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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摘要目前,電信詐騙的犯罪種類越來越多,作案手法也越來越隱秘,對人性的弱點加以巧妙地運用,通常難以被人們察覺。在過去幾年時間里,盡管針對不同類型的電信詐騙案件所開展的特殊工作也在持續進行,公安機構連同不同地區的公安、檢察與司法機構開展合作,獲得了較為滿意的工作效果,不過,目前還是有很多電信詐騙犯罪,這些犯罪分子總是在各個角落來實施詐騙行為,采取了更加私密的詐騙方式,想盡各種辦法來獲得他人的財產,這顯然危害到了社會與公眾的利益,所以當前要做的事情就是嚴厲打擊電信詐騙,此次提出的一些針對性意見和方案希望能夠為同一領域的研究提供幫助和參考,盡可能地避免出現更多這種類型的犯罪。文章通過對我國電信網絡欺詐的現狀及類型進行剖析,并從中發現其發案規律、特點,并從法律防范的角度出發,對于治理政策、體制機制、監督辦法、宣傳引導等多方面的介紹法律防范治理措施,并對問題進行了剖析,最終從“打”到“合作”;從法制、宣傳等多方面多角度進行了詳盡的探討,希望能為我國的電信詐騙提供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在此基礎上,筆者希望能從多層次為我國的治理提供有效的對策建議,并在實踐中提倡有效聯動,以促進我國的治理效能,盡量降低這一類型的社會危害性,確保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安全具有重大而深刻的實際意義。關鍵詞:電信詐騙犯罪;電信犯罪;成因分析;法律防范

引言電信詐騙犯罪是信息化社會飛速發展的產物,在這樣的背景下衍生了一種獨特的新型詐騙模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新聞發布會中通報當前檢察機關懲治、促進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情況。2019年以來,檢察機關共起訴網絡犯罪案件5萬余件14萬余人。其中,2019年以來檢察機關共起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非法利用信息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等案件1.1萬余件涉及2.7萬余人,有力對網絡犯罪黑灰產業鏈進行了比較徹底的清掃。據介紹,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當前網絡犯罪呈現五大趨勢。一是犯罪案件數量上升迅猛,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2020年達到了54%。二是網絡黑灰產業形成生態圈,為犯罪持續“輸血供糧”。三是犯罪手段花樣更新,網上網下、境內境外、虛擬現實相互結合,當前網絡詐騙手法多達六大類300多種。四是犯罪主體呈現向低齡、低學歷、低收入“三低”人群發展的態勢,一些在校學生、社會務工人員參與其中。五是犯罪危害疊加升級,網絡犯罪危害在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相互交織。我國電信詐騙犯罪的發展現狀與特點我國電信詐騙犯罪的發展現狀范圍廣、作案效率高近年來,新型電信違法犯罪形勢復雜嚴峻,高位運行的發案數持續,詐騙手段不斷變換、更加隱蔽,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個人權益,成為危害國民福祉的重要因素;通過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整治,我國的反詐工作已經初見成效,加強對其的教育和預防是一種有效地預防電信詐騙的措施。借貸詐騙、刷單詐騙、冒充客服詐騙、殺豬盤詐騙等四大類型詐騙頻發,對人民的財產和合法利益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去年,公安部將發布全國反詐騙手機APP及宣傳小冊子,為廣大民眾營造一堵“防火墻”。對于接收的涉詐性短信和電話,登錄的涉詐網站,都會盡量的進行鑒別,并發布警示信息;公眾可以在APP上一次向有關詐騙的投訴。目前,全國反詐系統APP已經有6千5百萬注冊用戶,并向廣大網民發出230000多萬條報警,接收650,000條群眾投訴,對預防欺詐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電信詐騙案每年給社會和經濟帶來幾十億元的損失,而國家又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其所帶來的巨大的經濟損害已成為制約國家發展的一個重大障礙。同時,由于電信詐騙所帶來的“次生危害”,也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容易效仿只要一個國家的一個人從某件事中獲得經濟利益,整個地區都會效仿。如果缺乏有效的防控方法,那么這種影響將導致區域性犯罪,某些地區的人們會從中受益和積累。這不僅導致了犯罪率的爆炸式增長,同時也將造成嚴重的社會關系和價值觀念坍塌。在一個發展的關鍵時期,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是可以想象的。電信詐騙犯罪每年給社會和經濟帶來幾十億元的損失,而國家又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其所帶來的巨大的經濟損害已成為制約國家發展的一個重大障礙。同時,由于電信詐騙所帶來的“次生危害”,也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徐玉玉一案的受害者不但損失了金錢,而且還丟了性命。目前,我國的電訊詐騙主要以老人為主要對象,當發現自己被騙后,常常會出現血壓升高、暈厥等癥狀。如果不能控制住電信詐騙,那么,市民就會有一種互信的感覺,一位教師通過電話告訴父母,孩子的上學問題,大部分父母都認為這是一個騙局,因為網絡欺詐,讓人在與別人交流時,總是戰戰兢兢,小心翼翼,失去安全感,降低幸福感,降低了社會的團結,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妨礙了一個民族的發展。我國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犯罪成員分工明確從各種各樣的電信詐騙犯罪中來看,電信詐騙犯罪以集團犯罪居多,組織內部的每一項工作都有明確的負責人。如負責采用短信進行詐騙的人、負責通過電話來實施詐騙的人等,組織的領導會監控向誰發送信息、向誰發送信息以及接受欺詐提款的人員。犯罪活動跨區域電信詐騙犯罪的范圍很廣,先是從臺灣開始,繼而福建沿海和大陸相繼下降,在過去幾年時間里,國際電信詐騙犯罪現象明顯增多,很多境內與境外合作進行犯罪的情況也開始變多,所以我國司法機構在處理和打擊這些犯罪的工作中面臨了更大的困難。犯罪工具智能化犯罪分子通過高技術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大規模多渠道搜索,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獲取非法獲取的個人資料,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犯罪對象低齡化欺詐犯罪分子的目標是年齡比較小的。因為他們的生活經驗不是很足,有極大的可能被欺騙和信任他人。這就是犯罪分子將爪子伸向年輕人的原因。就比如我國的徐玉玉案,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我國電信詐騙犯罪的原因分析電信詐騙犯罪立案標準的缺陷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不統一關于電信詐騙罪的“巨額”標準,有兩種司法解釋尤為相關:第一,最高法院的“詐騙案件審判”規定,詐騙罪的“數額較大”超過2000元。同時,評注還賦予了地方共識權力,使各省可以根據其法院的實際情況在2000至4000元之間設定“較大金額”的標準。但是,經濟發展水平的自然差異導致許多省制定的“大量”標準出現差異。例如,江蘇省為3,000多元,上海為4,000多元。這是記錄不同地區電信欺詐犯罪的不平等標準。電信欺詐犯罪具有跨地區犯罪的特征這一事實備受爭議,而且這種不一致的地位也使電信欺詐罪犯受益。電信詐騙案件的刑事案件偵查制度尚無正常的增長機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詐騙犯罪的最低起訴標準從2000元提高到3000元。然而,與目前的發展程度相比,這個改變還遠遠不夠。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由于電信詐騙罪的水平較低,致使刑事訴訟的受理量大幅上升,同時也造成了對刑事訴訟的及時處置困難。并使得難以及時處理任何人類案件,從而削弱了打擊犯罪的力度。從而間接導致電信欺詐的持續發生。電信詐騙犯罪共犯主觀故意認定困難在科學技術不斷更新迭代的背景下,受害人也在不斷提升著自己的防護意識,電信詐騙犯罪手段也變得多種多樣,呈現了“產業鏈式”的特征。而當下比較常見的電信詐騙犯罪行為都是團隊作案,在犯罪團伙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各自的任務,一個詐騙犯完成任務之后,就可以開張下一個詐騙環節,整個犯罪流程環環相扣,最終導致受害人受到了很大的損失。多名擁有相同作案意圖的電信詐騙分子可被認定為共犯,不過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常常非常簡單就認定了電信詐騙犯罪主導者犯意,而無法認定那些設置在境外和國外的詐騙機構和犯罪團伙,在認定境內或者區域內犯罪具體實施者的電信詐騙犯罪意圖比較困難。在我國境內,很多操作者之間并沒有建立良好的溝通協作關系,而是直接負責其領導,所以就無法聯絡起來,一起探討罪犯的犯罪動機和犯罪意圖,共同犯罪很難進行認同,舉個例子,很多非法商家和個人,借助非法的不合理手段,向一些機關單位、民營企業和銀行機構來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接著再將這些信息進行轉賣,而那些罪犯,則會通過他們的資料,來實施違法的罪行。因此,在提供信息的過程中,也是在間接地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也就助長了詐騙團伙的氣焰。所以十分有必要研究這些行為,只有準確認定幫助行為的共犯故意才可以從根本上杜絕電信詐騙的產生。電信詐騙犯罪主體范圍過窄從實踐來看,電信詐騙罪通常以集體的形式來進行犯罪,這一團伙有著合理的工作劃分,他們采取流水線的作業形式,這種犯罪是一種十分典型的犯罪。表明其犯罪主體十分的廣泛和多樣。不過從實際經驗來看,中國就電信詐騙罪的主體范圍沒有做出更加廣泛的規定,過于狹窄。年齡限制狹窄現行刑法規定,目前在我國的電信詐騙案件中,只用超過了十六周歲才可以定性為電線詐騙案件的犯罪人,那么我們反過來說就是,如果這個電信詐騙案件的犯罪分子低于十六周歲,我們打個比方來說十五周歲,那么這個電信詐騙案件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當然就目前我國的刑法而言,大部分的刑法案件當中都是有著類似規定的,但是我們從目前已經破獲的電信詐騙案件立案,犯罪分子的年齡越來越低,甚至在有的案件上參與進到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才十四歲,這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一個問題,過去傳統的十六周歲的這個界限已經不是一個很好的區分界限了,這為很多低齡犯罪分子有了很大的電信詐騙逃脫空間。主體限制狹窄現行刑法表明電信詐騙罪屬于自然人犯罪。一般來說,只有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為單位犯罪。根據相關電信詐騙法律法規,一般而言,電信詐騙罪等普通詐騙行為的主體僅包括自然人。但是,參考電信詐騙犯罪的分析可以發現,電信詐騙犯罪不再是單一的話題,而是開始向多個話題同時犯罪的轉變。因此,我們不能繼續將電信詐騙犯罪的主體限為自然人犯罪。針對這一情況,就需要明確,一些合法企業和組織是否從事典型詐騙活動,確定其是否是電信詐騙的從犯的認定標準。完善網絡電信詐騙犯罪的預防與治理機制建議完善電信詐騙犯罪的刑法打擊刑法,一種禁忌的準則,可以告知人們,什么是禁忌。如果犯罪者觸犯了刑法,那么,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信息化社會,人們的行動更加需要用法制來約束。資訊技術的飛速發展與革新,也為我們所要保障的法律權益提供了新的保障。法律上的落后,勢必會影響到對電信詐騙分子的打擊。缺乏權威、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將會在信息時代缺乏有力的保障。要想有效地控制電信詐騙,就需要轉變現行法律制度的落后狀況。不難發現,當前國內的立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刑法》第兩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通過計算機來實施的一般詐騙罪,但是不夠具體。換句話說,電信詐騙罪既損害了財產關系,還導致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犯,不利于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由此產生了很多重疊、摻雜在一起的刑事法律關系,不過,當前的法律尚未具體規定針對相同犯罪團隊中不同環節的同一種故意犯罪造成不同客體利益受損的犯罪行為需要怎樣實施定性處罰。兩高就實踐狀況,執行了《有關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相關法律問題解釋》來規范犯罪人的詐騙行為,不過就這種罪行的發展趨勢來看,如果只是使用司法解釋顯然還不夠,需要結合國家發展狀況來適當的參考其他國家采取的良好做法,從而不斷的對自己國家法律進行改進,也就可以為之后開展案件偵查與打擊犯罪工作提供充足法律依據。擴大電信詐騙犯罪主體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的電信詐騙犯罪呈現出年輕化、團組織化的態勢。這說明,現行的電信詐騙犯罪主體是16歲以上的自然人,與當前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形勢明顯不符。因此,要想真正實現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必須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將14-16歲的青少年納入主體范圍。正如前面提到的,從反電信詐騙的專項行動中獲得的資料顯示,電信詐騙犯罪團伙日益重視將14-16歲以下的青少年納入詐騙團伙,以躲避執法部門的嚴厲懲處。針對這種情況,應將年齡從16歲以下擴大至14歲以下的電信詐騙團伙,防止其吸收青少年加入團伙,并防止其參與網絡詐騙。二是增加了單位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中,電訊詐騙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個人。然而,電訊詐騙犯罪既屬于自然人,又有許多單位犯罪,因此,應將協助其成功進行詐騙的單位列入重點對象,例如為其提供公民個人資料的機構;協助收繳贓款人員、培訓人員的機構等。要想斬草除根,必須增加一個單位作為違法主體,這樣就可以斬斷電信詐騙者的“左膀右臂”。準確認定共犯意圖從各大媒體披露的“最大的電詐犯罪”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網絡詐騙的最大特點就是“有組織”。也就是說,為了減少被警方追查的危險,電信詐騙團伙往往會將自己的組織架構安排得非常嚴密,他們的頭目和領導層經常分散在國外,通過單線聯系的方式控制國內的電信詐騙團伙,而這些團伙成員相互之間并不熟悉,因此,他們并不清楚自己正在進行著電信欺詐的工作,即使他們在收集自己的資料,也不會明白自己的目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就需要從不同的事實出發,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從不同的證據中找出直接實施人協助實施電信詐騙的動機。因此,對電信詐騙提供信用卡、手機、網絡技術支持、資金轉移等方面,應當認為,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應認識、知曉其行為是協助實施電信詐騙活動,以確定其主觀故意。同時,通過對電信詐騙的主犯的認定,使其更為精確。多部門聯合執法、提高執法效能調查機關、貿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都知道,這些部門已經在其網站和公共安全管轄范圍內的社區上公布了這一問題。比方說,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公布過去一年全國犯罪情況,匯總各類犯罪數據。公安局還將適時公布最新的電信詐騙案件。開設“12321網絡不良信息舉報接收中心”網站,有助于網民及時舉報一些誤導性信息。但是,這些方法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局限性。在作者對自己身邊的親戚朋友同事開展了調查之后,發現很多人都沒有關注工信部和公安局宣傳知識的網站。這可以看出一些問題,第一,宣傳力度和密度不夠,但僅限于官網的發布方式和簡單的照片、文字和數字的描述,很難引起人們的注意。所以,筆者指出網絡廣告覆蓋面廣、成本低、事半功倍,但有些形式需要改變,可以適當的增加與廣電、網絡媒體、報刊等的合作。例如,制作動畫片,犯罪宣傳已被用來使用技巧,并且很容易理解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增加了宣傳模式的靈活性和興趣,讓觀眾能夠更加直接的感受,這樣的辦法起到了明顯的效果,更引人注意。加強密集廣告,如公共汽車上的電視,地鐵上的廣等,可用作提醒和保險公司,就像是提高人們對防范的認識一樣。加強防范詐騙的意識和防范能力,不要貪小利,在進行網絡貿易的時候要注意個人的個人資料,要養成經常撥打陌生人的手機號碼,要查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有組織的廣告都是易于被人接受和了解的。另外,在文化資料高度發展的今天,注重提高和和諧的精神文明,強化宣傳社會主義的價值觀念,抵制了物質欲望和儲存的擴張,糾正社會的各種不良風氣,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公安機關明確管轄、及時偵查、多方合作電信詐騙犯罪往往涉及犯罪現場多、范圍大。《刑事訴訟法》第25條明確指出:“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必要時可以移送給當地的法院審理”。如果說,公共機構有一定的管理權,以防范很多機構同時偵查這一案件,節省更多的案件處理費用,這樣也是為了避免更多浪費的情況出現。可以先讓第一立案的公安機構來處理,案發現場涉及的其他公安機關將為偵查案件的公安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當無法落實偵查機關責任的情況下,需要第一時間來處理和解決被害人的案件。簡易辦案的程序和手續因為電信詐騙犯罪的過程無需花費很長的時間,特別是在欺詐之后,犯罪分子會對所獲得的銀行卡進行分類,還把獲得的贓款進行轉移,甚至轉移到國外。在案件開展期間一旦因為某些程序原因無法順利進行,就會導致失去最佳偵破案件的機會。在目前的案件中,它通常只從刑事案件中轉移到主要發現電信欺詐犯罪的主要案例,并摧毀刑事證據的證據。即使公安機關獲得賬戶,也有必要去銀行在全國范圍內開設一個賬戶,凍結,經常消耗很多時間,還有人力資源和各種其他的資源。而且最后獲得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作者在此提議,對不同國家銀行賬戶的調查可以由調查機構現場進行。切實增強全社會防范意識盡管對電信詐騙犯罪人的偵查能力不斷提高,犯罪活動具有非接觸性和隱蔽性的特點,但防范電信詐騙犯罪是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成本,加上存在很大的困難度。電信詐騙犯罪明顯加劇,這在很大程度上給人們的財產構成了威脅。在作者看來,遏制電信詐騙犯罪應與預防和打擊措施相結合,這兩項工作需要同時進行,但是應當充分意識到預防的重要性。在前文的分析中我們了解到,對犯罪分子慣用的作案方式進行了分析,電信詐騙犯罪分子能夠如此猖獗的一個十分主要的原因是被害人的預防意識薄弱。由于一些人想要貪小便宜,一些人是由于犯罪分子已經充分了解自己的信息從而對其產生了一定的信任,一些是由于犯罪分子模仿國家官員、親友等等。獲得受害者的信任,一些人是由于自己根本不了解電信技術領域的一些新興技術和知識,比方說,不知道如何使用網上銀行轉賬,也沒有保護自己手機驗證碼的意識。在分析之后不難發現,這些招數不難看出,事實上,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輕易避開的。一種是受害者沒有確認另一方是司法機關的工作;親戚朋友,或者受害者跟不上時代的發展,沒有接觸到通信領域的常用知識;主要是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不了解。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電信詐騙的防范宣傳、公安部門等部門要適時發布最新的詐騙手法和警示信息,加大宣傳力度,就變得十分重要和緊迫。本文通過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期望在社會各界各領域的共同努力下能實現打擊減少電信犯罪的數量。加強與電信業、銀行業的合作因為這種類型的犯罪需要使用各種信息技術手段,對比一般的詐騙犯罪,在提供證據方面也就存在明顯的差異。因為受害人是無法和犯罪人接觸的,所以,根本不能做到通過自己的口頭表述來告知偵查機構犯罪人的體態特征等,所以針對這種類型犯罪的證據一般都是電子證據。加上容易獲取這些電子證據的主體都是電信業、銀行業,電子證據本身具有極強的時效性,在不及時獲得的情況下也就失去了原本的作用,所以,處理案件的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和電信業經營人員、金融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從而確保能夠在第一時間來獲得這些證據。相關行業加強規范管理和監督因為信息化社會不斷地發展,很多電信行業與金融行業也加快了自身發展與創新的力度,還因為不斷的融合產生更多新業務,比方說網上銀行等,但針對這些行業還沒有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也沒有對應的法律制度。盡管工信部實施了相關制度來規范手機用戶需要進行實名制登記,可從現實來看,沒有具體監管和懲罰措施,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所以那些犯罪行為人依舊可以很容易獲得主要犯罪工具。對相關行業進行充分的監管顯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電信詐騙罪,還可以在最開始將該罪避免掉。在缺乏有力工具的情況下,犯罪人也就不能順利的開展工作。所以,可以在各個地區落實手機號實名制,如果說證件上并非本人,可以不放卡,這樣確保相關制度可以充分執行。當然,空有制度沒有執行的話,也是徒勞的。通信行業不能只顧著追逐利潤而放棄自身的行業責任和社會責任。電信公司可以設立一個監管體系,讓各個公司都能自己制定一套系統,對自己的工作人員進行更嚴格的監控,同時還可以對沒有身份證的用戶進行審核,對沒有身份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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