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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x?一、總則1.目的與依據本規定旨在加強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制定。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宣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3.基本原則城市規劃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統籌兼顧的原則,確保城市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1.用地分類與標準建設用地應按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進行分類和統計。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應符合規劃確定的用地功能要求,不得擅自改變。2.建設用地選址建設項目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交通、環境、公共設施等因素。選址意見書是建設項目辦理用地手續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申請領取。3.建設用地邊界與面積建設用地邊界應明確界定,其面積應符合規劃確定的指標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超出規劃用地范圍進行建設,如需調整用地邊界或面積,應按規定程序辦理規劃變更手續。4.建設用地退界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按照規定的退界距離進行建設,以保障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和城市空間景觀。退界距離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規模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在詳細規劃中明確。5.建設用地兼容性在符合城市規劃主導功能的前提下,允許部分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但兼容性的具體要求和限制條件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如需改變用地兼容性,應按程序進行審批。三、建筑工程規劃管理1.建筑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單位在進行建筑工程建設前,應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時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明、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2.建筑設計要求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設計規范和標準,滿足安全、適用、美觀等要求。建筑的風格、色彩應與城市整體風貌相協調,體現地域文化特色。同時,鼓勵采用節能、環保、智能化等新技術、新材料。3.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隨意突破。在不同區域,根據其功能定位和景觀要求,對建筑高度進行分類控制。一般情況下,居住建筑的高度應根據日照、消防等要求合理確定;公共建筑的高度應考慮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和城市天際線的美觀。4.建筑間距規定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采光、通風、消防、安全等要求。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日照標準,確保居民的生活質量。公共建筑與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根據其性質、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避免相互干擾。5.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符合規定要求,以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通行順暢和城市公共空間的合理利用。退讓距離應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建筑物性質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在詳細規劃中明確。6.建筑退讓用地邊界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的距離應符合規劃要求,避免對相鄰地塊的權益造成影響。退讓距離應根據相鄰地塊的使用性質、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確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7.建筑工程配套設施建筑工程應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等。配套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確保其功能的正常發揮。四、市政工程規劃管理1.市政工程規劃許可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時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等材料。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市政工程建設的法定依據。2.道路工程規劃道路工程規劃應符合城市交通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道路的走向、寬度、橫斷面形式等。道路設計應滿足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道路景觀等多方面的需求,同時要與周邊地塊的開發相協調。3.橋梁工程規劃橋梁工程規劃應根據所在道路的交通功能、跨越的河流或其他障礙物的情況等進行設計。橋梁的結構形式、跨度、高度等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確保橋梁的穩定性和安全性。4.排水工程規劃排水工程規劃應遵循雨污分流的原則,合理布置排水管網。污水應集中處理后達標排放,雨水應通過合理的排水系統迅速排除,避免內澇等問題的發生。排水管網的管徑、坡度等應根據排水量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確定。5.給水工程規劃給水工程規劃應滿足城市居民、工業和公共設施等的用水需求。合理確定水源地、供水規模、供水方式等,確保供水的安全可靠。給水管網應根據地形和用水分布情況進行合理布局,保證供水壓力和水質。6.供電工程規劃供電工程規劃應根據城市的用電負荷預測,合理規劃變電站、輸電線路等設施的布局。確保供電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7.通信工程規劃通信工程規劃應統籌考慮各類通信設施的建設,包括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等。合理布局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保障城市通信網絡的暢通,滿足居民和企業的通信需求。五、城市景觀與風貌規劃管理1.城市景觀規劃原則城市景觀規劃應注重整體協調,突出城市特色,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營造優美舒適的城市環境。景觀規劃應與城市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功能布局等相結合,形成具有獨特魅力的城市風貌。2.城市風貌特色塑造加強對城市建筑風格、色彩、天際線等方面的引導和控制,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風貌。鼓勵采用傳統建筑元素與現代設計手法相結合的方式,打造體現宣城市歷史文化底蘊和時代精神的建筑作品。3.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設計城市公共空間如廣場、公園、綠地等的景觀設計應以人為本,注重生態性、藝術性和功能性。合理布置綠化、小品、休閑設施等,營造宜人的公共活動空間,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質。4.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加強對宣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規劃進行管理。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活動應遵循保護原則,不得破壞其原有風貌和歷史格局。對文物古跡應進行妥善保護和修繕,合理利用其文化價值。5.城市夜景照明規劃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規劃,合理確定照明設施的布局、亮度、色彩等。夜景照明應突出城市的標志性建筑和重要節點,營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夜景氛圍,同時要注意節約能源和避免光污染。六、規劃監督檢查1.監督檢查職責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2.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取得規劃許可、是否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配套設施是否同步建設等。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應及時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進行查處。3.違法建設查處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一定比例的罰款。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公眾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監督,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和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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