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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提高物業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質,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從事物業管理專業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注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第四條職責分工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制度的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師制度的實施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師注冊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第二章考試第五條考試組織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第六條報名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1.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2.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3.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4.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5.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6.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7.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2年。第七條考試科目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管理經營管理》。第八條考試成績管理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第九條合格證書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章注冊第十條注冊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并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注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第十一條注冊材料申請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注冊申請表》;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注冊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建設部審批。建設部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部審批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由建設部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注冊證》。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物業管理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第十四條不予注冊情形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3.因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4.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注銷注冊物業管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審批機構予以注銷注冊,并將注銷注冊的決定告知當事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注銷注冊的;3.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4.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5.被依法撤銷注冊的;6.造成物業管理項目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7.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8.聘用單位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執業第十六條執業范圍物業管理師應當在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第十七條執業職責物業管理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制定并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2.審定并監督執行物業管理財務預算;3.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4.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與管理;5.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6.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八條繼續教育物業管理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當不少于40學時。第五章權利和義務第十九條權利物業管理師享有下列權利:1.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2.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3.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控告;4.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條義務物業管理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2.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提供物業服務;3.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7.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8.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銜接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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