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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一、總則1.目的與依據為加強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規范葡萄酒消費稅征收及繳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葡萄酒消費稅代收代繳義務人。二、定義與范圍1.葡萄酒定義葡萄酒是指以葡萄為原料,經破碎(壓榨)、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2.分類葡萄酒按其含糖量可分為干葡萄酒(含糖量小于4g/L)、半干葡萄酒(含糖量412g/L)、半甜葡萄酒(含糖量1250g/L)和甜葡萄酒(含糖量大于50g/L)。按色澤可分為紅葡萄酒、白葡萄酒和桃紅葡萄酒。三、生產環節消費稅管理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執行。(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2.計稅依據(1)生產企業銷售葡萄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和銷售數量計征消費稅。(2)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①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a.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a.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b.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c.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3.稅率葡萄酒消費稅稅率為10%。4.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5.納稅申報生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以下資料:(1)《葡萄酒消費稅納稅申報表》;(2)《葡萄酒銷售統計表》;(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四、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管理1.委托加工定義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2.代收代繳義務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3.代收代繳稅款計算(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銷售的處理(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五、進口環節消費稅管理1.納稅義務人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2.計稅依據(1)進口葡萄酒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由海關參照該葡萄酒的境外正常成交價格確定。(2)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3.納稅申報進口葡萄酒的納稅人應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六、消費稅抵扣管理1.抵扣范圍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2.抵扣憑證(1)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如本期消費稅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扣。(2)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退稅。生產企業將自產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3.抵扣計算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七、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管理1.開具生產企業銷售葡萄酒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應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開具《證明單》,作為購買方申報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依據。2.使用購貨方攜《證明單》購貨,購貨方在申報繳納消費稅時,應將《證明單》原件作為消費稅抵扣憑證。3.核銷購貨方應在《證明單》開具后的30日內,將其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核銷。逾期未核銷的,《證明單》自動失效。八、日常管理1.稅務登記與變更葡萄酒生產、委托加工、進口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稅務變更登記。2.賬簿與憑證管理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3.納稅評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葡萄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情況的納稅評估,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消費稅申報繳納等情況的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4.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九、罰則1.違反申報規定的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偷稅等違法行為處罰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其他違法行為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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