理研究的基本立場是“親技術”的。由于國內的大多數科技倫理研究者的大多數研究基于對國外科技倫理研究和實踐的評介,而很少參與到管理部門、科學家和企業對科技倫理治理的討論之中,往往沒有明確地認識到這一點。近期,中國科學院長期研究致毀性科技風險的劉益東[2]在《對兩種科技倫理的對比與研判》一文中強調:“目前科技倫理研究已成熱點,以是否維護主流科技發展模式為判據,科技倫理可分為兩種:維護辯護式科技倫理和變革轉型式科技倫理,可分別簡稱為科技倫理I、科技倫理II。前者默認當前(西方或世界)主流科技發展模式可持續,以此為前提,用科技倫理來彌補、修復、解決科技發展中產生的倫理問題,維護其繼續發展;后者則作深度反思,揭示科技倫理風險的根源在于主流科技發展模式的內在缺陷,認為治標要治本,變革轉型科技發展模式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和當務之急。”在他看來,目前主流科技倫理治理是在科技的框架下進行的,不論是負責任的研究與創新,還是平衡風險與受益的平衡論,都是高科技、高風險賭局的一部分,也難以約束科學狂人和尖端武器研發競賽。在主流科技創新框架下,這一鮮明的批判立場一時難以改變現實,但明確地認識到其所揭示的科技倫理治理親技術的現實,認識到科技倫理治理的相對性,無疑有助于科技倫理研究者反思在新興科技倫理治理中的研究和協同策略。4面向深度科技化時代的實踐智慧當前,新興科技的發展日益走向深度科技化時代,對生命、社會和文明具有突破性和顛覆性影響的科技創新層出不窮,科技倫理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探討科技倫理治理中的群體認識論策略,直面既有科技倫理治理的創新文化、價值取向和運作機制,探尋有效推進科技倫理治理的實踐智慧。首先,要看到目前科技倫理治理中尋求技術、管理和制度上的解決方案可能并不完美和徹底,但可以在主流科技創新框架下探尋可操作的管理舉措并不斷改進。以2021年法國、德國和英國等聯合發布的《關于人類遺傳基因組編輯倫理的聯合聲明》為例,該聲明向世界各地的政府和利益相關者發出呼吁:所有司法管轄區都明確地將可遺傳的基因組編輯置于相關公共當局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濫用受到適當的制裁;在對相關干預措施的可接受性進行廣泛的社會辯論之前,不可臨床嘗試使用可遺傳的基因組編輯;在研究將臨床使用風險的相當大的不確定性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之前,不應進一步嘗試臨床使用;在允許臨床試驗或申請之前,必須對個人、群體和整個社會的不利影響風險進行適當評估,并采取措施對其進行監測和審查;在對相關干預措施的可接受性進行廣泛的社會辯論之前,不可臨床嘗試使用可遺傳的基因組編輯等。為了不讓這些倡議束之高閣,就需要從管理上建立一套機制。就目前來看,至少可以采取兩方面的舉措。一方面,通過廣泛的調研和預見性研究與評估,設立具體領域的科技倫理高風險清單,目前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正在研制生命倫理、醫學倫理和人工智能倫理的高風險清單。這些清單的發布和動態更新的目的就是要讓科技共同體、管理者和整個社會公眾等群體認識到具體的科技倫理風險所在,盡管這樣并不能預防那些難以預見的風險,但現實是我們只能通過提升研究的質量加以改進;另一方面,可以從開源創新和開放科學的維度,要求具有較高科技倫理風險的研究和創新活動在啟動階段公開注冊,通過數據開放存儲與共享,在研究實驗的全生命周期保持研究數據的透明性和可核查性,以便及時接受必要的倫理風險評估和審查。近年來,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和科技機構越來越重視開源創新和開放科學,為增進知識共享和應對科學研究的可重復性危機提供了有效途徑,將來在科技倫理治理方面應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其次,科技倫理的協同共治需要進一步探索相應的面向多元共治的群體協同認識論。一些重大科技倫理事件的教訓表明,研究主體突破科技倫理底線的行為往往是在問題研究公開發表之后才為人所知。為了避免科技倫理治理的被動,在不同主體知識、信息和話語權不對稱的情況下,需要在系統思維和底線思維的基礎上形成一種有利于協同共治的群體認知文化。對此,中國航天的總體設計和系統工程中的認知文化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在東風導彈的研制中,時任國防部五院一分院總體設計部政委劉川詩組織起草并提出了“謙虛、信賴、交底、講理”八字協作方針,后來又發展成“謙虛、信賴、交底、講理、主動、負責”十二字指導方針。不難看到,在科技倫理治理中,不同主體之間的信賴、交底、講理、主動、負責無疑是至關重要的,而營造這種群體認知文化,顯然有助于克服闖禍的研究者不對同行和管理部門交底等關鍵問題。另一個航天系統工程中的群體認識論是巨浪導彈總設計師黃緯祿當年提出的“四個共同”工作理念,即“有問題共同商量、有困難共同克服、有余量共同掌握、有風險共同承擔”。巨浪導彈是一個固體的燃料導彈,由于要在潛艇里面發射,因此它的總體積是很有限的,所以每個部分都要做得足夠小,這里面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余量。如果每一個系統都有余量,就不能夠把它盡量的做小,到最后整體就不行。在未來的科技倫理治理中,如果能夠做到“四個共同”,那么就會有助于提升科技倫理治理在實踐中的協同性。作為一個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如果參與科技倫理治理可能要注意不要將哲學上的批判絕對化。而研究算法治理的法學家,也不應該只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對一些發展中的問題作出絕對化的斷定,而應該對現有法律認知和法規尚未認識到和覆蓋到的一些新問題有所意識。同樣地,對于監管者來說,要想清楚監管的力度是不是恰當;對于科技公司來說,要充分認識到其產品、服務和經營方式的社會影響,尤其是社會公眾的印象和社會接受程度。簡言之,相關主體的認知與行為都要有“余量”是科技倫理治理必不可少的群體認知論策略和實踐智慧。最后,科技倫理治理要注重遵循相稱性原則,既要避免松懈也要防止過于嚴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我國曾經對人工智能進行過批判。對此,我國杰出的人工智能專家馬希文在二十世紀為德雷福斯的著作《計算機不能做什么?》作的代中譯本序中提出了反思。在他看來,由于人們過分強調了計算機在生產自動化方面的作用,甚至把計算機應用的目的片面地解釋為節約勞動力,這就使得很多人擔心這會帶來勞動力過剩的問題,進而對之產生疑問,最終導致了我國計算機應用日程推后了若干年。他不無洞察地指出:如果我們認真從這件事情吸取了教益,那就應該慎重地對待當前宣傳中越來越普遍使用的“電腦”這一綽號——這如果不算是“港臺風”,也至少使我們想起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有人把摩托車稱為“電驢”,不應只從商品心理學的角度談論這個問題,因為它暗示了計算機可以取代人腦這一個重大的哲學命題。他強調,實際上,許多學者已經清楚地把這個命題表達出來了;如果漫不經心地把沒有經過科學認證過的命題應用到社會生活中去,我們很可能再一次付出代價[3]。這些反思和洞見中體現的群體認識論策略就是國際科技倫理治理中非常重視的相稱性原則,其基本內涵是既不忽視問題也不夸大問題,而是展開針對性地治理。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新近頒布的人工智能倫理建議等國際科技倫理指引中都強調了這一原則。但如何做到相稱呢?如果沿著協同治理和保留“余量”的策略,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科技不要“沖”得過快,并且科技活動的主體應該認識到為了使科技倫理風險可控,需要及時地作出倫理回調。科學共同體應該認識到,干細胞研究中因為倫理爭議導致研究議程減緩等教訓已表明,科研“沖”得過快而不考慮倫理問題就難免踢到倫理鐵板,而不得不作出倫理回調。研究者應該認識到,在生命醫學等存在高倫理風險的前沿領域,在沒有對倫理風險作出清晰的研判并形成共識、沒有經過透明的公眾參與的討論之前,莽撞地“沖”到前面去,會使中國的科學共同體乃至國家聲譽受損。真正認識到這一點,就意味著在做科學研究的時候,不要急于追求新奇的東西;在進行突破性研究時,實驗應該設計得更精致,數據更可靠,盡力使得研究過程合乎國際科技倫理規范,盡可能多地考量研究結果可能存在的倫理風險。另一方面,在對科技企業的倫理治理、法律規制與行政監管中,應該致力于通過恰當的監管促使其及時作出必要的倫理回調,同時應該避免過于嚴苛的處置。近年來,由于基于網絡平臺的大科技公司在數據與隱私保護、算法歧視、信息繭房等問題上飽受詬病,國際上出現了強烈的科技反沖(techlash)。“科技反沖”這個詞體現了各國政府和社會公眾對于大科技公司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巨大力量的疑慮、抵制和不信任等態度。但是,在數字治理等科技倫理治理中,應對科技反沖的態度有所節制,而不易簡單地否定科技企業,如因視其為絕對的壟斷的力量,從以往的“包容審慎,鼓勵創新”突然轉向過度的強監管。為了克服政策的一百八十度轉彎等兩極化偏誤,應從公共管理層面展開對科技公司的科技倫理治理,引導企業讓科技更好地去發揮造福人類的作用,推動科技的公平應用,使社會中的每個人分享更多的創新紅利。當前,之所以科技倫理治理的相稱性很重要,是因為不論是新冠疫情的暴發還是國際政治與科技格局的巨變,都意味著我們需要構建一個更具韌性的社會;而提升社會韌性的關鍵在于,面對諸多驟變的沖擊,我們比以往更需要在科技力量的幫助下恢復社會的活力,開創文明的生機。對此,《金融時報》2021年底推薦的年度最佳經濟學讀物之一《韌性社會》(TheResilientSociety)一書的觀點也頗有借鑒價值。該書指出,面對巨大的風險,有時穩健性并不是最好的前進方式,韌性更能夠經受住風暴并更易恢復。書中引用了拉封丹(JeandeLaFontaine)詩歌中橡樹和蘆葦的隱喻,主張疫情沖擊下的人類社會應該像“我彎曲,但不折斷”的蘆葦那樣,更具韌性。這一觀念對包括數字治理在內的政策的啟發是:面對疫情的挑戰,應該使各項政策賦予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整個社會更大的韌性。第六篇:從法律層面來說,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領域涉及的倫理問題是實踐性和多樣化的,甚至有一些技術的應用會對人類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愛因斯坦曾說: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帶來幸福還是帶來災難,全取決于人自己,而不取決于工具。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伴隨而來的科技倫理問題也愈發凸顯。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我國加快構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科技向善制定了周密翔實的路線圖。這一重要文件的發布被業內人士認為是我國科技倫理治理承前啟后的里程碑。《意見》明確要合理控制風險。科技活動應客觀評估和審慎對待不確定性和技術應用的風險,力求規避、防范可能引發的風險,防止科技成果誤用、濫用,避免危及社會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意見》要求從事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動的單位,研究內容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此外,《意見》指出,“十四五”期間,重點加強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領域的科技倫理立法研究,及時推動將重要的科技倫理規范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對此,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院長陳云良教授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說,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領域涉及的倫理問題是實踐性和多樣化的,甚至有一些技術的應用會對人類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比如基因編輯、病毒改造等。“目前,從立法層面上看,仍要加強和完善科技倫理立法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在一些技術的規制上,我國的立法落后于現實需要,像在器官移植、輔助生殖、基因技術等領域的立法,相應文件的出臺比相應技術的產生要晚上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以至于存在相當長的立法真空階段;另一方面,則是要求法律介入到科學研究之中,需要保持其包容性,不能扼殺了科學研究的活力,法律對于科學研究的規制不是簡單地發號施令去說‘行’或‘不行’,而是需要構建一整套審查、交流、對話機制,推動科學與社會文化價值之間的溝通與對話,從而不斷引導科學研究走向對人類真正產生裨益之處。”陳云良教授指出。旨在加強科技倫理治理頂層設計近年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克隆技術、基因技術和器官移植等生命科學技術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倫理界限不明,由此引發法律問題的現象,如此,從頂層設計加強對科技倫理治理也勢在必行。此次《意見》重點明確了科技倫理的原則、健全了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加強了科技倫理治理制度的保障,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這意味著中央對這項工作已有了“頂層設計”,加強科技倫理治理也真正步入“辦事日程”。《意見》的出臺旨在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健全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科技倫理治理體制機制,提升科技倫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倫理風險,不斷推動科技向善、造福人類。對此,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基因編輯、人工智能等新興科學技術快速發展,人類的生存方式、社會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等均受到了巨大的沖擊,人類對未來的期待和擔憂也讓現代科技引發的倫理問題探討愈發激烈,相關領域的倫理規制也越來越不可或缺。“倫理高于法律。遵守倫理就是尊重生命,就是在防范人類社會發生不確定風險。比如克隆技術過于發達、克隆人的出現,將會徹底攪亂人類的自然繁衍方式、現有的社會形態和幾千年的人倫關系。所以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領域在立項之初就應當充分考慮倫理問題,防止對現有的人類社會造成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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