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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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一、總則1.目的為加強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管理,規范出口退(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1.認定條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免)稅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認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放棄出口退(免)稅權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其出口的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2.認定程序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出口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出口企業并告知原因。三、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1.申報期限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期限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期限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規定予以核實,排除相關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2.申報資料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發票;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外貿企業:《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3.申報要求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并按規定填寫出口退(免)稅申報表格。出口企業應使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申報數據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憑證電子信息相符。四、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核1.審核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后,應及時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出口貨物的貿易性質、退稅率適用等是否正確。2.審核流程人工審核: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等。計算機審核:通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申報數據與電子信息進行比對,查找疑點。實地核查:對存在疑點的出口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可進行實地核查,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3.審核結果處理審核通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審核不通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出口企業,告知其審核不通過的原因,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或提供補充資料。五、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1.審批權限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負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審批由縣(市、區)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負責。2.審批程序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審核通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審批。上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下達批準文件;審批不通過的,應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并說明原因。3.退庫辦理稅務機關應在批準的出口退(免)稅額度內,開具收入退還書,通過國庫將出口退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對于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稅務機關應在辦理免抵退稅審批后,根據審批結果,調整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并及時辦理相關會計核算和調庫手續。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稅管理1.適用范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2.申報要求出口企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稅申報手續。申報時應提供《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電子數據,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3.進項稅額處理出口企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轉入成本。七、出口貨物勞務消費稅管理1.退(免)稅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的應稅消費品,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免征消費稅,不予辦理退還消費稅。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實行免稅并退稅政策。2.申報資料生產企業申報消費稅免稅時,應提供《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及電子數據,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發票等資料。外貿企業申報消費稅退稅時,應提供《外貿企業出口消費稅退稅申報表》及電子數據,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等資料。3.審核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消費稅退(免)稅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手續。八、出口貨物勞務稅收風險管理1.風險識別稅務機關通過對出口企業申報數據、電子信息、經營情況等進行分析,識別出口貨物勞務稅收風險。重點關注出口貨物的真實性、申報數據的準確性、退稅率適用的合規性等方面的風險。2.風險應對對于低風險的出口業務,可采取風險提示、納稅評估等方式進行應對。對于高風險的出口業務,應進行重點監控和實地核查,必要時可暫停辦理出口退(免)稅,待風險排除后再恢復辦理。3.風險防控措施出口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財務核算,提高申報數據質量,防范稅收風險。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作,共同打擊出口騙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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