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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育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加強教育信息化標準管理,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質量與效率,支撐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行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教育部關于完善教育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教育信息化標準是指教育信息化領域的教育行業標準,屬推薦性標準,包含教育信息化設施與設備標準、軟件與數據標準、運行維護與技術服務標準、教育網絡安全標準、教育信息化業務標準、數字教育資源標準、師生數字素養標準等。第三條教育信息化標準的制修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可用于指導教育信息化領域其他形式的標準化工作。第四條教育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在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必要性、科學性、適用性、規范性和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五條教育信息化標準由教育部組織制定并批準頒布。教育信息化主管司局作為教育信息化標準管理部門,負責教育信息化標準的制修訂、實施、復審、監督等管理工作,推動成熟適用的教育行業標準向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轉化。第六條教育部有關業務司局是教育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本業務領域教育信息化標準制修訂和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提出制定需求建議和立項評估意見,推進標準在本業務領域實施。第七條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術標準委員會是教育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歸口單位,受教育部委托負責按照標準管理部門的要求,組織教育信息化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及復審等工作。第八條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務指導部門、技術歸口單位組建教育信息化標準專家組,協助開展立項評估、技術審查及復審等工作。第三章標準立項第九條標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歸口單位,根據教育信息化發展需要和業務管理需求制定教育信息化標準體系。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調整。第十條標準計劃項目實行公開征集制度,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教育信息化發展需要、標準體系、業務管理需求,向標準管理部門提出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標準管理部門根據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年度工作要點,結合公開征集的項目建議,征求業務指導部門需求,提出標準計劃項目建議。第十一條申報教育信息化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申報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研究基礎和技術能力;(二)提交形式規范、內容完整的項目申報書及標準草案初稿;(三)采用國際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國際標準國內適用情況分析報告;(四)鼓勵根據需求同步提交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計劃。第十二條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務指導部門,委托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的基礎條件、提交申報書的立項必要性、技術可行性,以及與已有國家標準和標準立項計劃是否交叉重復情況等進行評估。第十三條標準管理部門根據評估情況,提出教育信息化年度標準計劃項目立項建議,報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審定,由標準管理部門發布。第十四條技術歸口單位應按標準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的要求組織標準承擔單位編制標準計劃項目任務書。由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務指導部門審定后,與標準承擔單位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標準承擔單位應當對所制定的行業標準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第十五條教育信息化標準計劃項目的執行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修訂項目和國際標準采標項目的執行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第四章組織制定第十六條標準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要求,開展下列組織起草工作:(一)在業務指導部門的指導下,組建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的標準起草組;(二)組織標準起草組開展標準研制有關的調研、論證(驗證)、標準草案及相關配套文件編制、征求意見和意見處理等;(三)按季度向技術歸口單位提交標準草案進展情況、研討會議紀要和階段性標準草案等文件;(四)按照標準編寫的相關要求,標準起草組充分研究討論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以及標準研制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七條技術歸口單位應加強對標準計劃項目的過程管理,做好對標準承擔單位的計劃執行監督,定期向標準管理部門、業務指導部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標準計劃項目質量。第十八條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應當向社會公開,廣泛征求相關方意見。標準起草組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等有關材料,修訂標準時應當提供新舊條款對比說明。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重大技術修改的情況,可再次征求意見并進行意見匯總處理。第十九條教育信息化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對有緊急需求的教育信息化標準,可以酌情縮短時限要求。第二十條標準管理部門應會同業務指導部門,委托技術歸口單位組建審查組,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對教育信息化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文件開展技術審查,重點審查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和規范性。審查組組長應由相關領域知名專家擔任,成員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起草組成員不得承擔同一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審查會議應對標準嚴格進行質量把控,形成會議紀要,并經與會全體審查專家確認。會議紀要應當真實反映審查情況,并形成有明確結論的審查意見。第二十一條標準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形成教育信息化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由技術歸口單位連同審查會議紀要提請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后,通過標準管理部門報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第二十二條教育信息化標準由教育行業標準歸口管理部門統籌JY/T專門號段進行編號,以教育部公告形式發布。第二十三條教育信息化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且在該標準實施日期前,由教育行業標準歸口管理部門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統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教育信息化標準可由標準管理部門委托具有出版資質的機構出版。第二十五條標準制定過程實行重大變更報告制度,確需對標準名稱、范圍、參與單位、制定進度等發生變更時,標準承擔單位應提前2個月提交標準項目重大變更申請,報標準管理部門審批。標準計劃項目制定進度確需延長的需在項目結束前提前半年申請延期,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申請撤銷任務或無法按期完成標準研制任務的標準承擔單位,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準計劃項目。第五章標準實施第二十六條教育信息化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原則上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第二十七條教育信息化標準發布后,標準管理部門、業務指導部門、技術歸口單位等應當組織標準的宣傳和應用推廣工作。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教育信息化應用實踐,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化要求。第二十九條標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暢通信息反饋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反饋教育信息化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第三十條標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業務指導部門指導技術歸口單位及時對反饋的標準實施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定期組織開展相關業務領域的教育信息化標準實施效果評估,進一步優化完善有關標準。第三十一條技術歸口單位在標準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發展需要,適時組織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修訂的標準及時啟動修訂程序,對已無實際需求的標準,視情況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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