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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3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平戰轉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與依據的規定。隨著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總量的不斷增長,人防工程不同程度出現“只建不管”的現象,工程的平戰轉換工作難以得到有效落實。根據佛山市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課題研究表明,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有關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標準,我市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總量巨大,戰時在通風、給排水、電氣等方面均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平戰轉換,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鮮有對人防工程的平戰轉換工作予以明確規定,平戰轉換工作既缺乏有效措施指引,也缺少法律保障。因此,為加強我市人防工程的平戰轉換工作,確保人防工程能夠真正發揮戰備效益,戰時有效保障城市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需要盡快出臺符合我市實際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管理辦法,明確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的職責、策略、監督管理等工作。【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為確保平戰結合人防工程的戰時防護功能,有效落實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措施,提高平戰轉換效率,根據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有關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的管理。本辦法所稱的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建設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它地下工程。本辦法所稱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是指在臨戰時將人防工程從和平時期的使用狀態轉換成具備預定的戰時功能所采取的相關措施。【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本辦法適用范圍和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定義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條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貫徹零平戰轉換的理念,追求零平戰轉換的目標。零平戰轉換是指人防工程平時建設要充分考慮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三者關系,預留平戰轉換項目盡量少,非必要情況下不預留轉換項目,追求零;確實需要預留的平戰轉換項目也應當采用標準化、通用化、定型化的設備和構件。【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零平戰轉換的規定。人防工程建設應始終堅持把戰備效益擺在首位,根據佛山市人防工程零平戰轉換研究報告表明,在信息化戰爭條件下,我市現有人防工程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平戰轉換,遑論突發空襲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完成平戰轉換,人防工程的防護效能將難以得到有效保證。因此,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戰場環境的變化,人防工程建設應貫徹零平戰轉換理念,預留的平戰轉換項目盡量少,非必要情況下不預留轉換項目,追求零。【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條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條文參考】《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暫行辦法》第三條人防工程建設應堅持平時功能與戰時功能易于轉換的原則,適應人防戰備、應急準備需要,確保平戰轉換措施有效落實。人防工程建設必須符合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控制平戰轉換的工作量,保證平戰轉換的可行性。第二章平戰轉換職責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組織和領導責任的規定,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實行市、區、街道(鎮)三級領導機制。【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并制定本級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以及平戰轉換專業隊伍的組建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的資金、物資、設備、運輸、供水、供電等相關管理和保障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在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各項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條文參考】《陜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技術管理規定》第五條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的建設、實施,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第六條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責任劃分以屬地管理為主,行業管理為輔。直屬單位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以主管單位管理為主,屬地管理為輔。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屬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平戰轉換,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專用的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實施平戰轉換并承擔相應費用。有關單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建設的醫療救護、專業隊掩蔽、物資儲備等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實施平戰轉換并承擔相應費用。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居民小區防空地下室,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平戰轉換;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會同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平戰轉換;沒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小區居民開展平戰轉換。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管理單位對平戰轉換費用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平戰轉換費用。個人投資建設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設者或者使用者負責實施平戰轉換并承擔相應費用。建設單位(建設者)和使用單位(使用者)對平戰轉換責任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建設者)負責實施平戰轉換并承擔相應費用。無法確定建設單位(建設者)或者建設單位(建設者)已經不存在的,由使用單位(使用者)負責實施平戰轉換并承擔相應費用。無法確定建設單位(建設者)和使用單位(使用者)的人防工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平戰轉換并承擔相應費用。【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責任劃分以及平戰轉換經費的規定,參考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規章對人防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劃分方式,對不同類型的人防工程明確平戰轉換實施主體。【條文參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三章平戰轉換策略第七條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采取分區、分類、分級、分項、分態、分工的策略:(一)根據重要經濟目標分布和人口密度等情況,將全市街道(鎮)劃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防護區域;(二)根據戰時使用功能將人防工程分為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三)結合防護區域劃分和人防工程分類,將人防工程劃分平戰轉換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工程,一級工程零轉換、二級和三級工程少轉換、四級工程不轉換;(四)根據平戰轉換有關技術標準,劃分單個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項目并確定平戰轉換項目實施時序;(五)根據戰備狀態和突發戰爭兩種情形,將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分為一般轉換和緊急轉換兩種狀態,一般轉換按照規定的時序實施所有平戰轉換項目,緊急轉換實施必要的平戰轉換項目;(六)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平戰轉換責任分工,有序組織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策略的規定,結合佛山市人防工程零平戰轉換研究成果,對我市人防工程提出分區、分類、分級、分項、分態、分工的平戰轉換策略。【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四條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轉換:(一)戰時中心醫院、戰時急救醫院、核生化監測中心可移動的醫療設備、檢測設備可預留平戰轉換;戰時醫療救護站的電站發電機組、戰時淋浴設施和加熱設備,以及醫療用房和輔助用房的輕質隔墻可預留平戰轉換。(二)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一等人員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供水站、藥品庫的電站發電機組、戰時淋浴設施和加熱設備可預留平戰轉換。(三)二等人員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電站發電機組、戰時淋浴器和加熱設備、戰時水箱及增壓設備、干廁可預留平戰轉換。(四)各類人防工程的抗爆隔墻、封堵配套沙袋、裝配式防倒塌棚架等可預留平戰轉換。(五)因其他特殊原因的平戰轉換事項,須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納入平戰轉換設計和實施方案。第八條自國家發布動員令之日起,應當立即進行平戰轉換工作:(一)一級工程在3日內完成內部環境清理和孔口封堵;(二)二級工程在7日內完成內部環境清理、孔口封堵和相應的平戰轉換項目;(三)三級工程在14日內完成內部環境清理、孔口封堵和相應的平戰轉換項目;(四)四級工程在1日內完成孔口封堵。【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情況下,人防工程按照分級策略實施平戰轉換應采取相應措施的規定。【條文參考】《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暫行辦法》第五條人防工程下列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或者一次安裝到位:(一)現澆的鋼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結構、構件。(二)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出入口、連通口,以及其它孔口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三)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通風口防護設施。(四)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掃口、洗消污廢水集水坑、戰時給水引入管及排水出戶管、防護閥門和自動噴水管道上的法蘭短管等。(五)平戰轉換設計預留的各類預埋件和各種防護密閉穿墻套(短)管(帶有密閉肋或密閉環或抗力片)等。(六)人防工程各穿墻套管管線封堵工藝需滿足抗力等級和防護密閉要求,管線封堵措施平時到位。第九條突發戰爭情況下,應當立即對所有人防工程進行孔口封堵,并對平戰轉換二級、三級工程按照平戰轉換分級、分項次序盡快完成必要的平戰轉換項目;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完成其他平戰轉換項目。【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在突發戰爭情況下,人防工程按照分級、分項實施平戰轉換的規定,明確了緊急情況下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的優先次序。【條文參考】《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平戰轉換分為早期轉換、臨戰轉換、緊急轉換三個階段。早期轉換時限為30天。早期轉換包括成立組織機構,落實轉換資金,確定轉換人員,籌措物資器材,加工零部件以及拆除影響戰時功能的無關構件和設備,關閉或切換無關管線和閥門。臨戰轉換時限為15天。臨戰轉換包括孔口封堵,戰時廁所、抗爆墻構筑,戰時設備安裝,管線改造,設施設備及相關功能檢測等內容。緊急轉換時限為3天。緊急轉換包括人防門關閉、戰時功能閥門啟閉,綜合調試和驗收等。第十條當國家宣布結束戰爭狀態后,負責實施平戰轉換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進行戰平轉換,恢復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功能。【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進行戰平轉換的規定。【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五款雙向轉換原則。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平時和戰時應能雙向轉換,禁止采用破壞性轉換,戰時向平時的轉換也應簡便可行。第四章平戰轉換管理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設計應當與工程設計同步進行并編制平戰轉換設計專篇,平戰轉換設計專篇應當通過施工圖審查并納入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已竣工的人防工程,按照不同行政區域、防護要求和分類、分級,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平戰轉換責任分工,由相關單位參照整改。【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設計專篇編制的規定。【條文參考】《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人防工程的設計應有平戰轉換設計專篇,與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作為竣工驗收內容與工程同步驗收。設計專篇內容包括平戰轉換工程量、設備清單、轉換時限要求、轉換部位、方法和技術措施等。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作為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一并報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的編制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編制所用的平戰轉換設計圖紙應當與竣工圖紙保持一致;(二)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應當以防護單元為單位進行編制,內容應當包括平戰轉換設計、平戰轉換工程量、設備清單、轉換時序和時限要求、轉換部位、轉換方法、技術措施、平戰轉換預算造價、實施計劃等,并明確緊急轉換時必須實施的平戰轉換項目。【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的規定,明確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報人防部門備案。【條文參考】《陜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技術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新建人防工程應在平戰轉換設計的基礎上,編制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預案。平戰轉換預案應列明轉換內容、轉換工作量、轉換時間及所需的設備、材料、人工數量等,并附有平戰轉換總平面圖和各轉換部位轉換詳圖。第八條平戰轉換預案列入竣工驗收及備案條件。新建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預案應在工程竣工前完成,與工程同步驗收,并提交人防主管部門(或人防主管部門委托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核查,列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清單。項目應當按照設計以及有關規范要求預埋規定的構件,儲備規定的設備,保證在規定的轉換時限內達到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項目預留構件、設備應達到相關標準的規定。【條文參考】《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暫行辦法》第九條建設單位可按照戰時防護效能要求,不預留平戰轉換內容,在竣工驗收前一次性施工安裝到位;也可按照規定要求預留平戰轉換內容,并采用可靠的轉換技術措施,保證在規定的轉換時限內達到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第十四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以防護單元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安裝工程使用標識牌,并在平戰轉換部位就近設置設備功能、轉換項目、操作流程等標識牌。【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設置平戰轉換標識標牌的規定。【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防護功能平戰轉換部位應就近設置平戰轉換標識標牌。標識標牌的制作和設置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第十五條負責實施平戰轉換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制作并安裝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責任單位(人)公示牌。【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設置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責任單位(人)公示牌的規定。【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防護功能平戰轉換部位應就近設置平戰轉換標識標牌。標識標牌的制作和設置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第十六條負責實施平戰轉換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制定戰平轉換方案。【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戰平轉換方案制定的規定,明確負責實施平戰轉換的有關單位(個人),也應當負責制定戰平轉換方案,確保工程能夠及時恢復平時使用功能。【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五款雙向轉換原則。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平時和戰時應能雙向轉換,禁止采用破壞性轉換,戰時向平時的轉換也應簡便可行。第十七條平戰轉換設施設備的平時維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責任單位(個人)平時應當做好預留的構件、設施設備以及專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維護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平戰轉換設施設備維護管理的規定。【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在平時應做好預留的構件、設備設施及專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維護工作。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將其納入維護管理監督檢查的內容。《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技術規定》第二十四條平戰轉換的設備和構件要與工程施工同步制作完成,并編號就近存放或者臨時固定在封堵位置附近。平戰轉換專用操作工具箱設置在除塵濾毒室,并列明工具清單。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平戰轉換的設備、構件和專用操作工具要與工程一并移交,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臨戰轉換。第十八條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戰時功能用房平時不得安排與戰時功能不一致的用途。【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防工程戰時功能用房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條文參考】《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技術規定》第三條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防毒(密閉)通道、進風機房、除塵濾毒室、防化值班室、電站等部位應處于良好使用狀態。第十九條負責實施平戰轉換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對其負責的每一個人防工程建立一支專屬平戰轉換專業隊伍并負責管理。平戰轉換專業隊伍由人防工程搶險搶修專業隊、建設單位、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和街道(鎮)、社區(村)等有關單位的人員以及志愿者組成,具體承擔平戰轉換的操作任務。【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平戰轉換專業隊伍組建的規定的規定,明確每個人防工程均應由其平戰轉換責任單位負責組建平戰轉換專業隊伍,具體承擔平戰轉換操作任務。【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六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需要,組織建立由街道、社區、產權單位、建設單位、管理單位、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社會志愿者等組成的人防專業隊伍,具體承擔平戰轉換的操作任務,并實施動態管理。第二十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定期組織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專業隊伍開展平戰轉換的培訓與現場演練。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區域內單個人防工程專屬平戰轉換專業隊開展培訓。【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平戰轉換專業隊伍開展訓練演練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訓練大綱制定本省人民防空隊伍訓練計劃。各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根據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安排訓練和檢查訓練效果。訓練所需裝備、器材、經費由人民防空隊伍的組建單位負責;特殊性的裝備、專業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供。【條文參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七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制訂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定期組織人防專業隊伍開展平戰轉換的培訓與現場演練。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納入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內容,開展全方位、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開展平戰轉換宣傳教育的規定。【條文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人民防空教育應納入國防教育計劃。有關部門應按《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創新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的理念、政策、機制、技術、材料、產品和工藝等。【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鼓勵社會各界創新平戰轉換相關理念、政策、技術、產品等的規定。【條文參考】《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技術規定》第五條平戰轉換建設鼓勵使用經過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符合防護要求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擔負人民防空職責的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戰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戰時政策處理。【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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