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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8—附件1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及時、準確、暢通,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0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條文參考】《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第1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暢通、準確、迅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設備(以下簡稱為“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建設、維護,以及警報信號發放和通信保障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范圍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條文參考】《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2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警報信號發放、通信保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是指用于傳遞和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通信。本辦法所稱警報通信設施設備,是指用于傳遞和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設施設備,包括設備用房、信號線路、供電線路、專用頻率,以及警報通信和控制設備、終端設備、供電設備、防空警報器等。本辦法所稱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是指設置有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建筑物的業主單位或者其管理單位。【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立法涉及對象的概念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3條:本規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包括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器、警報通信車、警報亭(臺)、天線、電源、信號線路、專用頻率、設備用房等。【條文參考】《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3條: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警報通信(以下簡稱防空警報通信),是指用于傳遞和發放防空、防災警報信號的通信。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以下簡稱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是指發放警報報知信號的基礎設施,包括警報器、通信和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和構筑物等附屬設施。第四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應當遵循“重點建設、分級管理、定期維護、平戰結合、多元報知、社會參與”的原則。【條文說明】本條是從宏觀指導意義上對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提出的總體性要求,是統領本辦法的總思想和原則。【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2條“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工作,應當加強警報通信設施設備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警報通信系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職責及經費保障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6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條文參考】《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3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防空警報系統,建設經費由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第六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在行政區警報通信的管理。宣傳、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廣旅體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電信、供電、廣播、電視和新聞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報通信管理的相關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工作涉及主體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0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第31條: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第32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4條:省、市、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在行政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建設、維護與管理。【條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22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由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承擔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警報通信設施設備所需電力線路由供電部門或者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無償提供。【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經費保障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5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網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警報通信建設規劃指定安裝警報通信設施的單位)和社會共同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承擔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第8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所需電力線路由供電部門或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無償提供。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防空警報信號城區覆蓋率應當達到98%以上,城區任何地點以及設置在農村地區的疏散地域(基地)的警報音響聲壓級應當高于背景噪音5分貝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重要目標毗鄰區、疏散地域(基地)、人口密集區、危險源周邊以及人防工程內部等防空警報信號覆蓋的重點對象或者區域,其警報音響聲壓級應當高于城區一般地點。【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覆蓋要求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7條:城市任何地點的警報音響聲壓級應當高于背景噪音5分貝以上。第九條根據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需要設置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既有建筑物,其業主單位或者其管理單位應當在建筑物頂層無償提供安裝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專用房或者場所,并配合鋪設信號線路和供電線路。【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保障警報通信設備設施安裝場所的規定,在上位法(見條文依據)的基礎上考慮了既有建筑難以預留10平方米工作間的實際情況。【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6條: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需設置通信、警報點的建筑物,應在其頂層無償預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間,并預留線路管孔、電源。第十條根據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需要設置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在其頂層同步建設不小于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工作間,并預留線路管孔和電源。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工作間應當納入相關規劃建設標準,在用地清單、土地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中明確其與主體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無償移交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使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工作間的建設要求應當列入土地招拍掛文件。【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保障警報通信設備設施安裝場所的規定,在上位法(見條文依據)的基礎上,參考廣州市的做法,明確了移交要求。【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6條: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需設置通信、警報點的建筑物,應在其頂層無償預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間,并預留線路管孔、電源。【條文參考】《佛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細則》第25條: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需設置通信、警報點的建筑物,應在其頂層無償預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間,并預留線路管孔、電源。電力部門及設點單位應當保障防空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32條: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需要設置通信、警報點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在頂層預留不少于十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間,并預留線路管孔、電源用于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等設備。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間應當納入相關規劃建設標準,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其與主體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無償移交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使用。第十一條警報通信設施設備應當采取固定設置與機動部署相結合的方式,滿足平戰結合需要。防空警報器應當設置有單獨的電源控制開關,支持有、無線兩種控制方式,能使用交、直流兩種電源供電,能滿足遠程監控、無人值守、二次報警和防誤鳴等要求。【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信號覆蓋載體的多元化報知建設要求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7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應當選擇技術先進、抗干擾和抗毀能力強、性能穩定、質量可靠的產品。人民防空警報器(包括固定和移動設備)應當具備有、無線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兩種電源供電。第十二條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的專用頻率的用頻安全。電信部門應當優先開通或者維護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的控制線路,平時對警報通信租用電路實行戰備標準價格,戰時無條件保障控制線路的暢通。供電部門應當重點保障警報通信設施設備所需電力線路,平時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電價政策收費,戰時無條件保障警報通信的用電需要。【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頻率、線路、電力保障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1條: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第32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8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網所需控制線路由電信部門擬制調度方案;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所需電力線路由供電部門或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無償提供。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無線電專用頻率由無線電管理部門保障。第11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控制線路、電源線路的調配、維護保養由設施所在地的電信、供電部門負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設備,不得隨意改動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部件和線路。因建筑物改造、拆遷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改造、拆遷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十四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決定,并向申請單位發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設備通知書。申請單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同意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設備決定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裁定。【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拆除、遷移工作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5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6條:因樓房改造、拆遷需要暫時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改造、拆遷單位應當在施工14個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決定,并向申請單位發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通知書;申請單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同意暫時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決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裁定。第十四條防空警報控制系統應當具有利用廣播電視、民用通信、新媒體、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廣播等多元化報知系統和平臺發布警報信號的功能。電信、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裝防空警報控制、搶插設備提供所需機房、安裝位置和相應接口,并協助安裝。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設的信息發布系統、平臺、渠道和終端應當兼顧防空警報報知需要。【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功能的規定,突出了多元化報知要求。【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7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應當選擇技術先進、抗干擾和抗毀能力強、性能穩定、質量可靠的產品。人民防空警報器(包括固定和移動設備)應當具備有、無線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兩種電源供電。警報控制系統不但能控制警報器,而且能同時控制廣播、電視和民用通信系統傳遞警報信號。第8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民用通信、廣播、電視系統安裝防空警報控制、搶插設備,電信、廣播、電視部門應當提供所需機房、安裝位置和相應接口,并協助安裝。第三章維護管理第十五條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實行市、區、街道(鎮)三級管理體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組織技術培訓,檢查、指導區落實維護保養工作,負責市防空警報總控中心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指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落實維護保養制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區防空警報分控中心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督促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落實維護管理責任人。【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維護管理責任區分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0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實行地級以上市、縣(縣級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管理體制。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警報通信設施維護保養制度,組織技術培訓,檢查、指導區、縣(縣級市)落實維護保養工作,負責城市防空警報總控中心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指導街道(鄉、鎮)、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落實維護保養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縣(縣級市、區)防空警報分控中心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落實責任人,具體負責警報通信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警報通信設施維護保養檔案。第十六條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應當指定1至2名維護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設置在本單位的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維護管理責任的規定。【條文參考】《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4條:設置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當指定1至2名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街道(鎮)備案。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管理責任人如需調整變動的,所在單位應當重新指定維護管理責任人,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街道(鎮)備案,并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交接工作。第十七條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本轄區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人的技術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知識和一般維修技術,以及警報誤鳴應急處置知識等。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參加警報通信業務培訓,熟悉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熟練掌握操作使用知識、維護管理知識、警報誤鳴應急處置知識和排除一般故障的維修技術等。【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業務培訓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2條:承擔警報通信設施控制線路、電源線路調配和警報通信設施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保持負責該項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確需變動時,要做好交接工作,并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條文參考】《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5條: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熟悉警報通信設施的基本工作原理,熟練掌握操作使用知識、維護管理知識和排除一般故障的維修技術等。第6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全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的技術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警報通信設施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知識和維修技術等。第十八條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組織技術力量對本轄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養,具體包括下列內容:(一)每月進行一次遙控信號測試,重點測試控制信號接收是否正常,回示信號是否正常傳回控制中心;(二)每月進行一次清潔,對警報通信設施設備進行除塵去污、防潮保潔處理,對設施設備周邊區域進行清掃;(三)每季度進行一次靜態檢查,重點檢查元器件和線纜有無斷路、短路、銹蝕和老化,揚聲器有無變形、積水、破損、松動和銹蝕,電機有無銹蝕、轉動是否靈活,葉輪轉動有無卡阻,防雨罩是否完好、有無銹蝕,支架是否牢固、有無銹蝕,防雷接地有無松動、銹蝕,連接是否牢固等;(四)每季度進行一次通電檢查,重點檢查儀表、指示燈顯示狀態是否正常,有無告警,開關、按鍵操作是否準確靈敏,檢查內、外揚聲器是否能夠正常鳴響,電機和葉輪轉動是否靈活,電源輸出、運行是否正常等;(五)每年進行一次保養,對易銹蝕的設備除銹刷漆一次,對易松動的部件、線路進行加固處理;(六)及時排除測試和檢查中發現的故障或隱患。遙控信號測試、通電檢查、保養工作由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配合。清潔、靜態檢查由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負責。【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巡檢和維護保養內容和分工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3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警報通信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登記制度,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維護周期對警報通信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雷雨大風后應當立即檢查,出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條文參考】《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7條:防空警報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具體包括下列內容:(一)每月檢查、擦試1次,并對電動警報器控制箱和電聲警報器主機加電試運行5-10分鐘(不得啟動警報器和輸出警報信號);(二)每年對易銹蝕的設備油漆1次;(三)每年對警報設備的絕緣電阻、三相平衡電流、保護地線接地電阻、起動時間、繼電器、交流接觸器、整流電流、開關、按扭等進行1次檢測;(四)每年3月和9月分別進行1次通電啟動警報器或輸出警報信號測試,每次啟動或輸出時間為1-2秒;(五)每年10月進行1次遙控信號測試;(六)其他特殊情況需進行測試時,按特定的測試程序執行。第8條:通電啟動警報器和遙控信號測試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協同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遙控測試前,必須對所有警報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應詳細登記并逐級上報。控測試時應當由人防專業人員或指定人員在警報測試點操作,并關閉輸出開關(電聲警報器輸出開關置于“遙控測試”擋),遙控試完畢必須關閉所有開關,并進行登記。第十九條遇到強臺風、龍卷風、雷暴等特殊情況,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檢查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到報告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應當制定防空警報器誤鳴應急處置預案,如本單位防空警報器出現誤鳴,應當第一時間切斷警報器電源,并及時報告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特殊情況下檢修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規定。【條文參考】《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8條:遇到強臺風、龍卷風、雷暴等特殊情況,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及時檢查防空警報設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到報告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第二十條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以下標準:(一)器件及支架無銹蝕、無松脫、無損壞或者丟失,喇叭、電機、天線固定牢固,設備供電線路正常;(二)線路無老化,警報器無誤響,電動警報器控制箱和電聲警報器主機內外無灰塵、無滲水,門鎖無損壞;(三)開關按鈕操作靈活,儀表、指示燈工作正常,警報控制設備接收信號正常,發射機發出回示信號準確、靈敏可靠,發射功率符合要求;(四)電動警報器轉輪轉動正常,電聲警報器能發出標準的警報音響,警報器半徑5米處的聲壓級不小于110分貝;(五)電動警報器電機繞組間電阻小于0.5Ω,對地絕緣電阻大于0.5MΩ,三相平衡電流不大于10%,起動時間不大于4秒;(六)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完好率達到95%以上;(七)其他各種性能指標符合相關要求。【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管理標準的規定。【條文參考】《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10條: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一)無銹蝕、無松脫、無損壞丟失;(二)電線無老化,警報器無誤響,電動警報器控制箱和電聲警報器主機內外無灰塵;(三)開關控扭操作靈活,儀表、指示燈工作正常,警報控制設備發出的控制信號準確、靈敏可靠,發射機發射功率符合要求;(四)電動警報器轉輪轉動正常,電聲警報器能發出標準的警報音響,聲壓級(半徑5米處);電動警報器不小于120分貝、電聲警報器不小于110分貝,交直流兩用電動警報器不小于110分貝;(五)電機繞組間及對地絕緣電阻大于0.5Ω,三相平衡電流不大于10%,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起動動時間不大于4秒;(六)其他各種性能指標符合要求。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應當建立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維護管理檔案制度。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編號、類型、型號、功率、設置地點(位置)、設置建筑物名稱、安裝時間、管理單位、維護管理責任人進行登記、存檔,并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警報通信設施設備設置單位應當對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日期、項目、內容、效果、檢測數據和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發生的故障現象、故障原因、修復日期、維修人員等進行登記、存檔。【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建立維護管理檔案制度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3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警報通信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登記制度,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維護周期對警報通信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雷雨大風后應當立即檢查,出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條文參考】《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15條: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街道(鎮)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建立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檔案制度。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街道(鎮)應當對本轄區防空警報設施的編號、類型、型號、功率、設置地點(位置)、設置建筑物名稱安裝時間、管理單位、維護管理責任人進行登記、存檔,并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對防空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日期、項目、內容、效果、檢測數據和防空警報設施發生的故障現象、故障原因、修復日期、維修人員等進行登記、存檔。第二十二條警報通信設備實行申報報廢更新制度。電動警報器的可更新年限為十五年,電聲警報器和警報控制終端設備的可更新年限為十年,其他警報通信設備的可更新年限參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可更新年限或者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但不能繼續使用的警報通信設備,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鑒定,能繼續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繼續使用,其維護經費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不能繼續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準許報廢決定,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原址重新安裝新購置設備。【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通信設備報廢更新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5條: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實行申報報廢更新制度。對擬報廢的設備,由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鑒定后,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報廢決定,對準許報廢的設備由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報廢處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裝新購置的設備。《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14條:電動警報器的有效使用年限為30年,電聲警報器和電動警報器控制箱的有效使用年限為15年。有效使用年限內,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修理經費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效使用年限期滿后,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測,能使用的繼續使用,其維護修理經費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不能繼續使用的,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經批準后,由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更換。第四章警報發布第二十三條平時警報信號發放,以及防空警報試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戰時警報信號發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平時重大災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按有關部門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預案執行。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防空警報試鳴,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遇特殊情況需要鳴響防空警報的,按有關公告和要求執行。【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信號發放的規定。考慮到戰時成立了市領導為指揮長的市人防指揮部,依據人民防空方案,為滿足快速反應需要,在上位法(見條文依據)的基礎上,區別了平時與戰時警報發布2種情形,并明確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發布。【條文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15條:戰時防空警報發放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平時重大災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發放災害警報。災害警報的使用,按有關部門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預案執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包括所屬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一次防空警報試鳴,并在試鳴的5日以前發布公告。第二十四條用于防空警報的專用頻率、音響信號和多媒體警報視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冒用、占用、混同。【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保證警報信號發放可靠、安全的規定。在上位法(見條文依據)的基礎上,結合上位法出臺后出現的多媒體警報,增加了多媒體警報視頻的內容。【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2條: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二十五條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發布應當采取多元化手段,電信、廣播、電視、新聞等系統,以及其他一切可以用于防空警報信號發布的信息平臺和渠道,戰時必須無條件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制定防空警報信號協同發放的方案。【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警報信號發放渠道多元化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3條: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擔負人民防空職責的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戰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戰時政策處理。【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普通民眾及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本辦法的生效日期。【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3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第22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起草說明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是指用于傳遞和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通信。為了加強我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及時、準確、暢通,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佛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起草了《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必要性與可行性必要性分析1.完善全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體系建設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于1996年10月29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9年8月27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專門設置了一章:“通信和警報”。2003年8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2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基礎上,對全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和管理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2004年8月,原佛山市人防辦制定了《佛山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對全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的職責、標準、報廢拆除和更新等事項進行了規范。但由于《制度》對人防系統外的單位沒有約束力,其應有功能在執行過程中逐漸弱化。當前,國際形勢愈發緊張,充滿不確定性,迫切要求提高基于信息系統的全市人防體系防護能力,其核心是人民防空警報通信體系的完善,故擬在總結原《制度》執行過程中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充實當前戰備形勢任務對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工作的要求,形成《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爭取以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為構建完善的全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體系提供法治保障。2.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系統戰時擔負著引導人民群眾順利實施防空行動,指引人員疏散與掩蔽的報知,平時又肩負著搶險救災等抵御自然災害、消除次生災害等民防救援行動的緊急報知任務,是保護全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們應站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以法治化的思維,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建設,規范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管理和使用,完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體系,更好地保證市民在戰時和災時的生命財產安全。3.集聚各方力量的依據構建完善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體系,其建設需電信、廣播、電視、住建、網絡、無線電管理和電力等部門協助和保障,其管理需市、區、鎮(街道)、警報設置單位四級管理機構上下聯動,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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