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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南省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第三條基本原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保障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第二章核定管理第四條核定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方法核定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額:(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五條核定程序(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第六條典型調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第七條定額調整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第三章申報繳納第八條納稅申報定期定額戶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自行填報《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定期定額戶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簡易申報是指定期定額戶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按期繳納入庫,以完稅憑證代替申報或簡并征期的一種申報方式。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第九條稅款繳納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第四章停歇業管理第十條停歇業申請定期定額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第十一條停歇業期間管理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第十二條復業管理納稅人停業期滿,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第五章發票管理第十三條發票領購定期定額戶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情況,核定其發票種類、數量和開票限額。定期定額戶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四條發票開具定期定額戶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第十五條發票繳銷定期定額戶不再使用發票時,應當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定期定額戶繳銷的發票進行查驗,發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六章稅收優惠第十六條優惠政策適用定期定額戶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為定期定額戶辦理稅收優惠手續。第十七條減免稅管理定期定額戶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定期定額戶。定期定額戶享受減免稅優惠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報送減免稅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定期定額戶減免稅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的,及時處理。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十八條稅務檢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定期定額戶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情況;(二)納稅申報情況;(三)稅款繳納情況;(四)發票使用情況;(五)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情況等。第十九條違法處理定期定額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定額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一)不如實申報經營額、所得額,虛假申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三)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拆本使用發票,或者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四)拒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五)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二十條爭議處理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一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海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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