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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
第2部分:水運工程建設》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2021年6月
I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第2部分:
水運工程建設》(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項目來源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0年第二批
廣西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桂市監函〔2020〕1832號)精
神,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提出,廣西智慧交通安全咨詢有限公司、自
治區交通運輸廳、北京交通大學、廣西交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廣西
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共同起草的廣西地方標準《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
信用評價規范第2部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編號:2020-02081)。
二、項目背景及目的意義
1.編制背景
(1)國家與交通運輸部政策要求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信用法律和
法規制度,構建信用監管體制機制,形成多元化的監管機制,推進全
社會信用水平穩步提升。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社會信用體
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
系、構筑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其中提出生產領域信用建設應建
立安全生產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
錄及安全生產失信行為懲戒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審核
機制,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應逐
步建立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與社會信用評價機構相結合,具有監督、申
訴和復核機制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將各類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列入失
1
信記錄,鼓勵和支持各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
聘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考核等級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對失
信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加強監管和懲戒,逐步建立跨地區、跨行業信
用獎懲聯動機制;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規范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
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先后印發了《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
辦法(試行)》(交辦安監〔2017〕193號)《2019年交通運輸信用體
系建設工作要點》(交辦政研函〔2019〕474號),貫徹國家關于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規范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
促進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關鍵崗位人員誠實守
信、確保安全生產,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公正透明、依法監
管”的原則,以“信用交通省”創建為載體,加強信用法規制度和標
準規范建設,推進信用數據共享公開,推動信用評價、聯合獎懲和信
用修復,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行業治理能
力和治理水平。
(2)廣西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現狀
國家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對深化公路水路行業安
全生產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加快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工
作,針對水運工程建設行業的實際情況,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及時研究制定并發布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包括《廣西壯族自治區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2018年廣西交
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等,以“信用交通省”創建工作為載
2
體,重點加強水運工程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以及相關企業信用
評價工作、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應用工作等,制定合理的交通評價體
系、規范評價流程、嚴格評價結果,強化行業監管和執法,推動廣西
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信用建設工作向常態化發展。并將納入年度績效
考核范疇,強化目標績效考核督查,推進制度化建設。
2.編制目的及意義
編制《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的主要目的旨在規
范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促進公路水路行業安全
生產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管控長效機制的建立,通
過建立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數據清單、行為清單及應用清
單,制定信用評價流程、評價辦法等,形成信用評價規范,為行業信
用評價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目前,我國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未能真正深入到行業
之中,具體包括三點問題。一是我國尚未形成全行業的安全生產信用
評價體系,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不完善,不同部門、領域的相關主
管部門之間未能實現信用評價信息的互聯共享,限制了信用信息的有
效信用約束。二是社會信用處罰、激勵機制不健全。懲戒力度不足、
違法成本過低,以及激勵機制不完善,都使企業缺少安全生產的動力。
三是個人信用觀念淡薄,社會誠信意識弱化。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從
業人員普遍以追求短期盈利最大化為目的,淡化了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更忽視了安全生產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此外,公路水路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基礎性行業,具有投資規模
3
大、建設周期長、參與主體多、質量風險高等特點,對安全生產信用
管理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對其信用評價并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行業
的評價指標或評價方法,有必要開發一套真正結合公路水路行業自身
特點,適合我國國情的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體系。開展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研究有助于規范、完善廣西公路水路
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廣西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
用評價體系,進一步推動公路水路交通建設與運輸市場安全健康發展,
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交通建設與運輸市場監管力度,突出并強化生產
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企業
經濟損失及不良社會環境影響,筑牢行業安全生產防線。
因此,結合本地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特點,研究制定廣西地方
標準《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構建廣西公路水路行
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體系,形成規范、完善、健全的廣西公路水路行
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體系,對于加強自治區公路水路交通建設與運輸
市場監管力度和市場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項目編制過程
1、工作計劃
(1)成立標準編制工作組
廣西地方標準《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第2部分: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任務下達后,廣西智慧交通安全咨詢有限公司成
立了標準編制工作組,制定了標準編寫方案,明確任務職責,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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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技術路線,開展標準研制工作,具體標準編制工作由廣西智慧交通
安全咨詢有限公司、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北京交通大學、廣西交通設
計集團有限公司、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相關人員配合。
(2)收集整理文獻資料
本項目主要采取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以國內其他行業和
地方標準為參考,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業標準及地方
標準的收集和條文研究、相關技術資料收集與整理、現場數據和案例
調研與分析等方法來完成《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的編制
工作。
1)收集水運工程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相關規定
收集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水路行業中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安全生
產信用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資料,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
辦法(試行)》(交辦安監〔2017〕193號)、《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
信用評價辦法》(交安監發〔2018〕78號)、《2019年交通運輸信用
體系建設工作要點》(交辦政研函〔2019〕474號)、《關于加快推進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等規范性文件。
2)國內外及其他行業信用評價技術的歸納總結
歸納總結信用評價體系中其他領域的內容,參照其他領域的評價
標準,借鑒其有效可靠的辦法與規則,結合自身特點,分析安全生產
領域中的重要影響因素,并構件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重點環節,并組成
初稿框架。
5
3)重點調研和收集典型案例
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實際情況進行
全面調研,重點了解廣西壯族自治區內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現
狀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如近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水運工程建設行業
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事故統計數據及事故原因、處理方法以及其中安
全隱患等重點問題,并了解行業中目前實行的標準、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防范條例、以及事故安全隱患、安全管理、信用評價現狀、行政
處罰情況等重點問題。針對典型的行業中安全生產事故案例進行案例
分析,剖析安全生產的重難點,并探索信用管理效應,評估標準效益。
(3)研討確定標準主體內容
標準編制工作組在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研究之后,標準編制工
作組召開了標準編制會議,對標準的整體框架結構進行了研究,并對
標準的關鍵性內容進行了初步探討。經過研究,標準的主體內容確定
為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評價程序;信用信息填報;信息補充;信
用等級評價;信用信息公式;信用修復;信用信息應用;異議處理。
(4)調研、形成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確保本標準編寫工作有序開展,編寫工作組在前期大量的研究
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工作大綱,
初步確定參編單位及編寫人員,對規程編制、征求意見、送審及審批
等主要環節節點列出進度計劃;制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
價》編制大綱,初步擬定規范適用范圍、結構框架及主要技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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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大綱評審會,邀請相關
領域專家對大綱確定的內容進行評審,以補充完善后的大綱作為規程
編寫工作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專家評審會意見和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全
面的分析研究,明確評價程序,制定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劃分評價
等級,并編寫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數據清單、安全生產不良行為清單和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應用清單。
編寫形成廣西地方標準《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
第2部分:水運工程建設》(草案),召開課題組內部討論會對草案進
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廣西地方標準《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
范第2部分:水運工程建設》征求意見初稿;召開若干次專家座談
會,對初稿進行研討,補充完善后形成《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
評價規范第2部分:水運工程建設》(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工作進度
本項目于2020年9月30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局關
于下達2020年第二批廣西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獲得立項。
立項后項目組人員按照工作計劃開展編制工作,并分別于2020年9
月15日召開并通過編制大綱和工作大綱評審會,于2021年4月24
日召開了征求意見初稿討論會,然后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文本進行修
改完善,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標準制定原則
本標準的編制遵循國家、行業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編寫工作組充分調研并分析了廣西地區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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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現狀,結合國內外信用評價相關技術方法,確定標準編制遵循以下
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本規范術語、符號、條文盡量與相應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規定
內容相一致,使得規范的內容與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規定相兼容。
規范內容中引用其他規范時,已明確指出所引用的內容或名稱,增強
了規范的合法性。
(2)公正性原則
本規范分析了國內關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的現狀
和特點,結合廣西地區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現狀,對已發布的相關
規范、條文進行整理、歸納和分類,建立了科學、實用、合理的廣西
地區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規范,對評價對象采用相同的評
級方法和標準,不會受其他因素干擾而產生區別性對待。
(3)公用性原則
本規范的起草充分調研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區公路水路行業安
全生產現狀,征求了相關單位和領域的專家意見,編寫組在此基礎上
進過反復討論和修改,編制此標準,使得規范可操作性高,易于推廣。
五、標準主要內容及依據來源
1、范圍
項目立項目的是規范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工作,旨在
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劃范圍內水運工程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
信用評價,因此,本文件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領域建設、施工、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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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的編制主要依據為國家各級政府的管理文件中關于安全
生產信用管理的規定,其中術語和定義主要依據為GB/T22117信
用。
3術語和定義
信用評價主要涉及的術語很多,大都見于各級政府文件和GB/T
22117信用之中。本文件主要參考了GB/T22117信用和《社會信
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
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的規定。
3.4從業人員practitioners
從業人員指水運工程建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
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必須依法依規具有建設、施工、監理、
檢測等行業從業資格的關鍵崗位人員。本條主要是根據《公路水路行
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3.10信用獎懲機制creditrewardingandpunishingsystem
對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對信用主體的守信行為進行褒
揚的制度和措施。本款主要強調針對信用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
管理手段。
3.11評價主體subjectofrating
實施信用活動的政府主管部門。本文件指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負責歸集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并按要求推送至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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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4、基本規定
4.1評價方式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方式為“自主填報、信息共
享,動態管理,政府指導,社會監督”。本條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
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信用評價信息由企業自主,主
管部門進行審核,評價過程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信息系統自
動計算得分,自動評價分級,評價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公
開。
4.2評價原則
公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a)自主性:信用主體應主動填報,嚴禁虛假行為;
b)客觀性:基礎數據應真實、有效、全面;
c)合法性:評價依據來源應合法合規;
d)公開性:評價結果應公正、公開。
本條依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
客觀、公正、合理、合法,嚴禁弄虛作假。
4.3評價對象
安全生產信用的評價對象為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建設、施工、監理、
檢測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參與多個建設項目
的,以建設項目為評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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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評價對象
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又包含主要負責人、主要技
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必須依法依規具有有關行業從業資格的人
員共四類人員,由于工程建設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建設項目都是一
個相對獨立的個體,所以應當對建設項目作為評價考核的對象。
4.4評價依據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評分依據包含:
a)各行業主管部門及機構等督查、督辦、檢查的結果;
b)行政處罰的處罰決定和執行記錄與資料;
c)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d)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檢查情況及整改結果;
e)安全生產承諾及執行情況;
f)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等。
本條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發
改辦財金〔2021〕15號)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
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等文件確
定,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關系信用主體的切身利益,評價依據必須依照
法律、法規進行制定,不得隨意增加。
5、評價程序
5.1條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自主填報安全生產信用信息,新增或發
11
生變化的信息,應在15個工作日內填報。每項安全生產信用評分有
效期為自確認之日起12個月(評分依據有明確有效期的,以其有效
期為準),評分在有效期內的納入信用評定累計計算,評分超出有效
期的不納入信用等級評定累計。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生產經營單
位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級評
價、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修復以及異議處理等,對于信用信息要通過
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進行應用,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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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程序示意圖
6、信用信息采集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生
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自主填報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填報內容包
括:(一)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營業執照、經營
資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二)從業人員姓名、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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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等基礎信息;(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因不良
行為被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含通報批評)等失信信息;(四)
安全生產表彰、獎勵和先進成果等信息。
6.3動態管理
本條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九
條第二款規定上述信息應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信息系統
(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及時填報;新增或發生變化的信
息,應在15個工作日內填報。
7、信息補充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主
管部門應通過監督執法、舉報核實、與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自主填報信息進行補充。
8、信用等級評價
8.1信用評價指標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
安全生產信用評分分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扣分、不良行為扣分和獎勵
加分三種情形
附件中,二安全生產不良行為扣分規定了八種扣分情形,將其總
結為政處罰、掛牌督辦、安全督查、信用承諾、信用信息管理等。參
考《公路水路建設與運輸市場信用信息分類編碼與格式第2部分:
水運建設市場》(JT/T1174.1-2017)規定,制作指標項代碼結構圖如
下:
14
XXXXX-X-X
三級指標項,表示不良行為三級指標,用1~2位
數字(1~99)表示;
二級指標項,表示不良行為二級指標,用1位數字
(1~9)表示
分割線,用“一”定線表示;
一級指標項,表示不良行為一級指標,用1位數字
(1~4)表示;
企業類型項,表示企業類型,用4位字母表示。
圖2不良行為信用評價指標項代碼結構
8.2計分方法
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
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基礎分值為1000分,在此基礎
上分別計算獎勵加分、安全生產事故扣分和不良行為扣分,分別得到
項目計分、多項目累計計分、集團公司計分和從業人員計分公式。
8.3信用分級
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
規定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評為AA級;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
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評為A級;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
于800分的評為B級;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
評為C級;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評為D級。
第十五條規定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實際控股公司
的集團公司,其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應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確定:(一)
集團公司直接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安全生產信用得分;(二)集團公
15
司管理的下一級子公司或實際控股的下一級股份公司安全生產信用
得分的平均得分。集團公司管理的下一級子公司或實際控股的下一級
股份公司直接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同等以上責任,下同)的,或12個月內發生2起重大安全生產責
任事故的,其信用等級下降一級。
9、信用信息公示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初次評定或發生變化的,
由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自動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第十九條
規定對公示的信用評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可向
作出不良行為認定的管理部門進行申訴。申訴結果改變不良行為認定
的,申訴人應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提供相關材料,由屬地直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安全生
產信用管理系統自動撤銷相關不良行為扣分。
10、信用修復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可針對失信行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
等措施進行信用修復。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信用修復完成后,可
委托具有行業安全生產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務機構評估給出信用修
復評估結論,并向具有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第二十一
條規定主管部門應對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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