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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x660MW)新建工程
三輔設備合同文件
無動力防塵、抑塵設備
目錄
1.定義...........................................................................66
2.合同標的......................................................................68
4.合同價格.....................................................................68
5.付款方式.....................................................................69
6.交貨和運輸...................................................................70
7.包裝與標記...................................................................72
8.技術服務和聯絡...............................................................74
9.質量監造與檢驗...............................................................75
10.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及售后服務............................................78
11.保證與索賠...................................................................82
12.保險..........................................................................85
13.稅費..........................................................................85
14.分包與外購...................................................................85
15.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86
16.不可抗力.....................................................................87
17?口IRJ
18.合同生效.....................................................................87
19.其它..........................................................................88
附件:
附件1技術規范
附件2供貨范圍
附件3技術資料及交付進度附件4設備監
造(工廠檢驗/試驗)
附件5性能驗收試驗
附件6性能保證違約金
附件7技術服務和聯絡
附件8交貨進度
附件9價格表
附件10分包商/外購部件情況
附件H大部件情況
附件12附圖
附件13履約保函
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由貴州金元茶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與秦皇
島市民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于2014年4月30日商
定并簽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
有關規定,買方通過2014年4月4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了賣方投標,經
雙方友好協商,同意以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陸佰壹拾萬元整(¥610
萬元),并含17%增值稅,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根據買方要求,賣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并就以下事項簽
訂本合同。
1.本協議中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標準/專用條件中相應
術語的含義相同。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合同條款;
(4)評標、合同談判及合同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澄清函、會議紀要等;
(5)買方的招標文件;(6)技術標準和要求;
(7)賣方的投標文件及附錄;
(8)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
順序在前的為準。
本協議書由雙方授權代表于上述所定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簽署
并加蓋公章。1.定義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買方”是指(貴州金元茶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
受讓人。
1.2“賣方”是指(秦皇島市民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
受讓人。
1.3”技術支持方”為本項m的標的與投標人簽訂了技術轉讓合作協議書或項目合作
協議書的技術提供者。
1.4“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5“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條中規定的部分。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條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
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
件),和本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于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
1.8“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要求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
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c
1.9“監造”是指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買方代表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
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現場見證和停工待檢。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
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10”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1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規
定所進行的試驗。
1.11“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臉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合同附件1規定的保證值
后,買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1.12“保證期”是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
書之日起滿一年(簽最終驗收證書)時止;或由于買方原因導致合同設備未能如期進行初
步驗收,至賣方發運的最后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H起滿36個月(簽最終驗收證書)時
±;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
1.13“最終驗收”是指買方對每一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后的驗收。
1.14“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5“電廠”是指貴州金元茶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1.16“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
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
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包括合同期滿后賣方的售后服務。對有技術支持方的賣方還
包括技術支持方所提供的相應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務。
1.17“現場”是指位于買方安裝合同設備的所在地。
1.18”隨機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滿足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的備用部
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
1.19“試運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或設備在調試和電廠試運行階段進行的運
吁。
1.20“機組”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設備。
1.21“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書、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
簽名的文件。
1.22“分包商”是指經買方同意由賣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他
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人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人。
1.23”最后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后,使得該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貨物總價值
達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
試驗。余下設備應在不影響項目進度前提下,于第二臺機組開始初步驗收前交齊。
1.24“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國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
原材料、鑄鍛件、元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1.25”推薦備品備件”是指承包商推薦的滿足合同設備從機組投運到第一次大修(包
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備品備件。。
1.26“開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發包方簽發的開工通知書之日。
1.27“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木工程竣工、并按照附件1所列有關標準通過竣
工驗收的全部時間。1.28“委托建設管理單位”是指買方委托的從事本工程建設管理的
貴州西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按照買方的授權行使買方的職責。
2.合同標的
2.1本合同標的是賣方為買方2X660MW超臨界燃煤機組供應的輔機設備。賣方同意向
買方出售,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本合同設備。
2.2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名稱:無動力防塵、抑塵設備
設備規格(型號):詳見技術協議
數量:詳見技術協議(滿足兩臺機組用)
2.3該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成熟的、安全的、經濟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
標準設計的其性能應符合附件1規定的性能保證值要求。
2.4本合同所供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5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的具體供貨范圍按合同附件2。
2.6賣方提供的具體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3。
2.7賣方提供的具體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7。
3.供貨范圍
3.1合同供貨范圍詳見附件2。
3.2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人員培訓及
技術協調、技術服務及技術指導和設備運輸及運輸保險等。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
任何漏項和短缺,在供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
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賣方負責將所缺的設
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人員培訓及技術協調、技術服務及技術指導
等按工程進度要求補上,發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4.合同價格
4.1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人民幣610萬元,大寫:陸佰壹拾萬元整。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
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含保險費)等與本合同中賣方應承擔的所有義務和所
有工作的費用。
本合同設備價格(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包括與設備有關的賣方所應納的稅費、技
術資料費,合同設備中國內制造的設備或部套件從設備制造廠到始發站/碼頭/機場(東
上/船上/飛機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合同設備中進口的設備或
部套件從制造廠到目的港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和進口環節的所有稅、
費(如關稅、報關費、增值稅等)。
技術服務費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賣方服務范圍和賣方及賣方技術支
持方人員來買方現場的各種費用,包括來買方現場的薪金(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費和生
活費)及往返買方現場之間的旅費,買方將為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現場提供生活及辦公
的便利條件,但生活、住宿、辦公、通訊、醫療、交通等費用由賣方自理。
“運雜費”包括兩部分:
合同設備中國內制造的設備或部套件運雜費:從始發站/碼頭/機場(車上/船上/
飛機上)到交貨地點(車上/船上/飛機上)所發生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費、包
裝費、裝卸費、大件運輸措施費、保險費等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合同設備中國外制造的設備或部套件運雜費:從目的港始發站(車上)/碼頭(船
上)/機場(飛機上)到交貨地點所發生的公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費、保險費等運輸
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4.2合同的分項價格見附件9,
4.3本合同總價在合同有效期內為不變價。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賣方同意買方按人民幣支付合同價款。
5.2付款方式:銀行票據或電匯。
5.3合同價款的支付采用1:6:2:I的付款方式。
5.3.1合同生效口期起一個月內,賣方提交金額為合同價格1。%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
金額為合同價格io%的財務收據,買方審核無誤后??個月內,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
10%作為預付款。
5.3.2賣方已完成合同設備最后一批交貨,并經買賣雙方共同出具到貨驗收證明后,且
賣方在提交金額為合同價格10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合同價格60%的財務收據,經
審核無誤后一個月內,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60%作為交貨款。
5.3.3合同設備安裝試運完成,并經買方驗收合格后,且賣方在提交金額為合同價格20%
的財務收據,經審核無誤后一個月內,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20%作為完工款。
5.3.4合同價格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待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質量問題,買方
已經簽發了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后一個月內,且賣方在提交金額為合同價格10%的財
務收據,經審核無誤后一個月內,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10%,如有問題,應扣除
相應部份。
5.4付款時間以買方銀行承付口期為實際支付口期。5.5根據本合同第10、11款的
規定,如果賣方向買方支付損壞賠償費、現場加工及代采購費、違約金時,賣方應在接
到買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如逾期不交,買方有權在本合
同項下的下一期應支付給賣方的款項中將這部分索賠金額及其利息扣除。
5.6由賣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6.交貨和運輸
6.1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
證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即設備交付到達現場的時間)見附件8。
6.2合同設備所有權界定
6.2.1本標段所有輔機設備所有權自合同設備在茶園電廠施工現場交付時起由賣方轉
承給買方。合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合同設備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
買方承擔。
6.2.2本標段所有設備及附件在茶園電廠施工現場車板交貨。
6.2.3賣方負責以安全可靠、經濟最優的運輸方式將合同項下所有設備運到交貨地點,
交付買方。當因買方改變工期等原因需調整運輸方案(如增加公路運輸量),由此增加的
設備運雜費需經買方認可;賣方為了滿足合同交貨期或者其他非買方的原因而調整運輸
方案,買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即合同價格不因運輸方案的調整而變更。
6.2.4技術資料郵寄地址(簽訂合同時明確)
通訊地址:貴州省金沙縣茶園鄉三和村貴州金元茶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郵政編碼:551800
收貨單位:貴州金元茶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技術資料應由賣方負責使用特快專遞交付買方,賣方應負擔所有的包裝費、運費及
保險費。
6.3賣方應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上按照本合同附件8的規定向買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
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并提供一份重量超過20噸或體積大于9
米X2.7米X3米的大件貨物清單。
6.4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站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準。現場交貨時間以現
場交貨記錄為準。
但是如果在到貨檢驗過程中發現錯誤,例如貨物缺損、裝箱單與實際到貨不符等,
則設備交貨日期以通過現場修復、補充發貨等手段完全改正了發運交貨錯誤的時間為
準。
此H期即本合同11.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5賣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
到交貨地點的運輸。
6.6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發出前24小時內,賣方應以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將該
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買方。
1)合同名稱、合同編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和每件包裝的裝箱清單;
8)交運車站名稱、車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二十噸(包括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X2.7米X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
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草圖,具
體的要求參見附件11。
10)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
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
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7如有屬于本合同條款3.2條所述的、在附件8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根
據買方要求進行交貨。
6.8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后三年內由于賣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設備(或部
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買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
賣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運到買方現場。
6.9賣方應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向買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造、施工、調試、
試驗、檢驗、培?訓I、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規定提供技術資
料合同設備12套。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
6.10技術資料一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
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通知買
方。
6.11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H期。此H期將
作為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
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或買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
方通知后二天內(對急用者應在2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
6.12買方可派遣代表到賣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賣方應提
前15天通知買方交運日期。如果買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賣方有權發貨。上述
買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賣方應負的責任。
6.13為實現對設備及材料的計算機管理。賣方應在每批貨物交運后向買方發送一份裝
箱清單的電子郵件。
7.包裝與標記
7.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貨物承運
部門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
包裝應保證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
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
予以解決。
包裝應根據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曬、防凍、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的
保護措施,對設備進行妥善的油漆,以適應遠途海上和或陸上運輸條件和大量的吊裝、
卸貨以及長期露天堆放的需要,從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曬、生銹、腐蝕、受震以及機
械和化學引起的損壞,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
裝現場。
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
7.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要設備名稱,
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
7.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相鄰的四個側面.匕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
刷以下標記:
⑴合同名稱、合同編號;
,⑵目的站:
⑶供貨、收貨單位名稱、收貨人代碼;(4)設備名稱、機組號、組裝圖上的部件位置號;
⑸箱號/件號;(6)毛重/凈重(公斤);
⑺體積(長X寬X高,以毫米表示);
⑻生產H期:
⑼生產工廠;
110)保管等級;
111)唆頭(如有);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盹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
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搬運。
應按照設備各特性和不同的運輸及裝卸要求,在箱上明顯位置標上“小心”、”向
上”、“防潮”、“刎到”、“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
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
祖應國家及國際包裝標準。
7.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宜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達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
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7.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箱號、名稱、數量、重量、價格、機組號、圖號和
或部件號的詳細裝箱單一式二份和合格證一份。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
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裝箱單的格式和內容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議確定。
7.6附件2中列明的隨機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加以注明,一
次性發貨。
7.7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應分別包裝并按7.2款規定注明相應內容,并標明“備品
備件”或“專用工具”的字樣。
7.8各種設備的松散零星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并盡可能整
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7.9柵格式箱子和/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7.11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包裝箱應連續編號,而且
在全部裝運的過程中,裝箱編號的順序始終是連貫的。7.12對于需要精確裝配的明亮
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
發生銹蝕和損壞。7.13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
和防潮的包裝,并應防止潮氣和海水的侵蝕。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名稱、合同編號;
2)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
4)毛重;
5)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
號、名稱和頁數。
7.14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
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
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
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
7.15賣方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運輸固定架等,應做出專門標記,
在買方對該部件到貨清點使用完畢后由賣方自行收回。回收費用由賣方自行承擔。
8.技術服務和聯絡
8.1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
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
程的服務。詳細內容見附件3、5、6及7。
8.2賣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圖紙進行安裝、
分部試運、調試、啟動和試運行,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
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8.3賣方應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上向買方提交執行8.1和&2款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
織計劃一式兩份。
8.4投標人如果有技術支持方,技術支持方的文件應通過賣方提供給買方
8.5賣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買方參與賣方的技術設計,并向買方解釋技術設計。
8.6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除特殊原
因外,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7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
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批準,并在修改本上簽字,
以修改木為準。如有重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
意后方可執行。
8.8賣方提出的并經雙方聯絡會上確定的詳細設計圖紙(安裝設計)及技術指導方案
在未經英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改變或修改,但買方有權以適應現場條件提出變更或修改,
并向賣方作書面通知,賣方應給予充分考慮,盡量滿足買方的要求。
8.9買方有權將賣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
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10對蓋有“密件”印章的賣方、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11賣方的分包商對合同設等提供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
買方同意,費用應由賣方自行負擔。
8.12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包括分包與外購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
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3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
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4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賣方派
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名單應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上提交買方予以確認,詳見附件7。
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
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10天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
H.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5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
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8.16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
9.質量監造與檢驗
9.1監造
9.1.1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個月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
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1、4和5的規定。9.1.2買方將委
托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
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并簽字。
監造檢驗的標準為附件1、4和5所列的相應標準。賣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
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由賣方承擔。9.1.3監造的范圍及具體
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4。
9.1.4賣方必須為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9.1.4.1在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
月度檢驗計劃。
9.1.4.2提前7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9.1.4.3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
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4規定的有關文件
以及復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9.1.4.4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訊、住宿等方面)。
9.1.5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
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
若監造代表不能按賣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賣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
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
證)。
若賣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賣方應在買方
弋表在場的情況下重新進行該項試驗。
9.1.6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賣方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
質量。
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賣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
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代表不知道的情況下賣方不
得擅自處理。
9.1.7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是否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
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款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賣方對設備質
量應負的責任。
9.1.8賣方(包括技術支持方)對所提供設備的質量負有全部責任。由此而發生任何
費用由賣方承擔。
買方監造代表有權隨時查閱技術支持方的監造記錄,如果買方監造代表要求復制,
賣方必須提供復印件。買方對設備質量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9.2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9.2.1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外
購與進口部件),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或整
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
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
所有這些止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郵寄給買方存檔。
此外,由賣方供應的相對獨立的設備和部套件,應有制造廠出具的并經賣方簽署的
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作為交貨的質量證明文件,如果買方認為必要,
某些主要設備的檢驗記錄還應由買方代表按附件4向賣方提出要求見證并會簽。
9.2.2賣方應在本電廠雙方會同檢驗的設備組裝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和組裝的初步
計劃通知買方,詳細計劃在初步計劃以后一個月提出,買方有權自費派遣買方代表到賣
方和賣方技術支持方的制造廠,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情況,買方代表
在檢驗中如發現設備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買方
代表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予以充分考慮,并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檢驗和試
驗程序由買方代表與賣方人員共同協商確定。如因賣方原因未能遵守上述時間程序通知
買方,致使買方來不及檢驗時,買方有權視情況,要求賣方推遲該項主要設備的出廠日
期。
9.2.3買方應在接到賣方安排檢驗的初步計劃通知后一個月內,將買方參加檢驗人員
的名單提交給賣方。賣方應免費提供買方人員工作所必需的圖紙、技術資料、試驗結果
和試驗方法及儀器的精度要求和其它資料以及對工具儀器進行檢驗的條件,賣方還應免
費提供使用試驗儀器及交通工具、醫務室等,但食宿、醫療費由買方自理。買方派人參
加賣方及其分包商的設備檢驗,如買方按賣方通知的日期,按時到達檢驗工廠,而賣方
又沒有準備好或性能試臉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而需要較長口期返修,買方不得不第二
次派遣檢驗組時,則賣方應負擔檢驗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關費用,包括往返機票及
旅館費用。
9.2.4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及時到現場,與買方一起根據運單、
供貨清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
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后,由賣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
到現場后,買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買方應在開箱檢查前
10天通知賣方開箱檢驗日期,賣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買方應為賣方
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現場開箱檢驗時,如果賣方人員未按買方通知的時間趕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開
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
如買方未通知賣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設備到達現場3個月后仍不開箱,產生的后
果由買方承擔。
9.2.5現場接收和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
何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
一份,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委托買方修理損
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丁?買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賣
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
9.2.6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
后3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內,自費派
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
9.2.7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
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
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8賣方在接到買方按本合同9.2.4至9.2.7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應按本合同之
9.2.9款的規定盡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
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對于上述索賠,由買方付款中扣除。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設備遲交
違約金也將在設備付款中扣除。
9.2.9由于賣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
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于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后1個月,否則按合同11.11條處
理。
9.2.10買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日
起的8個月。
9.2.11上述9.2.4至9.2.10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
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規定應
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9.3買方有權在供貨期間向賣方及其技術支持方(賣方如
果有)自費派遣代表,賣方有義務協助配合,除負責聯系設備、圖紙的催交以及設備
檢驗等事宜外,促使賣方按時確定合格的主要附屬設備的分包商,以及在機組調試階
段負責配合賣方加速調試過程中損壞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貨,賣方應給予提供辦公
和生活的方便。10.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及售后服務
10.1本合同設備由買方根據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掂、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
調試、運行和維修。
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應對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進行指導。雙方應充分合作,采取
有效措施,使電1盡快建成投產。
重要工序(見附件7)須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賣方提供。
安裝、調試過程中,若買方未按賣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未
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買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買
方按賣方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
出現問題,賣方承擔責任。
10.2在安裝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講解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過程中,賣方技術人
員應對安裝工作給予技術指導/監督服務,并參加為滿足保證指標和安全穩定運行所需
的每套機組合同設備的安裝質量的檢驗和測試。
在單套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買賣雙方代表將進一步核實、確認安裝工作,并共同
簽署安裝完畢證書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但此證書不能解除賣方在試運行、性
能驗收試驗和保證期內的責任,以及技術性能和保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的責任。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和5的要求進行。
10.3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賣方應派人對調試進行指導,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
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1個月,否則將按11.11條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4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168
小時完畢后10個月內(此10個月不包括停機時間)進行,如果此性能驗收試驗由于賣方
原因沒有按計劃進行,此試臉時間應相應順延。
性能驗收試驗的目的是為驗證該套機組是否能達到各項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驗收
試驗由買方負責,賣方參加。
性能驗收試驗完畢,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后,
買方應在10天內簽署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
一份。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每方發生的所有人員費用均自行負擔。
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和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0.6條和
11.6條辦理。10.5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
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條款被定為賣方責任,賣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
陷,買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和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
值,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采取措施,屬賣方原因,買方確定
第二次驗收試驗時間,屬買方原因,買方應在6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如屬賣方責任,賣方需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能達到技術性能
和/或保證指標,賣方將負擔所有直接的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費用:
(1)替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的費用;
(2)參與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的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
(3)參加修理的買方人員的費用;
(4)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的費用;
(5)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費用;
(6)所更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運離/運抵電廠現場的所有運輸和保險費用。
10.7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和5所
規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
如屬賣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11保證與索賠”條款執行。
如屬買方原因,本合同設備應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后10天內由買方代表簽署
由賣方代表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此時賣方仍
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技術幫助,與買方一起采取各種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規定的
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
10.8合同設備最后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口起36個月內,如因買方原因該合同設備
未能進行試運行和性能險收試驗,期滿后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后10天內,應由買
方簽署弁由賣方會簽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義務使合同設備滿
足合同附件1和5中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在合同設備通過168小時可靠性運行
試驗后,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規定期限6個月,則此后
10天內買方應簽署并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
10.9不管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買方將于初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
至一年并完成索賠后10天內按照1L4條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10.10按10.4條及10.7條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
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
書也不能被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
解除的證據。
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制造過程W被發現,賣方對糾正潛在缺
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保證期終止后三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
確認或請第三方權威部門仲裁確定),賣方應按照本合同6.8條及11.3.1款的規定進行
修理或調換。
10.1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
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賣方應
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更
換設備,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賣方應按
下列公式向買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
P=ah+M+cm
其中:P—總費用(元)
a―人工費(元/小時.人)
h一人時(小時.人)
M―材料費(元)
c一臺班數(臺.班)
m―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班)
10.12如果買方在機組檢修時向賣方提出所需備品備件,賣方必須在24小時內給予響
應,并明確答復提供備品備件的時間。賣方并按已經承諾的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備品備
件。
10.13不論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買方或是在賣方,賣方應首先盡快交付更換
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然后確定上述設備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
10.14當買方接受賣方委托進行現場加工和/或修理時,賣方現場代表對于買方提出的
委托加工和/或修理聯絡單(包括人工費和其它費用預算)應在3日之內確認并簽發該
單,以便買方開始加工和/或修理工作,如賣方現場代表愈期不確認和簽發該單,則賣
方應賠償由此拖期給買方帶來的損失,按11.H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15在機組壽命期內,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賣方有義務提前通知買
方,以便買方有足夠時間從賣方處對所需的備品備件做最后一批訂貨,并且賣方有義務
免費提供制造這些備品備件的圖紙、樣板、工具、模具及技術說明等,使買方能夠為合
同設備制造所需的備品備件,且買方制造這些備品備件不構成對專利及工業設計權的侵
權。買方在用畢后適當的時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狀況歸還以上各項物品。
10.16自本合同生效口起20年內,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與本電廠有關的所有新的或經
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山1的改進資料。買方為電1使用的匕述技術和資料小構
成任何侵權,賣方披露的這些文件不構成任何專利、許可證、技術等的轉讓。
11.保證與索賠
11.1保證期是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簽最終驗收證書)或由于買方
原因導致合同設備未能如期進行初步驗收,至賣方發運的最后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
起36個月(簽最終驗收證書)時止。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10
章和11章有關條款執行。
11.2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是優
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
賣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并能滿足
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試運行、性能驗收試驗、運行和維修的要求。
合同設備應滿足機組在進入商業運行后,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大于6500小時;年運
夕亍小時數要求大于8000小時,年強迫停機率不大于2%,賣方為合同設備承擔的保證期
應到買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時止。
11.3設備更換或修復
11.3.1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
于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
如需更換,賣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
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的7天內,否則,應按11.11條處理。
11.3.2由于買方未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
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買方負責修理,更換,但賣方有義
務盡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于買方要求的緊急部件,賣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
所有費用均山買方負擔。
11.4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在30天內出具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
給賣方。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賣方對
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貢任。
11.5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
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如賣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6款辦理。否則賣方在接到買方索
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托買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產生的到安裝
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輸費及保險費也由賣方承擔,同時所更換和/或修理后的設備或部
件的質量保證期應重新計算。
11.6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
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C
11.7由于賣方責任,在第10款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后,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于賣
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違約金,
其計算方法見附件6。
違約金中任何一項的違約金比率超過以上條款指出的違約金比率的五倍時,買方有
雙要求賣方以更大的違約金比率來支付違約金,其具體違約金比率可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果達不成協議,賣方在買方同意的時間內盡快提供買方滿意的替換件,由此造成的經
濟損失由賣方承擔。
賣方提交違約金后,仍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技術幫助,采取各種措施以使設備達到各
項經濟指標。
合同設備按照以上各項累積計算的最大違約金總金額將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
10%o賣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賣方提供的滿意的替換件被買方接受之日,即為買方承
認設備可以初步驗收并出具初步驗收證書之日。
11.8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
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開始重新計算一年。
11.9如果不是由于買方原因或買方沒有要求推遲交貨而賣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8規定
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1條和6.4條規定計算,
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遲交貨違約金或從應付款項中扣除遲交貨違約金,遲交
貨違約金計算如下:
當遲交1—2周時,違約金為遲交總周數乘遲交貨物金額的0.5%o
當遲交3—5周時,,違約金為遲交總周數乘遲交貨物金額的l%o
當遲交5周以上時,違約金為遲交總周數乘遲交貨物金額的1.5%o
不滿一周按比例計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合同設備價格的
10%,除非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2個月時,賣方向買方支付的違
約金總額可超過合同設備價格的10樂但不得超過該設備價格。與此同時,買方有權終
上部分或全部合同。
賣方支付遲交貨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11.10如由于確屬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影響工程
進度和相關單位工作的關鍵技術資料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違約金:
遲交1周內,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批。
遲交2—4周,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周.批。
遲交4周以上,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周.批。
不滿一周按比例計算。
合同設備遲交關鍵技術資料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該合同設備價格的5%。
11.11如果由于賣方技術服務的延誤、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延
誤工期一周賣方將向買方支付合同設備價格的0.2%違約金,合同設備這部分違約金最
多不超過合同設備價格的5%。且賣方需支付由于賣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買方的
直接損失。
此項違約金從應支付的技術服務費中扣除,不足部分從設備費用支付中扣除。
11.12賣方對于根據本合同承擔的合同設備違約金總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
合同設備價格的10%,除非發生11.9發生的情況。
11.13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
每套機組最后一批交貨完畢后的剩余部件,應按合理的進度交付,但在任何情況下
應在該機組最終驗收證書簽發之前。兩臺機組的公用設備的保證期終止時間應與第二臺
機組的保證期終止時間相同。
11.14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遲付貨款,買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遲付一周,
每周違約金為遲付金額的0.1譏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每批合同設備遲付款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該批設備價的5機
11.15履約保函:
11.15.1本合同生效1個月內,賣方須向買方提供由賣方主辦銀行開具金額為合同總價
10%的不可撤俏的履約保函,以買方為受益人。
11.15.2由賣方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應有效至2016年12月31日,屆時,買方將出具
賣方銀行的履約保函期滿通知證明,該通知書的發出日期應視為賣方的履約保函到期日
期的證據。
11.15.3如果賣方在履約保函的有效期內沒有履行合同項下賣方的責任和義務,買方有
權從履約保函中追索。
12.保險
12.1賣方須對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發運合
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賣方倉庫到現場(包括卸貨)后90天止,
合同設備到達交貨地點前以賣方為受益人,合同設備到達交貨地點后以買方為受益人。
在保險期間,一旦發生貨物損壞等,賣方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有關工作。
12.2賣方應將保險單的副本于每一批設備交貨前20天提供給買方。由于賣方原因未能
提供以上保險單副本,賣方同意買方拒付運雜費直到收到保險單的副本為止。
13.稅費
13.1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該繳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
由賣方承擔。
13.2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賣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也包括運輸、保險)、
進口設備/部件/材料等所有稅、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山賣方承擔。
13.3本項目法人為國有控股企業,對部分進口設備、部件、材料享受國家減免增值稅
和關稅的政策。合同設備價格為完稅價格,買方有權將合同中可以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
的部分分離出來,代替賣方簽訂采購合同,減免部分的利益歸買方。
13.4盡管買方替賣方簽訂13.3條中的采購合同,但是賣方仍然對所供合同設備的性能
質量負全部責任。13.5賣方向買方提供買方進行減免稅申報所需的營業證書、專用繳
款書等文件。相關費用已經包含在本合同總價格中。
13.6買方在進行進口設備減免稅和國產設備退稅的相關工作時,賣方應給予積極配合。
13.7進口設備部件的分離合同執行結束后,買方從本合同價款中扣除除進口設備部件
的設備款、報關費用、商檢費、運費等購進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進口關稅、進口環
節增值稅;賣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并進行合同的變更。
14.分包與外購
14.1賣方未經買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賣方需分包的內容
和比例應征得買方同意批準,否則不得分包。
14.2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上賣方須在買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單中選定分包商,并形成書
面文件。
14.3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按8.11、8.12款的規定辦理。
14.4賣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
14.5賣方分包與外購內容見附件10。
14.6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小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賣方在雙得買方同意后而選定的分包商應被視為同賣方一樣為履
行本合同對買方承擔責任,賣方應對其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15.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5.1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
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
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貨進度,賣方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后的7
天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并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審杳同意后方能
生效。并將修改后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15.2如果賣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買方將用書面通知賣方,
賣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確認無誤后應對違反或拒絕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7天內來不
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買方有權中止部分或
全部合同。對于這種中止,買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
索賠將由賣方負擔。
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在本合同其它條款中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如果買
方行使中止權利,買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賣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
同中預付給賣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
15.3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賣方和/或
買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
商辦理。
15.4因賣方原因而不能交貨,賣方應向買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設備
價格的20%并賠償買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5.5如果賣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并、解體、注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
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買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賣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
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
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買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6若木合同第15.5款所述的情況確實發生,買方有權從賣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設備有
關的工作接管并收歸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內從賣方處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
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買方,賣方應給買方提供全權處理并提
供一切方便,使其能獲得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買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
或間接引起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賣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
部分評價達成協議,并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后果。
15.7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終止情況下:
15.7.1賣方應把一切與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及材料在買
方未取走之前賣方應負責存放并保險,費用由買方負責。
15.7.2買方不承擔任何由于終止合同一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賣方提出的各項索
賠,不論直接的或間接的。
15.7.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終止,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執行不受影響。
15.8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雙方均不得對另一方作出
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16.不可抗力
16.1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及嚴重火災和水災、臺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
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履約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應
用當于不可抗力事故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貨的延遲而調整合同
價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
件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將有關權威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
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
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并進而立即履行其合同義務。
16.3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性能考核試驗和驗收等問題)。
17.合同爭議的解決
17.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7.2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
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于2014年4月30日由買賣雙方授權代表在(地點:成都)簽字。
18.2合同生效條件如下:
18.2.1買賣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并加
蓋合同專用章。
18.3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并理賠完畢貨款兩清
之日止。
19.其它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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