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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想必很多人都知道植保專業合作社吧,那么大家知道如何擬定植保專業合作社呢?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歡迎大家閱讀。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以從事植保的農民為主體,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二章名稱、住所和業務范圍第三條本社名稱:第四條本社住所:第五條本社業務范圍:為成員及同類經營者提供農作物機械植保服務,為成員及同類經營者提供農作物機械植保信息咨詢服務。第六條本社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第三章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第八條凡從事與本社相同產業、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民、組織和其他人員,提交入社申請表,經理事長(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通過,成為本社成員。第九條以組織名義入社的成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第十條本社設立登記時共有成員人,其中:農民成員人,占成員總數的%;成員出資總額元,出資方式為貨幣。第十一條成員退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批準可以退社。退社時,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社虧損及債務;如經營盈余,則按規定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第十二條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第十三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長審查批準后繼承成員資格。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第四章成員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成員的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五)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和會計帳簿;(六)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七)享有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八)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成員的義務(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三)按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七)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第十六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長、執行監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第十七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執行監事;(三)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七)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八)《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二)執行監事提議;(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第十九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每個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二十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長須提前五天向成員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二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執行人,理事長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兼任經理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的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三)根據成員大會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四)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繼承等事項;(五)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六)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七)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八)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九)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十)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十一)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第二十四條理事長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理事長負責生產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長的工作,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六條執行監事的職權如下:(一)監督理事長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三)監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五)向理事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六)如發現理事長有違法或徇私舞弊行為,應提出監察處理報要求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并報告有權機關予以處置;(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七條理事長、執行監事在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其中,單位成員的委派的代表經成員大會選舉可以成為理事長、執行監事。第二十八條理事長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不得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九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經理、執行監事或者財務會計人員。第三十條成員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六章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第三十一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第三十二條理事長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后執行。第三十三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成員出資;(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積金;(三)政府財政直接補助;(四)接受的捐贈;(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財產。第三十四條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用于本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財產。第三十五本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第三十六條本社可以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應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第三十七條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一)該成員的出資額;(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第三十八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第三十九條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條修改章程由理事長提出擬修改條款,并按章程規定的成員大會召開方式和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生效。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備案登記。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本合作社公章。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事項及發布方式第四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成員大會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二條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因前款第一、二、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公告應在本社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內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布,公告的事項包括:成員大會決定解散的時間,成立清算組的情況,告知債權人申請報債權時間,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編等。公告由本社清算組負責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布。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將制定的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三條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財產。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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