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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鎮棚戶區改造基本公共服務導則

(試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0月

2術語

2.0.1城鎮棚戶區

城市、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

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筑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

2.0.2支出責任

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

2

3基本規定

3.0.1城鎮棚戶區改造信息公開內容應符合《浙江省保障性住房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

錄》的規定。

3.0.2支出責任由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省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

3

4界定范圍

4.0.1城鎮棚戶區改造應包括設市城市、縣城和全國重點鎮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

用地范圍內的城中村、城鎮危房和舊住宅區的改建、擴建和翻建。

4.0.2滿足下列任意5種情形的住宅區域,可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范圍。其中,存在5、6

情形的住宅區域,應優先納入改造:

1區域大小:相對集中連片,存在50戶以上的;

2建筑結構:以簡易結構、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等房屋為主的;

3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較大,基本在40%以上的;

4使用年限:舊住宅區以30年以上的房屋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為主的;

5房屋質量:房屋質量總體較差,且部分房屋依照現行國家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JGJ125評定為C級、D級的;

6安全隱患:房屋結構抗震能力基本不滿足現行建筑抗震規范要求的;住宅區域無消防

通道和消防設施,建筑防火能力基本不滿足現行建筑防火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存在

地質災害等其他安全隱患的;

7使用功能: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室內空間和設施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無集中

供水、無分戶廚衛等;

8市政基礎設施:區域內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信、污水處理、垃圾處置等配套

市政基礎設施不齊全或年久失修的;

9公共服務設施:區域內缺乏必要的基本教育、社區服務、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基本規定的;

10其他方面:區域內規劃不合理,住區通風、采光等不滿足規范要求,住區環境質量

差的。

4.0.3下列項目不應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范圍:

1因實施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工程所需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

2對小區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節能改造等綜合整治項

目;

3房地產開發、與棚改項目無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

4農村危房改造項目;

4

5房齡不長、結構比較安全的既有住宅區項目。

5

5征收補償

5.0.1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5.0.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程序和內容應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5.0.3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程序和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

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6

6項目建設

6.1年度計劃申報

6.1.1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提

前做好項目儲備,準確測算項目規模,確定年度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以及計劃開工項目清單,

并按計劃申報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

6.1.2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匯總、審核各市

本級及所轄縣(市、區)年度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以及計劃開工項目清單,并按計劃申報要

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

6.1.3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匯總、審核各設區市

年度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以及計劃開工項目清單,并按計劃申報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同

意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家相關部門。

6.2年度計劃執行

6.2.1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審定的年度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以及計劃開工項

目清單組織實施。

6.2.2審定的年度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以及計劃開工項目清單不宜調整。

6.3安置房項目建設

6.3.1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應完成立項、土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項目開

工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6.3.2應抓好城鎮棚戶區改造安置房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安置房的設計應符合浙

江省標準《住宅設計標準》DB33/1006的規定。

6.3.3項目基本建成應取得竣工驗收報告。

6.3.4項目竣工應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滿足交付使用條件。

6.3.5應規范項目管理,按照項目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限完成項目建設。

6.3.6計劃項目因客觀因素無法繼續實施時,應及時進行調整。計劃調整程序應參照計劃申

報程序執行。

7

7安置房交付

7.0.1項目竣工后應在1年內交付至安置對象。

7.0.2安置房項目交付至安置對象應按規定流程和要求進行書面交付。

7.0.3安置對象應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擇房,并經公證機構公證。選房結果應予以公示。簽

訂選房合同且項目已竣工的,可視為安置房交付完成。

8

8要素保障

8.1資金籌集

8.1.1城鎮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籌集包括下列方式:

1上級資金補助;

2財政預算投入;

3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4民間資本投資。

8.1.2城鎮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應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8.2土地供應

8.2.1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年度建設計劃任務,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并在新

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對城鎮棚戶區改造用地指標實行單列。

8.3稅費減免

8.3.1對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應按財政部規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費、城市基礎設施

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

金,應按規定免收省級出臺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8.3.2對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

得稅等,應按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9

本導則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

按……執行”。

10

引用標準名錄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

《住宅設計標準》DB3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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