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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設計規范本文件規定電子導向膠輪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工程規劃和設計標準。本文件適用于電子導向膠輪系統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的規劃及設計。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75通用硅酸鹽水泥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T3859半導體變流器通用要求和電網換相變流器GB/T4785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T8923.1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1部分:未涂覆過的鋼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層后的鋼材表面的銹蝕等級和處理等級GB/T8923.2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2部分:已涂覆過的鋼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層后的處理等級GB/T8923.3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3部分:焊縫、邊緣和其他區域的表面缺陷的處理等級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20234.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23431城市輕軌交通鉸接車輛通用技術條件GB/T24338.4軌道交通電磁兼容第3-2部分:機車車輛設備GB/T25119軌道交通機車車輛電子裝置GB/T38779有軌電車道路通行安全技術規范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T50046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標準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T50062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39內河通航標準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763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5001工程結構通用規范2GB55002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19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CJJ11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36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7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166城市橋梁抗震設計規范CJJ169城鎮道路路面設計規范CJJ194城市道路路基設計規范JT/T280路面標線涂料TB/T2073電氣化鐵路接觸網零部件技術條件JTGD30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JTGD50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范JTGD60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電子導向膠輪系統electronicguidedrubber-tyredsystem沿虛擬軌道運行,以電子導向膠輪電車為運輸載體的交通系統。3.2電子導向膠輪電車electronicguidedrubber-tyredtram通過主動安全控制、車載信號控制、機器視覺控制等對車輛行駛進行電子約束的全電力驅動、沿虛擬軌道運行的膠輪式車輛。3.3虛擬軌道virtualrail區別于傳統軌道,采用感知定位技術約束,引導車輛行駛的一種媒介,包括但不限于電磁感應、高精度定位、地面涂畫標志線等形式。3.4虛擬道岔virtualturnout區別于傳統機械道岔,采用感知定位技術約束,引導車輛更換行駛線路。3.5電磁標記electromagnetictag電磁感應虛擬軌道的基本單元,用于車輛定位和導向。3.6電子地圖digitalmap電子化的電磁感應虛擬軌道線路數據。3.7車輛限界vehiclegauge車輛在平直線上正常運行狀態所形成的最大動態包絡線。3.8建筑限界structuregauge由線路凈高線和兩側側向凈寬邊線組成的空間界線,建筑結構及設備安裝不應侵入。4基本規定34.1本系統應明確功能定位、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關系,線網規劃應依據城市(區域)發展,以預測客流主要分布為基礎,確定線路和站點規劃,應充分發揮系統組織的靈活性,宜與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兼容,充分考慮資源共享。4.2本系統的站場規劃應堅持資源共享、綜合利用的原則,集約使用土地。用地規模應按線路遠期客流配屬車輛計算,并適當預留。4.3在使用年限內,應確保安全、可靠、可用、可維護的要求。4.4本制式的最高運行速度為70km/h。4.5設計年限應以建成通車年為基準年,之后應分為初期3年、近期10年、遠期25年。4.6系統的級別劃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系統分級注2:二級:信號燈控制,實施信號優先,半獨4.7本系統應優先采用獨立路權或半獨立路權,條件受限時可采用混合路權。5交通及市政配套工程5.1一般規定5.1.1本系統的路權模式分為獨立路權、半獨立路權和混合路權。路權模式的選擇應考慮運能、旅行速度、道路資源、舒適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因素。5.1.2車道布置分為路中式、路側式和雙向同側式。5.1.3防護設施應采用環保材料,便于安裝及維護,簡潔大方,與城市景觀相協調。5.2交通組織5.2.1路段交通組織宜符合下列規定:a)社會車輛穿越軌行區較少的路段采用路中布置;b)設有輔道的道路采用路側布置,并增設輔道開口,引導普通公交、出租車、臨時停靠的社會車輛等進入輔道,減少對本系統的干擾;c)在一側為濱河、湖、海或公園且沒有大的交叉口的路段采用雙向同側布置。5.2.2同一線路宜采用同一種布置模式,不同模式間轉換應進行特殊設計,并設置專用標志標線和信號燈。5.2.3在保障本系統行車安全的前提下,應結合路段的交通組織模式、社會車輛行車需求和車流量大小,合理規劃平交路口交通組織。5.2.4平交路口的信號優先應綜合考慮被交道路等級、交通通行需求、運行安全及效率等因素,采用信號絕對優先或相對優先的控制方式。5.2.5本系統應考慮所在路段的交通狀態及商業開發程度,采用平面過街或立體過街的方式,保證行人過街便捷、安全。5.3交通安全5.3.1本系統應進行交通安全設計。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護設施等。5.3.2交通標志應以確保交通和行車安全為目的,以給道路使用者提供方便為原則,結合道路線形、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按照交通標志的不同種類進行設置。交通標志的分類、形狀、圖案、顏色、文字、規格應符合GB5768(所有部分)、GB50688和GB/T38779的規定。45.3.3本系統交通標線宜符合以下規定:a)本系統專用車道與社會車道應采取隔離設施。條件困難時,可施劃黃色虛線;b)交叉口內宜設置機動車導流標線;c)在平面交叉口范圍內,本系統與機動車輛通行重疊的區域應施劃黃色網狀線,標示禁止原因停車的區域。黃色網狀線應滿足限界要求的寬度,并按照GB5768(所有部分)進行設計。d)其他交通標線應符合GB5768(所有部分)、GB50688、GB/T38779的規定。5.3.4本系統路中布置且機動車道寬度超過16m時,宜設置行人過街安全島,安全島寬度不宜小于1.5m,困難條件下不小于1.0m。5.3.5本系統站臺與道路交通之間應設置隔離欄,隔離欄應連續設置至人行橫道位置。5.4景觀環境5.4.1全線車站、道路鋪裝、綠化種植、附屬設施、標識系統、夜景照明以及配套建筑與構筑物等宜在滿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進行專項環境設計。5.4.2設計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設施等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6行車組織及運營管理6.1一般規定6.1.1根據本系統線網規劃,行車組織設計應按網絡化運行方案統籌考慮,并按網絡資源共享原則,分階段實施。6.1.2車輛編組(或模塊數)的選擇,應根據各線路客流預測,采用滿足客流需求的編組車輛。6.1.3行車組織應根據線路不同運營階段的配車數量靈活調整。6.1.4運營模式應明確車輛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維修保障系統和人員組織等方面的管理模式。6.1.5運營組織狀態應包含正常運營狀態、非正常運營狀態和緊急運營狀態。運營必須在能夠保證所有使用系統的人員、乘客以及系統設施安全的情況下實施。6.2行車組織6.2.1系統的運營組織設計應滿足預測的單向高峰小時最大斷面客流需求,系統設計能力宜按最小行車間隔3min控制。6.2.2車輛選型應根據設計年限中最大高峰小時單向斷面客流量、線網調度與運營線路方案確定。車廂有效空余地面面積站立乘客標準宜按每平方米站立6名乘客計算。6.2.3旅行速度應根據車輛動力性能、線路、車站分布、交叉口分布、交叉口信號延誤等綜合確定。旅行速度不宜低于18km/h。6.2.4直行通過交叉口的最高運行速度不應大于道路路段設計速度的0.7倍,不宜超過30km/h,不應超過40km/h。6.3運營模式6.3.1各系統必須保障司機在可視距離內控制車輛及車載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6.3.2車輛通過站臺的運行速度不應大于40km/h。6.3.3在正常狀態下應在車輛停止后再開啟車門,車輛啟動前應通過目視或技術手段確認車門已關閉。6.3.4站后折返運營的車輛,應在折返站清空乘客后再進入折返線。故障或事故車輛退出運營前,應先清空乘客。6.3.5線網應集中設置調度中心,對全網所有運營線路的車輛運行進行集中監視。6.3.6系統可采用站站停、大站越行、小交路、直達線等運行方式,各種運行方式應與車道設計、車站設計、車輛配置相協調。6.3.7系統運營模式分為人工駕駛模式、自導向駕駛模式和全自動駕駛模式。在任意模式下,駕駛員都應對車輛運營安全負責。6.3.8車輛運營時,宜配備具有障礙物預警功能的感知避障系統,協助駕駛員進行車輛安全駕駛。56.3.9車輛運營時,應配置具有協調跟隨轉向控制功能的全軸轉向系統,協助駕駛員進行車輛靈活駕駛。6.3.10在人工駕駛模式下,車輛導向和速度由駕駛員控制。6.3.11在自導向駕駛模式下,車輛導向由系統控制,速度由駕駛員控制。當車輛具備電子導向條件且駕駛員激活自導向模式時,車輛由人工駕駛模式進入自導向駕駛模式。6.3.12在全自動駕駛模式下,車輛導向和速度均由系統控制。當車輛具備自適應車速巡航條件且駕駛員激活全自動駕駛模式時,車輛由自導向駕駛模式進入全自動駕駛模式。6.4運營配線6.4.1起終點、折返站應設置折返線、渡線。折返能力應滿足系統最大設計能力的運營要求,并為司乘人員設置實施折返的空間和設施。6.4.2為滿足故障運行工況的需要,宜在沿線按運營需求設置臨時折返的渡線。6.4.3車輛基地出入線應連通上下行正線,其通過能力應根據系統最大設計能力要求、運營要求和平面交叉口通行能力計算核定。6.5運營管理6.5.1運營管理資源應根據線網規劃和各運營線路合理配置,并滿足運營管理和維修保障的資源共享要求。6.5.2運營管理系統應滿足對設備設施運營狀態、維修狀態的監控與管理。6.5.3運營管理人員定員指標宜按初期每公里(10~15)人,遠期每公里(15~20)人控制。6.5.4運營管理模式應根據運營狀態確定。運營機構應對不同的運營狀態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程和規章制度。7車輛與限界7.1一般規定7.1.1車輛類型應根據預測客流量、環境條件、線路條件、運輸能力要求等因素綜合比較選定。7.1.2車輛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車輛能安全、正常地運營在城市道路(公路)路面上,應具備在虛擬軌道導向模式下循跡自動行駛的功能,同時具備人工手動駕駛功能;b)車輛兩端均設置司機室,具備換端駕駛功能,能實現正線折返;c)供電方式:包括不限于超級電容器、鋰電池、燃料電池等儲能形式;d)車體結構材料可采用碳鋼、不銹鋼、鋁合金或新型復合材料,車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e)車輛種類:帶司機室的動車(Mc車),無司機室的拖車(T車);f)采用橡膠車輪,具備全輪轉向功能,能安全有效控制車輛限界,并具有轉向故障報警防護功g)車輛具備差速控制、防抱死及防滑控制功能。7.1.3車輛的主要技術規格可按表2執行。表2車輛主要技術規格12345678697.1.4車輛編組應根據客運能力要求,合理選擇車輛編組模塊數量。7.1.5車輛的使用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a)車輛應滿足項目所在地的使用環境條件:1)海拔高度≤1400m2)環境相對濕度≤99%3)環境溫度-25℃~+45℃4)風力對車輛運行及停放狀態的影響應符合GB/T23431的規定。5)車輛能在風、雨、雪、霧和冰霜等侵襲情況下保證正常運行,并應能經受由于灰塵、鹽霧、酸雨、碳、銅、臭氧、二氧化物、硫酸和洗滌劑等化學物質的侵蝕。b)車輛應確保在壽命周期內正常運行時的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時應具備故障、事故和災難情況下對人員和車輛救助的條件;c)車輛及其內部設施、設備應使用不燃材料或無鹵、低煙的阻燃材料;d)車載電氣設備和車輛上安裝的控制、調節、保護、供電等電子裝置應符合GB/T24338.4和GB/T25119的相應規定。7.1.6電車兩端應設置車輛救援裝置,工程救援車輛宜配備基本救援條件,包括拖車連接器和故障救援時的電源供電接口。車輛應具有下列故障及救援運行能力:a)車輛AW0載荷工況損失1/2動力時,能在正線最大坡道上啟動,并以不低于20km/h速度運行;b)車輛AW3載荷工況損失1/2動力時,能在平直路面上啟動并運行至下一站,清客回庫。7.1.7車輛應設置充電槍插座或受電弓為車載儲能供電,充電插座滿足GB/T20234.3的要求,充電電壓為DC500V~DC900V(可調)。7.2安全和應急措施7.2.1車輛采用側部客室車門進行疏散。組成車輛的各模塊之間應貫通。7.2.2車輛應設置可靠的接地措施,車輛內各電氣設備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接地。7.2.3車輛應配備停放制動裝置,能在超員條件下最大坡道上可靠停放。7.2.4車輛應設有報警系統,客室內應設有乘客緊急報警裝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應具有駕駛員與乘客間雙向通信功能。7.2.5客室車門系統應設置安全聯鎖,車輛在車速大于3km/h時不開啟車門,車門未全關閉時不啟動車輛。7.2.6客室門應有可靠的機械鎖閉、故障隔離、緊急解鎖、重開門等安全設計。7.2.7客室、司機室應配置便攜式滅火器具,安放位置應有明顯標識且便于取用。7.2.8客室內應設置有應急安全錘或自動破玻裝置。7.2.9客室應設置立柱、扶手、吊環等設施,座椅區域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7.2.10外部照明應符合GB4785要求,包括前照燈、尾燈、霧燈、制動燈、轉向燈、示廓燈、側標志燈等,其中前照燈應具有遠近光變換功能。7.2.11前照燈強光照度應滿足緊急制動距離范圍內不小于2lx的要求。7.3車輛與相關系統7.3.1車輛在實施制動時,優先采用再生制動實現能量回收。7.3.2車輛應設有廣播系統、信息顯示系統、視頻監控裝置、乘客與司機的應急對講裝置。7.3.3車輛配置虛擬軌道車輛運行控制系統機械及電氣接口,實現車輛自動導向情況下的運行控制。77.3.4車輛配置售檢票系統接口,可實現車載售票功能。7.3.5車輛配置信號優先系統接口,實現車輛信號優先控制功能。7.3.6車輛控制用電為24V,相關系統可按此電壓配置設備供電。7.3.7車輛儲能容量可實現故障及緊急情況下的車門控制、應急照明、外部照明、廣播、通信等系統工作不低于45分鐘,以及45分鐘以后車輛能開關門一次的要求。7.4限界7.4.1車輛中心沿虛擬軌道行駛時,直線段車道寬度宜小于3.5m,不應大于3.75m。7.4.2風速為90km/h時車輛能夠安全可靠運營;風速為115km/h、負載為AW0時,車輛能保持在車輛限界以內停放。7.4.3站臺應至少滿足1輛車停靠和上下客。7.4.4車站直線段站臺邊緣與車輛門檻距離不應大于150mm。7.4.5車輛中心沿虛擬軌道行駛時,曲線段車道寬度及通過速度應符合表3規定。表3動態包絡線寬度mm注:動態包絡線寬度已考慮運行軌跡在±300mm偏離7.4.6車站直線段建筑限界應符合下列規定:a)車站有效站臺范圍內欄桿與車輛輪廓線距離不應小于150mm;b)車站內其他設施與車輛限界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c)車站有效站臺范圍外的樓扶梯、側墻與車輛限界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7.4.7建筑限界不包括測量誤差、施工誤差、結構沉降、位移變形等因素。8線路8.1一般規定8.1.2線路與城市道路相交,應結合交通影響評價,經技術、經濟比選后確定交叉方式。8.1.3正線線路的平面與縱斷面要素指標應保證列車運行安全,應與列車的性能參數相匹配,應8.1.4線路平面與縱斷面設計,應結合設計速度,滿足視距的相關要求。8.1.5線路配線的設置應確保運營及救援的需要。8.2平面8.2.1平面曲線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線路平面圓曲線半徑應根據車輛類型、地形條件、運行速度、環境要求、對其他交通方式影響等因素綜合比選確定。最小曲線半徑應符合表4的規定,同時應根據表5進行限速;8表4最小曲線半徑mmb)圓曲線最小長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表5圓曲線最小長度m1234567c)車站站臺宜設在直線上。當設在曲線上時,其站臺有效長度范圍內曲線半徑不宜小于300m(具體工程還需根據具體車輛參數進行核算);d)折返線、停車線等宜設在直線上;e)圓曲線的設置應結合道路特點,其最小長度,在正線、聯絡線及車輛基地出入線上,應根據設計速度結合表5取用;f)新建線路不宜采用復曲線,在困難地段,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采用。正線線路反向圓曲線間宜設置夾直線。同向圓曲線間應設緩和曲線,其長度不宜小于0.84v。注:v為該曲線處的通過速度(km/h)。8.2.2緩和曲線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線路平面圓曲線與直線之間應設置三次拋物線型或回旋線型的緩和曲線;b)緩和曲線長度宜盡量擬合既有道路緩和曲線,并根據曲線半徑、車輛通過速度等因素,按不小于表6的規定值選用;c)緩和曲線長度內應完成直線至圓曲線的曲率變化。表6緩和曲線長度m9m8.2.3正線兩相鄰曲線間,夾直線最小長度,不宜小于15m,困難條件下應根據具體車輛參數進行核算。車場線曲線間可不設置夾直線。8.2.4正線上相鄰虛擬道岔點間距不應小于18m。8.3縱斷面8.3.1線路坡度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正線、聯絡線、出入線的坡度不應大于60‰(未考慮坡度折減)。積雪或冰凍地區等特殊情況下,應聯系車輛廠商確定線路最大縱坡。同時,在大坡段應進行限速。坡度在40‰(不含)~50‰的路段限速60km/h,坡度在50‰(不含)~55‰的路段限速50km/h,坡度在55‰(不含)~60‰的路段限速40km/h;b)區間正線最小坡度不應小于3‰。既有道路坡度小于3‰且無積水時,可沿用既有道路坡度;區間高架線,當具有有效排水措施時,可采用平坡;區間隧道的線路最小縱坡不宜小于3‰,當條件受限縱坡小于3‰時,應采取排水措施。8.3.2車站及其配線坡度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車站站臺范圍內的線路應設在一個坡道上,地面站坡度宜結合地形設置,宜設在不大于20‰的坡道上。困難地段不大于30‰,且應進行防滑處理。當具有有效排水措施時,可采用平坡;c)車場內的庫(棚)線宜設在平坡道上,庫外停放車的線路坡度不應大于5‰。8.3.3坡段與豎曲線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線路坡段長度不宜小于遠期車輛長度;宜擬合道路豎曲線。表7豎曲線半徑mmm——8.3.4縱坡最大坡長應符合表8的規定,并經車輛設備供應商檢算后確定。表8縱坡最大坡長%5676778m8.3.5縱斷面設計應滿足CJJ37相關規定。8.4橫斷面8.4.1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道寬度應滿足本規范中車輛限界及循跡容許的偏差范圍要求。直線路段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道最小凈寬度宜為3.75m,困難條件下不應小于3.5m,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道與其他車行道設隔離帶時,隔離帶寬度宜為0.5m。8.4.2專用路權地段橫向坡度應結合道路統一考慮,典型值為2%,并滿足排水要求。交叉口區域左轉和右轉車道的橫坡應復核通過車速。8.5其他8.5.1交叉口段的線路應統籌考慮平面設計、豎向設計及道路交通組織的關系。8.5.2聯絡線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a)正線之間的聯絡線應根據線網規劃、車輛基地分布位置和承擔任務范圍設置;b)設置在相鄰線路間的聯絡線,承擔車輛臨時調度,運送大修、架修車輛,以及有工程維修車輛等運行的線路,宜設置單線;c)相鄰兩段線路貫通且正式載客運行的聯絡線,應設置雙線。8.5.3折返線與停車線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折返線布置應結合車站站臺形式確定,可采用站前折返或站后折返形式,并應滿足車輛折返能力要求,折返線與正線接軌點與有效站臺端部的距離不宜小于15m;b)每相隔2座~3座車站(或2km~3km)宜加設渡線;c)遠離車輛段或停車場的盡端式車站配線,除應滿足折返功能外,宜滿足故障車輛停車和工程維修車輛折返等功能需求;g)折返線和停車線的長度不應小于在遠期車長基礎上額外計入10m安全距離值。9軌道9.1一般規定9.1.1電子導向膠輪系統采用虛擬軌道導向。9.1.2虛擬軌道能全天時工作,適應可見度高的天氣條件。9.1.3虛擬軌道支持獨立路權、半獨立路權、混合路權等路權設計。9.1.4虛擬軌道應根據車輛轉向控制要求與運行安全要求等因素共同確定。9.1.5虛擬軌道可在既有道路便捷施工,并不破壞既有道路。9.1.6虛擬軌道應根據線路設計與系統運營要求,設置對應的虛擬道岔。9.2功能要求9.2.1為車輛提供被動安全的功能,為運行車輛實現對無物理軌道下車輛自身的約束。9.2.2為車輛運行提供全運營范圍內縱向定位及場景信息,實時經緯度位置、里程信息精度應達到厘米級。9.2.3為車輛運行提供虛擬道岔功能,車輛能結合電子地圖信息,實現線路切換、分流調度、越站進站切換等功能。9.2.4為車輛運行提供全運營范圍內橫向定位的功能,以實現自動循跡導向功能。9.2.5電子地圖宜具備以下功能:a)線路規劃功能:根據調度中心要求與道路交通情況,確定車輛行駛線路;b)場景預測功能:為車輛提供即將駛向的關鍵場景,例如站臺、車場、路口等場景,使得車輛可以預先采取加減速控制。9.2.6虛擬軌道應提供線路軌道數字化維護功能,以提高系統安全性,降低維護成本。9.3軌道鋪設9.3.1采用電磁標記的虛擬軌道,應采用無源、無能耗、可靠性高的材料,工作壽命不低于15年。電磁標記工程設計坐標應為毫米級,施工偏差不大于1cm。磁場強度應均勻一致,偏差范圍滿足系統功能要求。9.3.2采用光學標線的虛擬軌道,宜采用反光型白色道路標識線,專用車道與社會車道分界線宜采用反光型黃色實線。標線涂料應符合JT/T280的規定。路面標線噴涂前應保證路面清潔,表面干燥,無起灰現象。10土建10.1路基10.1.1電子導向膠輪系統道路宜設于主干路和次干路。對于新建的規劃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輛運行的道路路基宜符合主干路的路基設計標準。10.1.2電子導向膠輪道路路基應穩定、密實、均質,具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抗變形能力和耐久性。10.1.3路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主干路路基頂面設計回彈模量值不應小于40MPa,次干路路基頂面設計回彈模量值不應小于35MPa;b)路床應處于干燥或中濕狀態。10.1.4填料最小強度和壓實度、液限和塑性指數等數據指標應符合CJJ194的主干路以及次干路標準和JTGD30一級公路標準。10.1.5特殊路基的處理、路基排水和路基防護與支擋均應符合CJJ194、JTGD30的規定。10.2路面10.2.1路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a)道路路面面層應具有足夠的結構強度、穩定性,其表面特征應滿足平整、抗滑、耐磨與低噪聲等要求;b)路面結構應選用抗重載、抗剪切能力強的材料,層間粘結技術要求應符合CJJ169、JTGD50和JTGD40及其他相關規范的規定;c)路面結構可采用瀝青路面、灌注式半柔性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其中車站、車輛加減速及停車區段的路面結構宜采用連續配筋的鋼筋水泥混凝土路面或灌注式半柔性路面;d)采用瀝青路面與灌注式半柔性路面時,應采取抗車轍等增強處理措施;e)道路路面應定期進行日常巡查、檢測評價,并應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年度維修方案及中期道路養護規劃,道路的日常巡查與檢測評價的周期、指標及方式按照CJJ36的規定執行。10.2.2路面的設計要素宜符合下列規定:a)道路等級不應低于城市次干路;b)路面結構所承受的交通等級(交通荷載等級)不宜低于重型交通,且路面可靠度不宜低于90%,變異水平等級宜為“低”;c)設計基準期內一個車道上的累積當量軸次應綜合考慮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輛的軸載、輪胎接地壓強以及渠化精度等因素,并根據實際情況,經論證選用適當的軸載和計算參數;d)瀝青混合料層永久變形量按JTGD50相關要求計算,不宜大于15mm。10.2.3墊層與基層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在下述情況下,應在基層下設置墊層:1)季節性冰凍地區的中濕或潮濕路段;2)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路基處于潮濕或過濕狀態;3)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土質路塹,路床處于潮濕或過濕狀態。b)墊層宜采用砂、沙礫等顆粒材料,小于0.075mm的顆粒含量不宜大于5%;c)基層應采用剛性、半剛性材料,最小厚度不應小于150mm。剛性基層與半剛性基層應符合JTGD40、JTGD50、CJJ169的有關規定。10.2.4瀝青路面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上面層宜選用改性瀝青瑪蹄脂碎石混合料(SMA)或者經過抗車轍等增強處理的密級配改性瀝青混凝土(AC),中面層宜采用環氧瀝青做加強處理,下面層宜使用粗型密級配瀝青混凝土(AC-C);b)宜根據CJJ169中關于級配范圍或實踐經驗采用馬歇爾試驗法進行配合比設計,應選用實體工程的原材料,性能技術要求應符合JTGD50、CJJ169的有關規定;c)瀝青混合料車轍試驗動穩定度可根據氣候條件和交通狀況適當提高試驗溫度或增加試驗荷載。10.2.5灌注式半柔性路面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上面層宜選用灌注式半柔性路面材料;b)灌漿料宜選用硅酸鹽水泥,其技術要求應符合GB175的規定,瀝青混合料宜采用大空隙瀝青混合料;c)基體瀝青混合料可根據實踐經驗采用馬歇爾設計方法進行配合比設計;d)中面層及下面層參照10.2.4中的相關要求實施。10.2.6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區間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b)車站、車輛加減速及停車區段宜采用連續配筋水泥混凝土路面。10.2.7路面搭接設計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電子導向膠輪系統道路為新建道路時,與被交道路相接時宜設置過渡段,過渡段設置臺階,每層臺階寬度不宜小于30cm,基層最上層搭接縫宜設置在次要道路上;b)電子導向膠輪系統道路為既有道路改造時,與相鄰車道宜設置過渡段,過渡段設置臺階,每層臺階寬度不宜小于30cm,基層最上層搭接縫宜設置相鄰車道上,避開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輪跡。10.3橋梁10.3.1橋梁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耐久、適用、環保、經濟和美觀的要求,并應保證在施工和運營階段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以及穩定性。10.3.2高架結構墩位布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跨越鐵路、道路時橋下凈空應滿足鐵路、道路限界要求;跨越排洪河流時,應按1/100洪水頻率標準進行設計;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大橋、特大橋應按1/300洪水頻率標準進行檢算;跨越通航河流時,其橋下凈空應根據航道等級,應滿足GB50139的要10.3.3新建的橋梁結構宜進行結構設計及抗震設計。除本規范特別規定外,荷載取值、材料特性、結構驗算、構造要求等應滿足相應規范的要求。10.3.4新建的橋梁設計荷載等級應滿足CJJ11規定的城-A級,并滿足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輛的使用要求。10.3.5采用現狀橋梁時,應對現狀橋梁進行評估,并滿足原設計荷載標準和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車輛的使用要求。10.3.6采用改建的電子導向膠輪系統與城市道路合建橋梁時,電子導向膠輪系統橋梁上部結構選型宜根據路權、總體布置、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10.3.7高架橋上部結構應根據供電、通信、行車控制、消防等各系統設備及管線的設置,為各專業接口預留條件,并應設置橋面排水措施。10.3.8橋面鋪裝宜與道路總體保持一致,瀝青鋪裝厚度應滿足導向設施安裝的要求。10.3.9防撞護欄的設計宜按照JTGD81的有關規定進行。防撞護欄的等級應根據車輛的設計速度選取,并滿足防撞安全要求。10.3.10橋梁支座設計應按照JTGD60的相關規定執行。10.3.11橋梁抗震設計應按照CJJ166的相關規定執行。10.4車站10.4.1車站設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的要求。10.4.2車站應滿足預測客流的要求,以安全、可靠、經濟、實用為基本原則,為乘客提供乘降安全、疏導迅速的候車、乘車環境,且保證運營車輛的安全停靠及通行。10.4.3車站宜以地面站為主。當必須在高架、地下設站或與建筑物結合設站時,除滿足本標準外,應按照GB50016的相關要求,設置安全疏散設施,并滿足防火要求。10.4.4車站可設置在道路中間或道路一側,也可結合規劃設置于步行街、城市廣場或與建筑結合設置。當車站與既有人行道結合設置,應保證人行道的功能要求。10.4.5車站應便于換乘其他交通方式,并與人行過街設施、人流密集區相銜接。10.4.6車站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車站的無障礙設施應與城市道路的無障礙設施平順銜接。車站無障礙設計應符合GB50763、GB55019的有關規定。10.4.7車站的站臺計算長度宜采用客流控制期車輛長度與停車誤差之和,停車誤差一般取1m~2m。10.4.8側式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m,島式站臺寬度不宜小于4m。困難情況下,側式站臺不應小于1.5m,島式站臺不應小于3m。10.4.9站臺供乘客乘降和通行的區域內不應設置妨礙乘客通行的結構立柱等障礙物。10.4.10乘客進出車站宜采用地面進出形式,根據需要也可設置天橋或地道。當采用地面進出形式時,站臺端部至路面之間的高差應設置不大于1/12的坡道。10.4.11設置于機動車道中間的車站,當采用地面進出時,出入口坡道上口端至路口或人行橫道間應設長度不小于10m的緩沖區,緩沖區兩側應設置安全護欄。10.4.12地面車站采用天橋或地道進出車站時,宜設上行自動扶梯。樓扶梯宜設置于供乘客乘降區域的站臺長度之外,且自動扶梯下起步點距離有效站臺邊緣不宜小于6m。10.4.13站臺上應設置盲道,并與城市盲道系統銜接,并應在距離站臺邊緣0.4m處設置止步盲道。盲道設置宜從出入口或無障礙電梯引至全線統一的車門位置。10.4.14當不設站臺門時,距站臺邊緣0.4m處應設置安全防護帶,并應于安全帶內側設不小于80mm寬的縱向醒目的安全線。安全防護帶范圍內應設防滑地面。10.4.15臨社會機動車車道側的站臺邊緣應設置隔離護欄。10.4.16車站臨空面高度大于0.7m的任何區域,應設置安全護欄。10.4.17安全護欄距離站臺邊緣不應小于0.25m,護欄高度不應小于1.1m,同時采取避免兒童攀爬和穿越的措施。10.4.18車站應設置候車棚,且具備遮陽、避雨的功能,并滿足環境和諧、易于識別、視線通透的要求,其設施不應影響候車乘客的使用和行車安全,并滿足城市規劃的相關要求。10.4.19車站裝修應采用防火、防腐、耐久、易清潔、安全的環保材料,并應便于施工與維修。站臺地面材料應防滑、耐磨。10.4.20站臺公共區所有構件和設施均應避免鋒利邊緣對乘客造成傷害。10.4.21車站結構a)車站結構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1)結構設計應滿足城市規劃、行車運營、環境保護、抗震、防火、防護、防腐蝕、防雷接地及施工工藝等對結構的要求,同時做到結構安全、耐久、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符合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2)車站應以地面站為主,當設置為高架站或地下站時,應滿足GB50157的相關規定,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3)地面站宜采用鋼結構,結構設計應滿足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計算要求。滿足強度、剛度、穩定性的要求。鋼結構防腐體系使用為20年,鋼結構防銹和防腐蝕采用的涂料、鋼材表面的除銹等級以及防腐蝕對鋼結構的構造要求等,應符合GB/T50046、GB/T8923.1、GB/T8923.2和GB/T8923.3的相關規定。4)結構設計應減少施工中和建成后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考慮城市規劃引起周圍環境的改變對結構的作用。5)結構設計除滿足國家標準、規范、規定外,還應滿足江蘇省的規范、規定。6)車站結構應滿足供電、通信、信號、給排水、聲屏障等有關工種工藝設計及埋件設置等要求。7)車站主體及附屬鋼結構應貫徹國家的技術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和確保質量。8)車輛行車區域的新建建(構)筑物應考慮車輛行駛荷載的作用效應進行設計;車輛行車區域的已建建(構)筑物應復核車輛行駛荷載的作用效應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結構安全。9)導向設施埋設不應對建(構)筑物主體結構構件造成損傷或不利影響;必須埋設時,可采取專項措施確保主體結構構件的安全和耐久性。10)車站建(構)筑物宜采用模塊化設計,便于工廠制作,減少現場濕作業或焊接工作量。b)車站結構的荷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永久荷載包括結構自重、裝修自重、附屬設備和附屬建筑自重,其中:鋼材重度取78kN/m3。2)車站站廳、站臺和樓梯的活荷載標準值應采用4.0kPa,設備用房的活荷載應根據設備的重量、安裝運輸要求及工作狀態等確定,但不應小于4.0kPa,其他用房的活荷載標準值應按GB55001的有關規定取值。3)風荷載、雪荷載應按照GB55001的規定取值。4)地震作用應按照GB55002的規定進行設計。11機電設備系統11.1供電及動力照明11.1.1供電系統應安全、可靠、節能、環保和經濟。11.1.2牽引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變電所檢修電源宜為二級負荷,通信、運營控制、電力監控等系統的調度中心設備宜為一級負荷,其設計應符合GB50054的規定。11.1.3在滿足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的前提下,系統接線及繼電保護配置應簡單、經濟。11.1.4外部電源應根據城市規劃、線網規劃、城市電網現狀及規劃進行設計,采用分散接入方式,并采用專線供電。11.1.5牽引變電所選址應與城市規劃相協調,宜設置在首末站并靠近負荷中心,便于外部電源引入、設備運輸與維護及車輛長時間充電需求。11.1.6牽引變電所設備的容量應按設計最大通過能力、供電質量、變電所運行方式變化等因素決定。11.1.7變電所應滿足無人值守的運行條件,綜合自動化系統應具有開放的通信協議及接口。11.1.8供電設備的技術參數應滿足過負荷和最大運行方式下系統短路時動穩定和熱穩定的要求。11.1.9供電設備應滿足電磁兼容的要求。設備帶電體應有明顯的提示標志并設置有絕緣防護裝置。11.1.10開關柜宜采用戶內型、氣體絕緣或空氣絕緣、金屬封閉結構,包括柜體、高壓室、低壓室、電纜室、柜間連接、操作機構等模塊單元。11.1.11低壓柜為封閉式戶內成套設備。為保證用電設備安全、可靠、連續的運行,低壓柜應技術先進、生產工藝成熟可靠、結構緊湊、便于安裝和維護。11.1.12整流變壓器以及配電變壓器宜采用干式、戶內、環氧樹脂澆注,整流變壓器優先采用雙分裂繞組設計。11.1.13變壓器的額定容量設計應充分考慮運行諧波和狹小密閉空間的降容效應,并留有一定的裕量。變壓器負荷特性滿足GB/T3859規定的VI級負荷特性要求。11.1.14交流電源采用單母線接線型式,可實現進線來電自復功能;直流電源系統由充電模塊、蓄電池、饋線空氣開關、直流母線調壓裝置、微機絕緣監測裝置、智能監控單元等組成。11.1.15充電裝置宜采用交流輸入形式,電壓等級與整流變壓器配合。11.1.16在檢測或接受到車輛進、出站信號和車載儲能電源電壓時,根據車輛運行及車載儲能裝置狀態,能自動啟動、停止充電,并合理配置充電參數。充電裝置應具有識別車輛正反向進站功能并進行極性切換。11.1.17充電裝置應具有數據采集功能,采集的信息應至少包括輸入電壓、直流母線電壓、輸入電流、輸出電壓、輸出電流等參數。充電裝置應能對各部件運行狀態信息進行采集、處理、顯示并存儲。11.1.18充電裝置應具有完善的保護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輸入過壓、欠壓、過流,輸出過壓、過流,短路,接地,過熱,內部通訊故障、外部通訊故障等。11.1.19充電裝置監控系統應采用標準的數據通信接口,數據通信協議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和開放性,充電裝置應能將開關狀態、故障信號、電流、電壓等自身狀態信息上傳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11.1.20充電設施設置在站臺或者路邊時,應安裝安全護欄。11.1.21戶外安裝的充電裝置噪聲應滿足GB3096的要求。車場或變電所內安裝的充電裝置噪聲不應超過70dB。11.1.22充電軌部分壓塊等緊固件應采用特殊防松措施,滿足TB/T2073的規定。11.1.23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具有變電所設備的控制、監視、聯動、聯鎖、閉鎖功能、自動投切、電流、電壓、功率、電量的采集等功能。重要設備之間通過二次回路實現硬線的聯動、聯鎖、閉鎖,利用綜合自動化軟件完成上述功能,實現邏輯判斷、計算等功能。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通過主干網接入調度中心。11.1.24變電所的繼電保護設置應符合GB/T50062的有關規定。11.1.25車站照明設計應符合GB50034的有關規定。11.2通信系統11.2.1通信系統應為車輛運行和調度管理提供穩定、可靠、暢通的語音、數據和圖像,滿足正常運營方式及災害運營方式的通信需求。11.2.2通信系統宜由傳輸、無線通信、電話、視頻監控、廣播、時鐘、乘客信息、電源及接地等子系統組成。11.2.3傳輸系統應采用光纖通信技術,滿足通信各子系統及運行控制、供電、防災、售檢票等系統的信息傳輸要求。11.2.4無線通信系統應滿足控制中心調度員、車場調度員等固定用戶與司機、維修人員等移動用戶之間的語音和數據通信需求。應同時滿足正常行車、應急搶險的需求。11.2.5電話系統應含公務電話和專用電話,由交換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組成。電話交換設備容量應根據機構設置、新增定員、通信業務等因素確定,并應為發展預留裕量。宜設置計費管理系統。11.2.6視頻監控系統應為調度中心及車場的調度員提供有關運行、防災、救災等方面的視覺信息,宜在站臺、路口、道岔區、車廂內設置監視攝像設備。11.2.7廣播系統應保證控制中心調度員和車站值班員向乘客通告列車運行及安全、向導、防災等服務信息,并應向工作人員發布作業命令和通知,發生災害時可兼做救災廣播。11.2.8時鐘系統為運營及各系統提供統一的標準時間信息。11.2.9乘客信息系統應能在車輛客室、站臺等場所以文字、圖像、語音等形式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應與行車管理系統進行數據交互,保證乘客在乘車過程中及時獲取到站時間及運行等信息。11.2.10電源系統應保證對通信設備、運行控制、電力監控、售檢票等系統不間斷、無瞬變地供電。11.3運行控制系統11.3.1運行控制系統應由行車指揮和運行控制設備組成,滿足行車組織和運營管理的需要,具備運行調度、行車監控、故障監測等功能。宜設置車載、平交路口檢測、調度管理、車輛段(場)調度等子系11.3.2涉及行車安全的系統和設備應符合故障導向安全的原則并應經過安全認證。11.3.3系統應滿足現代化維護管理的需求。調度設備應便于維修、測試和更換。11.3.4平交路口宜配置信號優先系統,并與車載系統、道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配合,實現安全、優先通行。11.3.5平交路口應設置專用信號燈,并應配置輔助標志,實現交通組織優化和車輛優先通行。11.3.6車輛應根據專用信號燈的指示進入平面交叉口。專用信號燈的狀態應由交通信號控制系統控制和檢查。11.3.7平交路口信號優先系統應具備車輛信息和路口信號控制機信息采集功能,宜具備社會交通信息采集、車路互聯協同功能。11.3.8道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根據車輛預告位置、接近位置、進入交叉口的位置進行優先通行控制,這些位置應根據交叉口間距、車站位置、車速、交叉口信號配時參數等因素確定。11.3.9車載、平交路口檢測設備等應納入調度管理系統監控范圍。11.3.10調度管理系統應向乘客信息服務系統提供實時行車信息,并宜與城市交通信息系統交換運行數據信息。11.3.11運行控制系統設備應滿足電磁兼容要求。11.3.12運行控制系統軌旁設備電源不應低于二級負荷。11.4售檢票11.4.1售檢票方式應根據票務制式確定,滿足運營和管理的需要,并應與車站環境相適應。11.4.2票務制式宜采用單一票制,并支持遠期計程、計時票制。11.4.3當列車多線路互聯互通時,票務系統應支持各線路間的清分結算,支持列車各線路之間、列車與常規公交、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優惠。11.5控制中心11.5.1控制中心宜管理單條或多條線路,其建設模式和規模,應根據線網布局規劃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11.5.2控制中心應具有集中調度指揮、設備狀態監視及故障診斷報警功能,應實現對在線車輛運營管理及監視、系統設備運行狀態監視、維修管理及信息發布等。11.5.3控制中心工藝布置應經濟實用、布局合理,通信、運行控制、售檢票等系統宜合設系統設備機房。11.5.4調度大廳總體布置應以行車調度為核心,宜設置行車調度、綜合調度、客運調度與總調度席位。11.5.5調度大廳宜設置綜合顯示系統,可對全線車輛運行情況、供電信息等進行實時顯示,顯示系統配置應功能適用,經濟合理。11.6給排水與水消防11.6.1給水a)應充分利用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當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不足時,應根據衛生安全、經濟節能的原則選用貯水調節和加壓供水方式。b)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規定:1)工作人員每班次每人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為(30~50)L,小時變化系數為2.5~1.5;2)生產用水定額應按工藝要求確定;3)車輛檢修基地內每天每平方米道路澆灑及綠化用水量為(1~2)L,澆灑次數按每天一次計;4)車輛沖洗宜采用循環用水沖洗方式;5)不可預見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計。c)不同使用性質的給水系統,應單獨設置水表計量;d)水質水壓應符合下列規定:1)生活飲用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GB5749的有關規定;2)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GB/T18920的有關規定;3)生產用水的水質應滿足相關工藝要求;4)生活用水設備和衛生器具的水壓,應符合GB50015的有關規定;5)生產用水的水壓按工藝要求確定。e)站點的各項用水應采用城市自來水,在市政自來水壓力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加壓供水設備;f)各項用水水源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1)給水應采用城市自來水,當城市自來水提供2路不同市政道路的給水引入管時,生產、生活系統宜與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共用且布置成環狀管網。當城市自來水提供一根給水管時,生產、生活和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應分開布置;2)當城市自來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車輛基地生產、生活給水系統的要求時,應設給水存儲及加壓設施;3)車輛基地應設置灑水栓用于澆灑道路及綠化,灑水栓間距不宜大于80m。11.6.2排水a)車輛基地內排水體制應采用雨污分流制;b)生活污水的排放宜符合下列規定:1)車輛基地的生活污水,宜收集后按重力流方式接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統,如不能按重力流方式排放,則應設污水泵站提升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統;2)當車輛基地附近無城市污水排放系統時,基地內的生活污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3)污水、廢水、雨水宜按重力的方式排入市政排水系統,在無法按重力流方式排放時,應設置提升泵房提升并排入城市排水系統;4)線路范圍內路面雨水宜利用市政雨水系統進行收集和排放,在無市政雨水系統時應設置專用雨水收集和排放系統。c)生產廢水排放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1)無洗車、機修的車間地面排水宜與生產廢水分流,單獨排入室外雨水管道;2)有機修的車間地面排水應經隔油處理后,達到環評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道;若直接排入水體,應滿足GB8978的規定;d)雨水排放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輛基地的雨水應有組織排放,經管道或溝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排水系統或自然水體;2)車輛基地場地雨水量應按不低于5年一遇暴雨重現期計算;建筑屋面雨水量按10年一遇暴雨重現期計算,并按50年一遇暴雨重現期校核屋面排水設施和溢流設施的總排水能力;3)車輛基地內的場地標高設計應滿足相關防汛要求,并設置可靠完善的雨水排水系統。11.6.3水消防設施及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車輛基地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設置應符合GB50974及GB50067的相關規定。b)建筑內自動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GB50067的相關規定。每個車位上方至少設置一個噴頭。c)應根據GB50140的要求配置滅火器,在充電裝置處配置推車式滅火器。d)車站室外消防宜利用市政消火栓,位于市政消火栓保護范圍外的站點,應另行設置室外消火栓。地面及高架區間可不設水消防系統,各車站、車輛基地及地下區間的室內和室外水消防系統設計應滿足GB50016、GB50974、GB50084的相關要求。途經城市隧道的區間應按隧道相關消防設計標準進行設計。12車輛基地12.1一般規定12.1.1車輛基地分為車輛段與停車場,用于車輛定期檢修及故障修,以及車輛停放、清潔及維護。包含維保、庫房、物資庫、培訓中心及生產、生活、辦公等配套設施。12.1.2車輛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各項設施,應根據運營需要、線網規劃、車輛基地規劃布置、既有車輛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況綜合分析配置。12.1.3車輛基地設計應近、遠期相結合,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站場、房屋建筑和機電設備等應按近期規模設計,用地范圍應按遠期規模確定。遠期擴建對運營有較大干擾時,可一次建成。12.1.4車輛基地設計應保證生產暢通和安全,節約資源和用地。在需設置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緊張地帶,宜以立體布置為主,綜合開發利用土地資源。12.1.5車輛基地設計應考慮新采購車輛和大型設備的進入條件。車輛基地內應有運輸、消防道路,并應有不少于兩個與外界道路相連通的出入口。12.1.6車輛基地設計除符合本規范外,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12.1.7車輛基地的總平面布置應以車輛段為主體,根據地形條件綜合考慮維修中心﹑物資總庫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作業要求,合理布置,節約用地。車輛基地車輛占地面積指標宜按表9進行控制。表9車輛基地每列車占地面積12.2工藝12.2.1車輛檢修宜采用預防性計劃檢修制度,日常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相結合。12.2.2車輛檢修修程和檢修周期應根據車輛技術條件、質量和既有車輛基地的檢修經驗制定。檢修修程和檢修周期應符合表10的規定。表10車輛檢修周期和檢修時間d97112.2.3車輛基地內設備的大修宜就近委托工廠承擔。有條件時,車輛的大修也可委托車輛制造廠或修理廠承擔。12.2.4車輛基地運用整備設施應根據生產需要配備停車庫、維護保養、車輛清洗設備及相應線路和必要的辦公、生活房屋和設施。12.2.5停車場(庫)工藝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停車場(庫)宜采用貫通式布置。停車線每股道停車數量大于3輛時,不宜采用盡端式布置;b)停車庫的長度應根據車輛長度、停車臺位數及通道寬度計算確定,并應結合廠房組合情況和建筑、結構設計要求作適當調整;c)停車庫內應根據作業需要設置DC750V/AC380V/AC220V檢修插座。12.2.6車輛段工藝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每股道停車數量大于2輛時,宜按貫通式設計;b)檢修庫的長度應根據車輛長度、保養臺位數、通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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