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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實施細則?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規范排污許可管理,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二)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的申請、審批、發放、變更、延續、注銷及監督管理等活動。(三)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實施排污許可管理。2.分類管理原則:根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3.一證式管理原則:一個排污單位對應一張排污許可證,整合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實現"一證式"管理。4.動態調整原則: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排污許可內容。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分類標準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別、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等因素,將排污單位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三類。1.重點管理:污染物排放種類多、數量大或對環境影響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如化工、造紙、印染等行業的大型企業。2.簡化管理:污染物排放種類相對較少、數量較小或對環境影響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如部分小型制造業企業。3.登記管理: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小,對環境影響輕微的排污單位,如個體工商戶等小作坊。(二)管理要求1.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全面、準確地填報排污許可申請材料,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資料。在申請時需開展自行監測方案、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方案等的編制。許可機關應進行嚴格的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2.簡化管理排污單位:填報的申請材料相對簡化,但仍需提供必要的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等信息。自行監測和管理要求相對重點管理單位適當簡化。3.登記管理排污單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基本信息,提交排污登記表,無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進行變更登記。三、排污許可申請與審批(一)申請1.申請時間: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分類管理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排污許可證。2.申請材料:排污單位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排污許可申請表,提供包括單位基本信息、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3.申請方式:排污單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二)受理1.受理條件:許可機關收到排污許可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2.受理期限:許可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三)審核1.審核內容:許可機關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可行等。2.審核方式:審核可采取書面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于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應進行現場核查。3.審核期限:一般情況下,審核期限為[X]個工作日。對于情況復雜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X]個工作日。(四)審批1.審批決定:許可機關根據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排污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2.審批期限:許可機關應在作出審核決定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四、排污許可證內容(一)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二)許可事項1.排放口信息:明確排放口的位置、數量、類型等。2.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排放量:規定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及其濃度、排放量限值。3.排放去向:明確污染物的排放去向,如排入河流、大氣等。4.排放方式:如連續排放、間歇排放等。5.自行監測要求:規定自行監測的內容、頻次、方法等。6.污染防治設施及運行管理要求:包括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要求。(三)登記事項1.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記錄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設施、產品及生產能力。2.其他事項:如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五、排污許可證變更與延續(一)變更1.變更情形: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或排污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2.變更申請:排污單位應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變更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3.變更審批:許可機關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變更,重新頒發排污許可證。(二)延續1.延續申請: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X]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2.延續條件:排污單位在有效期內遵守排污許可規定,無環境違法行為,且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許可機關應予以延續。3.延續審批:許可機關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換發排污許可證。六、排污許可證注銷(一)注銷情形1.排污單位依法終止排放污染物的。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3.被依法撤銷、吊銷營業執照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二)注銷程序排污單位或許可機關發現存在上述注銷情形的,應及時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開。七、自行監測與信息公開(一)自行監測1.監測方案: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排污許可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明確監測點位、指標、頻次、方法等。2.監測實施:排污單位應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做好記錄。監測數據應真實、準確、完整。3.數據報告:排污單位應定期向社會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同時報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二)信息公開1.公開內容: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排污許可證基本信息、許可事項、污染物排放數據、執行報告等相關信息。2.公開期限:信息公開期限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確保公眾能夠及時獲取。八、監督管理(一)日常監管1.監管內容: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包括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情況、信息公開情況等。2.監管方式:可采取現場檢查、數據核查、執法監測等方式。(二)執法檢查1.檢查頻次:對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應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對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排污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2.違法行為查處: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三)信用管理1.信用評價: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根據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環境違法行為等進行信用評價。2.結果應用:信用評價結果與環境監管、項目審批、金融信貸等掛鉤,對失信排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九、附則(一)實施時間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解釋權本細則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本細則旨在進一步加強廣東省排污許可管理,規范排污行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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