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條文與釋義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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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條文與釋義?一、引言商品條碼作為商品的一種標識,在現代商業活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夠實現商品信息的快速準確采集與傳遞,提高供應鏈效率,促進商品的流通與銷售。為了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國家制定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本文將對該辦法的條文進行詳細解讀,并闡釋其釋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該辦法。二、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釋義: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即規范管理、保證質量、促進應用以及推動信息化建設。強調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來制定,體現了辦法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印制、應用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釋義: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商品條碼從注冊到應用及管理的各個環節,明確只要在我國境內從事相關活動,都需遵循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前款所稱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過POS掃描結算的商品;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過POS掃描結算的用于貿易、運輸、倉儲、配送等環節的商品;物流單元是指多個商品組成的集合,應用于物流過程的商品標識;位置是指地理空間或物理場所的標識。釋義:對商品條碼所包含的具體類別進行了詳細界定,使各相關方清楚了解不同類型商品條碼的適用場景,便于準確應用和管理。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全國商品條碼推廣應用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推廣應用工作。釋義:明確了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商品條碼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形成了全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第五條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在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推廣和實施全國商品條碼的有關工作。編碼中心設立的地方分支機構在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有關工作。釋義:進一步細化了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及其地方分支機構在商品條碼工作中的職能,為具體業務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第六條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在獨立法人經營范圍內開展商品條碼技術標準宣傳、培訓等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相關工作。釋義:肯定了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在商品條碼相關活動中的作用,通過發揮其專業性和靈活性,輔助政府部門做好宣傳、培訓等工作。第二章注冊第七條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先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注冊后,獲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釋義:強調廠商識別代碼的重要性,明確只有申請注冊并獲得相關證書才能成為系統成員,這是使用商品條碼的前提條件。第八條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辦理申請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釋義:規定了申請注冊的地點為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并要求提供證明文件,確保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第九條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并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釋義:明確了地方分支機構的初審職責和時間要求,保證初審工作的規范和高效,為編碼中心審批提供可靠依據。第十條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對終審合格的,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對終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釋義:規定了編碼中心的終審職責和時間要求,確保注冊審批工作的整體效率,使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能及時獲得證書開展業務。第十一條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和《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釋義:要求系統成員在信息變更時及時辦理手續,以保證商品條碼相關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避免因信息錯誤影響商品條碼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辦理注銷手續。釋義:明確了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時的注銷義務和時間限制,規范條碼資源的管理,防止資源浪費和濫用。第三章編碼第十三條商品條碼的編碼遵循唯一性、穩定性、無含義性原則。唯一性原則是指商品條碼一旦分配,給每一個編碼對象分配一個唯一的代碼,并且只分配一次。穩定性原則是指商品條碼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和相關信息未發生變化,就應保持不變。無含義性原則是指商品條碼的代碼數字本身及其位置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定信息。釋義:詳細闡述了商品條碼編碼的三個重要原則,唯一性確保編碼的專一性,穩定性保證編碼的持續有效性,無含義性則保證編碼的通用性和客觀性,為正確編碼提供了準則。第十四條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釋義:強調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要遵循國家標準,以保證商品條碼在零售環節的規范性和兼容性,便于信息的準確采集和處理。第十五條非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采用全球貿易項目代碼(GTIN)及其對應的條碼符號體系。物流單元的標識代碼采用系列貨運包裝箱代碼(SSCC)及其對應的條碼符號體系。位置的標識代碼采用全球位置碼(GLN)及其對應的條碼符號體系。釋義:分別規定了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和位置所采用的標識代碼及條碼符號體系,使不同類型的商品條碼在各自領域有明確的標準規范。第十六條編制商品條碼時,應當保證商品條碼中商品項目代碼的唯一性。釋義:再次強調商品項目代碼的唯一性,確保每個商品都有獨特的代碼標識,避免混淆和錯誤。第四章印制第十七條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委托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文件,并登記證書號碼、產品數量等內容。釋義:要求印刷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履行查驗義務,登記相關信息,從源頭上保證商品條碼印刷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第十八條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釋義:明確印刷企業要依據國家標準進行印刷,確保條碼質量符合要求,這是保證商品條碼正常使用的關鍵環節。第十九條印刷企業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商品條碼提供給非委托人。釋義:禁止印刷企業違規轉讓商品條碼印刷服務,維護委托印刷關系的嚴肅性和條碼使用的規范性。第二十條商品條碼印刷企業應當建立商品條碼印刷品質量檢驗制度,對所印刷的商品條碼的質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加施產品質量檢驗標識后方可出廠。釋義:規定印刷企業要建立質量檢驗制度,確保出廠的商品條碼印刷品質量合格,保障商品條碼在市場上的正常應用。第五章應用第二十一條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商品。釋義:明確銷售者有義務拒絕經銷不符合條碼標準的商品,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消費者能購買到符合標準的商品。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應當查驗所銷售商品的條碼,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商品,不得銷售。釋義:強調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的查驗職責,防止不合格商品條碼流入市場,保障消費者權益和條碼的正確應用。第二十三條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釋義:禁止銷售者以條碼名義違規收費,維護商品條碼推廣應用的正常環境,促進商品的公平流通。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釋義:嚴厲打擊冒充和偽造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保護商品條碼的權威性和正常使用秩序。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釋義:防止已注銷的條碼被非法使用,維護條碼資源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條在國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注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并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備案。釋義:規范國內產品使用境外條碼的行為,要求生產者備案相關證明文件,便于管理和監督。第六章管理與監督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釋義:明確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商品條碼管理秩序。第二十八條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全國商品條碼的發展情況。釋義:規定編碼中心要定期向國家質檢總局匯報工作進展,為國家宏觀管理商品條碼工作提供數據支持。第二十九條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管理情況。釋義:形成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上級報告工作的機制,便于上級部門掌握各地工作動態,加強整體管理。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釋義:鼓勵社會監督,保障公眾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權利,共同維護商品條碼管理秩序。第七章罰則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釋義:明確了對未經注冊使用條碼行為的處罰措施,通過罰款等手段督促相關方遵守注冊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釋義:對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行為設定處罰,促使系統成員及時更新信息,保證條碼信息準確。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釋義:對未按規定注銷條碼的行為進行處罰,規范條碼資源管理。第三十四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銷、銷售的商品使用的商品條碼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釋義:對銷售違規條碼商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維護市場條碼應用秩序。第三十五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等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釋義:對銷售者違規收費行為進行處罰,保障條碼推廣應用的正常環境。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偽造商品條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釋義:明確對冒充和偽造條碼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罰,加大打擊力度。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釋義:對擅自使用已注銷條碼的行為進行處罰,規范條碼使用。第三十八條國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釋義:對國內產品違規使用境外條碼的行為進行處罰,保證條碼使用的合法性。第三十九條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義: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約束,確保依法履行職責。第八章附則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商品代碼,是指由一組數字、字母和(或)符號組成,用來標識商品的一組特定信息。(二)條碼符號,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符號。(三)前綴碼,是指商品條碼的前幾位數字,是國際物品編碼協會(GS1)分配給國家(或地區)編碼組織的代碼,用來標識國家(或地區),賦碼權在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四)校驗碼,是指用以校驗商品條碼中左起第1位至第12位數字代碼的正確性的第13位數字。釋義:對辦法中一些關鍵用語進行解釋,消除理解歧義,便于準確執行辦法。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釋義: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保證解釋的權威性和一致性。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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