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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章通則
1.1目的
1.1.1本指南旨在推動船舶與海上設施新技術的應用,對相關新技術應用的認可提
供指導。
1.1.2本指南通過對新技術及相關產品從概念設計到實船應用多階段的系統評估,
確認達到對新技術應用安全性、可靠性和其他風險的控制目標。
1.2適用范圍
1.2.1本指南適用于在海事公約、規則、法規、規范和國內外標準等公認標準中缺
乏具體技術要求及相關衡準的新技術應用于船用或海工設備(以下簡稱“設備”)、
系統、船舶或海上設施(以下簡稱“船舶”)的認可。
1.2.2本指南所述的新技術包括但不限于在船上應用的新穎產品,以及為滿足公
約、法規或規范目標型功能要求而設計的新型產品、船舶系統或船舶技術方案(包括
操作維護、監測檢驗和故障響應等程序)。該類新產品、船舶系統或技術方案由于缺
乏相關的技術衡準、試驗驗證流程和檢驗依據,無法直接通過中國船級社(CCS)現
有的產品認可模式和船舶審圖檢驗流程達到船舶實際應用。
1.2.3新技術可以是在現有的產品、船舶及相關技術方案中采用新技術,或是采用
新技術的新產品,通常包括:
(1)創新產品的技術原理或設計方案;
(2)創新的尚不具備設計認可、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條件的產品;
(3)創新的復雜系統或采用創新設計的船舶技術方案。
1.3術語及縮寫
1.3.1術語
(1)后果:系指以受影響人員、財產或資金損失、中斷時間或任何其他選擇的參
數來衡量事件發生的結果,通常以每事件的后果或每單位時間(通常為每年)的后果
金額來表示。
(2)危害:系指存在的可能導致不良事件的條件。
(3)風險:系指某一危險事件發生的頻率或者概率與事件后果的組合。
(4)失效:系指失去執行預期功能的能力。
(5)失效模式:系指導致失效的具體過程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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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用性:系指在給定的條件下,在給定的瞬間或給定的時間間隔內,假設提
供了所需的外部資源,產品或系統處于執行所需功能的狀態的能力。
(7)可維護性:系指在給定的使用條件下,當使用規定的程序和資源進行維護
時,產品或系統保持或重新恢復到能夠執行所需功能的狀態的能力。
(8)可靠性:系指產品或系統在給定條件下、給定時間間隔內執行所需功能的能
力。
(9)可測試:系指可通過監測、試驗或檢測等方式及時準確地獲取能夠確定產品
或系統不同狀態及運行性能的相關技術參數。
(10)可驗證:系指可在不同認可階段通過試驗、分析或檢測等方式評估或確定
產品系統是否符合驗收衡準。
(11)工程評估:系指各種工程分析工具和測試手段,支持新技術認可活動。典
型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元分析(FEA)、計算流體動力學(CFD)、功能與性
能測試、模型試驗、系統集成測試等。
(12)風險分析:系指系統地使用既有信息,識別出危險,并預測其對于人員、
財產和環境的風險。
(13)風險評價:系指以風險分析作為基礎,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等方面的因
素,對風險的容忍度做出判斷的過程(風險評價的工作,有時候會包括根據某些風險
接受準則對風險分析的結果進行比較)。
(14)風險評估:系指把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連接起來,整體的過程稱為風險評
估。
(15)原理樣機:系指在產品或系統開發初期階段,為評價和驗證技術原理或方
案的可行性,而設計制造的模型樣品,可采用相似性原則設計。
(16)工程樣機:系指為評價和驗證技術設計或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確性,經規范
化設計制造的實用化樣品,并可在工程應用條件下進行優化調整,驗證其性能參數。
(17)生產計劃:系指與特定產品或系統的生產有關的具體生產規范、技術資源
和活動順序的文件,包括每個階段的任何規定的驗收標準。
(18)質量控制:系指為達到品質要求所采取的作業技術和活動。
(19)故障模式:系指相對于給定的規定功能,故障產品的一種狀態。
1.3.2縮寫
(1)FMEA:FailureMode&EffectsAnalysis失效模式和影響分析
(2)FTA:FaultTreeAnalysis故障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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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AZOP:HazardandOperability危害和可操作性
(4)HAZID:HazardIdentification危害識別
(5)MTBF:MeanTimeBetweenFailure平均故障間隔時間
(6)RAM:Reliability,AvailabilityandMaintainability可靠性、可用性和可維護性
1.4各方責任
1.4.1中國船級社(CCS)依據本指南規定的相關流程和要求開展新技術認可工
作,并對驗證及認可質量負責。如第三方使用本指南,但沒有經過CCS進行認可而產
生的后果,CCS不承擔責任。
1.4.2新技術產品設計方、生產方應充分考慮新技術產品或系統的安全和可靠性、
環境友好性和可持續性等,并對所設計和生產的新技術產品或系統的質量負責。新技
術應用認可不能替代新技術產品設計方設計質量控制、生產方的工藝控制和質量控
制,也不能減輕或解除新技術產品設計方、生產方的責任。
1.4.3船舶設計方應充分考慮新技術產品、系統及相關技術方案實船應用所帶來的
風險及其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所設計船舶的設計質量負責。新技術應用認可不
能替代船舶設計方設計質量控制,也不能減輕或解除船舶設計方責任。
1.4.4船舶建造方按照CCS批準的圖紙建造/改建船舶,并對其所建造船舶的建造質
量負責。新技術應用認可不能替代船舶建造方的工藝控制和質量控制,也不能減輕或
解除船舶建造方的責任。
1.4.5其他參與新技術從產品設計到實船應用過程各相關階段風險評估或工程評估
的機構/專家應對其出具的評估意見負責。
1.4.6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在船舶應用新技術期間,應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
態,確保持有有效的相關證書或主管機關批準文件(必要時),盡實際可行實施新技
術產品設計和生產方、船舶設計方和建造方提出的相關操作、維護及故障和應急措施
和程序,并對船舶營運安全負責。新技術應用認可不能替代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
在船舶應用新技術期間的營運管理,也不能減輕或解除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的責
任。
1.4.7CCS簽發的與檢驗有關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檢驗當時的狀況。CCS簽發的任
何報告、文件和證書中所包含的內容,均不意味是減輕或解除上述任何方應承擔的任
何責任。
1.4.8對各方責任未盡事宜,參照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第1篇第2章第13節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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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認可流程
2.1基本流程
2.1.1新技術應用認可按認可工作范圍以及技術成熟度1一般分為新技術產品認可以
及新技術船舶應用認可,分別包括概念認可階段、原型認可階段、系統集成認可階
段、產品實船應用認可階段以及船舶設計評估階段和船舶應用驗證階段。各階段認可
的主要內容如下:
(1)新技術產品認可:
①概念認可階段:對新技術可行性和概念進行驗證;
②原型認可階段:進行技術合格驗證(包括原理樣機認可或工程樣機認可);
③系統集成認可階段:對集成系統按照未來實際應用場景進行技術驗證;
④產品實船應用認可階段:通過新技術產品實船應用促進產品質量改進和技術
完善。
(2)新技術船舶應用認可:
①船舶設計評估階段:對船舶應用新技術的詳細設計方案進行評估;
②船舶應用驗證階段:對船舶應用新技術在實船建造和營運階段進行驗證。
2.1.2經申請方自愿申請并經CCS評估后開展新技術應用認可,并簽發相應階段的
認可證書或聲明。新技術應用認可流程見圖2.1.2。
圖2.1.2新技術應用認可流程
1技術成熟度可參考ISO16290:2013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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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船舶應用新技術認可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CCS提交,內容包含新技術名稱及
概述、用途和使用限定、申請的認可階段、認可計劃等。申請時,至少應按本章第2.2
節要求提交認可所需文件。
2.1.4申請方可根據新技術成熟度申請圖2.1.2中不同階段的認可。CCS對認可申請
和提交資料進行評估,確定所屬的認可階段,并組織開展后續認可工作。
2.1.5新技術產品的概念認可和原型認可屬于CCS規范規定的原理認可范圍。
2.1.6對于已達到原型認可階段或系統集成認可階段認可要求的新技術產品,若已
具備批量制造的能力,可申請型式認可。經CCS評估,也可在完成新技術產品實船應
用階段認可后再開展型式認可。
2.2申請認可需提交文件資料
2.2.1新技術應用認可計劃
2.2.1.1新技術產品認可的申請方通常是新技術產品的研發單位、設計單位、生產
制造廠、代理商等;新技術船舶應用認可的申請方通常是應用新技術產品或相關新技
術方案的船舶的設計單位、建造單位、船東等。
2.2.1.2申請方應提交認可計劃,通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新技術應用的目標、功能、性能和應用場景等的概述;
(2)已經完成的新技術開發的階段和狀態;
(3)關鍵技術研發、制造、系統集成及船上應用的時間節點;
(4)新技術認可不同階段的活動計劃概要,包括工程評估、風險評估等。
2.2.2技術說明文件
技術說明文件應明確新技術產品或船舶新技術應用方案、基本的功能和性能要
求,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1)目標
新技術需要滿足的應用條件、船上應用場景、目的或要求。
(2)功能
明確系統功能并細化到具體功能單元,包括功能描述、運行環境、功能啟動和功
能停止的條件和相關要求。
(3)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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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每個功能要求應完成的程度,以及關鍵指標。性能標準是評估每項認可活動
結果的驗收標準,可在早期設計階段定性確定,并在后續階段通過工程評估及風險評
估等手段逐步定量明確。
(4)設計條件
新技術產品或系統設計運行的環境條件、載荷要求、布置要求、安全要求、操作
及維護要求等。
(5)接口要求(適用時)
所有內部和外部物理和功能接口(如機械、電氣等),包括人機交互接口。必要
時,應考慮船舶系統與系統之間,系統與整船之間、船岸之間的配套接口要求。
(6)人員因素要求
人體工程學涉及的特定區域、位置或設備布置等。
(7)可維護性(適用時)
監測、檢查和維護要求,包括維護周期。
(8)可靠性(適用時)
產品或系統的耐久性、失效后果和冗余度,可通過風險評估或可靠性驗證方法
(如MTBF)確定。
(9)相關系統的具體技術說明及圖紙資料,一般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設備清單;
②與現有類似技術的對比分析;
③從類似技術中吸取的經驗;
④可能適用的標準、規范,或行業慣例;
⑤工程文件,如材料及規格、原理框圖及布置圖等;
⑥控制和安全系統細節;
⑦安裝、調試、操作、維護和檢查細節;
⑧知識產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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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新技術應用認可
3.1新技術應用認可計劃的實施
3.1.1一般規定
3.1.1.1新技術和產品通常在各階段進行工程評估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
迭代設計升級及進一步評估并驗證其符合預定的性能要求及衡準,如圖3.1.1所示。根
據各階段認可情況,可調整認可計劃。
圖3.1.1各階段新技術應用認可工作簡圖
3.1.1.2各階段的工程評估和風險評估資料及報告應提交CCS審查。
3.1.2工程評估
3.1.2.1產品的技術成熟度隨著設計的改進在各階段不斷迭代發展,應通過工程評
估驗證新技術產品是否滿足各階段的驗收指標和衡準,以達到最終的安全目標和功能
要求。工程評估可包括:
(1)確認工程設計要求:審查功能和性能要求是否符合設計目標,必要時進行更
新;
(2)技術分析和仿真:概念認可階段和原型認可階段前期可使用工程設計分析和
仿真方法開展評估;
(3)試驗:通過試驗來驗證新技術產品是否滿足所有規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包
括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等;
(4)接口分析:分析新技術產品與其相連系統(包括人和環境)之間的交互作
用,包括該技術與現有系統的接口,并進行系統集成測試;
(5)新技術產品運行驗證:通過運行試驗和運行數據分析來驗證新技術產品是否
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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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設計評估:審查船舶的設計方案中是否充分考慮該新技術或產品的使用
條件、風險、風險控制措施并進行適當布置;
(7)船舶應用驗證:在船舶建造和營運階段驗證新技術產品或系統的運行、維護
及船上控制新技術應用風險的相關設備/設施/布置/程序的有效性;
(8)質量控制計劃:根據公認的行業質量體系標準,在每個階段建立并保持有效
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驗收標準;
(9)風險評估識別的其他內容(必要時)。
3.1.3風險評估
3.1.3.1應在適用的各階段開展或更新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前后,應分別向CCS提
交風險評估計劃和風險評估報告。
3.1.3.2風險評估旨在識別與設計、制造等相關的技術風險和不確定性,分析其原
因、后果,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對某些具有高風險等級的新技術產品或船舶應用新
技術方案,可采取FMEA、HAZOP或HAZID等方法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隨著技術成
熟度的不斷提升,風險評估可從定性到定量過渡。
3.1.3.3風險評估計劃應包括以下信息:
(1)評估范圍:新技術產品及系統的功能、預期應用、物理和操作邊界等;對于
船舶應用驗證,還包括船舶應用新技術產品的詳細設計方案;
(2)評估方法:應根據新技術特點選擇適合的風險評估方法,以評估所有預期運
行模式下潛在的設計相關故障,如對于硬件或機械系統,可采用FMEA方法;
(3)評估團隊:設計團隊和相關方專家、相關參與方(如船東、驗船師等)、風
險分析專家。
3.1.3.4評估準備:相關資料(如設計原理、圖紙、程序等);擬用的風險評估方
法和風險評估衡準(如風險矩陣)。
3.1.3.5風險評估完成后,應將包含如下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提交CCS:
(1)風險評估范圍;
(2)對新技術產品的描述,包括物理和操作邊界、預期的應用場景;對于船舶應
用驗證,還應包括船舶應用新技術產品的詳細設計方案;
(3)假定條件和參考數據;
(4)技術資料及圖紙;
(5)風險識別表(含風險程度,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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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風險評估的免除:當新技術或其相關任何產品部件的失效對人員、船舶和
環境無風險或為已知的低風險,則可免除風險評估,免除風險評估的理由應在新技術
認可計劃中說明并經CCS確認。
3.1.4設計改進
3.1.4.1根據工程評估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可通過設計改進提高設計的可靠性和安
全性,設計改進應盡可能的采用本質安全的設計方法,包括采用材料變更、配置變更
或冗余要求等方法。
3.1.4.2設計改進方案應根據技術說明文件中的驗收指標與衡準要求進行重新評
估。
3.2新技術產品認可
3.2.1概念認可階段
3.2.1.1一般規定
本階段通過設計審核、功能和模型試驗、可靠性試驗(如適用)等來驗證新技術
概念在實際應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概念認可階段,應開展對公約、法規或規范
的適用性以及是否需要替代設計或等效的評估。
3.2.1.2工程評估要求
(1)工程設計審核
①在概念認可階段,通過確認概念可行性并審核工程設計,明確完整系統、子
系統和部件的組成及功能要求,驗證新技術及產品功能和性能與設計目標的
符合性;
②應明確新技術或產品性能要求,闡述該技術實現其功能性要求的原理,新技
術相關技術參數范圍及相應的產品性能的范圍,以及子系統和部件的集成要
求、系統配置和接口要求、設計限定條件和材料范圍;
(2)功能和模型試驗
①根據新技術的特點選取適用的試驗類型,以驗證新技術及產品性能。試驗應
在預期的環境和操作條件下進行,以及風險評估中識別的關鍵故障模式。經
CCS同意,可以通過模擬條件或數值模型試驗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代替,如有
限元分析(FEA)、計算流體力學(CFD)及其它的工具等;
②對新材料或系統關鍵材料應進行材料試驗,包括破壞性試驗或無損檢測。如
需進行可靠性試驗,經CCS同意,可以采用加速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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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試驗大綱應提交審核。
3.2.1.3風險評估要求
應進行設計風險評估識別新技術設計相關的技術風險。設計風險評估應考慮如下
方面:
(1)概念認可階段接受的設計變更范圍;
(2)更新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系統組成更新;
(4)接口和系統集成(如適用);
(5)潛在故障模式、故障原因和故障機制;
(6)風險控制措施。
3.2.1.4證書簽發
CCS在按照概念認可要求完成認可之后,可簽發概念認可證書。
3.2.2原型認可階段
3.2.2.1一般規定
本階段通過樣機原型試驗來驗證預期的功能、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必要
時),可分為原理樣機和工程樣機兩個階段的認可工作。
(1)原理樣機階段
原理樣機階段通常設計制造一臺非全尺寸樣機用于試驗驗證原理的可用性和正確
性,能夠達到預期的技術指標,包括:
①完善技術資料(清晰描述應用場景、功能特性、技術原理,并形成相關的圖
紙和技術方案等);
②必要的風險評估;
③原理樣機設計、制造和評定;
④原理樣機測試。
(2)工程樣機階段
工程樣機階段應制造一臺全尺寸樣機用于驗證試驗達到工程實用程度并具有穩定
性和可靠性,包括:
①明確性能要求;
②工程樣機詳細設計;
③風險評估;
④工程樣機制造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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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工程樣機測試。
3.2.2.2工程評估要求
(1)工程設計審核
工程設計的圖紙資料、技術要求應充分考慮部件、電氣元件故障/失效的影響,以
及對系統集成、安裝及全生命周期產生的影響。
(2)原型試驗
試驗大綱應包括試驗方法、限制條件、預期的試驗數據、安全保證措施等。經
CCS同意,可以通過模擬條件或數值模型試驗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代替,如有限元分析
(FEA)、計算流體力學(CFD)及其它的工具等。試驗大綱應提交給CCS批準。
(3)樣機制造及檢驗
詳細的生產計劃和質量保證計劃應提交審查,CCS將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試驗方
案見證重要節點和型式試驗過程。
3.2.2.3風險評估要求
對設計、設計變更及其后制造組裝過程進行風險評估,旨在驗證新技術的最終設
計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2.4證書簽發
CCS在按照原型認可要求完成認可之后,可簽發原理樣機認可證書或工程樣機認
可證書。
3.2.3系統集成認可階段
3.2.3.1一般規定
本階段通過系統集成測試評估,發現和排除在系統集成過程中出現的差錯和故
障,在設定環境下驗證該系統與最終產品或系統的兼容性、可靠性和穩定性。
3.2.3.2工程評估要求
(1)根據系統接口和產品使用需求,界定系統間的功能要求和界面要求(包括人
機界面),確定其系統功能和接口的詳細參數和系統的操作程序,并通過兼容性分
析、系統集成測試等手段予以驗證評估。如涉及新材料,新材料應在最終產品狀態進
行測試并驗證其性能;
(2)兼容性分析是指分析新技術是否會對周圍系統和組件產生負面影響。應將兼
容性分析報告和必要的工程解決方案提交CCS審查;
(3)系統集成測試大綱應包括詳細測試說明、產品或系統明細、限定條件、試驗
范圍、試驗項目以及預期指標等,并提交給CCS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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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統集成測試通常應在實驗室或者在實船上進行,試驗環境應經CCS確認。
測試期間,驗船師應現場見證并確認全部項目按照批準的大綱執行。測試報告應提交
CCS審查。
3.2.3.3風險評估要求
應選用適當方法對之前階段風險評估中未涉及的過程或技術風險點進行評估,旨
在評估系統集成后產生的所有技術風險。對于可能影響船舶安全的風險,應制定相應
的風險控制措施,必要時修改設計。
3.2.3.4證書簽發
CCS在按照系統集成認可階段的要求完成認可之后,可簽發定型設計認可證書。
3.2.4產品實船應用認可階段
3.2.4.1一般要求
本階段通過實船應用驗證新技術產品達到產品設計目標。
3.2.4.2認可計劃
(1)根據新技術產品設計和風險評估所確定的具體的、可量化的性能指標及應用
條件,確定針對新技術產品的檢驗、檢查、監控、取樣和測試等方面的必要驗證項
目;
(2)考慮實際設備運行時間、故障率和故障暴露時間等因素,與CCS商定實船運
行驗證方式和完成時間。
3.2.4.3產品實船應用認可
按照批準的認可計劃,開展產品實船應用驗證,包括:
(1)實施檢驗、檢查、監控、取樣和測試;
(2)確認前期確定的產品應用條件,必要時提出更新方案;
(3)收集RAM數據及其他運行數據,并與之前確定的性能要求進行比較;
(4)對故障進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產品改進優化的方案;
(5)產品實船應用驗證的相關記錄和報告應按CCS的要求提供審查。
3.2.4.4證書簽發
CCS在按照產品實船應用認可要求完成認可之后,可簽發新技術產品實船應用符
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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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新技術船舶應用認可
3.3.1一般要求
3.3.1.1本階段通過船舶設計評估以及船舶建造和營運階段試驗和確認,全面驗證
船舶應用新技術產品及相關技術方案達到船舶設計目標。船舶應用認可包括船舶設計
評估和船舶應用驗證兩個階段。
3.3.1.2船舶的設計、建造和營運已充分考慮該新技術或產品的使用條件、風險和
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適當的布置、監測、維護和檢驗及故障響應方案等。
3.3.1.3對于系列船舶應用相同的新技術,并采用相同設計,可一次性提出認可申
請。
3.3.2船舶設計評估階段
3.3.2.1一般規定
一般應在船舶詳細設計期間開展船舶應用新技術或產品的設計評估。
3.3.2.2工程評估要求
(1)確認船舶新技術設計方案適用的規范標準,評估其與船舶規范標準中功能要
求(如有時)的一致性、對具體描述性規范標準(如有時)偏離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等
效設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等;
(2)確認船舶應用新技術的目標和功能,評估其與船舶設計目標和營運功能相適
應;
(3)評估新技術或產品對全船及船岸之間兼容性;
(4)評估是否根據新技術應用目標、應用條件以及相關風險控制措施方案形成或
更新了適當且詳細的船舶設計和布置方案;
(5)船舶設計建造階段的新技術試驗和驗證計劃應提交CCS審查,該計劃包括對
新技術設備/系統的試驗,以及船舶控制新技術應用風險相關的設備/設施/系統/布置/程
序的檢驗等項目?,F有船改裝設計評估參照執行;
(6)船舶營運階段的新技術及相關設備/系統監測、檢驗和維護計劃,包括明確驗
證周期(可與船級營運檢驗計劃中的相關檢驗周期協調),應提交CCS審查。
3.3.2.3風險評估要求
(1)全面識別新技術實船應用帶來的安全、環境等風險,如有必要對高風險源進
一步開展定量風險評估、應急生存和疏散能力風險評估等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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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新技術或產品的故障或失效模式分析,船舶相關設計應考慮提供足夠的
安全裕度。該安全裕度應與已識別并確定的指標和風險水平相適應。
3.3.2.4提交的設計評估資料,包括:
(1)與新技術應用相關的船舶詳細設計方案(包括相關的規范標準、系統界面、
船岸界面識別等)及相關船舶圖紙和文件;
(2)前期新技術認可各階段提交資料及相關的工程及風險評估報告、結論及審核
意見(如有時);
(3)船舶應用新技術階段全面的定量風險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的安全研究分析
報告;
(4)船舶建造階段新技術船上試驗和驗證計劃(可結合系泊與試航大綱)及符合
性指標(對新技術產品,可結合新技術產品實船應用認可計劃提供);
(5)營運階段新技術及相關設備/系統監測、維護和檢驗計劃及符合性指標(對新
技術產品,可結合新技術產品實船應用認可計劃提供)。
3.3.2.5證書簽發
CCS在按照船舶設計評估要求完成認可并確認滿足符合性指標之后,可簽發船舶/
海上設施應用新技術設計評估符合聲明。
3.3.3船舶應用驗證階段
3.3.3.1一般規定
船舶應用驗證包括建造(含現有船為應用新技術產品及相關技術方案的改裝)應
用驗證和營運應用驗證。
3.3.3.2建造應用驗證應按照經CCS批準的船舶新技術產品試驗和驗證計劃開展試
驗,提供相關數據,并編制試驗報告提交CCS。驗船師應現場見證相關試驗,確認全
部項目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
3.3.3.3營運應用驗證應按照經CCS批準的船舶新技術產品監測、檢驗和維護計劃
實施驗證,提供相關數據,并編制驗證報告提交CCS。
3.3.3.4應用驗證提交資料,包括:
(1)對于建造階段:
①新技術產品/系統的監測、試驗和檢驗數據及報告,關鍵部件故障數據分析
及糾正措施(如有時);
②船舶控制新技術應用風險的相關設備/設施/布置/程序其他相關的數據監
測、維護、檢驗及應急設施/設備船上驗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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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據建造階段運行試驗數據更新的相關風險評估(如FMEA)、可靠性評估
等相關報告;
④經修改的營運階段新技術及相關設備/系統監測、維護和檢驗計劃(必要
時);
⑤前期新技術認可各階段提交的資料及相關工程及風險評估報告、結論及審核
意見(如有時)。
(2)對于營運階段:
①新技術及相關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數據及報告,關鍵部件故障數據分析及采取
措施(如有時);
②其他與新技術或設備相關的維護、檢驗實施情況或應急設施/設備使用記
錄;
③根據營運階段運行數據更新的相關風險評估(如FMEA)、可靠性評估等相
關分析評估報告;
④經修改的后續營運階段新技術及相關設備/系統監測、維護和檢驗計劃(必
要時);
⑤前期新技術認可各階段提交的資料及相關工程及風險評估報告、結論及審核
意見(如有時)。
3.3.3.5證書簽發
CCS在按照船舶應用驗證要求完成認可并確認滿足符合性指標之后,可簽發船舶/
海上設施應用新技術驗證符合聲明。
15
指導性文件
GUIDANCENOTES
GD004-2024
中國船級社
新技術應用認可指南
2024
2024年4月1日生效
北京
第1章通則
1.1目的
1.1.1本指南旨在推動船舶與海上設施新技術的應用,對相關新技術應用的認可提
供指導。
1.1.2本指南通過對新技術及相關產品從概念設計到實船應用多階段的系統評估,
確認達到對新技術應用安全性、可靠性和其他風險的控制目標。
1.2適用范圍
1.2.1本指南適用于在海事公約、規則、法規、規范和國內外標準等公認標準中缺
乏具體技術要求及相關衡準的新技術應用于船用或海工設備(以下簡稱“設備”)、
系統、船舶或海上設施(以下簡稱“船舶”)的認可。
1.2.2本指南所述的新技術包括但不限于在船上應用的新穎產品,以及為滿足公
約、法規或規范目標型功能要求而設計的新型產品、船舶系統或船舶技術方案(包括
操作維護、監測檢驗和故障響應等程序)。該類新產品、船舶系統或技術方案由于缺
乏相關的技術衡準、試驗驗證流程和檢驗依據,無法直接通過中國船級社(CCS)現
有的產品認可模式和船舶審圖檢驗流程達到船舶實際應用。
1.2.3新技術可以是在現有的產品、船舶及相關技術方案中采用新技術,或是采用
新技術的新產品,通常包括:
(1)創新產品的技術原理或設計方案;
(2)創新的尚不具備設計認可、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條件的產品;
(3)創新的復雜系統或采用創新設計的船舶技術方案。
1.3術語及縮寫
1.3.1術語
(1)后果:系指以受影響人員、財產或資金損失、中斷時間或任何其他選擇的參
數來衡量事件發生的結果,通常以每事件的后果或每單位時間(通常為每年)的后果
金額來表示。
(2)危害:系指存在的可能導致不良事件的條件。
(3)風險:系指某一危險事件發生的頻率或者概率與事件后果的組合。
(4)失效:系指失去執行預期功能的能力。
(5)失效模式:系指導致失效的具體過程或方式。
1
(6)可用性:系指在給定的條件下,在給定的瞬間或給定的時間間隔內,假設提
供了所需的外部資源,產品或系統處于執行所需功能的狀態的能力。
(7)可維護性:系指在給定的使用條件下,當使用規定的程序和資源進行維護
時,產品或系統保持或重新恢復到能夠執行所需功能的狀態的能力。
(8)可靠性:系指產品或系統在給定條件下、給定時間間隔內執行所需功能的能
力。
(9)可測試:系指可通過監測、試驗或檢測等方式及時準確地獲取能夠確定產品
或系統不同狀態及運行性能的相關技術參數。
(10)可驗證:系指可在不同認可階段通過試驗、分析或檢測等方式評估或確定
產品系統是否符合驗收衡準。
(11)工程評估:系指各種工程分析工具和測試手段,支持新技術認可活動。典
型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元分析(FEA)、計算流體動力學(CFD)、功能與性
能測試、模型試驗、系統集成測試等。
(12)風險分析:系指系統地使用既有信息,識別出危險,并預測其對于人員、
財產和環境的風險。
(13)風險評價: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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