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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與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管理。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管理原則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四條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等部門,負責對全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歸集第五條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單位預留印鑒等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六條職工開戶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七條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第八條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等實際情況擬訂,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第九條繳存方式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十條緩繳與降低比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1.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2.連續三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60%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虧損的。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提出申請。第十一條補繳單位少繳、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1.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2.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3.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補繳匯總表》,并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第十二條賬戶管理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設立在管理中心。單位不得自行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后,管理中心應當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用于職工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等。第十三條封存與啟封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重新就業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管理中心設立的封存戶管理。職工重新就業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啟封和轉移手續。第十四條轉移與銷戶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調入單位應當自接收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手續。職工跨設區市調動工作的,調出地管理中心應當自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手續,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及相關信息轉入調入地管理中心。調入地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及相關信息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啟封和續存手續。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提?。?.離休、退休的;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3.出境定居的;4.調出本省行政區域的;5.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8.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提取第十五條提取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4.離休、退休的;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6.出境定居的;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9.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10.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購買自住住房提取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二手房等),在簽訂購房合同或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后一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七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發票、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十八條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償還期間內,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職工提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在提前還款當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提前償還的貸款本息額。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應當提供借款合同、還款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九條租賃自住住房提取職工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比例和額度由各設區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賃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家庭收入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條離休、退休提取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離休、退休的,應當提供離休、退休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一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二條出境定居提取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出境定居的,應當提供出境定居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三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繼承或者受遺贈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四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家庭實際支出與收入的差額。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低保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五條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職工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家庭實際支出與收入的差額。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勞動能力鑒定證明、突發事件證明、家庭收入證明等。第二十六條提取證明材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管理中心應當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提取手續;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提取的原因。第二十七條提取程序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單位應當對職工的提取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并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提取金額劃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或者職工提供的銀行賬戶;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職工原因。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監督機構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的監督工作。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的監督工作。第二十九條內部監督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第三十條社會監督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進行查詢,管理中心應當為職工提供便利的查詢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1.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2.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3.單位少繳、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經責令補繳仍不補繳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管理中心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情況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并取消其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管理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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