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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4858521757?一、總則1.目的與依據為加強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實現城市規劃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3.基本原則城市規劃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集約發展的原則,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1.建設用地分類與標準建設用地分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等八大類。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的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和明確。2.建設用地選址建設項目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交通、環境、公共服務設施等因素。涉及重大建設項目或對城市布局有較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多方案比選和論證,并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3.建設用地規模與邊界建設用地規模應根據城市發展需求、土地資源狀況以及相關規劃指標進行合理確定。建設用地邊界應明確劃定,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4.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變更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變更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后的使用性質不得低于原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強度和配套設施要求。三、建筑規劃管理1.建筑分類與標準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倉儲建筑等類型。各類建筑的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安全、美觀等方面的需要。2.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不同區域功能定位以及周邊環境等因素進行控制。一般情況下,居住建筑高度不宜超過一定限值,公共建筑高度應根據其功能和城市景觀要求合理確定。3.建筑間距規定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通風、消防、安全等要求。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符合本市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定,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權益。4.建筑退讓規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道路紅線、河道藍線等應符合規定的距離要求。退讓距離應根據建筑類型、高度、周邊環境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確保建筑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和公共安全。5.建筑形體與立面設計建筑形體和立面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的整體風貌要求,體現地域文化特色。建筑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采用過于鮮艷或不協調的顏色。四、道路交通規劃管理1.道路系統規劃城市道路系統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合理布局,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級。道路的走向、寬度、橫斷面形式等應符合規劃要求,保障城市交通的順暢和安全。2.交通設施規劃應配套建設公共交通站點、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交通設施。交通設施的布局和規模應滿足城市交通需求,方便居民出行和車輛停放。3.道路紅線與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管理道路紅線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建設活動。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應符合規定要求,確保道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五、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1.公共服務設施分類與標準公共服務設施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福利、商業服務、市政公用等類別。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相關規劃的要求,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2.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照均衡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則進行規劃設置。新建居住區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且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3.公共服務設施規模與建設要求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合理確定。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其質量和功能符合設計標準。六、市政工程規劃管理1.市政工程分類與規劃市政工程包括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供熱等系統。市政工程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合理確定設施的布局、規模和走向。2.市政設施建設要求市政設施的建設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市政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或減少設施內容。3.市政設施與其他設施的協調市政設施的建設應充分考慮與周邊其他設施的關系,避免相互干擾和影響。加強市政設施與建筑、道路、綠化等設施的一體化設計和建設,提高城市整體環境品質。七、城市設計與風貌規劃管理1.城市設計要求城市設計應結合城市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功能定位等因素,塑造具有特色的城市空間形態和風貌。重點地區應編制城市設計導則,明確建筑風格、色彩、天際線等方面的要求。2.風貌保護區規劃管理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風貌保護區應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在風貌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保持其原有的風貌特色。3.城市色彩與照明規劃應制定城市色彩和照明規劃,規范城市色彩的選用和照明設施的設置。城市色彩應體現地域文化特色,照明設施應滿足功能需求和景觀要求。八、規劃審批與監督管理1.規劃審批程序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應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公示、聽證、決定等程序進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并依法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件。2.規劃公示與公眾參與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應進行規劃公示,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3.規劃監督檢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4.違法建設處理對違法建設行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無法拆除的,應依法予以沒收或罰款等處罰。加強對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治理,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九、附則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關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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