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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度與法律保護目錄TOC\o"1-2"\h\u9118摘要 ii緒論研究背景及意義互聯網的出現與發展突破了傳統媒介表達的局限性,為我們言論表達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公民可以更自由地參與到社會生活中,更大程度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構筑起一個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網絡氛圍,推動了社會的民主發展。但與此同時,一些有心之人利用互聯網傳播速度之快、傳播范圍之廣等特性,引導網絡輿論,實施網絡暴力,嚴重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擾亂社會風氣甚至影響到國家的安全穩定。互聯網發展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在積極保障人權的同時,解決言論自由權與其他權利發生的消極沖突,是互聯網時代對我們提出的新的挑戰。網絡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新生的權利,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大眾現在著重研究的課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為積極響應時代的號召,作此網絡言論自由的研究,通過研究分析國內外網絡言論自由的現狀和案例,探討我國法律框架下網絡言論自由的規制問題,對未來我國網絡言論的保護限制指明方向,為完善健全我國網絡言論法律體系提供幫助。國內外現狀國內相關現狀在學術方面,關于網絡言論自由的研究,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黃惟勤博士在《論網絡表達自由》表示人非圣人,我們無法做到分毫不差毫無錯失,我們必須在保障言語自由的前提下使得各種言論百花齊放。王四新博士在《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書中主張對互聯網言論自由要進行合理的限制,同時也要完善言論的救濟體系,以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應有的保障。而王峰博士在其所著的《表達自由及其界限》一書中,從權利相對論的角度對表達自由的界限做了深入探討,認為表達自由的限制只是手段,而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才是目的。綜合來看,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研究文獻多數側重于對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研究,并未結合我國國情給予直接可行的思路方案。在立法方面,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相關實踐,已取得初步成效。針對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和漸出的網絡問題,我國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吉林市網絡新聞監督管理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綜合來看,互聯網相關立法大多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法等級低,效力不高。其中針對網絡言論方面的都是簡單概括性的法條,缺乏具體的限制和保護規定。故我國在下一階段應積極提高立法等級,制定專門的網絡言論法律,完善健全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體系。此外,在實踐中,我國已成立網信辦,積極響應新時代要求,部署開展“清朗”系列專項活動,以建設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的網絡精神空間。國外的立法現狀國外許多國家對網絡言論自由給予了高度重視,通過立法在法律框架內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對互聯網內容進行監管和治理的國家。其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基礎上,制定了較科學成熟的網絡內容監管與規制體系,逐步形成了立法規范為基、行業自律為主、政府指導為輔、公眾自我約束、社會多元參與的網絡內容監管與治理模式。新加坡則通過制定《國內安全法》、《廣播法》等,制定形成了覆蓋范圍廣泛、規定詳細具體的法律法規以及相互銜接、便于執法的政策體系。而今年,日本國會參議院在6月通過《刑法典》修正案,加大了對網絡暴力者的處罰力度——除罰款外還可判處監禁。綜合研究,大多數國家較限制網絡言論而言,更多采取的是保護性規制。其都是依據自身的國情,不斷對網絡言論自由的內容進行規范限制,制定多方面詳細嚴格具體的法律法規,一步步完善,形成了較完整的網絡言論法律體系。研究方法1.文獻研究法:通過知網、百度等各種渠道,查閱、收集與網絡言論有關的學位論文、期刊、政策文件。多選取近年的資料,對網絡言論自由的國內外研究現狀以及專業完善建議進行認真研讀。大量高效閱讀網絡言論自由的文獻,對已搜集的言論資料加以整理,選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資料,按概述、國內外現狀、建議等章節內容進行歸納、總結。2.案例分析研究法:搜集相關網絡言論自由案例,研究分析,結合現今互聯網情況,對完善網絡言論法律規制保護提出建議。網絡言論自由的概述網絡言論自由的概念言論自由的概念言論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表達建議和想法一項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我們的一項基本人權。言論自由不受政府的監查和限制,公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抒發自己對政治和社會問題的見解。通常也被稱為表達自由,包括創作發放電影、歌曲等資訊的行為。言論自由源于古希臘的民主制、城邦制,是人們參與民主政治的方式途徑。在雅典城邦,年滿20歲的公民可以通過公民大會等進行投票參與政治民主,解決城邦內的重要事項。發展到17世紀,新興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為反抗封建專制政權的壓迫,提出言論自由的口號,為近代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如今縱觀世界,各個國家地區都以不同形式保護言論自由這一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有主張發表自由之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縱觀歷史長河,言論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古希臘時代,公民心中的首位是法律,法律是他們的主人,他們認定的自由是在法律框架之下的,“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但你要是用你的言論自由質疑了言論自由,我就讓你永遠無法言論自由”。在《伏爾泰的朋友們》一書中:“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愿意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對這句話的理解眾說紛紜,但被大多數所認可的則是“雖然你有說話的自由,但你要為所說的話負責”。現如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指出:“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已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我國憲法第35條雖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但在第38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言論自由產生之初是人們參與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隨著時代的發展更迭,言論自由開始觸及人、社會甚至國家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法理允許我們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來獲取我們想要的合法利益,但當大家的合法利益發生碰撞引起權利沖突進而引發更大的問題時候,我們就應該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框架來規制解決問題,利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保護和界限的規制。網絡言論自由的概念作為信息化時代的核心技術,互聯網的出現和發展,給言論自由帶來了新的生機。網絡言論自由作為傳統言論在網絡空間上的延伸,其實就是公民通過網絡上各種渠道獲得和傳播信息和思維的權利。其主要仍是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互聯網技術僅僅是群眾隨意表達意見的技術工具和媒體。與報紙、電視等傳統媒介不一樣,互聯網并不是單邊的信息傳遞專用工具,反而是雙重或多方位的傳播平臺,其傳播之便捷、涉及范圍之廣泛,都為民眾交流提供了一個“無限”的空間。網絡時代的發展言論自由創造了一個嶄新的世界,這一新天地是開放的是多元化的。互聯網有著龐大的網友數量,突破了地區時間的限制,使得社會輿論可以在世界范圍內流通,讓人們能夠隨時隨地參與互動交流。網絡言論自由打破傳統式大眾媒介對權威性話語權壟斷性,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增強公民對公共事務監管,推動社會發展民主建設新時代。依靠互聯網的力量,大家不但可以根據大眾媒介提供的資料和對事情的認知方法,而且能夠快速獲得事物第一手材料,對各類事物客觀分析,來隨意表達自己的言論和想法。與此同時,網絡也消除個人權力和影響力差別,給予大家平等的表達權,人人都有網絡上的話語權,公平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建議。網絡言論自由為國家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意義。但由于國家對互聯網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問題缺乏法學經驗,其顯現出許多的缺點,如公民侵犯名譽權、個人隱私等大量侵權事件發生。部分網友不加分析判斷自身的說辭界線,為了正義和社會公德履行所說“自由言論”的權利,不良網絡語言暴力事情高發。應用文本、圖片、短視頻對人開展謠傳和污蔑詆毀。這些文字、圖片、短視頻通常殘酷、粗魯,遠遠地遠遠超過了基本評價事情的范圍。除此之外,網絡暴力也將這類損害個人行為從互聯網絡轉移至現實世界,伴隨對案件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找人”,公開他的身份、名字、相片、生活關鍵點等個人隱私。這類惡語中傷嚴重危害當事人精神狀態,不但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并且毀壞當事人工作、生活,甚至導致更嚴重后果。次之,網上自由言論也擴散了虛假信息。無底洞觀點順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技術這個小系統漏洞發布,造成大眾的猜忌傳播,破壞網絡風氣,也破壞現實世界的風俗和道德秩序。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社會紀律,更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綜上,討論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度,尋求法律保護規制是我國面對的一個重大問題。網絡言論自由的特征隱匿性傳統式言論報道和留言需要實名登記,群眾表明真實身份,內容經過嚴格核查。而互聯網在人們生活的事實世界里造就了虛幻世界,給人們帶來一個新的空間。使用之初,應用軟件注冊賬號的時候不必須身份認證,在極大方便大眾交流的同時也增添了網絡隨意侮辱誹謗等不良影響。2015年我國開始落實網絡實名制注冊認證來強制性填補身份信息。但所有人都可以在這個空間里隨意選擇是否公開自身的真實身份,甚至可以盜用一個或多個身份,更換不同IP地址在網絡上暢所欲言。這并沒有有效遏制網絡言論的不良影響,反倒產生身份盜用等問題。極高的隱秘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網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增強了大家講話的激情。但網絡范圍之大管控難度很高,一旦出現網絡侵權行為,也難以追責,這也是造成網絡言論失德的重要原因。隨意性在傳統媒體上發言是極為慎重的,公民受限于文學資格要求和“言多必失”的想法,沒有機會或者害怕隨意表達意見。可是互聯網是一個非常開放和隨心所欲的空間,沒資格的檢驗流程,任何人都可以就某一話題自由自在地發布言論來表達自己想法。我們放棄現實生活中的標識,與其他網民平等地融進互聯網世界,開展虛擬溝通交流。這種虛擬遠離了實際,在現實生活中想說的話和不想說的都能用假的人物來表現。表達的隨意削弱了公民的道德素養,平添了違反規則和道德的社會問題。群體極化讓實際中有許多苦惱的人們在網絡里隨意抒發感情,尋找認可、撫慰、宣泄,還可以躲避法律和道德義務。與此同時,由于不同網友的認知水平和思維模式不一樣,對同一個問題的觀點也會截然不同,當一群意見相左的網友發生言論爭執,變成“網絡歹徒”,嚴重則會產生網暴的問題。便捷性以往,公民只能通過口頭、書面等形式履行言論自由,但是這些方法通常受傳播渠道、散播范疇等限定。可是現如今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突破了言論傳播的時間空間限制,為人們帶來了從未有過的速率。信息以每秒幾百上千兆的速度傳播,網絡過程似乎是沒法感受的。在互聯網系統中,每一個網絡客戶都能根據大數據與網絡相連的一切電腦接通來推送和接收信息。信息進到網絡后,會自動派發并傳遞到電腦的所有終端。換句話說,在互聯網上,如果有人隨手發布一條評論、上傳一個視頻,迅速就會被眾多網友發現并以網的形式不停發散。互聯網的便捷和高效使言論傳播更為簡單方便,豐富多樣的言論表達,也使得公民有更大范圍的言論自由。濫用網絡言論自由產生的問題侵犯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利用互聯網平臺評價和探討各種各樣事情愈來愈廣泛。侵權這一問題在網絡上尤為突出,變成“網絡暴力”的新式暴力。在和平階段,語言表達變成最大的一個暴力,而互聯網上的信息各式各樣,真假不確定,互聯網技術變成這類暴力的媒介。網絡地過多開放,增加了市民群眾的言論自由權,遠遠超過了法律界線。群眾假如堅信虛報信息,從此相互交流討論來評價他人,就會侵害其他人名譽權。網民素養參差不齊。一些網民對自身個人行為的代價欠缺清醒的認識,懷著極為不負責的態度,使用新浪微博、抖音上傳照片、視頻等侮辱誹謗別人,故意散布貶低他人的信息,虛構虛報信息,誣陷別人,影響別人的社會評價,嚴重危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例如,2020年杭州女子取快遞,被便利店主偷拍視頻造謠其“出軌快遞小哥”。謠言一經發布迅速在網絡上發酵,嚴重危害了當事人的人格權。當事人為此丟掉工作患上抑郁癥,對當事人工作生活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誹謗者利用網絡隨意侵犯別人的人身權利并嚴重影響了社會網絡秩序,此案由“自訴”轉“公訴”,公安機關以誹謗罪立案偵查,也彰顯出政法機關嚴懲網絡亂象的決心。擾亂社會秩序互聯網技術作為接收信息的渠道,搜集了世界各地信息。給人們給予溝通與品質是平臺的基本要素。但網絡區域的虛構性和開放性方便了網友履行言論,又包容了網絡言論的亂用,違反社會公德的色情和暴力行為信息等在內的欠佳信息在網絡室內空間滋長,開擺的虛擬網絡服務平臺危害了各種各樣庸俗、不雅觀等社會道德,在各種網絡言論中,色情、暴力行為、網絡欺侮等低價值網絡言論是沖擊性社會道德主要內容。因為成本費用低、散播隱蔽,網絡平臺監管不緊,很多色情信息在網絡上泄漏事件經常發生。一些網絡知名人士為了能夠吸引公眾流量,有意在直播中公布庸俗色情信息,牟取大量錢財,嚴重違反社會秩序,敗壞社會風氣。除網絡色情、暴力行為等信息,一些網民過度極端化,夸大了自己對生活以及社會強烈不滿。含有消極情緒的人群聚集在一起,發布敵對人們以及社會的說辭,生產制造疫情等事件的不實過激的傳聞。但自由言論并不等于散播謠言。在網絡上,官方網和新聞媒體發布的信息較為靠譜,但是由于別的信息無法驗證,因此即不否認也無法毫無疑問。許多網民并沒有理性思考信息真實性,反而是盲目跟風堅信并公布。謊話說一百遍便成了真話。一些虛報信息在眾多網民的“接力棒”里被無盡夸大和變大,很容易引起社會動蕩,擾亂社會秩序,給現代社會和諧發展產生比較嚴重阻礙。尤其在現今抗疫特殊時期,網絡不時流傳某某城市要封城、新冠疫苗會導致肺結節等不實謠言,引起民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秩序。危害國家安全伴隨著經濟發展、科學合理等方面的迅速發展,老百姓素養不斷提升,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在素養化環節中獲得穩步發展。一些網友為了伸張本人正義,利用輿論干擾國家行政機關正常合理合法履行程序流程處理案子,履行公民主導權和決定權,尋找所謂真憑實據。近些年,社會輿論對司法機關的異常干擾尤為明顯。普通民眾因為缺乏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不清楚法律法規標準的正義,自己用正義規范去衡量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效率,嚴重干擾了司法部門紀律。毫無疑問公民有監管國家公權力的權力,但不得擅自或間接性斥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增加社會輿論。對公權力的穩定履行導致不必要干擾,嚴重危害國家的穩定管理方法。我國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的不足網絡言論相關立法不完善立法等級低縱覽現行標準法律,有關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一般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并沒有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網絡言論自由的專項法律法規。網絡相關法條能從《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安全保護條例》等中尋找,但都不能完全直接適用于網絡言論。現行互聯網相關立法層級最高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其中針對網絡言論方面的大多數是架構性的條例,例如“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并沒有對實際操作和具體限制進行說明。由于網絡言論相關法律層級比較低,立法效力不高,且對網絡言論沒有明確制度性規制,網絡管控欠缺上位法的牽制與保障,造成一定程度網絡言論自由權的亂用。而以行政命令為核心的管控方式,封禁力度不強,封禁幅度有限,也增強了綜合執法的難度。法律實操性低在我國有權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主體諸多,不同單位制定的法律中間欠缺統一的聯動機制,導致了“多法”的錯亂。由于制定機關、法律水準和立法原則的差異,法律政策具體內容反復,甚至彼此矛盾排斥,嚴重損害法律法規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對于同一個問題,涉及多個法律主體和不同的法律政策,懲處也存在一定差別,導致行政監察效率不高的情況。這類法律矛盾不但消耗法律網絡資源,并且危害法律的公信力。互聯網言論法律制度欠缺統一規劃,大多是采用“緊急”對策,造成現行法律欠缺可靠性、持續性、創新性。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列舉的一些不可以在網站發布的相關介紹,也僅僅指出了嚴禁內容的種類,實際判定標準并不具體。這種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問題,使得公民難以斷定網絡言論的局限,無法用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網絡言論干擾司法程序在網絡輿論飛速發展的今日,司法正遭受從未有過的磨煉。司法工作中的關鍵在于突顯客觀事實、直接證據、程序流程,依規獨立行使監督權。但現實中,一些互聯網媒體在報道新聞時為追求及時性和轟動性,在表達一些內容與見解時常常欠缺客觀事實和技術證實,說辭過度夸張、煽動輿論,遠遠超過了網絡輿論監督的有效程度。法院判決書與網絡輿論結果不一,造成司法和偏見在輿論壓力之下,一些人民法院迫不得已依照民聲開展審理,也降低了司法權威性,減少了法律法規威性,危害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根據近年來大家熟悉的江歌案、于歡案,能夠得知網絡言論影響法院判決書的例子許多,網絡言論嚴重影響到司法審判。聯網技術務求公平客觀性,但是由于國家安全和個人利益產生的影響,及其每個公民人生觀價值觀和思想的不一樣,勢必會危害實際生活中的司法裁判員。大家在網絡上表達立場和意見,一般表達的是大家的直接想法。這類“心愿”是欠缺相關的法律法規審判的,具有極大的個人偏向性,欠缺一定的公平正義。當網絡言論與司法產生矛盾時,大家以“公共秩序”進攻司法,法院在比較大輿論引導下裁定案子,會直接關系到司法公平正義,造成審理結果不公平,無疑是對司法公平正義威脅。假如網絡技術性變成中國人表達不科學意見和建議的途徑,將威脅司法審理和公平正義,威脅司法權,搖擺不定法律尊嚴。因而,務必時刻警惕網絡言論對司法公平和司法審理的不良影響。司法裁定不能受網絡言論產生的影響,需要以法律法規及真理的客觀性為基礎。完善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完善網絡言論自由立法體系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踐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制定專門法律來規制網絡言論自由是首要課題。現階段我國規范網絡言論的法律多見行政規章,法律效力水平較低。為解決此問題。我們應提高法律層級,制定一部或多部專門針對網絡言論的法律法規,利用法律約束規制網絡言論。通過行業溝通等途徑,結合我國網絡言論實際國情,確定網絡言論內容,明確言論界限。明確網絡言論的內涵和多種網絡侵權事件的構成要件,補充完善處罰條例,針對不同方面實施不同懲戒措施。確定責任主體,明確主體責任,相應賦予相關部門一定權力,輔助監察網絡言論問題,嚴格把控顯著違反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通過章節或者解釋的方式對娛樂、政治等不同方面涉及的不同言論內容進行細化要求,方便操作理解。明文規定公民在網絡上表達意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嚴苛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約束力。此外,制定補充救濟內容,保障公民的權利義務相統一。加強網絡行業服務平臺自律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各個領域一般都有行業自治組織。這種行業協會是政企間的公路橋梁,向政府部門傳遞行業內部的自制規定,幫助政府部門制定與實施建設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互聯網的發展前期,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助下,互聯網服務者創立行業協會,創建領域規章制度。但由于實際是表面給予行業自制權力,其建立的自律條例被一系列的政府要求所替代,使得行業自治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性能,得不到行業從業者的支持,從而無法實現真正的行業自律。致使我國現行行業自律相對落后,行業自律能力較弱。在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技術服務提供者不按照執行公約所規定的方式妥善處理侵害網絡觀點的舉動,主要是因為我國政府對網絡運營環境擁有嚴格監督和操縱,致使網絡經營者欠缺自律室內空間。當然政府指引的自律方式沒有錯,但是行業處于被動很難真正發揮作用。行業自律有賴于行業從業人員本身的良好投入和參加,應當積極發展行業自律態度和方式。只有互聯網行業自律真正得以實現,行業才能更好更穩定的進一步發展。提高網民法律道德素養因為互聯網自身特殊性,互聯網言論的高速發展除了依賴于權力機關的干預和行業的自我約束,網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也是最關鍵的。首先公民要認識到什么是違法犯罪活動,知法守法從而規范自己的行為。即便言論是真實適度的,侵害了他人權益也會被起訴。對法律法規知識的匱乏不可以逃脫違法犯罪和懲罰。為提高公民的法律儲備,政府社區可開展線上線下的普法教育,利用抖音等直播互動平臺,加強法律宣傳,逐步彌補公民的法律知識空缺、提升公民的法學素養。人人都不發表不傳播違法言論,自覺用法律約束網絡表達行為。引導公民積極參與學習實踐,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公民有一定的法律認識后,通過實踐來加強理解和運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網絡的健康發展,道德素養不可忽視。大眾的社會道德素養能夠填補法律與行業存有的缺陷,從根源上屏蔽掉有危害信息,避免信息發酵從而危害別人利益。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道德傳統,把提高公民道德素養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借鑒創新道德建設實踐,共建良好社會風氣。通過提高公民現實道德素質引領網絡道德環境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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