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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監測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某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監測管理,規范施工監測行為,確保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某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的施工監測活動。第三條基本原則施工監測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系統性、針對性、可靠性、時效性和經濟性的原則,為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提供準確、及時的監測數據和信息,指導施工,確保工程安全。第四條管理職責1.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監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對重大監測方案進行審查,協調解決施工監測中的重大問題。2.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監測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承擔監測任務,與監測單位簽訂監測合同,監督監測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審核監測報告,協調處理監測工作中的有關問題。3.軌道交通設計單位:參與施工監測方案的審查,根據工程設計要求和地質條件等,提供設計參數和技術指導,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評估,為工程施工和安全控制提供技術支持。4.軌道交通施工單位:配合監測單位開展施工監測工作,按照監測要求設置監測點,保護監測設施,提供必要的施工信息,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反饋,根據監測結果調整施工方案和施工參數,確保施工安全。5.監測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監測合同要求,制定詳細的施工監測方案,配備合格的監測人員和儀器設備,組織實施施工監測工作,及時、準確地采集監測數據,進行數據處理和分析,按時提交監測報告,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第二章監測方案第五條方案編制要求監測單位應在工程施工前編制詳細的施工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根據工程特點、地質條件、周邊環境等因素進行編制,滿足工程安全監測的需要。監測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目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點布置、監測頻率、監測預警值、監測數據處理與分析、監測報告提交等內容。第六條方案審查1.監測方案編制完成后,監測單位應將方案提交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對監測方案進行審查。2.審查重點包括監測內容和方法的合理性、監測點布置的科學性、監測頻率的適宜性、監測預警值的設定依據、監測數據處理與分析方法的可行性等。3.對審查中提出的問題,監測單位應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經審查通過后的監測方案作為施工監測的依據。第七條方案調整在施工過程中,如工程設計變更、地質條件變化、周邊環境改變等因素導致原監測方案不能滿足監測要求時,監測單位應及時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并重新提交建設單位組織審查。第三章監測內容與方法第八條監測內容1.基坑工程監測:包括圍護結構變形監測、支撐軸力監測、坑周土體位移監測、地下水位監測、坑外地面沉降監測等。2.隧道工程監測:包括隧道結構變形監測、圍巖收斂監測、拱頂下沉監測、地表沉降監測、地下管線變形監測等。3.車站工程監測:包括車站結構變形監測、基坑及周邊環境監測等,具體監測內容參照基坑工程監測要求。4.附屬工程監測:根據附屬工程的類型和特點,確定相應的監測內容,如出入口、風道、風亭等的結構變形監測、周邊環境監測等。5.周邊環境監測:包括周邊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的變形監測,以及對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等的影響評估。第九條監測方法1.位移監測:可采用全站儀、水準儀、測斜儀、收斂計等儀器進行測量。2.應力監測:可采用鋼筋應力計、土壓力盒、錨索測力計等儀器進行測量。3.水位監測:可采用水位計等儀器進行測量。4.其他監測:根據具體監測內容和要求,可采用相應的監測儀器和方法,如孔隙水壓力計、應變計等。第四章監測點布置第十條布置原則監測點應布置在能反映工程結構和周邊環境變化特征的部位,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監測點的布置應便于觀測和保護,避免受到施工活動的干擾。第十一條具體布置要求1.基坑工程監測點布置:圍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邊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圍護結構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在圍護結構不同深度處布置,一般在基坑周邊及角點、地質條件變化處、與周邊建筑物或地下管線距離較近處等部位布置,間距不宜大于20m。支撐軸力監測點應在支撐構件的關鍵部位布置,如支撐與圍護結構的連接處、支撐的跨中部位等,每道支撐的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坑周土體位移監測點應在基坑周邊一定范圍內布置,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20m,且距基坑邊緣不宜小于2m。地下水位監測點應在基坑周邊及坑內布置,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50m,且每邊監測點不應少于1個。坑外地面沉降監測點應在基坑周邊一定范圍內布置,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20m,且距基坑邊緣不宜小于2m,在建筑物、地下管線等重要設施附近應加密布置。2.隧道工程監測點布置:隧道結構變形監測點應在隧道襯砌的關鍵部位布置,如拱頂、拱腰、邊墻、仰拱等部位,每510m布置一個監測斷面,每個監測斷面上布置35個監測點。圍巖收斂監測點應在隧道周邊布置,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10m,且每邊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拱頂下沉監測點應布置在隧道拱頂中心位置,每510m布置一個監測點。地表沉降監測點應在隧道中心線地面投影線兩側一定范圍內布置,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20m,且距隧道中心線不宜小于2m,在建筑物、地下管線等重要設施附近應加密布置。地下管線變形監測點應布置在地下管線的關鍵部位,如管線的交叉點、轉彎處、分支處等,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10m。3.車站工程監測點布置:車站工程監測點布置參照基坑工程監測點布置要求執行,同時應根據車站結構特點和施工方法,增加對車站主體結構各部位的監測點布置。4.附屬工程監測點布置:根據附屬工程的類型和特點,參照基坑工程或隧道工程監測點布置要求,合理布置監測點。5.周邊環境監測點布置:周邊建筑物監測點應布置在建筑物的角點、中點、沉降縫兩側等關鍵部位,監測點數量和間距應根據建筑物的規模和結構形式確定。周邊道路監測點應布置在道路的中心線、邊線、與軌道交通工程交叉處等部位,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20m。周邊地下管線監測點應布置在地下管線的關鍵部位,如管線的交叉點、轉彎處、分支處等,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10m。第五章監測頻率第十二條一般規定監測頻率應根據工程進度、地質條件、周邊環境等因素確定,以能夠及時反映工程結構和周邊環境的變化情況為原則。在工程施工初期和關鍵施工階段,監測頻率應適當加密;在工程施工后期,監測頻率可適當降低。第十三條具體要求1.基坑工程監測頻率:圍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支撐軸力、坑周土體位移、地下水位、坑外地面沉降等監測項目,在基坑開挖期間,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2次;在基坑降水期間,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3次;在主體結構施工期間,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在主體結構完工后,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每周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圍護結構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項目,在基坑開挖期間,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在主體結構施工期間,每23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在主體結構完工后,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每周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2.隧道工程監測頻率:隧道結構變形、圍巖收斂、拱頂下沉、地表沉降、地下管線變形等監測項目,在隧道掘進期間,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2次;在二次襯砌施工期間,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在隧道貫通后,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每周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3.車站工程監測頻率:車站工程監測頻率參照基坑工程監測頻率要求執行,同時應根據車站施工進度和結構特點,合理調整監測頻率。4.附屬工程監測頻率:附屬工程監測頻率參照基坑工程或隧道工程監測頻率要求,結合附屬工程的施工進度和特點確定。5.周邊環境監測頻率:周邊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變形監測項目,在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每天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在施工影響結束后,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每周監測次數不應少于1次。第十四條特殊情況處理當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或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時,應立即加密監測頻率,增加監測次數,直至工程恢復正常或隱患消除。第六章監測預警第十五條預警值設定1.監測預警值應根據工程設計要求、地質條件、周邊環境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應小于設計允許值。2.預警值應包括位移、應力、沉降等監測項目的具體數值,以及變化速率的控制指標。第十六條預警分級根據監測數據的變化情況和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預警分為三級:1.黃色預警: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的70%80%,或變化速率較大,可能對工程安全產生一定影響,應引起關注,及時采取相應措施。2.橙色預警: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的80%90%,或變化速率明顯增大,對工程安全構成較大威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測。3.紅色預警:監測數據達到或超過預警值的90%,或變化速率急劇增大,嚴重危及工程安全,必須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第十七條預警處理1.當監測數據出現預警時,監測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報告,并提交預警報告。2.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對預警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3.施工單位應根據預警處理措施,及時調整施工方案和施工參數,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如加強支撐、加固土體、控制降水等,確保工程安全。4.監測單位應繼續加強監測,跟蹤監測數據的變化情況,及時反饋處理效果,直至預警解除。第七章監測數據處理與分析第十八條數據采集與記錄1.監測人員應按照監測方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及時、準確地采集監測數據。2.采集的監測數據應詳細記錄在監測記錄表格中,記錄內容包括監測時間、監測項目、監測點編號、監測數據、測量儀器及型號等。3.監測記錄應字跡清晰、數據準確,不得涂改。如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進行復查和處理,并注明原因。第十九條數據處理1.監測單位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數據處理方法,對采集的監測數據進行整理、計算、統計分析等處理,剔除異常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2.數據處理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進行,采用專業的數據分析軟件或工具進行處理。3.對處理后的監測數據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數據處理方法的合理性、數據計算的準確性、數據統計分析結果的可靠性等。審核合格后的監測數據方可用于后續的分析和報告編制。第二十條數據分析1.監測單位應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繪制監測數據變化曲線和圖表,直觀反映工程結構和周邊環境的變化情況。2.分析內容包括監測數據的變化趨勢、變化速率、相關性分析等,評估工程施工對結構和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預測工程發展趨勢。3.當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或達到預警值時,應及時進行專項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處理建議。4.數據分析結果應形成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數據概述、數據分析方法及結果、結論與建議等內容。第八章監測報告第二十一條報告內容監測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目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點布置、監測頻率、監測數據及分析結果、監測結論與建議等內容。監測報告應內容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附圖、附表齊全。第二十二條報告提交1.監測單位應按照監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定期提交監測報告。一般情況下,每周提交一次周報,每月提交一次月報,工程結束后提交總結報告。2.當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或達到預警值時,監測單位應及時提交預警報告,并在處理過程中隨時提交階段性報告,直至預警解除。3.監測報告應加蓋監測單位公章,并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第二十三條報告審核與存檔1.建設單位應組織對監測報告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的監測報告作為工程建設的重要資料存檔。2.監測報告存檔期限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一般不少于工程設計使用年限。第九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1.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監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方案的執行情況、監測單位的資質和人員配備情況、監測儀器設備的檢定和校準情況、監測數據的采集與處理情況、監測報告的提交情況等。2.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監測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檢查監測單位的工作情況,督促監測單位嚴格按照監測方案和相關規范開展監測工作。3.對監督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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