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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HF-2024-0201合同備案編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規章,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誠懇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一樣,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建設規模、結構特征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支配或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說明依次與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條款》第2.1款的
規定一樣。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賜予它們的
定義相同。《專用條款》中沒有具體約定的事項,均按《通用條款》執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擔當工
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
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并報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備案。
發包人:承包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看法:
經辦人備案機關(章)
年月日
其次部分通用條款
一、總則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賜予的定義:
1.1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訂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條款
第2.1款所列的文件組成。
1.2通用條款: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文件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須要訂立,通用
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假如雙方在專用條款中沒有具體約定,均按通用條款執行。
1.3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
際,經協商達成一樣看法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發包人: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實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
的合法繼承人。
1.5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人選和耿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承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
的合法繼承人C
“1.7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設計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9監理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其具體人選和
職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1起.詢向企向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詢問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詢問資質的當
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詢問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或者發包
人托付的負責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或者發包人自己委派的造價工程師。
1.1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托付
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4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各地、市、縣建設局
(建委)。
1.15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6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依據合同冽定完成
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擔當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v
1.17追加(或削減)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須要增加(或削減)合同價款的狀況,
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或削減)的合同價款。
1.18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擔當的經濟支出。
1.19工程量清單:指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
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1.20綜合單價: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
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運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肯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1.21計價依據:指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概算指標)、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補充定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計價定額單位估價表、人工
單價、材料和設備價格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等。
1.22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FI)計算的承包
天數。
1.23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對的日期。
1.24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肯定或相勸
的日期。
1.25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
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26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27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實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組成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
1.28工程內容: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特征等,
如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層數、長度、跨度、容量、生產實力等。
1.29圖紙:指由發包人供應或承包人供應并經發包人批準,滿意承包人施工須要的全部圖紙
(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30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供應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
工運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1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
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2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
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3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擔當的責任。
1.34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擔當責任的狀況造成的損失,
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1.35不行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開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況。
1.36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務有效起先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
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起先當天不計入,從次日起先計算。時限的最終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
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終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終一天的截止時間為
當日24時。
1.37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
織。
2、合同文件及說明依次
2.1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說明,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
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說明依次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履行木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等文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中標通知書;
(5)投標書(報價書)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樣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狀況下,由發包人承
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說明。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貨監理的
工程師的說明時,按本通用條款第6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運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說明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運用兩種以上(含兩種)
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說明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運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說明、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
履行合同期間,雙方均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
3.3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發包人供應工程建設標準或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國家工程建設標準;沒有國家工程建
設標準但有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約定適用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
標準的,約定適用黑龍江省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
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運用國外工程建設
標準的,應負責供應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送工程建設標準或制定施TT.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4、圖紙
4.1發包人應依據工程須要向承包人供應圖紙,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原則上不
少于6套)剛好向承包人供應圖紙。承包人須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
由承包人擔當。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
包人擔當,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發包人對工程有有保密要求時,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
除承包人存檔須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5、通訊聯絡
5.1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確定、核實、通知、任
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訊(包括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接受書面形式,且
只有在對方收到后生效。
5.2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
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
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通訊方式將通訊送至通
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6、工程分包
6.1承包人可以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但下列狀況除外:
(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依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3)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分包工程。
6.2承包人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按規定將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備案,將備案的分包合同分別送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
分包人不得轉包或再行分包(勞務作業除外)。
6.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
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
應和當連帝責任。
6.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假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供應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的證明材料,否則,
發包人有權干脆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6.5無論何種緣由,當本合同終止時,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隨即終止,承包人應
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全部款項。
7、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7.1在施工中發覺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探討等價值的物品時,
承包人應馬上愛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應
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實行妥
當愛護措施。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覺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剛好,致使上述文物遭遇破壞,責任者依法擔當相應責任。
7.2木合同專用條款中己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到其對施工
的影響,并己在合同價款中予以考慮。
本合同未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
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
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
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順延延誤的工期。
8、事故處理
8.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馬上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監理工程
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擔當發生的費用。
8.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9、專利權和特殊工藝
9.1發包人要求運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擔當申報、試驗、
運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訪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監理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
報手續并擔當有關費用。
9.2擅自運用專利技術侵擾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擔當相應責任。
9.3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學問產權。雙方簽訂本
合同后,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工程而復制、運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0.'1*口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
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0.2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辦單位指
派專職代表偵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
構不得隨意變動。
11、保障
11.1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負責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
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主動實行合理措施削減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實行
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由自己擔當。
11.2承包人應保隙發包人不負擔因承包人移動或運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
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2、財產
12.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特地用于實施工
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于運輸材料設
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2.2假如發包人依據第68.3款規審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全部材料設備(周轉性材料
除外)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而且發包人有權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機械、周轉性
材料,直到工程完工為止。
12.3假如承包人依據第68.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己完工
程價款,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供應便利和幫助。如發包人未付完
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3、發包人
13.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工作、平整施工場地、施工合同備案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
條件,在開工后接著負賁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
須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滿意施工運輸的須要;
(4)向承包人供應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
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
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精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占用道路、
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承包人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限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四周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
木等的愛護工作;
(9)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托付承包人辦理,具體托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能。
上述工作所須要的費用,除合同價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發包人擔當。
13.2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3.3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供應標準與規范、技術要求等有關資
料。如承包人須要增加有關資料數量,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擔當。
13.4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供應施工場地。假如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
人可以按進度支配順當開工的時間內賜予承包人進入和運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
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運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3.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的要求剛好
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3.6發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及附屬設施(如:上水、下水、化糞池、各種管道、道路、
圍墻、綠化等工程)干脆發包給第三方。
13.7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鍍用,其
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以賠償。
14、承包人
14.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工程:
(2)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支配和進度報告;
(3)擔當施工場地平安保衛工作,供應和修理照明、圍欄設施及要求的標記;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最和要求,向發包人供應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
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夜間施工、環境愛護、文明施工、平安
生產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愛護工作,愛護期間發生損壞,
承包人應予以修第并擔當費用:發包人要求實行特殊措施君護的,由發包人擔當相應錯用:
(7)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木的愛護
工作;
'(8)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
并擔當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與發包人一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工作;
(10)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4.2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
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實行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
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擔當。
14.3承包人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平安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程師
提交為實施工程擬實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支配。假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支配作出
重大改動,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4.4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
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運用。
14.5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假如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協作施工,經發
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設計圖紙提
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4.6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供應必要的協作和幫
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雇員;
(3)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假如承包人由于供應協作和幫助而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運用承包人的設備、臨
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發包人應也當由此增加的費用:構成工程變更的,按合同第57條的規定調
整合同價款。
14.7,晨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
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擔當,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以賠償。
15、現場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更換
15.1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
程師等。
建山人如需更換任何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
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接著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
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5.2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
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
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
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
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接著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
應的義務。
15.3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
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5.4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
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I可。任何此類任命和撤I可,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
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比類任命
和撤回均為無效。
16、好包人代表
16.1發包人代表的具體人選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
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
制。
016.2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定隱含的權力,
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7、監理工程師
17.1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具體人選以及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7.2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定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和檢查工程的質
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運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和工藝,剛好向承包人供應工
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
任和義務。
17.3除屬于第67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
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依據第6.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依據第12.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工場地;
(3)依據第14.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
(4)依據第27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支配:
(5)依據第31.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6)依據第41.5款規定運用替換材料;
(7)依據第53條規定發出訪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8)依據第54條規定發出訪用計日工的工作指令;
(9)依據第56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
(10)專用條款約定須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7.4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剛好向承包人供應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供應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接受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
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賜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假如
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
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賜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
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7.5假如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
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接著執行原指令的確
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7.6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5.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
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資。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
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
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岸該工作、材料設備,并發出訂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
15.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I可均為無效。
17.7監理工程師(含其代表)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
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
失的,發包人應予以賠償。
18、造價工程師
18.1造價詢問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的具體人選以及權限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8.2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定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計量和計價、工
程款的調整和核實、工程款的支付、結算價款的調整和復核,剛好向承包人供應合同價款的核實、
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18.3除屬于第67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
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依據第53條規定運用暫列金額:
(2)依據第54條規定運用計日工的費用;
(3)依據第57.1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專用條款約定須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8.4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剛好向承包人供應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供應的指令,均應接受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
應在48小時內賜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假如承包人在造價工
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
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賜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
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假如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
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接著執行原指令的確
東,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的不作出確鎮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8.6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
應予以賠償。
19、承包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
19.1承包人代表的具體人選應依據15.2款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
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承包人任命的工程技術負責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2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定隱含的權力,
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19.3假如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15.4
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
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T.作,承包人代表應予
認可。未按第15.4款規定,仟何此類仟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9.4承包人代表按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狀況
緊急旦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馬上實行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平安的
有效措施,并在實行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于發包人或第
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
承包人擔當,工期不予順延。
20、指定分包人
20.1指定分包人是指依據專用條款的約定,發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實施、完成任何工程的分
包人。
20.2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應當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
應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20.3由于指定分包人責任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發包人擔當過錯責任。
21、承包人勞務
21.1承包人應雇傭投標文件中確定的人員,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聘請雇
員。
21.2承包人應完善雇傭員工勞務手續,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辦理各種社會保險,為其繳納
相應的保險費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雇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為雇員供應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實行合理的衛生和平安防護措施,
愛護雇員的健康和平安;
(2)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平安;
(3)充分考慮和敬重法定節假日,敬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雇員和發包人現場人員應佩戴工作證(或標牌、胸卡等)上崗。工作證(或標牌、胸卡
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共同簽發。
21.3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工,除應經監理工
程師批準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緣由,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平安、四周環境,
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但為搶救生命或愛護財產,或為工程平安、質量而不行避開的作業,則不
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21.4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承包人拖欠其
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擔當。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
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
員工資的一切責任,由發包人擔當。
21.5承包人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閱歷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任
何承包人雇員,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常常行為不當,或工作漫不經心;
(2)無實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有損平安、健康和環境愛護的行為。
21.6承包人應自始至終實行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無序、非法和打斗
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愛護現場及鄰近人員的生命、財產平安。
21.7假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具體的統計表,該表
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2、工程擔保
22.1為正確履行本合同,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履約擔保的有關要求,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要求向發包人供應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接受銀行保函的形式,供應履
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擔當。
22.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供應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應在
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22.3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緣由,
并剛好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依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擔當擔保責任,并無須
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2.4承包人按第2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
履約擔保等值的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接受銀行保函的形式,供應支付保函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
擔當。
22.5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供應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依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
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之口止。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發包人。
22.6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
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緣由,并剛好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依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
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22.7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證
延長擔保有效期,另?方可向其索賠擔保的全部金額。
22.8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并簽訂擔保合同,作為
本合同附件。
23、發包人風險
發包人應擔當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擔當的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由于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行避開造成的財產(除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外)損
失或損壞;
(2)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
失或損壞;
(3)由于發包人提前運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由于發包人供應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T.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損失或損害;
(5)人工鈣、材料費、施工機械運用跋超時雙方約定幅度以外的價格風險:
(6)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變更造成的費用增加。
24、承包人風險
承包人應擔當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擔當的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1)除第23條和第25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但不
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
(2)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運用費在雙方約定幅度以內的價格風險;
(3)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變更造成的費用削減。
25、不行抗力
25.1不行抗力包括因斗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
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緣由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
當地衛牛.部門的規定,以及迨成影響和(或)損失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難(雙方可以
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
25.2不行抗力事務發生后,承包人應馬上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
快速實行措施,盡力削減損失,發包人應幫助承包人實行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
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行抗力事務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狀況和損失狀
況,并預料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行抗力事務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
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狀況。不行抗力事務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
30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3條規定索賠費用。
25.3因不行抗力事務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
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擔當;
(2)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擔當相應費用;
(3)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擔當:
發包人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由發包人擔當;
(4)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
由發包人擔當;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5.4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26、保險
26.1發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1)工程開工前,為工程辦理保險;
(2)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從事危急作業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損害保險;
(3)為第三方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4)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托付承包
人辦理。
26.2承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從事危急作業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損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6.3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供應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證明。假如發包人未投
保,承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由發包人擔當;假如承包人未投保,發包人可代為辦理,并從支
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代辦費。
26.4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假如任何一方未遵守,責任一方應賠償另
一方由此引起的損失。
26.5當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剛好通知保險公司,井供應有關資料。發包人承包人
有責任實行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削減損失,并應相互幫助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26.6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支配發生變更時,被;呆險人應剛好通知保險公司,并在合同
履行期間按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因而造成的費用由責任人擔當。
26.7從保險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賠償金,應專項用于修復合同工程這些
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26.8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期
27、進度支配和報告
27.1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
度支配。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支配后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
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看法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支配,應對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
施工方■法、施工支配、作業依次和時辰表。合同約定有多個單項工程的,承包人還應編制各單項
工程進度支配。
27.2承包人應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取得發包人批準的進度支配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
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杳。
27.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月施工進度報告和每季對進度支配修訂一次,并
在每月或季結束后的7天內一式2份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月施工進度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施工、安裝、試驗以及承包人工作等進展狀況的圖表和說明;
(2)材料、設備、貨物的選購和制造商名稱、地點以及進入現場狀況;
(3)索賠狀況和平安統計;
(4)實際進度與支配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退延誤正在或打算實行的措施。
27.4假如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進度支配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
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緣由導致實際進度與支配進度不
符,承包人無權就改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費用。工程講度支配即使經監理工程師弼認,也
不能免除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8、開工
28.1工程開工必需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施工許
可證。
28.2承包人應當依據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
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
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
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造成損失的由承包人擔當。
28.3因發包人緣由不能依據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擔當,工期相應順延。
29、暫停施工和每工
29.1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時內
提出處理看法。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當愛護」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監理
工程師的處理看法后,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報
審表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假如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時訶內提出處理看法或未予答復的,承包
人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29.2假如非承包人緣由造成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
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好工。假如在上述期限內監理工程師未予準許,則承包人可
以作如下選擇:
(1)假如此項停工僅影響工程的一部分時,則依據第56.2款規定剛好提出工程變更,取消
該部分工程,并書面通知發包人,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
(2)假如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則依據第68.4款規定解除合同。
29.3因發包人緣由造成暫停施工的,由發包人擔當所發生的潴用,工期相應順延,并賠償承
包人因而造成的損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暫停施工的,發包人不予補償:
(1)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暫停施工;
(2)承包人為工程的施工調整部署,或為工程平安而實行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須要的暫停施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除不行抗力停工外)導致的必要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緣由造成暫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擔當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不行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依據第25條規定處理。
29.4假如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催告后在28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
以暫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59.2款規定的應付利息在內的所欠全部款項。由此造成的暫停施工,
視為是因發包人緣由造成的。
29.5暫停施工結束后,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受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設備進行檢杳。
承包人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因而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按第
29.3款規定處理。
30、工期延誤
30.1合同履行期間,因下列緣由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供應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3)發包人代表或施工現場發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為因素;
(4)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剛好供應所需指令、批準等;
(5)工程變更;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內非承包人緣由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8)不行抗力;
(9)發包人風險事務;
(10)非承包人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狀況。
順延工期的天數,由承包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后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
達成一樣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
30.2當第30.1款所述狀況首次發生后,承包人應在H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延期的通
知,并抄送發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出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要求延期的具體狀況,以
備監理工程師查核。
30.3假如延期的事務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第30.2款規定的14天之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
知,然后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事務發生的具體資料,并在該事務終結后的14天內提交最終
具體資料。
30.4假如承包人未能在第30.2款和第30.3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
和提交(最終)具體資料,則視為該事務不影響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索賠工期的權利,監理工
程師可拒絕做出任何延期的確定。
31、加快講府
31.1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順延工期的狀況下,假如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
進度過慢,與進度支配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加快進度,承包人
應按第27.4款規定實行必要措施,加快工程進度。假如承包人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后的14天
內,未能實行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工程進度進一步滯后;或承包人雖然實行了一些措
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馬上報告發包人,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可按第68.3款的規
定解除合同,也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應擔當由此增加的一切
費用,也不能免除其依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1.2假如發包人希望承包人在支配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應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假如承
包人同意,那么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為加快進度而編制的建議書。承包人應在7天內作出書
面回應,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加快進度擬實行的措施;
(2)加快講度后的講度支配,以及與原支配的對比:
(3)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該增加額按第57、73條規定計算。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假如發包人接受了該建議書,則監理工程師應
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并由造價工程師核實和調整合同價款。
32、竣工日期
32.1承包人必需依據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監理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32.2因承包人緣由不能依據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
擔當相應責任。
32.3實際竣工日期按下列狀況分別確定:
(1)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2)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請發包人驗收,以承包人再次提
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的口期為實際竣工口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端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個工作
日內未能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看法的,以承包人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日期
為實際竣工日期;
(4)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運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3、誤期賠償
33.'1假如強人未能依據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應按
第55.2款規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但誤期賠償費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應負
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3.2誤期(實際延誤竣工天數)按第32.3款規定的實際竣工日期減去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
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日期,即依據下述公式計算:
實際延誤竣工天數=實際竣工日期一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日期。
上述各相關日期,依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確定。
五、質量和平安
34、質量管理
34.1發包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
續。
34.2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與平
安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34.3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依據工程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和有關技術要求施
工,不得偷工減料。
35、質量目標
35.1工程質量必需達到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雙方約定參與某項工程質量評比
的(如:龍江杯、魯班獎等),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具體的評比項目、因此而增加的費用或獎懲
方法。
35.2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質曷有爭議的,按第67.4款規定調解或認定,或者由雙方共同詵
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的費用及因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擔當。雙方均有責任的,
由雙方依據其責任劃分分別擔當。
35.3承包人對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供應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限制工程施工質量;
(3)限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海;
(4)組織并參與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藏驗收、中間驗收;參與竣工驗收,組織分包
人參與工程驗收;
(5)擔當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擔當的其他工程質最責任。
35.4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工程實施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
提交質量保證體系竊施程序和貫徹質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承包
人依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6、工程照管
36.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工程及運至現場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
備,直到發包人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轉由發包人負責。
假如在整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頒發前,發包人」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竣工驗收證書,
則從竣工驗收證書頒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須對該單項工程負費照管,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
包人應接著負責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或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至發包人頒發工程
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
36.2承包人在負責工程照管期間,如因自身緣由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或臨
時工程的損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保證工程質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37、平安生產和文明施工
37.1發包人應遵守平安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在領取旅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依據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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