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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辦法?一、總則1.目的為了規范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學生。3.基本原則學籍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二、入學與注冊1.錄取與入學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由學校招生辦公室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時到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2.入學資格復查學校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處理。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3.注冊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三、學制與學習年限1.學制本科學制一般為四年,部分專業學制為五年。專科學制一般為三年。2.學習年限學生應當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的,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本科學生延長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專科學生延長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四、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1.課程考核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成績評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課程考核,遵守考場紀律。無故缺考或考試違紀、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并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2.成績記載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學生對課程考核成績有異議的,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復查。學院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通知學生。五、考勤與請假1.考勤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學校實行考勤制度。任課教師和輔導員負責記載學生的出勤情況。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教學活動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處理。2.請假請假分為事假、病假等。學生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按照學校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請假一周以上的,由學校學生工作部門批準。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未經批準逾期不歸者,按曠課處理。六、休學與復學1.休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學生休學,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同意,報學校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2.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查不合格者,可繼續休學或退學。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因專業調整等原因不能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的,經學校批準,可編入相近專業學習。七、退學1.退學情形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2.退學程序學校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按照規定程序作出退學處理決定,并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并在學校網站上公告。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規定時間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八、轉學與轉專業1.轉學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轉學條件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無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轉學還應當經兩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2.轉專業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的條件、程序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一般在每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進行轉專業工作。學生轉專業后,應修讀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學分。九、畢業、結業與肄業1.畢業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2.結業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重修或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等。經考核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超過一年未申請或申請后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3.肄業學生未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中途退學的(被開除學籍者除外),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十、證書管理1.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學校按教育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校長簽發。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2.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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