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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節船舶防污染*一、船舶污染海洋的主要物質和途徑1.船舶對海洋污染的特點:污染源多而復雜;污染持續性強、危害性大;污染范圍廣2.油污染1、操作性排放(營運作業期間的排油)1)壓載水:含油率達4000~7000ppm;2)洗艙水:含油率可達2000~10000ppm;3)含油艙底水:含油濃度達1000ppm;4)油渣2、事故性排放事故性排放主要是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火災或爆炸、船殼破損、嚴重橫傾等嚴重海損事故時貨油艙或燃油艙的溢油。其特點是多半靠近海岸和港灣,溢油量大,污染危害嚴重。

3.非油污染

1、非石油有毒液體物質有毒液體物質的來源主要是:液體化學品船的貨艙壓載水、洗艙水,裝有有毒液體裝卸設備的機艙艙底水,以及事故性和應急性排放。

2、海運包裝有害物質在船上用集裝箱運輸有害物質,會發生包裝破損、泄漏、溢流以及灑落在露天甲板和艙底。

3、船舶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包括:任何形式的廁所、小便池和廁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及其他廢棄物;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廢水。4、船舶垃圾在船舶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將成為污染海洋的垃圾。

5、船舶動力裝置廢氣及消耗臭氧層物質船舶動力裝置的廢氣中,造成大氣污染的成份主要是氮氧化物(NOx)和硫氧化物(SOx)。消耗臭氧層物質指溴氯氟烷烴,用于船舶制冷設備和消防系統。四、防污染設備的種類及作用

1、船用油水分離器1、對船用油水分離器的要求(1)經分離的污水應能滿足國際排放標準;(2)能自動排油;(3)在船舶橫傾22.5°時仍能正常工作;(4)構造簡單、體積小、重量輕,易于拆洗和檢修。2、油水分離的方法油水分離的方法按其原理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處理法。物理法有重力分離、浮選分離、過濾分離和吸附分離等方法;化學法有凝聚、電凝聚等方法;生物處理法有活性污泥法、生物濾池法等。由于船舶條件所限,目前在船用油水分離器中采用最多的方法是物理分離法,而物理法中又以重力分離、聚結分離、過濾分離和吸附分離為主。3、油水分離器的結構與工作過程介紹CYF—B型油水分離器和塞里普SFC型油水分離器的基本結構及其工作原理。

4、自動排油裝置和油分濃度監測裝置

1)自動排油裝置

圖4-5所示是一種氣電聯合自動排油裝置。

2)油分濃度監測裝置常用光學方法來檢測水中含油濃度,它又分為光學濁度法,紅外線吸收法、紫外線吸收法和光散射法等幾種。5、油水分離器的使用管理

1)起動前的管理應先注滿清水;打開舷外排出閥;檢查自動排油裝置和應急操縱手輪是否處于正常位置。起動污水泵,油水分離器投入運行;開啟監控系統。2)運行中管理運行中要注意及時排油、加熱溫度和定期清洗等問題,特別注意避免油水分離器超負荷。過濾元件和吸附材料長期使用而失效時,要予以更換或補充。供水泵多為單螺桿泵或柱塞泵,運行中千萬不能空轉,不允許泵在關閥時運行。在油污水排放完后停用分離器之前,應引入海水繼續運行15分鐘,停泵后,應關閉油水分離器的進、出口閥,防止筒內充滿的水泄漏,減輕內壁氧化腐蝕。3)影響分離效果的因素與措施分離效果與其結構、內部清潔狀況、艙底水泵的型式、污水中油的種類及其含油量、分離溫度、工作壓力、流量、油的乳化等因素有關。分離效果不佳時,可采用以下措施:

(1)改為間歇工作;(2)分層抽吸:(3)適當加溫:。(4)改用輸水平穩的污水泵6、常見故障艙底油水分離裝置使用中常見故障及其原因見表4-8。2、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分為儲存方式、處理排出方式和處理循環方式。目前在船上多采用收集儲存后排放方式和生物處理排出入海方式。根據“MARPOL73/78公約”附則Ⅳ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對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性能要求,經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排放的污水應滿足:(1)5天生化需氧量(BOD5)的幾何平均值不大于50mg/L。(2)在試驗時排放水樣中的懸浮固體量(SS)幾何平均值不超過

50mg/L。

(3)在試驗時排放水樣中大腸桿菌幾何平均值(MPN)不超過250個/mL。

1、收集、儲存、排出方式

2、生物處理排出裝置生物處理裝置是利用好氧菌為主的活性污泥對污水中有機物質進行分解處理的裝置。

生物處理裝置操作管理要注意:(1)運行應連續進行,不能停止供風,否則,活性污泥中好氧菌群會因缺氧而死亡。每3個月檢查曝氣池

活性污泥濃度,一般保持污水呈巧克力色。如表面出現浮渣,說明濃度過大,需要調整。(2)要及時補充消毒劑,通常3個月補充一次,按每人每月20g量投放。(3)裝置運行時,應控制進入的水量不應超過裝置的處理量(一般廁所沖洗量在60~65L/d),而且,不應丟入如破布、棉紗等粗制纖維一類物品,以免造成阻塞。3、船用焚燒爐

常用的焚燒爐根據燃燒器型式分為旋轉噴嘴式、壓力噴霧式和重力滴下式三種。

對船用焚燒爐的要求主要有:(1)裝置須是通用性的,能夠燃燒油類液體垃圾,也能夠燃燒固體垃圾;(2)排氣含灰量要低,通常含灰量不超過4g/m3;(3)排氣溫度必須在250~350℃之間;(4)不能有氣味外泄;(5)必須能夠在不停爐狀態下安全地清除灰渣和不能燃燒物體;(6)有充分的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證操作者的安全;(7)焚燒爐盡可能自動化,要求當排煙溫度過高、火焰故障、霧化壓力過低、風機故障、燃燒器供給泵故障等情況時要給出報警,并停爐。

焚燒爐操作注意事項:(1)燃燒固體垃圾應在點爐前打開送料口送入爐膛。(2)點火前應先掃氣30s以上,以驅除膛內油氣,防止爆炸。(3)焚燒污油時要先放掉油柜中污水,并加溫至80~100℃。(4)先點燃輔燃燒器噴入的柴油,待爐膛達到一定溫度(約600℃),再引入污油燃燒,停止噴入柴油。正常情況下,污油中混合有30~50%水時仍可連續燃燒。當不能連續燃燒時,則需一定量的柴油進行引燃(一般作為引燃用柴油的供給量與污油比例為1/5~1/10)。停爐前應燃燒柴油,以沖洗污油管路。(5)焚燒后的爐灰屬無毒垃圾,可在距最近陸地12nmile以外排入海中。(6)每次處理污油和垃圾時,應做好相應記錄。焚燒爐維護保養注意事項:(1)在冷態下清除爐內垃圾。(2)經常清潔燃燒器,保證油路暢通和點火有效。(3)定期檢查爐門,對鉸鏈要清潔后注油防銹,必要時更換爐門的石棉密封填料。(4)如發現爐內耐火磚損壞應及時修理。(5)每日定期檢查和試驗自動控制和報警裝置,保證其工作有效。

二、防止海洋污染的國際法規73/78防污公約1973年IMO在倫敦召開國際海洋防污染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一個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2月倫敦會議通過了“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對1973年公約的條款和附則I進行了修訂,而且允許各締約國把附則Ⅱ推遲到“78年議定書”生效3年后再生效。修訂后的73年公約和五個附則構成了78年議定書的法律條文,從而使78年議定書實質上取代了73年防污公約。該議定書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雖然生效的是議定書,但實施的卻是議定書和修訂后的公約這兩個法律文件,兩者是一個整體,合稱為“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73/78防污公約”(MARPOL73/78)(Protocolof1978Relatingto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我國于1983年7月1日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的“73/78防污公約”締約國大會,批準“73/78防污公約”新增一個附則,即“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

現在MARPOL73/78公約共有20條,另附兩個議定書和六個附則,議定書I是關于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規定,議定書Ⅱ是關于爭端的仲裁。六個附則是: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附則Ⅱ—防止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Ⅲ—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

MARPOL73/78防污公約主要內容:

1、議定書I關于涉及有害物事故報告的制度

2、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有關規定

3、附則Ⅱ防止散裝有毒液體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4、附則Ⅲ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5、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6、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7、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有關規定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合作公約

IMO1990年11月29日至30日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油污防備和反應國際合作會議》上,通過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合作公約”(簡稱OPRC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OilPollutionPreparedness,ResponseandCo-operation,1990簡稱OPRC90),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我國于1998年3月30日加入“OPRC公約”,1998年6月30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共19條和1個附件,其主要內容有:

1、定義

2、油污應急計劃

3、油污報告程序

4、國家和區域的防備和反應系統

5、油污反應工作的國際合作“2000年有害和有毒物質事故防備、反應和合作議定書(草案)”

二、區域性協議和沿海國法規

《保護波羅的海區域海洋環境公約》。1976年地中海區域沿岸國于巴寒羅那召開了關于保護地中海的全權代表會議,并通過了三個區域性協議,即《防止地中海污染公約》、《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的協議書》、《在緊急情況下、消除地中海區域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的協作議定書》。五、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定義附則B部分規定的壓載水管理時間表船舶建造時間壓載水容量C(m3)執行標準2009年之前1500≤C≤50002014年之前至少符合壓載水置換或壓載水性能標準,其后至少符合壓載水性能標準2009年之前C<1500或C>50002016年之前至少符合壓載水置換或壓載水性能標準,其后至少符合壓載水性能標準2009年之后C<1500至少符合壓載水性能標準2009年或之后但在2012年之前C≥50002016年之前至少符合滿足壓載水置換或壓載水性能標準,其后至少符合壓載水性能標準2012年或之后C≥5000至少符合壓載水性能標準壓載水置換(B-4)LOREMIPSUMDOLOR壓載水置換標準(D-1)壓載水性能標準(D-2)1)進行壓載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應達到:每立方米壓載水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的可生存生物小于10個;每毫升壓載水中最小尺寸小于50μm但大于或等于10μm的可生存生物小于10個。2)指示微生物的排放不應超過下述的規定濃度:(1)產毒霍亂弧菌(O1和O139):少于1個cfu(菌落形成單位)/100m1或小于1個cfu/g(濕重)浮游動物樣品;(2)大腸桿菌:少于250個cfu/100ml;(3)腸球菌:少于100個cfu/100ml。壓載水記錄簿的要求LOREMIPSUMDOLOR壓載水記錄簿的要求壓載水管理的檢驗和發證要求(E)1、檢驗公約適用的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動平臺、移動儲存裝置(FSUs)和移動生產、儲存或卸載裝置(FPSOs),應接受下文規定的檢驗:(1)初次檢驗(2)換證檢驗:不超過五年(3)中期檢驗:在證書的第二或第三個周年日前后三個月內進行并應替代一次年度檢驗,并在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上簽注(4)年度檢驗:在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的三個月內進行,并應在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上簽注(5)額外檢驗:可為全面或部分檢驗,應在實現完全符合本公約所必需的結構、設備、系統、配件、裝置和材料的改變、更換或重要修理后進行。此檢驗應在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上做出簽注船舶檢驗應由主管機關的官員或主管機關授權的驗船師或組織進行。壓載水管理的檢驗和發證要求(E)2、證書的頒發或簽注(1)初次檢驗合格,頒發“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有效期最長5年。(2)證書可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授權的人員或組織頒發或簽注,但在所有情況下,主管機關均對證書承擔完全責任。(3)證書應使用規定的格式,用頒證國的官方語言寫成,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條文應包括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4)有下列情況之一,證書失效:對完全符合本公約所必需的結構、設備、系統、配件、裝置和材料做出改變、更換或重要修理并且未按本附件對證書做出簽注;在船舶換掛他國國旗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有關檢驗;未按規定對證書做出簽注。三、防止海洋污染的國內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年修訂)(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法律責任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中國籍船舶、外國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船舶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質造成污染海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盡快向就近的港務監督交書面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船舶發生海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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