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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和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管理原則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2.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3.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4.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5.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1.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2.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4.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5.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6.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7.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繳存第六條繳存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第七條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第八條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繳存比例。第九條繳存方式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十條緩繳與降低比例繳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發生嚴重虧損的;2.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3.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單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緩繳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第四章提取第十一條提取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十二條提取額度1.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費用。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期限內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4.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房租。5.職工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等情形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十三條提取證明材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購房收據;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3.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5.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繼承或者受遺贈證明。第十四條提取程序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第五章使用第十五條使用原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定向使用、安全運作、嚴格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個人住房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等具體規定,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第十七條貸款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規定期限;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5.有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作為購房首付款;6.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貸款程序1.借款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3.受委托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貸款發放手續。4.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其他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第六章監督第二十條內部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業務的監督檢查,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第二十一條財政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監督,定期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財務報表和資料。第二十二條審計監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規范、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審計資料。第二十三條社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并依法進行查處。第七章罰則第二十四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五條職工違法行為的處罰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并處以所提金額10%至5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規定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的;2.違反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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